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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視閾下英、德民事訴訟制度在山東租借地的“本土化”

2016-10-17 16:31江川
科技視界 2016年21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本土化

江川

【摘 要】本國(本土)的法律傳統與面臨的現代性轉向以雙向思維,即平等協商的方式達至一種微妙的平衡。東西方法律傳統內均有的“為善”、“良知”、“人性”等概念是構筑社會變革模型中的基礎共通性參數,法律制度如何移植方才能不產生排異反應,關鍵就在于對本土法律資源的合理使用與激活。制度并不能保證社會的良性運轉,處于過渡期的國民需要的是對公平正義的一致信念。

【關鍵詞】法律移植;本土法制資源;英租威海衛;德占膠;民事訴訟

【Abstract】The concepts of benevolence, conscience, humanity and so on, which embody in both western and eastern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are the basic commonality parameter to build a social transformation model. The key to transplant legal system without any rejection reaction is to rationally use and activate the locally legal resources. However, the system cannot guarantee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society, but people in transitional period should have unanimous belief of equity and justice.

【Key words】Legal transplant; National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Weihaiwei colony; Jiaoao colony; Civil suit

0 前言

近些年來,在我國完善民事訴訟制度的潮流中,法律界在認真反思我國民事司法中的種種缺憾的同時,普遍將興趣轉向了域外的法制資源,希冀借助對發達國家民訴機制的吸收與移植,為我國司法改革注入新鮮血液。不過,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畢竟發端于特定的西方社會,所能發揮的最大功效也僅限于斯。每一類具體訴訟程序的背后,都蘊含著獨特的人文色彩。如何遴選出符合我國發展要求的程序機制并加以可操作的改造,成為中國法律人不得不思索的一大難題。頗為微妙的是,百年前的英國、德國殖民者們初次進入完全陌生且紛繁復雜的傳統中國土地時,也為怎能將與之幾乎格格不入的程序制度植入這典型的鄉土農耕社會而困擾。這里,筆者將以一種逆向的研究視角,即外來法律制度“本土化”的角度,通過威海和青島兩地成為租借地時期的史料分析,解析英德兩國如何對向兩地移植的民事訴訟制度作出調整,得以較為成功地減輕了制度變革的陣痛,順應了當時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潮流。此前,有必要介紹的是19世紀英國、德國自身也分別經歷的一場劃時代的民事司法革新,即便是遠離本土的威、膠兩地,民訴法制建設也深受此次改革的影響。

1 英國民事訴訟制度在山東租借地的“本土化”進程

1.1 19世紀英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簡介

自19世紀30年代伊始,老成謀國的英國人開始了近一個世紀的循序漸進的民事司法及訴訟制度改革,逐步確立了一整套完善縝密、可操作性強的民事程序制度。這場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內涵,而這些內容也幾乎能原封不動地從日后英租威海衛民事司法體例與民事訴訟中提煉出來:

1)統一司法權,規范各類司法組織,明確劃分各法院管轄權,避免交叉管轄。成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總攬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各海外殖民地、自治領的上訴案件;

2)簡化訴訟程序,裁汰不必要的訴訟環節。廢除令狀制度,起訴材料規范但力求簡約。提高法院審判效率,避免案件積壓,但保留重視程序的法治原則;

3)規定合理的訴訟費用,禁止法官及法院職員收受、索取額外費用,同時嚴懲貪腐行徑。

4)對書面材料、判決書等要式要求較為寬松,判決內常引經據典,形式較為散漫。

經過這次完全的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英國的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個蘊含自由民主平等思想的新時代,基本完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這也讓法治觀念真正深入社會生活。誕生于改革的現代化的司法機制為英國民主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這次改革的余暉,也不遺余力地照耀在遠在天涯的威海衛。

1.2 英租威海衛時期的民事訴訟制度簡述與比較分析

總體而言,英租時期的威海衛內存在著一種二元法律體制,區別于英國本土的普通法與衡平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結構,該制度包含著一些無奈的因素,這并非是一個刻意設計、精巧計算的結果,而是“徘徊于東西方之間”①的產物。本性趨于保守的英國人不大可能也沒有必要強行推行不切實際的法制,這樣可能帶來的社會動蕩與大英帝國聲譽掃地的隱患更值得擔心。所幸的是,這套二元體制成功地完成了它的任務,它不僅維系了當地的穩定,更是促進了威海港商品經濟的發展,各位行政長官頗受愛戴,大英帝國的名譽也沒有受到任何沖擊。

