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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相關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2016-11-30 09:28李騰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

摘 要:近年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相繼出臺,均對未成年犯罪封存制度做出了規定,豐富和擴充了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是,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理念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踐層面的“事實”狀況,上述規定仍然存在諸多不可忽視的外在的障礙和內在的缺陷,亟需找到法律規范與社會事實之間的銜接,真正發揮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應有的功效。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一、相關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一)適用對象

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薄督忉尅肪攀畻l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兑巹t》第五百零三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逼渲?,“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驅逐出境??梢哉f,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主要適用于未成年人所犯處罰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對于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規則》第五百零七條明確規定也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且此處的“不起訴”應理解為包括相對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

實踐中,一些地區適用對象還包括因違法行為被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行政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等。筆者認為在適用新條文時可以參照實踐中的做法,適當擴大適用對象,讓更多的失足未成年人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啟動主體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啟動多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主,此次新刑事法及相關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封存條件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強調了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從依申請向司法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轉變?!皯敗倍直砻魉痉C關在封存制度上承擔的是強制性的、法定的國家義務,限制酌定處理的權利。

(三)及時封存

符合封存條件的犯罪記錄何時封存,新刑事訴法及相關規定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上海地區在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后,對相關未成年人進行3至6個月的行為考核,以確定該未成年人確有悔意以及封存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后不至再危害社會。對通過考核的涉案未成年人宣告適用犯罪記錄的封存。筆者認為司法機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記錄毫不延誤地、及時地封存,實踐中增加考驗期的做法容易造成相關犯罪記錄信息的泄露,時間越久反而影響封存制度的功效的發揮。

(四)后續查詢制度

雖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后,鮮有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對其進行有無犯罪記錄的查詢,但這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嚴格的查詢規定對查詢主體和條件作出嚴格限制,否則容易造成犯罪記錄的泄露,也不利于真正保護這些未成年人的利益。然而,新刑訴法及相關規定對后續的查詢制度規定卻很籠統。第275條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蔽闯赡耆说姆缸镉涗洷环獯嬉院?,原則上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可以查詢,但立法卻規定了兩個例外: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此處的司法機關可以理解為法院和檢察院。而“有關單位”、“國家規定”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

(五)封存的法律效力

最高檢《規則》第506條:“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奔?,如果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人就不再適用封存制度。但是如果在犯罪記錄封存后,未成年人又犯新罪,犯罪記錄是否解封?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65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不作為累犯對待。因此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時,前科不能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犯罪記錄封存后,未成年犯不再被視為曾經犯罪和受過刑罰處罰,更不應解封已經封存的犯罪記錄。

二、尋找規范與現實的銜接點

(1)加強部門間的配合,推進配套銜接機制的建立在推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時候,各部門之間的銜YOUNG青年與社會接配合是關鍵。法院做出封存裁定后,應當抄送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查機關的監督。檢察院做出封存決定后應通知公安機關做好保密工作。檢察院和法院封存后,應當通知保留未成年人檔案的相關機構,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受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不再記入其戶籍及人事檔案。

(2)完善封存程序、嚴格限定查詢的條件和主體完善立法,構建合理、統一的操作程序,吸收實踐中積極的、有益的部分。嚴格限定查詢犯罪記錄的主體,個人或單位進行查詢的,應該出具查詢的事實和理由,經審查符合條件后,才能提供或出具犯罪記錄或說明情況。對犯罪記錄已經封存的,除特定招考公務員、參軍等特定部門、單位對招考對象的審查外,不能再提供有犯罪記錄的證明。成立專門負責整理犯罪記錄信息的部門,規定專案專人負責辦理,經手人員應遵守嚴格保密的義務。對于泄密的機關或個人,還應當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3)完善社會安置幫教工作犯罪記錄封存僅僅是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開始,為了能夠讓未成年人更徹底地重塑積極的生活態度,需要一系列的后期幫教工作,定期回訪,了解未成年人重回社會后的生活狀況、心理狀態。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就業幫助、社區矯正制度,引導未成年犯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參考文獻:

[l]姚建龍.中國少年司法研究綜述[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

[2]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研究——基于實證和比較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簡介:

李騰,男(1995—),山東人,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偵查學專業,研究方向:刑事偵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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