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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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暫行條例》問答
◎文/遼信
問:《居住證暫行條例》何時公布施行?
答:《居住證暫行條例》由2015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據第六次人口普查統計,全國跨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達到1.7億。這部分常住人口在當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但在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有很多問題。制定《居住證暫行條例》,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同時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問:申領居住證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九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問:《居住證暫行條例》對居住證是如何定義的?
答: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解讀:《居住證暫行條例》的公布施行,為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了制度框架,促進了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了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
問: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答: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三)機動車登記;(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問:確定落戶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本欄編輯/程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