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未來

2016-11-30 09:06肖冶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刑事和解適用范圍

摘 要:當今的刑事和解已經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中,在《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中明確規定了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適用范圍。我們承認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應認識到應對刑事和解制度進行完善。對此,筆者認為至少要從確立原則,擴大適用范圍以及具體適用三方面加以完善。

關鍵詞:刑事和解;適用原則;適用范圍

1確立科學的適用原則

不管是何種法律制度,原則的確立均應當首當其沖,其可以在規則適用出現問題時予以適用,從宏觀的角度來解決問題。

1.1合法適度原則

刑事和解制度在適用時不能違背法的精神與價值,也不能與根本法相抵觸,這是一切法律制度適用的基礎與必要條件。因此在適用時,也一定要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

在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時候,還應當注意要“適度”,切莫進入兩個誤區,即:第一,和解制度是萬能的,應無條件、無限度的適用。第二,和解制度的無關緊要,想要適用就適用,不想適用就不適用。

1.2平等自愿原則

刑事和解一定要在平等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自愿的進行。加害人要自愿地主動認罪、認錯,賠禮道歉,并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被害人也應當自愿的接受上述條件,做出“放棄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申請。且如果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應進入正常的普通程序審理,此時,司法機關不能因被告或被害人沒有同意和解而對其存有偏見。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對加害人和被害人雙方進行脅迫。

1.3維護三方利益原則

刑事和解應當最終維護三方的利益,它們分別是被害人、加害人和社會的利益。首先,刑事和解應當注重維護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是直接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主體,他們的利益受損最大。目前傳統的刑事理論對被害人幾乎不予關注,所以刑事和解作為雙方當事人直接面對面的接觸的一種制度,應當加強對被害人的關注。其次,刑事和解應當注重對加害人合法利益的保護,雖然加害人應當主動進行經濟賠償,且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多,但是也應當認識到,此時的賠償不應過于離譜,也要在加害人能夠接受的范圍內,被害人也不能提出過于無理或過分的要求。最后,刑事和解應當要維護社會的利益,此處的維護社會的利益應當是指加害人的行為應當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行為。

2擴大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現在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適用于那些輕微的刑事案件,但是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經將刑事和解引入到解決大學生在校期間的盜竊、激情犯罪等一些案件里,這就足以說明,刑事和解不僅僅在輕微的刑事案件上有其適用的空間。對此,筆者做出以下設想,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并在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基礎上做出加害人“無罪”或“罪輕”的處理。在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基礎上,在法定刑的限度之內做出最寬大的處理。對于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嚴重犯罪案件,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可以作為法院最終判決時的“減輕情節”,在定罪量刑時予以考慮。

3在不同階段的具體適用

3.1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當今的情況是應當賦予公安機關一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處理權。這也就要求,在公安機關立案以前當事人做出和解的,公安機關可以不立案,立案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做出撤案的處理。這樣做的好處是對于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以后,不必在移送檢察機關處理,造成訴訟過程拉長,訴訟成本增加,訴訟效率底下等現象。

3.2審查起訴階段

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的適用主要是,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以后,檢察院做出酌定不起訴決定或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在不起訴的四種種類當中,對于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中,人民檢察院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因此,刑事和解應當在這兩種方式下適用。

我國的酌定不起訴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犯罪行為輕微,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這兩點就與刑事和解的特征不謀而合,尤其是第二點更加說明了,對于輕微的刑事案件在雙方做出了刑事和解以后,只要刑事和解協議符合規定即可以做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對于附條件不起訴,對于刑事和解后檢察機關做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大可以將加害人對其經濟賠償的履行作為條件,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加害人一方仍沒有履行其承諾的經濟賠償,檢察機關則可以加害人沒有履行加害人應當履行的條件為由提起公訴。

3.3審判階段

刑事和解在審判階段的適用主要有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和雖然追究刑事責任但卻從輕處罰兩種方式。

在公訴案件中,在審判階段,當事人如果進行和解,被害人同意放棄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以后,不代表案件就已經終結,因為刑事和解協議不具有與民事訴訟調解書一樣的效力,而是要在檢察機關審查以后,認為和解協議真實、有效后,由檢察機關做出撤訴的要求,法院在審查后認為撤訴要求合理,則應當準許撤訴,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在自訴案件中自不必多說,本來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其就享有處分權,可以自行撤訴,同樣,法院在審查后認為撤訴合理合法,則應當準許撤訴,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加害人認罪態度良好、主動賠償,獲得被害人的同情與原諒后,所達成的和解可以作為法院在定罪量刑時候的依據,并依照此依據,再根據案件的性質,加害人的社會危害性等更方面綜合起來,可以做出從輕處罰的寬大處理。

參考文獻:

[1]張朝霞.《刑事和解:誤讀與澄清》.《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1期.

[2]崔麗.《北京朝陽檢察院擴大輕傷害案件不起訴范圍》.《中國青年報》,2002年12月26日.

[3]張景義.“聚焦國內‘辯訴交易第一案”.《人民法院報》,2006年8月9日.

[4]唐峰.《公訴程序中的刑事和解研究——以輕傷害案件為著力點》.中國法制網

作者簡介:

肖冶(1992~),男,漢族,河北遷安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2015級訴訟法學研究生。

猜你喜歡
刑事和解適用范圍
論犯罪公式及其適用范圍
叉車定義及適用范圍探討
當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刑事和解工作現狀
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城市地下車行道路功能定位及其適用范圍研究
級數的常規可和,Cesàro可和與Abel可和的幾點討論
動量守恒定律的推廣與應用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