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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機制研究

2016-10-17 06:54楊妮亞
2016年27期
關鍵詞:解決機制

楊妮亞

摘 要:法對人具有的意義,法之價值以人與法的關系作為基礎,是人關于法的一種指導,是法對人的最基本的滿足。法有很多種價值,且之間存在著沖突的一面,解決這一沖突,讓人類得到包括最適當的選擇和目標,是研究法的價值的最現實的意義。為了找到解決價值沖突的最佳方案,首先敘述了法的價值沖突的含義;然后進一步從法的價值準則和價值觀念沖突兩個角度來考察表現形式,從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法的價值沖突產生的主體、社會等原因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以此探索出解決法的價值沖突應遵循法的基本價值、法定價值、適當考慮成本、追求最佳效益等原則,制造主體認同和外在一致方式、民主和不違法的解決機制。

關鍵詞:法的價值;法的價值沖突;解決機制

一、法的價值沖突的含義

法的價值沖突首先指價值準則和觀念原本所固有的矛盾。人類各種各樣不同的需求就代表著多種不同的價值選擇和矛盾追求。那么,人類不同需求與所追求之間存在沖突也就是不可避免的。這些矛盾與選擇體現在我們法律的現實生活中,就變成了社會所顯示出來的不同價值之間的沖突。法的價值沖突還表現不同價值主體在價值觀念、認識、選擇等問題上的對立之上。這是由價值主體的意識性與多元性決定。這些沖突如若存在于法的某個方面與環節,就成為了法的價值沖突。

二、法的價值沖突的表現

(一)法的價值觀念的沖突

法的價值觀念的沖突是在多種意義之上存在。我們一般從地域、主體這兩個視角來進行考量。

1、地域意義上的價值觀沖突。法的價值觀理所應當的帶有文化特點,也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的價值觀的差異在不相同的地域上一般表現外域的價值觀與本土的價值觀之間存在的沖突或者是幾個不同的地域之間的法的價值觀的沖突。

2、主體意義上的價值觀沖突。主體多重屬性的相互矛盾導致了主體本身的法的價值觀沖突。在復雜的社會背景和社會環境中,就算同一主體,如果根據不同的視角出發就會有不一樣的認識和追求。多項法的價值無法協調或者無法統一,法的價值觀念的沖突就必然會出現。

(二)法的價值準則的沖突

法的不同的價值準則導致不同的價值目標,這之間的相互矛盾也在所難免。自由與秩序的沖突、秩序與正義的沖突、秩序與效益的沖突、正義與效益的沖突,等等是法的價值沖突主要表現形式。

三、法的價值沖突的原因

(一)法的價值沖突的主體原因

1、價值主體的多元性。法的價值主體不是單一的,價值主體很廣泛。法的價值主體的廣泛性反應在多元的價值觀念的并存方面,所以發的價值之間的沖突就必然存在。

2、價值主體的多層次性。階級和階層是法的價值主體的一種劃分形式。從階級與階層屬性來說,法的價值主體在不同階級或階層屬性上來說有不同的法的價值觀念。這樣主體之間的沖突就無法避免了。

(二)法的價值沖突的社會原因

1、社會需要的多元性與多層次性。個體、群體組成社會的整體。個體、群體的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需求。就算是同一個人、同一個群體在不同的空間與時間所產生的需求也是不同的。需求的多樣化決定了法的價值觀念必然是多樣化的。在立法、執法、守法、法的監督等環節上,法的價值觀念也表現了各種沖突。

2、社會生活的廣泛性與復雜性。社會生活的復雜、豐富多彩、廣泛構成了法的價值沖突的先決要件。不同的人們追求的不同就必然導致了法上的價值沖突的產生。

四、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原則和解決機制

(一)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原則

1、堅持法定價值原則。法的價值沖突解決機制中應該堅持的原則是法治原則,包含法律至上原則。解決價值沖突的第一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準則來解決沖突。在解決的同時應該考慮主體自己的價值觀念的沖突,或者是不是由于錯誤的認識與法定價值之間的沖突。主體應該遵循法律規定的規則解決有關的沖突。

2、法的基本價值原則。其他價值應當遵從的價值是法的基本價值,并且也是其他價值的準則,所有其他價值必須服從基本價值,他是一個聯系的整體:效益是人類生存與發展必需索要考慮的,秩序是人類生存的先決條件,公正是人類社會得以維持發展的重要保證,他們三者是整體,都為人類的全面發展服務。

3、追求最佳效益原則。人類行為的重要因素、重要目標就是追求最佳效益,這個原則同時就是解決沖突的最核心的原則之一。任何時代都無法徹底放棄功名利祿,因為他始終是推動著人類前進的動力來源。如何追求功利及追求怎么樣的功利才是人類在道德上的本質區別。是否符合法的價值也不在于你用什么樣的手段去追求利益,而是在特定的環境下這種追求利益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否有違公序良俗。

(二)法的價值沖突的解決機制

1、民主方式。人類發展的長史之中,曾很長一段時間都是以專制的形式來解決法的價值沖突的,這種解決法的價值之間的沖突是指把專制的手段作為解決的起點、手段和終點,他根本不需要考慮是否是人民的意志,也從不把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是否會掀起人民的反抗作為解決沖突的障礙。

歷史代價告訴文明拋棄專制、提倡民主的方式,才是解決其沖突的途徑。以民主的方式解決沖突,是說在解決沖突的過程中把民主作為其過程和手段。這種解決方式能夠有效的避免統治階級的暴力專橫、強奸民意,也是統治者在制定大政方針、國家政策、立法執法過程永遠向前發展的重要保證。這種良好的解決方式,不是任何地域和時間都能存在的,他只有在一個有良好機制的民主、法治的國度、社會里才可能真正意義上的存在,也才可能發揮它的良好的真正的作用。

2、主體認同和外在統一方式。我們所論述的沖突的解決,第一步是通過主體認同的形式解決。法的價值的主體如果能夠對其沖突產生了共同的認識,并能夠在這樣共同認識的基礎上產生共同的價值觀認識與決策。法的價值的主體如果能對產生的問題達成共同認識、達成共同的行政決策從而使法的價值沖突得以解決,這就是最好的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沖突都能通過主體達成共同認識而得以解決,每個人所站的角度、追求的目標不同,那么就要依靠另一重要解決方式—外在統一性。通常當法的價值沖突存在而沒有通過其他方式如使沖突的主體達成共同認識解決的時候,在一個稍顯民主的國度里一般就會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加以解決,當然還有在各個地域或時段有很多種解決方式,如強制性的如下級服從上級、強權控制弱權等方式解決。

3、不違法方式。法的價值沖突的主體采取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方法來使沖突的主體達成認識的統一,以便使法的價值沖突得到解決,這就是法的價值沖突的不違法解決方式。相對的,法的價值沖突的主體如果采取使用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來解決沖突,就是違法的解決方式了。我們反對的就是這種違反法律法規、強奸民意的解決方法,而推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解決辦法,只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才是正常的、值得追求的解決方法。在一個尊重民意、尊重法律的國度里,我們都應該通過不違反法律的解決辦法來解決這些立法或者是法律實施上存在的價值沖突。在實際生活中,我們要使法的價值沖突得到很好的解決,也應該追求這種不違法的解決辦法。法的價值沖突從不成熟或者違法走向成熟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過程,也就是應正一個國家從暴政專制走向民主、走向法治的漫長里程碑。使法的價值沖突解決方式做到法治化,也才是社會的法治化。(作者單位:1.吉首大學;2.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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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新漢,馮溪屏.現代化與價值沖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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