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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名人商標搶注行為

2016-11-24 08:02連弋瑄
2016年34期
關鍵詞:姓名權商標權

連弋瑄

摘 要:在市場經濟競爭環境下,商家出于推銷其產品或服務,獲取利潤的目的,通過搶注名人姓名為商標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但在未經該公眾人物的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實質上構成了侵權行為。我國法律雖然對其做出一定規制,但這些規定不夠具體詳細,不足以給予名人姓名權全面的保護。本文擬就如何界定搶注行為,我國立法對于這一行為的規制以及完善建議做出具體闡述。

關鍵詞:姓名權;商標權;財產利益;形象權

10月5日,瑞典卡羅琳醫學院在斯德哥爾摩宣布,中國女科學家屠呦呦獲得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就在國人通過各種形式發出歡呼時,卻有熱心的網友發現“屠呦呦”三個字又被搶注為商標了。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意圖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從而獲取更大的利潤,商標的顯著性及區別性的特性是商標成為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通過對商標本身進行宣傳使得消費者對該商標下的產品產生興趣,甚至很多情況下,商標的形象廣告比商標的自身廣告更能達到宣傳效果。故而近年來,名人商標被搶注的現象屢見不鮮,“易建聯”、“郭晶晶”、“喬丹”等名人姓名均涉及到商標權糾紛中,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審查標準的不明確,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采取“個案審查原則”。

一、名人商標注冊行為界定

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喬丹于2012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其姓名“喬丹”,侵犯其姓名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但是在我國,以名人姓名注冊商標已經成為商品宣傳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在法律為對其有極為明確的規定時,未經本人同意即將其姓名注冊為商標應該構成侵權行為。

(一)姓名權的財產利益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①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我國在法律中保護的是姓名權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利益——精神利益。事實上,姓名權在實際生活中還會體現一種財產利益,例如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等,而更多的是體現在名人姓名可以帶來的經濟效益上。在西方,姓名商品化已經產業化,指姓名的擁有者通過授權許可他人以商業目的利用自己的姓名獲取價金,被授權使用人也從使用活動中獲取商業上的利益。②姓名作為區別于其他社會個體的符號,只有在與人格結合共同為商業所用時才體現財產利益。

誠如一位臺灣地區學者所言:“單純之姓名,并非財產權。一人進入商界后,其姓名與名譽即代表其商號與人格,姓名之物質成分與姓名之精神價值之和,構成獨立之商業價值?!雹垭S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面對姓名權的商品化,用傳統民法理論解釋難免理論不周延性的尷尬局面,從而導致社會經濟生活出現了“法的空白狀態”。名人通過勞動賦予其姓名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價值,但是商業使用的不適當所帶來的負面評價所損害的是名人的精神利益,因此即使是出于保護姓名權的核心利益——精神利益,也應該在立法時對財產利益納入考慮范圍,故而我國立法應該并行保護姓名權的財產利益。

(二)姓名權屬于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

我國商標法中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④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⑤但并未對在先權利作出明確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概括性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時,對于商標法已有特別規定的在先權利,按照商標法的特別規定予以保護;商標法雖無特別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該概括性規定給予保護。⑥由于《商標法》的其他條款對于在先商標權利保護問題已經做了相應的規定,所以在先權利是指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⑦雖然姓名權在《商標法》中并未明確規定,但根據該意見的立法意圖,應對在先權利做擴張解釋。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故而應將姓名權列入在先權利范圍予以保護。

二、名人商標搶注行為之救濟

(一)現行法律的規制

根據我國的《商標法》的規定,維護在先權利可用的救濟途徑有兩種:1、向商標權提出異議⑧;2、請求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⑨。但商標法的規制顯然在保護在先權利方面無法提供足夠的救濟。盡管通過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擴張解釋可以將在先姓名權涵蓋在保護范圍之中,但是對于一些以名人姓名“諧音”作為商標進行宣傳的情形不能很好地提供救濟,例如“瀉停封”等。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裁斷這一類案件時往往以具有“不良影響”來做出判決。

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中“他人不得盜用、假冒”的規定以侵犯姓名權為訴由向法院起訴,但由于大陸法系的傳統,我國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更偏向于保護姓名權的精神利益,基本不涉及財產利益。另外可以就名人商標注冊行為做出規制并提供救濟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第三款中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未經許可使用名人姓名是利用他人知名度獲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關系,而名人不與擅自使用其姓名注冊商標的商家存在競爭關系,故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無法充分救濟。

