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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保護系統薄弱性分析

2016-10-17 16:34高雪梅
科技視界 2016年21期

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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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年4月12日至13日在美國華盛頓召開了首屆全球核安全峰會,討論了恐怖主義威脅、各國和國際社會的應對措施,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核安保領域的作用等問題,會議確定將經過修訂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和《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文書的目標作為全球核安保體系的實質要素。打擊核恐怖主義,防止核材料被偷盜和破壞,確保核材料和核設施安全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關鍵詞】實物保護系統;薄弱性;核材料

1 核材料、核設施實物保護系統(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

核材料、核設施實物保護系統采用探測、延遲及響應的技術和能力,阻止破壞核設施的行為和防止盜竊、搶劫或非法轉移核材料活動的安全防范系統。

實物保護系統的設計分為四個步驟:

1)確定實物保護的目標(要保護誰)

2)設計/表征實物保護系統(如何保護)

探測→延遲→響應

3)分析評估實物保護系統

4)最終設計/重新設計

薄弱性分析(Vulnerability Assessment, VA)是一種系統的評價方法,針對預先定義的威脅,運用量化技術找出核設施實物保護系統的缺陷,并預測實物保護系統各部件有效性和系統的整體有效性。當VA定義了系統的缺陷之后,可以把這個結果作為升級實物保護系統設計的要求。此外,VA還可以支持管理者對實物保護系統進行更新所需要做出的決定。風險評價(Risk Assessment)和薄弱性分析(Vulnerability Assessment)是非常相關的活動。

VA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計劃、執行、報告并使用分析結果。該過程本身是更大概念的風險評價過程的一部分。VA可以對核材料管制實物保護系統進行薄弱性分析,也可以應用到網絡安保、人員保護和全設施的安保防護。當討論薄弱性評估時,區分安保(Security)和安全(Safety)這兩個概念很重要。安全定義為通過使用一些方法(人員、規程或設備)來阻止或探知非正常情況,導致人員、資產或企業的危險的非故意的行為,包括人為粗心、不專注和缺乏培訓或其他非故意的事件。而安保是保護人員、資產或企業免受惡意的人為威脅,包括:國內騷亂、破壞、失竊、偷盜關鍵資產或信息,工作場所暴力,敲詐勒索或其他人為的故意攻擊。

2 風險管理和薄弱性評估

風險管理是一系列活動,企業致力于定義風險,包括:避免、減少、分散、轉移、去除和接受選擇。優秀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這些選擇的聯合。避免風險要通過轉移風險的源頭來實現。比如,公司可能選擇從另一個公司購買關鍵設備,而不是自己制造這個設備,這會減少把生產線作為一個破壞的目標。減少風險還可以通過一些降低風險的活動來使企業減少丟失的嚴重情況。通過使用幾種安保方法降低風險是許多安保計劃的目標。也可以將風險分散在多個不同的位置,可能將具備相似產品的能力放在幾個不同的企業中。

美國對實物保護系統進行薄弱性分析的方法有三種:

1)利用軟件進行系統薄弱性分析,如EASY、SAVI、ACCESS,主要利用軟件刻畫出核設施實物保護的模型,通過界定目標、定義威脅,利用敵手序列圖,同時通過有效性測試完善數據庫中的數據,以此完成薄弱性分析評價;

2)利用桌面推演方法,通過將相關的專家組成紅、藍兩方,針對特定的設施,以偷盜核材料或破壞核材料、核設施為目的,分別扮演進攻和防守的一方,雙方在事前各自部署。紅方發起進攻,藍方針對紅方的進攻采取防守的方式。通過一輪攻擊,一輪防守,不斷的在過程中更新實物保護系統(比如:增加探測、增加響應力量等);

3)實兵對抗方法,采用以某個真實設施為現場,將其他設施的保衛力量組成敵手一方,該設施的安保人員對外部敵手的攻擊進行反擊。采取真人真槍的對抗演練。

3 有效性分析的原理

有效性分析基于下面的公式:

R=P0*C*(1-PE)

其中:

R:系統面臨的風險

P0:

C:后果因子

PE:系統有效性概率

其中:

PE=PI*PN

PI:截住概率

PN:制止概率

4 實例

4.1 待評價的模擬設施的基本情況

根據待評價的模擬設施的核材料的儲存位置、數量劃分出重要目標。根據保護目標的重要程度和潛在風險等級,核設施的實物保護分級(一級、二級、三級)和分區(要害區、保護區、控制區)保護。待評價的模擬核設施屬于二級核設施,實物保護系統分為三個區域,由外而內分別為:控制區、保護區和要害區。

