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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的風險探析及防控措施

2016-10-19 02:39劉倩
中國市場 2016年35期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網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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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幾年來,P2P網絡借貸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借貸手段,在我國迅速發展。但在其層出不窮的同時,也逐漸顯露出了許多弊端。文章通過介紹P2P網絡借貸平臺并結合當前我國的經濟現狀,分析 P2P網絡借貸的風險,及針對這些風險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風險探析;網絡平臺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135

1 P2P網絡借貸的含義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1.1 P2P網絡借貸的含義

P2P即英文 peer to peer的縮寫,P2P網絡借貸是一種小額借貸方法,指將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通過網絡借貸給有資金需求的人們或微小企業的一種借貸模式。Peer是個人的意思,P2P網絡借貸就可以理解為個人對個人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的借貸,如下圖所示。

1.2 P2P網絡借貸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P2P網絡借貸最早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孟加拉國的尤努斯教授首創。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網絡借貸ZOPA在英國成立。2006年,美國prosper成立。我國于2007年8月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成立,至此,P2P網絡借貸平臺正式登入中國金融市場。2011年,大量P2P網絡借貸平臺出現,但是仍處于摸索階段。2014年,我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已經超過2000多家,伴隨數量的增加,其存在的弊端也越來越多,服務及產品質量參差不齊。2015年則是P2P網絡借貸平臺行業面臨大洗牌的一年,隨著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許多不合規的P2P網貸平臺難以生存。

2 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展中存在的風險

2.1 從借款人角度分析,無力償還貸款形成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主要工作性質是服務,有專門的審核團隊針對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請進行審核,其內容包括身份信息的驗證(身份證),借款用途的考查,個人信用狀況的分析等,但是這些內容的真實性難以保障,導致P2P網絡借貸平臺對借款人調查和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時,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對象是微小企業和個人,如果這些借款人因經營不善而企業倒閉,或者借款人偽造借款用途如購買奢侈品等原因造成無力償還貸款時,就會給P2P網絡借貸平臺和投資者造成損失。

2.2 從投資人角度分析,平臺跑路會直接導致投資人資金損失

根據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歷史累計成交量達到10983.49億元,P2P網絡借貸平臺數量1078家,足以看出P2P行業在我國的迅速發展,但不可忽視的是,就在這1078家平臺中,跑路的約為42.55%,停業的約29.79%,涉及投資人數約14.2萬人,涉及貸款余額79.1億元。其中最著名的跑路事件是發生在2015年7月的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事件,受害人22萬多人,多地公安機關配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由立案偵查,2016年2月,已對董事長單九良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批捕。隨后發生了“e租寶”事件,“e租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涉案金額500余億元,涉及消費者90萬多名。由此可以看出,平臺出現問題時,損失最大的就是投資者。

2.3 從P2P網絡借貸平臺公司的角度分析,不合規的借貸事件會影響平臺的信用和形象

2016年6月,P2P網絡借貸平臺“借貸寶”發生“裸持”即女大學生以手持身份證的裸照為抵押進行借款。江蘇女大學生借款500元,借款周利息30%,即到期還款650元。到期無力償還,她又向該平臺上的其他投資者借款以償還前欠款項,周而復始,先后4個月內借款12萬元,高額利息越滾越大,本金利息高達25萬元。逾期后該女大學生遭到平臺的催收,同時投資人也開始以“裸照”威脅。法律規定“裸持”是無效的,裸照屬于名譽權不是物權,不能作為抵押物。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沒有超過24%的,出借人有權要求支付利息,如果年利率大于36%的,超過部分認定無效,介于24%~36%的,已付利息的不退還,沒有支付的不用支付?!奥愠帧笔录兄芾蕿?0%,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敖栀J寶”平臺多次表態該事件屬于借貸雙方個人意愿達成的協議,與平臺無關,但事實上,平臺不僅有催收義務,更有監管義務,“借貸寶”在此事件中不僅信用受損,還有可能影響到以后的經營。

2.4 從法律角度分析,易造成不法分子的洗錢行為

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一個借貸雙方直接交流的平臺,平臺的服務不同于實體銀行,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平臺難以準確掌握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及需求者的借款用途,這就給洗錢不法分子提供了廣泛的空間,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投資人和借款人的雙重身份自借自貸,使黑錢合法化。