(二)完善建議

美國由于“姓名商業化”已經形成產業化的趨勢,故而美國在這一方面的立法有值得我國借鑒的地方。美國弗蘭克法官在“海蘭”⑩一案中首次明確提出了“形象權”,不再將商業性地使用他人的身份局限在精神痛苦的范圍之內?!靶蜗髾唷遍_始被定義為一種財產權,一種僅與真實自然人有關的財產權,公司、合伙組織等法人以及文學、動畫等虛構人物都不具有這一項權利。B11形象權所保護的客體是姓名,是姓名的人格屬性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構成形象權之侵害的賠償則依該行為對個人身份之商業價值的損害程度衡量。

我國有部分學者主張借鑒美國形象權的立法,專門立法對名人商標權予以保護。筆者認為,名人商標權從姓名權的角度來說,可以以《民法通則》予以規制;從商標權的角度來看,也可以以《商標法》予以保護。從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既可能使被侵權人遭受精神上或物質上的損害,又可能使侵權人從中獲利,這兩種行為都會構成侵權。雖然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質上包含對其的規制。因此,我國應將借鑒美國形象權制度與完善《民法通則》、《商標法》等有關法律相結合。

首先,可以借鑒美國形象權的制度,允許姓名商業化。即法律規定姓名權人可以對其姓名的商業價值予以開發、利用,包括將這一商業性的權利轉讓、授權他人使用以從中獲取一定利益,這也是對市場條件下經濟發展的適應。

其次,對于商標的相關案件不能一概而論,不能一概以“具有不良影響”蓋棺定論??梢跃唧w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對于名人精神利益的侵害。未經許可商業性地使用名人姓名作為商標,如果出現不良的商業影響,則會直接地影響社會對于該公眾人物的評價,給該公眾人物帶來負面影響,這直接損害了其精神利益。2、對于名人財產利益的侵害。商家未經許可搶注名人姓名商標,導致該公眾人物無法再對自己姓名的商業價值予以利用,造成了對財產利益的損害;侵害之賠償可以借鑒美國形象權法的制度,依該行為對個人身份之商業價值的損害程度衡量。3、因名人姓名造成混淆。造成消費者對于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4、不良影響。包括不良社會影響、不良政治影響等。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在關于“克林頓”商標案的行政判決中認定:克林頓作為外國的姓氏,雖然是普通姓氏,但是由于比爾·克林頓曾經是美國總統,是公眾廣為知曉的人物。人們在提起克林頓姓氏時,容易想到前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特別是作為中國公眾,其語言習慣呼叫的是外國人的姓氏部分,“美國總統克林頓”已經為中國公眾所熟知,故中國公眾在看到“克林頓”商標時,容易與美國總統克林頓產生聯系。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將“克林頓”作為商標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本院對此予以認可。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依法應予駁回。B12

第三,關于利用名人姓名的“諧音”的法律規制。一些商家以“瀉停封”、“鍋得鋼”注冊商品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對于這一類的案件,一般認為應該以消費者是否會造成混淆為標準,即商標是否與公眾人物存在唯一對應的聯系。如果該公眾人物以此為由起訴,應該承擔相應的證明該“諧音”與其本人有唯一的聯系的舉證責任。

三、結語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來源以及提供品質保障。但是在市場經濟競爭條件下,不少商家都選擇搶注名人姓名為商標,以此作為宣傳手段并從中獲利。這一行為既侵害了名人姓名權中的財產利益,又與商標保護的本質背道而馳。因此法律應該對此行為作出具體規定進行規制。其次,在商標審查時,應該更注重實質審查,注重對商標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進行審查,特別是要審查是否存在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情況,從而從源頭上杜絕這一不良現象。

注釋:

① 見《民法通則》第11條

② 劉歡.《論名人姓名商標注冊行為的法律規制》.《法制與社會》,2014(5),第270頁

③ 趙賓.李林啟.張艷.《人格權商品化法律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9年版

④ 見《商標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⑤ 見《商標法》第32條

⑥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

⑦ 見《商標權的在先權利》.知識產權部,2015-05-26, http://www.ljylvshi.com/content/?893.html

⑧ 見《商標法》第33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⑨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⑩ Haelan Laboratories, Inc.v.Topps Chewing Gum, Inc.202 F.2d 866(2d Cir.1953)

B11 李明德.《美國形象權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2003,第476-478頁

B12 見《22起個案,你總能找到斬殺名人姓名商標的準星》.知產力,2015-12-21

參考文獻:

[1] 劉歡.論名人姓名商標注冊行為的法律規制.法制與社會,2014(5)

[2] 趙賓.李林啟.張艷.人格權商品化法律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9年版

[3] 知識產權部.商標權的在先權利.2015-05-26, http://www.ljylvshi.com/content/?893.html

[4] 李明德.《美國形象權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2003年

[5] 知產力.《22起個案,你總能找到斬殺名人姓名商標的準星》.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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