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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國際貿易合同欺詐

2016-10-14 03:08張寒陽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8期
關鍵詞:防范救濟國際貿易

張寒陽

摘 要:合同欺詐問題在貿易欺詐中最為常見,論文就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產生原因、類型以及相應防范救濟措施作探討性研究。

關鍵詞:國際貿易;合同欺;防范;救濟

一、國際貿易合同欺詐概念

國際貿易合同詐騙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刻意隱瞞或者掩蓋事實真相進行虛假的陳述,從而使合同當事人另一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以達到使合同當事人另一方同意訂立合同的目的的行為。

合同欺詐除利益驅動這一內生動力外,尚有以下主要原因

二、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產生主要原因

(一)相關貿易慣例中存在漏洞

國際貿易慣例中存在漏洞。譬如國際貿易中結算方式最為主要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而1993年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是純粹的單據業務,而銀行方面審查的只是單據,并非貨物。只要受益人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開證行便進行付款,即便單據是受益方偽造。

(二)合同履行進程難以控制

合同談判訂立階段,合同當事人一方很難對另一方進行詐騙,然而在合同的履約階段,雙方當事人各自身處異地,聯系困難,并且市場信息、自身狀況各方面都隨著時間而變化。所以合同當事人很難了解到第一信息,并且也難以第一時間處理。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矛盾沖突難以協調

1990年聯合國就國際貿易欺詐問題進行過相關的會議召開,但由于各方意見分歧較大,未達共識。雖然有些國家對國際貿易欺詐行為制定了嚴懲的法規,但是國際貿易合同及于雙邊、多邊,協調統一各國有關法律存在諸多障礙。

三、國際貿易合同欺詐類型

(一)國際貿易合同主體欺詐

1、 虛構合同主體欺詐

(1)假扮合同當事人一方與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訂立合同。此類行為中大多數行為人為不具備簽署貿易合同資格的商行或律師事務所,僅僅能提供公司名稱、個人名片、聯系電話。其中又以中間商居多,牽線真正的買方與賣方,并且從中賺取差價。

(2)無資格簽約主體。獨立注冊、擁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借資本雄厚的母公司的名氣同合同當事人另一方做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大宗生意。

(3)合同當事人一方為職業騙子。通過偽造一系列的證明和賄賂等手段欺詐合同當事人另一方。

2、合同主體變更欺詐

在國際貿易中,簽訂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則牽涉到合同權利 或合同義務的轉讓。其中合同義務的轉讓尤為復雜。合同當事人一方稱自己無力履行合同約定,并在第三方履約條件比原履約條件好的情況下建議合同原當事人另一方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行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接受新履約條件方后并未對第三方的底細做進一步的調查,最后自己被騙。

3、有限責任欺詐

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就導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動歪腦筋,以較低的注冊資本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在國際貿易中交易超過自己支付能力的標的物。即使法院判自己承擔責任,也只是賠償對等于注冊資本的金額,然而合同當事人另一方缺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貿易合同條款欺詐

1、合同質量條款欺詐

刻意隱瞞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問題,并在合同當事人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簽訂合同。以次代好,以假當真,使當事人另一方蒙受巨大損失。

2、合同價格條款欺詐

合同當事人虛假降價,實則未降價而是比原價還要高;或是用模糊語言、文字、計量單位來規定合同價款。

3、合同標識條款欺詐

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產品包裝上印制假時間、假標志,讓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誤以為產品合格與之訂立合同。

4、國際貿易合同檢驗條款欺詐

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檢驗機關依據的檢驗標準不同,進行欺詐。檢驗機關的檢驗標準不同則公證結果也大不一樣。同時檢驗機關對貨物的公證鑒定在訴訟法上有一定作用。

5、國際貿易合同索賠條款欺詐

(1)賣方對買方的欺詐

賣方在貨物品質、包裝上對買方進行欺詐,而買方則可以依據索賠條款對賣方提出索賠。但是賣方可在索賠時間上做文章,雖然買方可提出索賠,但卻超過了索賠時間導致自己蒙受損失。