3 P2P網絡借貸風險的防控措施

3.1 政府應當加大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力度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出臺,從法律角度明確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并明確規定:如果平臺承諾擔保,司法上會追究平臺的擔保責任。

3.1.1 加強信息披露制度

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提供信息服務的,通過網絡發布融資、借貸的信息,實現借貸雙方的有效聯通。因此,加強平臺信息的披露,不僅能夠有效防止借款人的惡意行為,還可以遏制不法分子的洗錢行為。

3.1.2 加強客戶資金第三方的存款制度

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當選擇適合資金管理的銀行作第三方參與。銀行長期從事存貸業務,有嚴謹的管理和審核制度,這樣有利于投資者與借款人資金的安全劃付。

3.2 P2P行業應加強行業自律

3.2.1 加強P2P行業自身合規經營

目前,國內P2P平臺準入門檻較低,經常出現“空手套白狼”的現象。同時P2P平臺經營者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缺乏將P2P平臺在金融市場中做強做大的理念。所以應當加強經營者的學習,進一步深刻理解P2P平臺的運作模式,使其合法合規地成為金融市場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2.2 建立嚴格的催收制度

投資者在平臺上放貸,其目的是為了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時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基于平臺有義務在保證投資者資金安全性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合作信息平臺,形成聯合催收機制,搭建法律維權合作框架。

3.2.3 應加強投資者對P2P網絡借貸的認識,理性投資

投資者不應盲目跟風,而要理性投資,在不理解的金融知識面前,可通過網絡書籍等方面進一步了解,以免造成損失。

4 結 論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的多元化,P2P網絡借貸平臺屬于朝陽產業。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可以幫助許多微小企業或個人暫時渡過難關,緩解資金壓力,但對于借款人來說,高額的利息是個不小的考驗。P2P網絡借貸平臺在國內金融市場上的數量與日俱增,在這種現狀下,政府也在加強對其的監管力度,使P2P行業逐步走向規范。

參考文獻:

[1]張國文.論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防范與監管[J].武漢金融,2014(4).

[2]劉芳.廣東P2P野蠻生長[J].信息技術時代,2013(3).

[3]李雪靜.國外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及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7).

[4]陳建中,寧欣.P2P網絡借貸中個人信息對借貸成功率影響的實證研究——以人人貸為例[J].財務與金融,2013(6).

[作者簡介]劉倩(1982—),女,內蒙古人,漢族,碩士,中級講師。研究方向:金融。

[摘 要]P2P網絡借貸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由于借貸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更需要以各種增信來保障其發展。第三方擔保、風險備付金、債權的分割與期限錯配、保險都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增信方式。但是各種增信方式都在法律制度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網絡借貸平臺堅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需要避免平臺自身提供增信,實現借款人風險與自我風險的隔離。

[關鍵詞]增信方式;信息中介;風險備付金;擔保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133

1 增信的必要性

網絡借貸又稱互聯網金融P2P模式,最早于2005年在英國產生,2007年引入中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爆發的背景與中國長期的金融壓抑和信貸約束相關,它立足于小微市場,對傳統借貸市場起到補充作用。[1]相較于傳統的銀行信貸,網絡借貸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了整個借貸程序的快捷交易,并且突破地域限制,將分散的資金集合起來,實現了資源的有效利用,P2P網絡借貸依托互聯網思維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一種新路徑。[2]但是,從根本上說,網絡借貸只是以互聯網的方式實現了借貸交易過程,并沒有突破借貸關系的本質。同時,傳統借貸中,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銀行信貸中核心的風險——信用風險,都存在于網絡借貸中。

網貸平臺也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增強自身的信用能力吸引投資者。網絡借貸平臺的增信不是為了直接充當借款人還款履約不能代替履行債務的角色,雖然實踐中曾經出現過借款人還款不能,平臺最后兜底事件指新浪財富兜底事件。,也出現過平臺以明顯的方式承諾對債權人保本付息,但是,從目前對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規則來看銀監會、關于人人貸的風險提示、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平臺在借貸關系中始終充當的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平臺在法律上并無義務履行代替債務人履行還款責任,而且,從實踐看,平臺的運作也只是簡單的信息中介提供者,雖然其運營模式已非簡單地撮合交易,但是其與傳統的直接從事信用中介服務的商業銀行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商業銀行直接充當著借貸雙方的對手方,為任一一方的交易相對人,基本業務為吸儲放貸。

