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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度及其基本原則

2016-11-11 16:02朱莉莉
人間 2016年27期
關鍵詞:限度基本原則

摘要: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極大的改變了傳統媒介在傳播信息過程中的表達模式,其所具有的縮短時空距離、開放的信息共享環境和平等自由的氛圍等優勢,在新媒體時代的表達模式下,人人都是自媒體,為言論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短、平、快的傳播路徑。但是,我們在運用網絡表達言論的時候,很可能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忽視網絡言論存在的負面效應。就我國目前現狀來看,我國對網絡言論沒有限定足夠清晰的界限,對其法律規制方面也存在較多的問題。因此,如何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何更好地規范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度,文章將從基本原則入手進行思考和探索。

關鍵詞:網絡言論自由;限度;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9-0097-01

一、我國現行立法對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規定及缺陷

由現階段實踐來看,我國對網絡言辭的規制和保障依然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傾向于技術手段來控制,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護和監管,也沒有形成體系,使這種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和弊端:

(一)網絡言論未被明確指出是屬于言論自由的一種而被納入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內,這在憲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有所體現。[1]

(二)過分強調行政的干預作用。作為公民基本人權體現的言論自由權,理應由憲法和基本法律對其進行規范,而不是一味地將立法層次低的法規規章牽涉其中。再者,這些法規規章的制定很少尋求大眾的意見,也導致了廣大網民的抵觸和反感。行政部門多頭立法、雜亂無章,不能充分的梳理、整合現有的法律規范,導致法律規范普遍存在著針對性不強、重點不突出、客體不明確等問題,嚴重制約了法律體系的構建,缺少法律的嚴謹性。[2] 由此得出,我國在相關領域的立法民主化程度還不夠高,有著很大的隨意性。

(三)缺乏對隱私權、名譽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前網上人肉搜索并發布、傳播隱私的行為比比皆是,之前被廣為談論的話題莫過于“成都女司機被打事件”。女司機的幾乎全部的個人信息被公之于網絡,而我們注意到,這些被公布的個人信息是需要一些特殊渠道才能獲得的。而根據有關現行刑法條文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其他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機構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取的公民信息,有保守信息的義務,不得隨意傳播、擴散侵犯公民權利,對于濫用公權力給公民個人造成嚴重困擾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侵權行為不足為怪,但少有公民“較真”去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這并不意味著類似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果有當事人采取了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信息的發布者、轉發者以及網絡平臺提供者都將面對法律的制裁。前段時間的“劉強東訴大學講師名譽權索賠天價款”事件,可以說讓我們“心有余悸”,信息轉發超過五百次很有可能會犯罪,所以警示我們,網絡上信息發布、轉發需謹慎,心中時刻牢記“法”字,這樣才能避免自己一個輕點鼠標的動作所帶來無法應對的煩擾和所需要承受的法律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沒有對違反者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制裁手段,使得網絡侵權行為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從我國《刑法》來看,缺乏專門罪名進行規制,也沒有規定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而我們知道,有權利必有救濟,而在現行的立法框架下,我們則難以尋求到有效的救濟途徑。

(四)立法內容大同小異,法律賦予義務多權利少。我國相關規范在制定時,政府大都是從方便自身管理的立場出發,賦以網絡從業者和網民違反規定時應承擔的義務,如罰款、停業或查封網站等處罰,卻缺乏對他們的保護。甚至有少部分條款已經背離了立法的初衷,嚴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還規定了強制審批制度,即如果要經營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不僅要有經營許可證以外,還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涉嫌違法。[3]

二、完善我國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的基本原則

對網絡言論自由在法律進行規制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公共利益原則。網絡言論自由從公法角度看,它的行使要受到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制約;其次,從私法角度來說,網絡言論自由還受到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私權利的限制,所以公眾絕對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借口隨意濫用自己的權利。

(二)比例原則(最小限制原則)。憲政意義上的比例原則是處理好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關系應該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旨在要求國家權力行使必須要適當、均衡、符合比例、不過度,不得對公民權利和利益造成非法侵犯;在處理相互沖突的利益時,它要求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其進行取舍。[4]

此種原則所取得的法律效果要受限于法官的理論水平、自由裁量權的掌控等,如果法官素質較低或者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幅度過大或過小,將會缺乏客觀統一的評判標注。

(三)科學性原則。在制定相關立法時,要從內容和形式上充分結合現代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更加科學的考慮。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滯后性、延遲性等缺陷,單純的依靠立法對其進行規制顯得蒼白無力,基于此,積極發揮網絡自律機制管理和網絡控制技術在規范網絡言論方面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也就是強調技術及用戶控制在規范網絡言論上的功能。

(四)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在言論自由權保護方面美國屬于絕對保護模式,憲法通過修正案形式禁止普通法律對言論自由進行規制,也即通過違憲審查對普通法律作出規定。就算是基于這一層面,美國仍然有著名判例作出了與此相反的規定,在申克訴聯邦政府一案的判決書中霍姆斯法官指出:一切行為的特點均由其所處的環境決定,所以不管言論自由受到多么嚴格的保護,如果有人在劇場中欺騙大家說發生火災從而造成巨大的混亂,這種言論就不應該被保障。因此,發表具有暴力言論的人也不受保護。故任何事件都應該考察言論是否在具有明確、即刻的危險中表達出來的。[5]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這個法原則就是霍姆斯基于此提出的,所以,由此來看我們不能在電影院里大叫“失火了”,因為這種情形是具有緊迫性的性質,會造成公眾的恐慌,卻可以在海德公園里大肆宣稱“外星人將襲擊倫敦”,因為每個人都知道在目前的情境下是不會有外星人到訪的。

著名學者熊秉元在其著作《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中對言論自由也作了論述,不過其是基于經濟學和法律兩者角度進行闡述考慮的,他由“外部性角度”來思索,認為文字圖片和言語是不同而論的,讀者對文字圖片的解除通常都是個別接觸,公眾在行為反應上比較遲緩,外部性較??;而言論的受眾則較為廣泛,尤其是網絡言論,可能會立即就引起較大范圍的行為反應,外部性較大。故,對外部性較大的網絡言論必須要慎重處理,采取較多的限制。[6]

參考文獻:

[1]邢璐.德國網絡言論自由的保護與立法規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德國研究.2006.03.

[2]鐘林.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J].法律與經濟.2014.06.

[3]曹巖.論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3.03.

[4]戴激濤.劉薇.政府應急處理中的人權保障——以比例原則為視角[J].2008.05.

[5]劉迪.現代新聞法概述[M].中國法制出版社.第35頁.

[6]熊秉元.正義的成本:當法律遇上經濟學[M].東方出版社.第166頁.

作者簡介:朱莉莉(1991-),女,漢族,江蘇徐州人,碩士,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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