(2)買方對賣方的欺詐

利用賣方的疏忽或善意,而對貨物的品質和規格進行引誘,使賣方簽訂自己無法達到的品質要求條款,從而使賣方違約并進行索賠。

6、國際貿易合同運輸條款欺詐

國際貿易合同中,運輸條件、由誰來負責運輸、運費,運輸中貨物安全的問題等都是買方與賣方要重點考慮的。

(1)CIF貿易術語下的欺詐

賣方將班輪運輸改為租船運輸,這樣賣方就能控制運輸的各個環節,若賣方和承運人串通,偽造提單,則賣方可輕易騙取貨物。

(2)FOB貿易術語下的海運欺詐

保函欺詐。境外承運人居心叵測,與買方勾結,以保函加副本提單放貨,使國內賣方錢貨兩空。

提單欺詐。記名提單欺詐,買方托運時會要求賣方出具記名提單,而記名提單下經常會發生無提單放貨的情況,最終使得賣方的結匯落空。

(三)國際貿易合同結算方式欺詐

1、電匯、信匯、D/P等結算方式的欺詐

在出口業務中常采用費用較低、方便快捷的電匯、信匯、D/P等結算方式。但 對于電匯和信匯,賣方和買方都承擔著較大的風險。例如賣方將提單等物權憑證交給買方,買方提貨后據不付款或者買方付款后賣方不發貨。而對于D/P,買方很有可能要求賣方降價處理貨物或要求賣方將D/P改為D/A,從而進一步欺詐。

2、以信用證為結算方式的欺詐

買方在申請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就處于相對劣勢地位上。若控制以后的信用證交易過程的賣方濫用優勢地位,通過偽造與信用證相一致的提單對買方進行欺詐。

但是若買方與一些信譽差且不知名的小銀行串通,偽造假開立信用證,并欺詐賣方,使賣方運貨,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取得提單后拒不付款而跑掉。

信用證中有“軟條款”。部分買方要求開證行加列一些不容易杯賣方察覺或賣方很難難滿足的“軟條款”來增大賣方的承擔風險,進而讓自己有利提出降價理由。詐騙分子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信用證開出后暫時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后生效;限制性轉運條款。如規定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公司名稱、裝船時間須開待開征申請人通知或須開征申請人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存檔的樣品相符或須要開證行核實;收獲收據需要開征申請人簽發或核實。由于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

(四)國際貿易電子合同欺詐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以及電子商務的應用,一種新的商業交易方式-電子合同應運而生。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分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由于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以電文的方式訂立,以及合同簽訂方式、合同載體與傳統的合同有很大的區別,因此電子合同詐騙是一種新型并且偵破難度大的犯罪方式。

1、偽造電子簽名詐騙

電子簽名是一種比較安全的驗證合同當事人一方身份的方式,且保密性較高,但是并不能排除還是有人能通過偽造或者黑客方式盜取電子簽名,從而進行假冒當事人的一些不法活動。

2、利用電子認證進行詐騙

電子認證機構與簽名人有相互依賴性,并且電子認證機構在經濟上與簽名人有直接關系。導致某些電子機構因為經濟利益放寬了一些簽名主體資格。

3、偽造、涂改電子合同及相關文件

電子合同的往來是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進行,并且邀約與承諾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協商過程和手段。同時合同當事人對電子合同的保管意識單薄,這兩點導致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過電子技術來盜取電子合同,并且對電子合同進行隨意篡改。

四、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救濟

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自我救濟和法律救濟兩種類型。其中法律救濟包括民事救濟、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已察覺對方欺詐行為,并取得相關證據,應先采取自我救濟,并為下一步采取法律救濟奠定基礎。

(一)自我救濟

合同當事人一方發現欺詐發生的階段不同,自我救濟又有著不同的手段和方法。

1、合同當事人一方簽訂合同后發現受到對方欺詐,在尚未履行合同之前,及時向對方發出拒絕履行合同的警告,不管對方是否予以回饋。

2、合同當事人一方簽訂合同后發現受到對方欺詐,并已履行了合同的一部分時。合同當事人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取得相關證據,主動向對方發出警告,要是對方不予理睬,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將已履行的部分所付財產追回。

3、合同當事人一方已履行完合同約定時,合同當事人一方采取自我救濟就比較困難。合同當事人一方必須迅速取得受欺詐相關的證據,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趕到對方所在地,依法提出合理的要求,雙方就問題商談解決。這個階段,只有在對方所得財產未完全耗盡時合同當事人一方才有可能挽回損失。

(二)民事救濟

合同當事人一方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審判活動,判決欺詐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同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調解結案、等待判決和雙方和解的三種方式之一。

(三)仲裁救濟

仲裁救濟是一種民間舍利的獨立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機構對于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干預、調解、明斷以分清是非確立責任的活動的救濟措施。

