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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如何通過選擇納稅人的身份進行納稅籌劃

2016-10-21 07:58杜志鋒王家慶
企業文化·中旬刊 2016年9期
關鍵詞:節稅納稅籌劃建筑企業

杜志鋒 王家慶

摘 要:全面營改增政策的實行,使建筑企業面臨著重新進行納稅籌劃措施的選擇,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很多種,本文著重介紹建筑企業如何通過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的計算,繼而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關鍵詞:建筑企業;營改增;納稅籌劃;節稅

一、全面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納稅人身份的影響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實行了營業稅全面改征增值稅,建筑企業也由營業稅納稅人變成了增值稅納稅人,營業稅納稅人只有一種,不管其規模大小,建筑企業營業稅納稅人稅率均為3%;而增值稅納稅人又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兩種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不同,應納稅額的計算辦法也不一樣,因此稅收負擔也不盡相同。從避稅的角度來看,這也給建筑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建筑企業納稅人合理選擇納稅人身份就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效果。如何選擇納稅人身份可以通過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來進行判斷。

二、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的含義

(一)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的概念

進項稅額扣除率平衡點就是在年銷售額一定的情況下,假定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和選擇一般納稅人其應納增值稅額相等時的進項稅額與含稅銷售額的比。

(二)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的計算

1.建筑企業如果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等式①: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

2.建筑企業如果申請登記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適用11%的稅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等式②: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1%)×11%-進項稅額

假定選擇當小規模納稅人跟當一般納稅人兩者應納稅額相等,求此時的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扣除率。

根據等式①和等式②則有等式③:

含稅銷售額÷(1+3%)×3%=含稅銷售額÷(1+11%)×11%-進項稅額

據此可以算出:

進項稅額÷含稅銷售額=6.9973%≈7%

當進項稅額與含稅銷售額的比率為7%時,選擇當小規模納稅人跟當一般納稅人兩者應納稅額是相等的,無論是做出哪種選擇,納稅人的增值稅稅收負擔都是一樣的,因此,當進項稅額與含稅銷售額的比率為7%時,就是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

三、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在建筑項目中的運用

(一)建筑項目中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的計算

把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運用到建筑項目中去:

把含稅銷售額換成一年內的項目定價就可以了,那么上述等式則變成:進項稅額÷一年內的項目定價=6.9973%,

則有等式④: 進項稅額=6.9973%×一年內的項目定價,

又因為:進項稅額=材料成本(不含稅)×17%

所以有:材料成本(不含稅)×17% =6.9973%×一年內的項目定價

材料成本(不含稅)=0.4116 ×一年內的項目定價

又因為: 材料成本(含稅)=材料成本(不含稅)×(1+17%)

則有:材料成本(含稅)=0.4116× 一年內的項目定價×(1+17%)

材料成本(含稅)÷一年內的項目定價=48.16%

這說明,當材料成本(含稅價)占一年內所從事的項目定價的比例為48.16%時,無論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其實際稅負是一樣的。因此可以把48.16%看成是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

(二)建筑項目中進項稅額抵扣率平衡點的運用

只有當17%稅率的材料成本(含稅價) 占項目定價的比例大于48.16%時,選擇按一般納稅人且按一般計稅辦法納稅,比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稅負要輕。反之,就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更為有利。

建筑企業為所建工程購入材料的多少,將直接決定建筑行業營改增后納稅人的身份選擇。

四、通過選擇納稅人的身份降低稅負

(一)外購材料較多的建筑企業

1.材料成本(含稅)占項目定價的比例大于48.16%的建筑企業。由建筑企業購買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此類企業如果工程項目成本中材料所占比重較大,材料成本(含稅)占項目定價的比例大于48.16%的,如果外購材料都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選擇按一般納稅人納稅比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稅負要輕。

2.業主單位自行購買材料但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主單位為了降低工程成本選擇自行購買材料,但是業主單位不需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以跟業主協商,業主購入材料時將發票抬頭寫成建筑企業的名稱,并將發票轉交給建筑企業,只要材料成本(含稅)占項目定價的比例大于48.16%,則建筑企業選擇按一般納稅人納稅比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稅負要輕。

(二)外購材料較少的建筑企業

材料成本(含稅)占項目定價的比例小于48.16%,則建筑企業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比選擇按一般納稅人納稅稅負要輕。

五、通過選擇納稅人的身份降低稅負籌劃方案的適用范圍

(一)只有試點后新設立的建筑業納稅人以及試點前規模較小可以選擇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業納稅人才可以實施選擇該籌劃方案。

(二)該籌劃方案只是針對單個獨立的建筑企業而言是這樣的,如果是建筑集團企業那就另當別論了。

(三)鑒于企業一旦成為一般納稅人就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對于材料(含稅)占比小于48.16%的建筑企業,當年銷售額即將超過500萬元時,要適時將企業進行拆分,化大為小,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以降低稅負。

參考文獻:

[1] 財稅〔2016〕36號[Z]2016年3月.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Z].2008-12-18.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Z].2008-12-18.

[4] 杜志鋒,交通運輸企業節稅應注意的問題[J].財會月刊,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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