控制區采用柵欄型,高為2米。只有一個人員和車輛出入口,該出入口沒有警衛值班。但是在控制區周界的四個角落設置了四個瞭望哨,四個哨位每天有警衛24小時值班。

保護區采用雙層柵欄,高為2米。兩層柵欄相距6米以上,安裝了一種探測手段:微波。保護區出入口位于設施的南面,出入口旁設置出入口(ECP),中央報警站在出入口旁,配置了人行通道和車行通道。

4.2 設計基準威脅

設計基準威脅是潛在的內部和/或外部敵人的屬性和特征,這些人可能試圖擅自轉移核材料或進行破壞,因此要根據設計基準威脅來設計和評價實物保護系統。假設設計基準威脅為:

·內部敵手

–與外部敵手協作、被動的

·外部敵手

–經過訓練的6人團伙

–與一個被動的內部敵手協作

–武器配備:槍支

–工具配備:手持工具、爆炸物等等

–可能分組行動

–交通工具:機動車

4.3 沙盤演練

場景描述

升級建議:增加二級警報站,增加隨機巡邏

系統升級后第二次演練

5 結論

根據以上的分析,綜合給出了該設施實物保護系統的升級建議??梢苑治龀?,風險因子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參數,需要按照核材料的量、吸引力水平來確定后果因子,并定義國家和核設施可接受的風險。業主根據設施可以承擔的風險。

系統的薄弱性分析對于實物保護系統的設計、升級是非常必要的。通過量化的過程,采用必要的分析軟件可以找出系統的薄弱性,這種方法科學合理。避免了只能根據經驗來界定系統的功能性錯誤,如探測器沒有報警、攝像機圖像模糊、角度不合理等,這種檢查局限在實物保護系統個別元件的功能是否正常,但是沒有從系統的角度、從全局考慮系統的薄弱性和有效性。另外,對于提出整改建議會起到決定性作用,通過軟件我們可以估算增加探測、延遲、縮短響應時間對于系統總的截住概率和制止概率的影響,如果增加大量的資金改造,但是對實物保護系統的總體性能沒有大的改觀,那么這種改造就不是必要的。這種方法可以避免專家意見片面的要求系統個別元件改造,可以從系統的角度考慮升級、改造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1]邱永梅,但貴萍,文煒,王萍.退役核設施環境植物中氚的分析[J].同位素,2012(02).

[2]湯榮耀,徐瀟瀟,張建崗,趙兵.兩種核設施威脅(危險)分類方法的比較與討論[J].輻射防護,2008(05).

[3]李韡.日本核設施的應急對策[J].國外核新聞,1999(08).

[責任編輯:王偉平]

【摘 要】本國(本土)的法律傳統與面臨的現代性轉向以雙向思維,即平等協商的方式達至一種微妙的平衡。東西方法律傳統內均有的“為善”、“良知”、“人性”等概念是構筑社會變革模型中的基礎共通性參數,法律制度如何移植方才能不產生排異反應,關鍵就在于對本土法律資源的合理使用與激活。制度并不能保證社會的良性運轉,處于過渡期的國民需要的是對公平正義的一致信念。

【關鍵詞】法律移植;本土法制資源;英租威海衛;德占膠;民事訴訟

【Abstract】The concepts of benevolence, conscience, humanity and so on, which embody in both western and eastern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are the basic commonality parameter to build a social transformation model. The key to transplant legal system without any rejection reaction is to rationally use and activate the locally legal resources. However, the system cannot guarantee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society, but people in transitional period should have unanimous belief of equity and justice.

【Key words】Legal transplant; National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Weihaiwei colony; Jiaoao colony; Civil suit

0 前言

近些年來,在我國完善民事訴訟制度的潮流中,法律界在認真反思我國民事司法中的種種缺憾的同時,普遍將興趣轉向了域外的法制資源,希冀借助對發達國家民訴機制的吸收與移植,為我國司法改革注入新鮮血液。不過,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畢竟發端于特定的西方社會,所能發揮的最大功效也僅限于斯。每一類具體訴訟程序的背后,都蘊含著獨特的人文色彩。如何遴選出符合我國發展要求的程序機制并加以可操作的改造,成為中國法律人不得不思索的一大難題。頗為微妙的是,百年前的英國、德國殖民者們初次進入完全陌生且紛繁復雜的傳統中國土地時,也為怎能將與之幾乎格格不入的程序制度植入這典型的鄉土農耕社會而困擾。這里,筆者將以一種逆向的研究視角,即外來法律制度“本土化”的角度,通過威海和青島兩地成為租借地時期的史料分析,解析英德兩國如何對向兩地移植的民事訴訟制度作出調整,得以較為成功地減輕了制度變革的陣痛,順應了當時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潮流。此前,有必要介紹的是19世紀英國、德國自身也分別經歷的一場劃時代的民事司法革新,即便是遠離本土的威、膠兩地,民訴法制建設也深受此次改革的影響。

