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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學章程發展研究

2016-10-21 04:00任曉斐
亞太教育 2016年5期
關鍵詞:大學章程成效問題

任曉斐

摘 要:大學章程作為大學的“憲法”,詳盡規定了學校的辦學宗旨,各組織機構的職責、權力、義務以及學校管理體制。探討我國大學章程的發展現狀,認清其發展成效和存在的問題,有利于更好地推動我國大學章程的發展,充分發揮大學章程的作用,推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關鍵詞:大學章程;成效;問題

一、發展成效

進入21世紀,大學章程建設備受矚目,《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頒布,進一步推動了大學章程的發展。制定大學章程,是推進依法治校,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國目前已有84所高校制定公布了大學章程,大學章程建設已初見成效。

(一)章程結構日益合理健全。當前各高校指定的大學章程在結構上一般包括序言、總則、學校職能、學校人員、組織機構、學校與社會、資產與財務、標識和校慶校友日、附則幾部分,一些高校還將學生單列一章,以突顯學生的主體地位,如浙江大學章程。之前的章程在結構安排上較為簡單片面,只涉及學校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并未體現出學生的主體性、學校的獨特性以及學校與社會的聯系。

(二)章程內容日趨詳盡充實。21世紀前我國少數高校制定的大學章程內容表述含糊不清,內容單一。針對這一問題,當前各高校制定大學章程時既遵循相關教育法規,又著眼于現實,緊密與時代接軌;既對管理者和領導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盡表述,又對學生和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做了明確規定;既涵蓋大學各組織機構的職能,又涉及對各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此外,大學章程的內容也更貼合社會實際,注重大學與社會的關系,重視社會參與度,同時注重協調學校與校友的關系,部分高校還在章程內容中明確了校友的權利和義務,如吉林大學章程。

(三)章程制定程序日漸公正透明。大學章程上承國家法律和教育法規,下啟大學具體的規章制度,被稱為大學的“憲法”,要制定可行有效的大學章程,必須保證其制定程序公正透明。目前我國84所高校制定大學章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這從根本上保證了程序上的公正合法。在制定過程中,一般先經校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由校務委員會和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再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核準,核準合格最后由學校公布,充分保證其了其制定程序的公正透明。

二、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學章程還處于建設階段,無論理論基礎還是實踐經驗,都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各高校要想普遍制定出高效可行的大學章程,必須充分認識到當前我國大學章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章程內容趨于雷同,缺乏特色。大學章程的法定內容是指大學章程的法律依據中所要求的內容,即大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是法律明確規定大學章程應該記載的事項。大學章程上承國家法律和教育法規,下啟大學運行過程中各種具體的規章制度,在內容的制定上應以國家法律和教育法規為依據。同時,也要結合教育發展實際,充分考慮到各大學的特點。每所大學都有自己發展的歷史文化背景、獨到的辦學理念和培養目標,將各大學的特點融入到自己的大學章程內容中,在具體的法定內容方面進行適當調整和創新,是中國大學章程建設的短板。[1]

(二)制定程序缺乏有效監督。我國大學章程在制定過程中,外部監督主要靠政府,大學章程須由教育部核準通過,學校方能公布實施;內部監督主要經校委員會和校黨委會審議。而科學有效的大學章程應該是廣大師生員工集體利益的集中體現,他們既應該是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參與者,更應該是最有效的監督者。目前,在我國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中,學生和教職工的實際參與度不高,在制定程序上缺乏學生和教職工的有效監督,監督管理機制還不夠健全。

(三)章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有待檢驗。大學教育發展本身不是問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大學章程不僅要依據國家法律、教育法規保證其合法性,也要認清制定大學章程的最終目標,確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其大學“憲法”的作用。當前,我國84所高校制定的大學章程在保障合法性的基礎上,是否能夠順利實施,發揮應有的效能,為其他大學的大學章程建設起到表率和帶頭作用,推動大學章程建設工作的順利進展,還需要經過實踐的嚴格檢驗。

三、未來走向

(一)增強大學章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大學章程統領學校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大學治理中發揮著巨大作用。制定大學章程,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其合法性的同時,還要結合各高校實際需求,保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在內容上既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特別是高等教育法的要求,又要結合大學實際將法律要求具體化,使大學章程真正成為大學辦學的指南,只有將法律規定同大學實際結合起來,大學章程的內容才能既可行又高效,這也是中國未來大學章程建設工作的重點。

(二)彰顯大學章程的法律屬性。我國現有的教育法規對大學章程所處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大學管理中應該擁有的效力,尚未做出明確規定,大學章程的法律地位模糊,難以實現由高校來自主規定大學與政府的關系、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的目標。[2]在學校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方面,特別是對于教職人員和學生而言,僅僅對他們的權利進行合理配置還不夠,也應切實保障其權利的有效行使,這也需要大學章程“憲法”地位的突顯。因此要不斷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為大學章程建設提供依據,從立法角度審視現代大學章程,明確其法律屬性,使其真正成為指導大學事務的總規范。

(三)通過制定大學章程豐富大學職能。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深,各國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密切,交流越來越頻繁,在大學章程建設中,加強與國外高校的溝通合作,促進世界文化的傳播交流,是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和創新點。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我們既要結合我國國情,繼承中國大學章程的優良傳統,保留大學和大學章程發展中的一些有益經驗,又要參照國外大學章程發展較完善的國家,借鑒其可取之處,不斷完善我國的大學章程。

參考文獻:

[1]湛中樂,趙玄.我國軟法規制的現狀與出路——以大學章程為例的分析[J].南京社會科學,2015(6).

[2]劉一林.我國大學章程制定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D].廈門:廈門大學,2012.

(作者單位:天津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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