2 實踐中的增信方式

以增信方式的來源劃分,增信可以分為外部增信與內部增信,外部增信包括引入第三方擔保,第三方擔保包括獨立的第三方擔保和具有關聯關系的第三方擔保。內部增信又分為幾個層次:一是直接的增信措施,包括債務人擔保;二是可以達到增信效果的增信措施,包括提取風險備付金、債權的分割錯配、對履約行為的保險措施;三是與增信不相關,但是能夠提高網貸平臺抵御風險的措施,包括借貸資金的存管、風控措施的完善等。因為增信置于前兩類措施相關,所以本文只討論前兩類增信方式。

2.1 第三方擔保

網絡借貸中的借款人一般屬于輕資產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并無財產可供抵押,網貸平臺通過引入第三方擔保的方式以達到增強債務人整體的信用能力的效果。目前網貸平臺以第三方擔保(一般引入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的方式承諾對借款本息進行擔保,若發生資金拖欠和違約,由第三方擔保機構對投資者墊付償還,這種擔保方式在業內廣泛存在。

2.2 風險備付金

風險備付金是指網絡借貸平臺在每筆撮合成功的借款中,從投資人的收益或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當投資人在平臺上投資的標的出現逾期或壞賬時,平臺將通過風險備付金保障投資人在該項標的投資本金和利息。

2.3 債權的分割和錯配

債權的分割是指債權人將資金注入網貸平臺之后,網貸平臺通過債權分割與錯配的方式將債權人的債權分割為多個小額債權和多個期限不同的債權,這樣將分散債權人的風險,達到將“雞蛋放在不同籃子里”的投資效果。

2.4 保險

保險的本質是借助眾人之力,利用大數法則來抵御風險。P2P作為典型的陌生社會內發生的借貸,其信用風險相較于熟人社會更高,所以在網絡借貸的交易過程中,可以考慮將保險引入,分散風險。根據不同的對象,在網絡借貸的交易中的保險可以區分為不同種類,例如,對用戶在P2P平臺在充值、提現過程中發生資金被盜刷、盜用時,提供的賬戶安全險;針對借款人的人身安全險;針對借款人設定抵押財產的財產保險;以及最為重要的履約責任保險。履約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投資者)承諾,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任務,則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例如實踐中已有保險公司與P2P平臺達成履約責任保險的意向。一般認為,履約責任保險是網貸平臺中風險保障的重要方式。

3 各種增信方式的障礙及其解決

上述的增信方式在網絡借貸中發揮著各自的功能,但是在實際運行中都面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下文就分析不同種類的增信方式在理論上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3.1 第三方擔保

網絡借貸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的直接作用是將信用風險轉移到擔保機構,這樣以外部增信的方式為網貸平臺上的交易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但是與偶發的、金額較小的民間借貸相比,P2P借貸屬于數額巨大的專業性貸款,如將擔保公司納入在網絡貸款中對履約不能提供保證的實踐中,則擔保公司的性質趨向于成為與銀行合作的專業性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特別是對經常性的、數額巨大的債務提供擔保。因為其對網貸提供的擔保功能不是偶發的,其單個數額也許遠遠小于大宗銀行貸款,但是實際上提供的擔保數額遠遠大于其風險能夠承受的范圍。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如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擔保是需要經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批準的。因此,有學者認為,一般擔保公司涉足網貸平臺的擔保業務涉嫌資質欠缺問題。[3]

3.2 風險備付金

在網絡借貸中,風險備付金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收取一定的比例金額以及平臺自身的投入構成,在出現比較大的系統性風險或逾期時,啟動風險備付金,對投資人進行先行賠付,通過風險備付金保障投資人的投資本金和利息。風險備付金在增強平臺信用能力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絕大多數的網貸平臺在平臺運行過程中也啟動了風險備付金。這一增信方式受到了出借人、借款人與借貸平臺的青睞,對于出借人來說,一旦出現違約,出借人就有權對風險備付金請求賠付,對于借款人來說,正是因為有備付金的信用擔保功能,借款人才能在短期內快速地向出借人籌集資金,對于網絡平臺來說,正是因為有這一種風險保障措施,平臺才能不斷地吸引出借人與借款人進入平臺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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