1 英國民事訴訟制度在山東租借地的“本土化”進程

1.1 19世紀英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簡介

自19世紀30年代伊始,老成謀國的英國人開始了近一個世紀的循序漸進的民事司法及訴訟制度改革,逐步確立了一整套完善縝密、可操作性強的民事程序制度。這場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內涵,而這些內容也幾乎能原封不動地從日后英租威海衛民事司法體例與民事訴訟中提煉出來:

1)統一司法權,規范各類司法組織,明確劃分各法院管轄權,避免交叉管轄。成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總攬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各海外殖民地、自治領的上訴案件;

2)簡化訴訟程序,裁汰不必要的訴訟環節。廢除令狀制度,起訴材料規范但力求簡約。提高法院審判效率,避免案件積壓,但保留重視程序的法治原則;

3)規定合理的訴訟費用,禁止法官及法院職員收受、索取額外費用,同時嚴懲貪腐行徑。

4)對書面材料、判決書等要式要求較為寬松,判決內常引經據典,形式較為散漫。

經過這次完全的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英國的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個蘊含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新時代,基本完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這也讓法治觀念真正深入社會生活。誕生于改革的現代化的司法機制為英國民主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這次改革的余暉,也不遺余力地照耀在遠在天涯的威海衛。

1.2 英租威海衛時期的民事訴訟制度簡述與比較分析

總體而言,英租時期的威海衛內存在著一種二元法律體制,區別于英國本土的普通法與衡平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結構,該制度包含著一些無奈的因素,這并非是一個刻意設計、精巧計算的結果,而是“徘徊于東西方之間”①的產物。本性趨于保守的英國人不大可能也沒有必要強行推行不切實際的法制,這樣可能帶來的社會動蕩與大英帝國聲譽掃地的隱患更值得擔心。所幸的是,這套二元體制成功地完成了它的任務,它不僅維系了當地的穩定,更是促進了威海港商品經濟的發展,各位行政長官頗受愛戴,大英帝國的名譽也沒有受到任何沖擊。

1.2.1 民事司法組織與司法人員

1901年英國設立威海行政公署,做為租借地最高管理機構。行政公署下設正副華務司作為行使司法權的主要機關,其中正華務司主管審理民事案件,亦分管財政、民政、文案、獄政等行政事務,且正副華務司長官同時兼任南北兩大行政區行政長官。從英國法制在威海衛“本土化”的角度,這套體制始終帶著源自英國的烙印,19世紀的英國本土司法改革的一點核心內容即是統一司法權,建構司法的中央集權制度,分明法院管轄權限,法院體系結構簡單,同時對法官素質的要求也頗高。行政與司法權集中于長官一人之手,司法并不獨立與行政政治,或多或少承擔著維系社會穩定的職能。

1.2.2 一般訴訟流程

英租時期威海衛的民事訴訟一般流程包括以下內容:

1)訴訟當事人(一般為原告)前往司法官官邸或法庭將訴狀遞交給司法官,或將訴狀投入專門的訴狀箱內。(租借地內曾試行了一段時間的特許狀師制度,但后來由于操作性的原因狀師行當被完全取締)

2)訴狀提交后,司法官擇日開庭并傳喚各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

3)法庭審判程序較為寬松,雙方當事人由于沒有律師的相助,往往在他們的親屬陪同下到庭并共同參與證據認定與法庭辯論等環節,司法官也并不如英國本土的法官“消極”等待陪審團認定事實,聽取律師辯論。相反,時常要承擔普及法律,充當雙方法律顧問,糾問案件實情等職能。

1.2.3 民事糾紛調節

威海衛租借地另一類重要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是民事調解制度。殖民當局保留了在基層中國原有之村董制,并以此為基礎建立總董制。日常民事糾紛由村董、總董及其他族內長老調解,且法庭通過專門下發“息訴憑單”賦予之法律效力,調解成功則據此為書面憑證而不得再興訴訟,再訴法院不予受理。調解制是中國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英國式司法體制借助村董、總董的力量與權威與之連結,進一步完善了英租威海衛的民事司法體制。

1.2.4 訴訟費用

英租威海衛政府收取的訴訟費用較為低廉,甚至存在近十年間不收分文訴訟費的情形。殖民政府似乎在傳達這樣一個訊息:鼓勵用法律手段解決日常糾紛。這對威海衛的穩定局面有極大的鞏固作用,人們甚至出現了“健訴”的訴訟心理,以至于后來政府不得不以收取較高費用為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1.2.5 民事判決文書

