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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制度的法律探究

2016-11-30 09:11韓秀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國家利益個人利益矛盾

摘 要:人類社會發展至今,先占制度作為我們比較原始的物權取得方式在很多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多的問題,再加上我國沒有系統明確地規定先占制度來平衡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權益,這就導致了個人所有和國家所有之間的利益沖突。

關鍵詞:先占;國家利益;個人利益;矛盾

一、先占制度存在的法律理論

先占制度在民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它的產生順應了人類社會的發展,隨著人類思想出現私有意識而逐步衍生出人類最本性的權利。早在古羅馬時期,先占制度已經開始載入法律條文中,“無主物歸先占者所有”便是羅馬法中的一條基本原理。在現在的立法中先占制度具有其基本構成來看,其具有基本的構成條件:首先占有需具備體素,即對物的管領與控制;其次占有需具有心素,即占有的意思。但在我國民法中并未明確提出先占的概念,這也是眾多學者一直研討的問題。

二、具體實踐中先占制度的矛盾性

在具體法律實踐中,對于一些無主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權問題我國由于從立法上體現了“先占權主義”,就會存在所有權歸屬國家的情況,這就出現了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之間的矛盾,甚至他們之間的矛盾不僅僅停留在所有權歸屬問題上,甚至存在著法律責任承擔等各種衍生的法律問題。

首先是所有權的歸屬,例如“四川烏木案”——四川一村民在自家耕地發現了價值連城的烏木,當地政府卻認為該烏木屬于國家,將其收繳只是給了該村民7萬元獎勵。由于該村民不服而將政府告上法庭。在這個案例中便存在所有權歸屬的問題。當然該案的關鍵還在于烏木價值不菲的問題上,這才是爭議的根源所在。但是在該案中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該烏木作為埋藏物確實應該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即便是按照法律判決這樣的結果也是讓很多人難以接受,這其中便存在著先占制度在確權問題上關于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的矛盾。其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我國對于先占制度的理解采用先占權主義,國家在此時是無條件的應當所有,而由于人類衍化中的先占思想自然感覺我發現的歸我所有。我國的規定將所有權歸屬給國家,從一定程度來說維護了社會穩定,因為這樣防止了不必要的爭奪糾紛,但是從結果的接受程度來看,我們又會深深感覺到不滿足性。

其次,責任承擔問題?;谙日紮嘀髁x,我們如果認為對于一些無主物歸于國家時,這些無主物造成人類的侵害時,是否我們應該就此向國家主張損害賠?例如:一座山發生泥石流導致附近村落房屋覆蓋,而按照規定森林、草原、山地歸國家所有,此時是否應該向國家索賠?因為就所有權的歸屬來看,所有者是應當有合理管理的義務的。但是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是沒有向國家索賠的意識的,因為我們會簡單的認為這是一場自然災害,國家應當做的是實施積極的救援和安置工作。談到這似乎讓我們產生了一些疑慮,但是如果從占有制度的目的來看我們則會認為,或許這樣的處理是合理的。我國國家在占有制度中充當的更多的是事實秩序的維護者,而不是法律權利的爭奪者。

三、先占制度的矛盾化解的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無主物所牽涉的利益問題不能簡單通過法律定義來確定其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在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問題上也不是一個簡單的所有權劃分,在這其中存在著不同角度的利益劃分。當然這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找到切實可行的法律制度來保障。

1.確立“國家利益”的原則

“國家利益”這一原則確立,顧名思義是站在國家的角度進行思考,其目的在于化解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的矛盾時,盡量使公權力站在更高的角度考慮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先占制度不應該僅僅是確立所有權的制度,它在更高的層面是實現我國無主財產利益最大化。例如,無主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我們要考慮的應該是所爭議的無主財產如果歸國家是否會對社會帶來更好的利益反饋,此時如果對于發現者來說僅僅是金錢價值,這時是完全可以由國家所有,當然對于發現者來說給予一定金錢獎勵也是理所應當。反之,則完全可以歸個人所有。所以確立“國家利益”原則是化解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問題的基礎性導向,同時也是國家所應有的包容性體現。

2.確立量化的標準

基于“國家利益”的原則,國家在保護無主物時更應該的是實現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國家在解決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利益區分時,重在考慮的是礦產資源、玉石資源、水流資源等這樣的概念。所以我們在確立先占的所有權問題時,應該考慮所涉及的財產的數量界定。在解決個人和國家關于先占的利益問題時,需要將其進行量化,這樣不僅具有可操作性,也具有一定的說服性。對于過于宏大的資源來說,無論是個人的開發能力、保護能力還是有效利用能力都是有限的,此時完全可以由國家來實現其價值所在,歸屬于國家。而對于個人能力承受范圍內的則可以完全由個人所有,無需辦理任何手續。

3.確立價值的標準

站在“國家利益”的角度,考慮先占的具體操作方式時,定量固然是其中重要的標準,因為這是最直觀的衡量標準,也是最直接衡量個人的先占行為是否可以實現對于一些無主物的合理管理。但是,畢竟“無主物”這個從法律上定義的概念重點是從它的法律屬性上進行的概括,在自然屬性的領域中,無主物可以包括各種不同價值的物,其中體積、規模大小僅僅是其物理屬性的一方面,無法據此就可以斷定其價值大小。所以從尊重物的本身屬性來講,在具體確定無主物歸屬問題上還應該考慮該無主物本身可以帶來的價值有多大。

參考文獻:

[1]江平,米健著.羅馬法基礎.第136頁

[2]張繼孟.羅馬法的先占取得原理及其現實意義.法律科學.1989年,第5期(總.26),第62頁

[3](英)約翰.洛克.政府論[M].葉啟芳等譯.商務出版社,1964.77

[4]項斌斌,甄增水.從“烏木案”看“無主物先占”在我國法下的一般化適用.保定學院學報,2015年,第28卷(第5期).第75頁

作者簡介:

韓秀艷(1990~),女,漢族,山東省泰安人,研究生,單位:山東省煙臺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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