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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刑案件的非羈押訴訟制度研究

2016-11-09 02:24
職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關鍵詞:來鳳縣強制措施被告人

郭 炯 張 平 秦 勇

(445700 來鳳縣人民檢察院批捕部 湖北 恩施)

輕刑案件的非羈押訴訟制度研究

郭 炯張 平秦 勇

(445700來鳳縣人民檢察院批捕部湖北 恩施)

輕刑案件指犯罪事實清楚,案情簡單,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極有可能被法院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附加刑、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非羈押訴訟,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構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羈押的方式進行偵查、起訴和交付審判的訴訟活動。對輕刑案件采取非羈押訴訟,可以更好地節約司法資源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本文擬通過對來鳳縣檢察院公訴部門2015年辦理的輕刑案件的調查研究,分析本地區輕刑案件適用強制措施的情況及原因,進而探討輕刑案件立案后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直接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現實可行性。

一、輕刑案件的構成情況

1.宣告緩刑人數。2.免于刑事處罰人數。3.拘役人數。4.單處罰金人數。

2015年來鳳縣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的審查起訴案件中,被法院判處的輕刑案件共124件186人,其中宣告緩刑(包括拘役宣告緩刑、三年宣告緩刑、不滿三年宣告緩刑)的共有138人,占總人數的74.2%;免于刑事處罰的共有27人,占總人數的14.5%;拘役的共有11人,占總人數的5.9%;單處罰金的共有10人,占總人數的5.4%;無判處管制的案件。

二、輕刑案件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1.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較多

1.輕刑案件總人數。2.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人數。3.羈押性強制措施人數。

根據調查和研究,2015年來鳳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的審查起訴且被法院判處輕刑的案件中,被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和監視居?。┑姆缸锵右扇斯灿?28人,占總人數的68.8%;被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指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共有58人,占總人數的31.2%,沒有一例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子。

2.自偵案件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比例較高

1.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人數。2.羈押性強制措施人數。

2015年來鳳檢察院辦理的自偵案件被法院判處的共有17件17人,其中有13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時被采取了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占總人數的76.5%;被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共4人,占總人數的23.5%,也沒有一例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子。

3.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案件多屬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人數。2.非共同犯罪人數。

根據調查和統計,2015年輕刑案件中共有58人在審查起訴時被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其中屬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共有34人,占總人數的58.6%;有24人屬于非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占總數的41.4%。

綜上,輕刑案件的非羈押訴訟在本地區的實施較為樂觀,但羈押性強制措施在輕刑案件中的適用比例仍然過高,從上述表格統計的數據及本人有限的辦案經驗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實清楚,情節較輕微,且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或者已確實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案件。

二是自偵案件較多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因為首先基層院辦理的自偵案件基本上沒有復雜的情節和特別巨大的涉案金額;其次,這些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知識分子,能夠認清形勢,認罪態度好;再次,發案前他們有穩定的工作和較好的生活,社會危險性小。比如瀆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兢兢業業工作,因為某一方面的疏忽,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其沒有主觀惡性。對這類人都可以考慮適用非羈押訴訟。

三是被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嫌疑人相對于單獨犯罪嫌疑人,其社會危險性更大,若其認罪態度不好,極有可能串供,為了查清犯罪事實,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對其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極有必要。

三、探討輕刑案件立案后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直接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現實可行性

1.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庇纱丝芍?,首先,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而不是“應當”。若事實清楚,案情簡單,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認罪,對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強制措施不會發生逃跑、串供、毀滅證據、重新犯罪等社會危險的案件,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尤其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不采取強制措施是可行的;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某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若不符合,則不能采取該種強制措施。

2.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目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目的有三:一是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活動期間實施新的犯罪;三是懲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讓他們吸取教訓,認識和反省自己的罪行。

若這三個目的在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就可以順利達到,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而直接偵查終結和審查起訴?

3.現實必要性

對犯罪事實清楚,犯罪情節較輕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案件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是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程序性事項,讓辦案人員有更多時間做實質性工作,有利司法效率;二是能夠更好地保障這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因為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就可以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有利辦案文明;三是“輕刑快審”的需求?!拜p刑快審”指對一些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的案件,壓縮程序,減少羈押時間,通過公檢法三機關合力實現快審快結。立案后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而快速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可以大大縮短案件的辦理時間。

當然,刑訴法并未明確規定哪類輕型案件在滿足哪些條件下可以不采取強制措施進行相應訴訟活動,在司法體制改革、落實檢察官責任制的大潮面前,這樣做有一定的風險,還需要體制的配套和立法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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