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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科技的發展對證據采集的影響

2016-10-14 02:11宋波唐李德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8期
關鍵詞:影響

宋波+唐李德

摘 要:證據是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重要標準,也是法官進行審判活動的適用前提,我國《刑事訴訟法》在開篇就確立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刑事司法原則,足以表現證據對刑事審判的重要性。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先進的科學理念和尖端科學器材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受到廣泛重用,給偵查人員帶來極大方便。當先進的科學技術與證據采集活動相碰撞,會產生怎樣的火花?本文以證據采集入手,分析科技的應用對證據采集活動的有利與不利影響,描述筆者關于證據采集中科技應用的設想與前景。

關鍵詞:刑事科技;證據采集;影響

證據采集是刑事偵查工作的基礎,它是指享有收集證據權利的主體,如偵查、監察、審判人員和律師等,通過法律允許的手段調查取證,獲得與案件相關的各種證據材料活動的總稱。證據采集是一線偵查人員在立案后最先進行的偵查活動,其偵查效果直接影響著后續偵查與起訴審判活動能否順利進行。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與應用,過去人海戰術、手工操作的傳統已經不符合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的刑事偵查工作必須與刑事技術有效結合。刑事科技的應用將對證據采集產生何種影響,筆者認為有以下兩方面:

一、刑事科技的發展對證據采集的有利影響

(1)刑事科技的發展能豐富偵查手段

在刑事技術沒有被廣泛采用之前,偵查人員的偵查手段往往都是人力范圍內的,僅僅局限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搜查通緝等手段,這些手段的共同點在于人為因素影響太多,且太過于注重人證對案件的作用,在技術和生產力水平都極為底下的時候,極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而科學技術的引入無疑讓偵查手段豐富了許多,勘驗檢查、鑒定、技術偵查等方法讓偵查效率快速增加,破案率也隨之上升。豐富的偵查手段讓基層偵查人員在破案時有了更多的選擇,對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也有了更大把握。

(2)刑事科技的發展能挖掘證據內容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我們認識社會、發現社會的有力武器。證據采集的過程在本質上就是通過搜集證據,根據證據顯示的信息還原案件事實的過程。證據本身是死物、是不會說話的,只有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才能挖掘證據包含的信息并為之利用,刑事技術的出現則剛好連接了認識證據的道路。以先進的法醫病理鑒定為例,法醫病理鑒定運用病理理論和技術,根據尸體的外表傷口、解剖情況,組織切片的觀察,推斷出尸體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時間、致死物的種類等因素,這些信息的推導使得破案更加簡單方便。而這種技術的實現在刑事科技沒引入之前,是難以想象的。伴隨著科技的進一步發展,從有限證據中挖掘出來的信息將越來越豐富。

(3) 刑事科技的發展能提高偵查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我國司法工作追求的基本目標,有效率的偵查工作不僅能快速結案,幫助受害者早日找到真兇并繩之以法,更能節約司法成本。在純粹靠人力斷案的時代,因交通、技術等水平的影響,一個案件的處理時間拖一年以上是很正常的,長時間的辦案時間不僅不利于證據的保全,更不利于對犯罪分子的及時懲處,但刑事科技解決了這一難題??萍嫉膽檬剐畔⒔涣鞲油〞?,也幫助挖掘出更多利于判斷真相的信息,節約司法時間成本。另外,刑事科技的應用使得我國的偵查審判工作以變化性較大的人證為主轉變為用證據說話的物證至上,這種觀念的進步更是難能可貴。

二、刑事科技的發展對證據采集的不利影響

(1)刑事科技的發展極易導致“惟科技論”

“惟科技論”是近些年伴隨著刑事技術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證據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在辦案過程中,對比其他方法獲得的證據,高科技方法獲得的信息優先甚至作為唯一采信的信息源的理論。這一理論在基層偵查人員中一度十分盛行,因科學的權威性,基層偵查人員極易過分夸大科學的作用,忽視科學產生錯誤的可能性,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以云南杜培武案為例,公訴人在庭審現場提交多項鑒定結論,證明杜培武在案發時到過現場,并使用手槍殺害了兩名被害人。主審法官考慮到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和終局性,宣判杜培武犯罪,但幾年之后真兇歸案,證明杜培武是無辜的??萍及l展的程度越高,其對技術人員的認識水平、實驗場所的環境要求、實驗過程的步驟要求也就越高,一旦出現一點錯誤,就可能導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后果,一味相信科學技術對證據的挖掘,也極有可能從證據中挖掘出錯誤信息,從而影響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2)刑事技術的發展極易導致侵犯人權現象的出現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采集證據的重要程序,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經歷者,其證言具有其他證據無法比擬的可靠性。為了獲得真是可靠的證言,在科技還不發達的時候,一般采取刑訊逼供的方法,對犯罪嫌疑人施加肉刑或者其他酷刑。在“刑訊逼供應當嚴厲禁止”這一思想成為共識的今天,刑事科技卻變相幫助滋長這一惡習。以心理催眠技術為例,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催眠事先不會征得其許可,而是以查案的名義直接對其進行催眠,這是一種變相的強迫和隱私權利的侵犯,應當受到嚴厲譴責。

刑事技術的使用對證據采集的影響是辯證統一的,但就目前的形式來看,證據采集對刑事科技的依賴越來越重,尖端的刑事科技帶來的高效率和多信息等優點也遠遠大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果,這是大勢所趨。在堅持利用刑事科技采集證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將刑事科技的價值最大化,采用制度措施,減少甚至杜絕刑事科技對人權的侵犯;樹立科學的科技價值觀正確認識科技的發展和作用,不盲目崇拜;同時,可以在制度層面完善科學技術在證據采集中的作用,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列明不同科技的適用場合,建立權利救濟機制,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技術迫害時能及時反饋,得到有效救助。

參考文獻

[1]段作瑞.試論刑事犯罪現場的證據采集[J].法制博覽.2015年2月5日.

[2]李波.刑事人參檢查制度研究-以憲法基本權保障為參照[J].河北大學.2007年6月.

[3]劉鵬.刑事偵查中的物證問題研究[D].山東大學.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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