英租時期的判決文件可稱是中西合璧的最好闡釋,一方面既繼受了英國法律判決形式不拘一格、散漫多變、好引經據典的內涵要式,另一方面則常常以道德經典、圣賢之帝的圣諭為所引之典,比較好地能讓民眾接受。

在一些寶貴的資料卷宗中,時常體現著當時的法官(常為行政長官)并不嚴格執行規定的具體訴訟環節,法庭中常常是雙方當事人拖家攜口各執一詞,場面激烈,而法官為確定案件事實間或親自策馬去案發地了解情況,之后快速判決,判決書中也常常引用道德教化格言或圣諭。同時法院審理效率極高,訴訟拖延極其難見,訴訟費用低廉,適應了當時商業發展要求快捷高效結案的趨勢。而最為關鍵的一點則在于威海衛地區社會變革“出人意料”地緩慢,立法與司法中存在的法律供求關系在三十年中始終處于相對均衡的狀態,“直到1930年中國政府收回威海衛時,租界內的男人還梳著辮子,女人還裹著小腳?!庇帽就练ㄖ瀑Y源之形而行英方所欲之內核,順民情,得民心,是英國殖民者在威海衛租借地治理得當的關鍵。

2 德國民訴制度在山東租借地的“本土化”進程

2.1 19世紀德國民事程序制度的傳承與發展

1862年的德國幾乎是集中當時舉國法學界所有的精英人物,花費15年之久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訴訟法發展史上也可以稱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訴訟法典——德國民事訴訟法。1877年,德意志帝國頒布《民事訴訟法》(簡稱CPO),而這部法典歷經帝國時期、魏瑪共和國時期、納粹統治時期、二戰后的聯邦共和國時期,沿用至今。雖然經過多次(有時規模還很大)的修改,但仍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并未將整個法律廢除,徹底更新。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作用。它主要蘊含著一下一些內涵:

2.1.1 司法機構法定統一

統一后的帝國用鐵腕手段將日耳曼民族推上資本主義發展的狂飆時代的同時,這部1877年《帝國民事訴訟法》也讓德國的大部分地區開始適用與其已經熟悉的民事訴訟法——有的已經適用了上百年——完全不同的民事訴訟法。通過國家集權的方式,德國民事訴訟制度不僅擺脫了傳統訴訟法令的羈絆,更是開現代訴訟法制之先河。

2.1.2 自由主義思潮下科學完備的證據制度與訴訟原則

以直接審理主義、程序與辯論的公開主義為核心的言辭主義被1877年德國訴訟法接受,這部法典同時逐步廢除了此前繁苛、易被操控的書面主義。此外,反專制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呼聲下被接受,國家采取秘密行動(秘密羈押、拷問等)的權力被剝奪,“外行”組成的陪審團也參與到案件事實認定中。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也使司法直接受新聞與社會的監督,“上層人士”的特權被壓縮至基本為零。更為重要的是這部法典確立的一系列如“作出判決的法官要據自己的體驗了解案情與參與人,而非通過已經被他人主觀化的轉述”、“裁判者不關心微不足道的法律不利”、集中審理主義、“你給我事實,我給你審判”等審判、管轄原則至今仍然為主流觀點所接受。

日后的膠澳地區在被德國租借期間各類糾紛接連不斷,據《青島開埠十七年—<膠澳發展備忘錄>全譯》一書的相關數據,膠澳德國皇家法院連續五年受理案件的數量都在一萬件以上,每位法官年平均受理案件三四千件,每天要處理十幾起案件。如此繁重的工作量,沒有一套科學合理的訴訟程序自然是無法完成的。而上述核心內容正是這套高效運作的訴訟制度的靈魂。

2.2 德租時期膠澳地區的民事訴訟制度簡介與比較分析

1898年,德國趁山東曹州“巨野教案”之機率先租借膠澳灣,至一戰結束被日本侵占前,此地一直為德國管轄。德國為將膠澳建成“樣板”殖民地供其他海外殖民地效仿,不僅向這個海濱城市投注了大量金錢與人力,更通過土地改革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據《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第三條規定,“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睋?,德國獲得了在青島一系列的管轄權,司法管轄亦括在內。殖民者在膠澳租借地設置了一整套司法體制,針對德國等西方國家包括日本人設置了膠澳皇家法院,針對華人則設置了青島區公所和李村區公所,行政兼理司法。1898年《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簽署后,德意志帝國事實上獲得了對膠澳租借地司法的控制權,并在財政支出中追加了非經常性的開支,用于膠澳地區的司法建設,包括派出法官、設立法院等司法機構所需費用。由于德國政府的大力支持,膠澳租借地的司法框架很快搭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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