1.2.1 民事司法組織與司法人員

1901年英國設立威海行政公署,做為租借地最高管理機構。行政公署下設正副華務司作為行使司法權的主要機關,其中正華務司主管審理民事案件,亦分管財政、民政、文案、獄政等行政事務,且正副華務司長官同時兼任南北兩大行政區行政長官。從英國法制在威海衛“本土化”的角度,這套體制始終帶著源自英國的烙印,19世紀的英國本土司法改革的一點核心內容即是統一司法權,建構司法的中央集權制度,分明法院管轄權限,法院體系結構簡單,同時對法官素質的要求也頗高。行政與司法權集中于長官一人之手,司法并不獨立與行政政治,或多或少承擔著維系社會穩定的職能。

1.2.2 一般訴訟流程

英租時期威海衛的民事訴訟一般流程包括以下內容:

1)訴訟當事人(一般為原告)前往司法官官邸或法庭將訴狀遞交給司法官,或將訴狀投入專門的訴狀箱內。(租借地內曾試行了一段時間的特許狀師制度,但后來由于操作性的原因狀師行當被完全取締)

2)訴狀提交后,司法官擇日開庭并傳喚各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

3)法庭審判程序較為寬松,雙方當事人由于沒有律師的相助,往往在他們的親屬陪同下到庭并共同參與證據認定與法庭辯論等環節,司法官也并不如英國本土的法官“消極”等待陪審團認定事實,聽取律師辯論。相反,時常要承擔普及法律,充當雙方法律顧問,糾問案件實情等職能。

1.2.3 民事糾紛調節

威海衛租借地另一類重要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是民事調解制度。殖民當局保留了在基層中國原有之村董制,并以此為基礎建立總董制。日常民事糾紛由村董、總董及其他族內長老調解,且法庭通過專門下發“息訴憑單”賦予之法律效力,調解成功則據此為書面憑證而不得再興訴訟,再訴法院不予受理。調解制是中國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英國式司法體制借助村董、總董的力量與權威與之連結,進一步完善了英租威海衛的民事司法體制。

1.2.4 訴訟費用

英租威海衛政府收取的訴訟費用較為低廉,甚至存在近十年間不收分文訴訟費的情形。殖民政府似乎在傳達這樣一個訊息:鼓勵用法律手段解決日常糾紛。這對威海衛的穩定局面有極大的鞏固作用,人們甚至出現了“健訴”的訴訟心理,以至于后來政府不得不以收取較高費用為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1.2.5 民事判決文書

英租時期的判決文件可稱是中西合璧的最好闡釋,一方面既繼受了英國法律判決形式不拘一格、散漫多變、好引經據典的內涵要式,另一方面則常常以道德經典、圣賢之帝的圣諭為所引之典,比較好地能讓民眾接受。

在一些寶貴的資料卷宗中,時常體現著當時的法官(常為行政長官)并不嚴格執行規定的具體訴訟環節,法庭中常常是雙方當事人拖家攜口各執一詞,場面激烈,而法官為確定案件事實間或親自策馬去案發地了解情況,之后快速判決,判決書中也常常引用道德教化格言或圣諭。同時法院審理效率極高,訴訟拖延極其難見,訴訟費用低廉,適應了當時商業發展要求快捷高效結案的趨勢。而最為關鍵的一點則在于威海衛地區社會變革“出人意料”地緩慢,立法與司法中存在的法律供求關系在三十年中始終處于相對均衡的狀態,“直到1930年中國政府收回威海衛時,租界內的男人還梳著辮子,女人還裹著小腳?!庇帽就练ㄖ瀑Y源之形而行英方所欲之內核,順民情,得民心,是英國殖民者在威海衛租借地治理得當的關鍵。

2 德國民訴制度在山東租借地的“本土化”進程

2.1 19世紀德國民事程序制度的傳承與發展

1862年的德國幾乎是集中當時舉國法學界所有的精英人物,花費15年之久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訴訟法發展史上也可以稱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訴訟法典——德國民事訴訟法。1877年,德意志帝國頒布《民事訴訟法》(簡稱CPO),而這部法典歷經帝國時期、魏瑪共和國時期、納粹統治時期、二戰后的聯邦共和國時期,沿用至今。雖然經過多次(有時規模還很大)的修改,但仍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并未將整個法律廢除,徹底更新。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作用。它主要蘊含著一下一些內涵:

2.1.1 司法機構法定統一

統一后的帝國用鐵腕手段將日耳曼民族推上資本主義發展的狂飆時代的同時,這部1877年《帝國民事訴訟法》也讓德國的大部分地區開始適用與其已經熟悉的民事訴訟法——有的已經適用了上百年——完全不同的民事訴訟法。通過國家集權的方式,德國民事訴訟制度不僅擺脫了傳統訴訟法令的羈絆,更是開現代訴訟法制之先河。