五、國際貿易合同欺詐防范

(一)合同訂立中的詐騙防范

1、合同主體形式的欺詐防范

(1)對合同主體的經營情況以及資信等方面進行調查。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選擇交易伙伴合作十分重要,調查清楚對方是否有承擔債務責任的能力以及誠信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對自己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2)對合同主體法律性質的審查,既是審查對方有沒有與自己簽約談判的合法資格。審查有以下四種:對方若是自然人身份,需確定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談判的資格;對方若是非法人經濟組織或法人組織,則需確定該組織的訂約資格范圍。防止對方超出締約范圍;對方若是法定代表人并具有簽約能力,簽約前需審查對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若對方是委托代理人,則要求對方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書,或者是非法人經濟組織、法人提供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證書。

(3)合同品質價格條款欺詐防范

質量的表示方法上真實清楚,合乎實際,并且科學。是采用憑買賣方樣品、憑規格、憑等級、憑標準、憑商標、憑品牌等應根據不同的商品性質考慮表達方式。若是憑規格、型號、等級或是標準成交,其參數應力求明確規范,盡量做到定量表達,避免先進水平、合理誤差、大約等含糊不清的詞語。同時注明代號和版本年代。

同時,在合同訂立中采取合同擔保也是防范合同欺詐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適合的擔保方式?!稉7ā芬幎ㄓ形宸N合同的擔保方式。其中定金擔保使用廣泛,保證擔保則適用范圍廣泛,而抵押質押擔保多用于借款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的詐騙防范

1、合同索賠條款欺詐防范

雙方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既是索賠的法律依據,而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事實的證明則是事實依據。索賠依據則是根據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賣方防范買方索賠欺詐的方法是自己去真正了解合同中的品質表示方法的內涵和實質。并且了解自己能否交付同合同中表示的品質產品。同時,索賠時效也是受害人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都有規定索賠期限,但是若合同沒有約定則參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來確定。

2、合同結算方式欺詐防范

以信用證欺詐為例,有學者指出有兩個辦法,一是重新調節當事人的權力與義務,并讓買方對信用證有控制力,但是這樣的做法破壞了信用證的根本優勢。二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但是這樣的做法則需要國家積極的參與進來,并且國家對這方面也要有相應的立法來保障救濟。

欺詐結果尚未產生結果尚未產生時:受害人可采取請求銀行拒付或者請求法院發布禁令強制銀行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的救濟措施。在欺詐結果發生后,只能依據買賣合同向欺詐人追償。對于信用證欺詐方面,我國暫無專門的立法,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關于印發的通知》,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劃扣措施問題的規定》。上述兩個文件確定了我國在處理信用證欺詐問題的如下原則:

(1)信用證交易同買賣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不要因為涉外買賣合同糾紛,輕易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

(2)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是利用簽訂合同進行欺詐,且中國的銀行在合理時間內尚未對外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買方的請求,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

(3)在遠期信用證下,如銀行已承兌了匯票,那么其在信用證上的責任已變為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人民法院不應加以凍結。

雙方當事人簽訂國際貿易合同后,雙方都應時常了解、調查對方履約能力的變化,做到心里清楚而不是被動的坐以待斃。在合同履行中,主要了解合同當事人一方的經營情況及其資信狀況,并進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若對方發生欺詐行為,受害人應了解《合同法》對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規則、制度的規定,并且掌握和應用這些規則和原則。也可以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來處理和防止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能發生的國際貿易合同欺詐行為。

3、信用證詐騙例外原則

信用證的獨立性使得信用證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同時也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承擔風險最低的結算方式,所以其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申請人卻處于相對劣勢位置。事實上,大部分跟單信用證中申請人都是受害人。受益人一旦發現自己被欺詐,還可立即扣押承運人船舶以降低自己的最大的損失,并凍結合同當事人另一方的銀行賬戶,同時向法院起訴來挽回損失。而受益人主動實施詐騙行為,由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即使開證申請人有實際證據證明受益人的詐騙行為,銀行也確認了申請人受到欺詐,但是銀行仍有義務在受益人提供了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之后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兌。甚至連法院也無權利禁止銀行付款。如果受益人在基礎交易中有欺詐行為,申請人采納信用證詐騙例外原則限制受益人,要求司法干預,申請法院下令禁止銀行按信用證付款,這種情況下信用證不在具有獨立性原則。

(三)電子合同詐騙方面的防范

對于新型的電子合同商業方式,貿易工作者需要加強商務基礎知識學習,并且提高使用電子合同進行國際貿易的業務能力。對于公司內部,則需要定期對計算機軟件及系統的安全維護和系統補丁安裝以及密碼更新,同時加強防火墻的使用。建立一個高效安全的計算機防黑客體系和對系統被入侵后該如何處理等方面要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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