2.1.2 自由主義思潮下科學完備的證據制度與訴訟原則

以直接審理主義、程序與辯論的公開主義為核心的言辭主義被1877年德國訴訟法接受,這部法典同時逐步廢除了此前繁苛、易被操控的書面主義。此外,反專制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呼聲下被接受,國家采取秘密行動(秘密羈押、拷問等)的權力被剝奪,“外行”組成的陪審團也參與到案件事實認定中。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也使司法直接受新聞與社會的監督,“上層人士”的特權被壓縮至基本為零。更為重要的是這部法典確立的一系列如“作出判決的法官要據自己的體驗了解案情與參與人,而非通過已經被他人主觀化的轉述”、“裁判者不關心微不足道的法律不利”、集中審理主義、“你給我事實,我給你審判”等審判、管轄原則至今仍然為主流觀點所接受。

日后的膠澳地區在被德國租借期間各類糾紛接連不斷,據《青島開埠十七年—<膠澳發展備忘錄>全譯》一書的相關數據,膠澳德國皇家法院連續五年受理案件的數量都在一萬件以上,每位法官年平均受理案件三四千件,每天要處理十幾起案件。如此繁重的工作量,沒有一套科學合理的訴訟程序自然是無法完成的。而上述核心內容正是這套高效運作的訴訟制度的靈魂。

2.2 德租時期膠澳地區的民事訴訟制度簡介與比較分析

1898年,德國趁山東曹州“巨野教案”之機率先租借膠澳灣,至一戰結束被日本侵占前,此地一直為德國管轄。德國為將膠澳建成“樣板”殖民地供其他海外殖民地效仿,不僅向這個海濱城市投注了大量金錢與人力,更通過土地改革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據《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第三條規定,“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睋?,德國獲得了在青島一系列的管轄權,司法管轄亦括在內。殖民者在膠澳租借地設置了一整套司法體制,針對德國等西方國家包括日本人設置了膠澳皇家法院,針對華人則設置了青島區公所和李村區公所,行政兼理司法。1898年《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簽署后,德意志帝國事實上獲得了對膠澳租借地司法的控制權,并在財政支出中追加了非經常性的開支,用于膠澳地區的司法建設,包括派出法官、設立法院等司法機構所需費用。由于德國政府的大力支持,膠澳租借地的司法框架很快搭建起來。

2.2.1 民事司法組織與司法人員

德國人登陸之初,即在膠澳灣地區設立了區公所這一極富殖民色彩的司法體制。與該制度所配合的是,膠澳總督在1898年5月即宣布膠澳境內“中國法律照舊施行,以治華人”。一份落款為1898年4月15日的文件顯示,租借區以內在青島李村兩處設立地方官署,專理華人詞訟。區公所的行政長官由德國人擔任,據1898年度的《膠澳發展備忘錄》所載,三名德國見習翻譯到達青島,首先完成語言訓練。他們同時審理華人的民事與刑事案件,職權近似于德國正式法庭和陪審法庭。行政長官在宣誓就職時,要發誓成為一名“妥善之地方官也”。此外,區公所在受理的案件上也有嚴格的限制,只能受理民事中訴訟標的額小的或者承擔刑事責任較輕的案件,其余則要歸膠澳皇家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中物產錢債則管至二百五十元,如果在二百五十元以上則要歸膠澳皇家法院受理。值得注意的是似乎德國人對如何在具體程序操作中治理遠東的這片土地基本達成了一項共識,“在許多事務上,法律要考慮當地的關系,因此只能在這里起草和征求意見,而不是在本國?!?/p>

2.2.2 一般訴訟流程

在德租膠澳灣地區的訴訟制度中非常明顯地被打上了其本國的1877年《帝國訴訟法》核心內核的烙印,膠澳皇家法院自不用多敘,但即使是在為華民而設的區公所,所體現的言辭主義也比較明顯。如除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過程中委托全權代表,須親自出庭應訴;審判結果公開,區公所的行政長官對于處以監禁三個月、笞責、罰金至五百元或單罰或連罰并可驅逐出境外,所處判決須向被告人公開宣告,讓被告人知悉判決。對于判決書要裝訂卷宗,并且把證人證詞等書面法律文件錄入卷宗;保障當事人不服判決時的上訴權,不過該項權利受行政長官的限制;民事訴訟中,對誣告者實行反坐,一般處以罰款或勞役。另外,所有涉及到可能罰款的案件都需要繳納“堂費”,即所謂的訴訟費,對于涉及到金錢的案件,原告須預交訴訟費,訴訟費按照所控數額的百分之二收取,但是膠澳皇家法院至少以十元為限,區公所以一元為限。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其賠還原告并且區公所的行政長官有權減免當事人所應當繳納的訴訟費。

德意志帝國在膠澳灣地區成功地建立起了一套成功的“現代化”民事訴訟法制模式,反向而言即是使膠澳地區較為成功地接受了德意志本土民事訴訟制度,日耳曼人借鑒了他們自身繼受羅馬法的經驗,不急于清除當地的原有的法律制度與社會規范的同時,積極主動地探尋一種能順應當地商品經濟發展、適應同化華民的新的法律秩序,也通過社會政策抵消民眾對殖民行徑的反感,更主要的是由于德國對膠澳灣的高投入極大地刺激了當地經濟的發展,迫不及待地投身工商業發展的人們對訴訟程序高效的渴求甚至超過了公正本身,在商品經濟的大潮中傳統社會土崩瓦解,一套全新的法律體系需要與社會磨合的時間較少??v然如此,德國殖民當局還是因其較為嚴厲的統治手腕,殘酷的殖民掠奪,對華人的歧視態度在歷史上留下了毀譽參半的名聲。殖民色彩濃厚的法律制度,勢必與歷史大潮相悖,縱然再“進步科學”,終究不能獲得真正的認可。

3 啟示與借鑒

英、德殖民當局清醒地意識到強行將外來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嫁接至傳統鄉土社會的結局必然是民眾作為或不作為的抵制,祖祖輩輩接受“禮治”思想的傳統中國國民并不在乎甚至不會察覺所謂“程序正義”,一個合理的、符合皇帝圣諭與道德倫常的判決對于他們而言即是滿意的結果。費孝通先生如此描繪道: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的社會所信賴的是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而維持“禮”這一行為規范的是社會所積累的經驗——傳統。德國與英國發覺這一關鍵后做出了不同的對策,雄心勃勃的德國人向膠澳灣投注了大量資金與人力后掀起當地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狂潮,在商品經濟與雇傭勞動將傳統鄉土社會連同傳統行為規范沖擊得體無完膚后,推出一整套合理高效的訴訟體制,并將“西人”與華民分而治之,從而巧妙地用一次劇烈且全面的社會變革化解了當地居民對新的法律制度的抵觸。而資金、人力投入都相對較少的英租威海衛,治理殖民地經驗豐富英國人選擇了順應鄉土社會及其行為規范的方式,拾起中國的驚堂木與殺威棒,以村董制借助氏族長老的權威治理地方,在訴訟過程中重視調解,在判決中加入道德教化,在東西方之間保持著微妙的平衡,奠定了威海衛三十余年平穩安定的社會基調。從法律移植的宏觀維度層面觀察,二者殊途同歸。

本國(本土)的法律傳統與面臨的現代性轉向以雙向思維,即平等協商的方式達至一種微妙的平衡。概括而言,是用本國國民能夠接受的傳統方式表現現代的法治精神,當這種精神被完全領悟后再對之做出以現代形態的表達。這種循序漸進的方式成本低廉,產生的社會陣痛感相對較輕。一個有遠見并不斷發展的民族不會害怕社會變革。轉型期,新的經濟、政治、社會因素的涌現時常挑戰相對滯后的法律,若法律不因時而變,社會中機會型違法將與日俱增,傳統的道德因素也將受到質疑,這對一個民族的精神內核來說無疑是一種不可逆的破壞。然而若其他國家或地區也曾經受過類似的考驗,那么充分借鑒相關經驗則顯得尤為重要。但單純地制度移植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最初受到變革挑戰的國家并無先例可循,人類先輩的探索勢必是以其所處時空維度的社會土壤、文化元素為參考,借鑒并接受的僅僅是一種創造性思路。當然東西方法律傳統內均有的“為善”、“良知”、“人性”等概念則是構筑社會變革模型中的基礎共通性參數,但法律制度如何移植方才能不產生排異反應,關鍵就在于對本土法律資源的合理使用與激活。

【參考文獻】

[1]程漢大.英國法制史[M].齊魯書社,2001.

[2]張志超.英租威海衛時期的民事訴訟制度[J].司法,2009(4).

[3]威海市檔案館館藏.關于土地糾紛的調查處理.檔號229-1-500.

[4][德]余凱思,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編譯.在“模范殖民地”膠州灣的統治與抵抗[M].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

[5]青島市檔案館編.青島開埠十七年—《膠澳發展備忘錄》全譯.中國檔案出版社,2007.

[6]謀樂.青島全書(上卷)[M].青島印書局,1914.

注釋:

①張志超.徘徊于東西方之間:英租威海衛時期的法治[J].開放時代,2009(2):40.

[責任編輯:王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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