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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與事實的兩種矛盾淺析

2016-11-30 09:58龔洪迪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價值取向規范

摘 要:在哈貝馬斯看來,將法律的有效性與事實性分開是正確的,但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需要重新商榷。重要的并不是說法律的有效性與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著密切聯系,而是把它們區別開來,并且把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礎上。法律的有效性就是法律的合法性或正當性,而法律的事實性直接表現為特定文化所認可的立法程序,也就是合法律性。

關鍵詞:規范;普遍性與特殊性;價值取向

法律制度中處處顯示者法律在對事實抽象概括后的“理論偏執”,標準的行為模式背后隱含著與現實的沖突。在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各種特殊事態愈趨繁多的今天,很多規范需要我們重新考量、慎重對待?,F在社會中出現的一些法律事實,如果嚴格按照原本的標準模型來處理,其產生的結果可能會偏離我們當初設計制度模型時所預想保護的法律價值或社會關系。

如善意取得,現在大量的房產交易案例表明:一些情況下,如果嚴格按照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往往會導致利益失衡——雖然實現了預設價值的保護,但卻產生了更大的負面后果。亦即說它保護的價值相對于它否定相應社會關系所帶來的負面后果來說微不足道。當然有些情況呈現的困難純粹是規則與現實 本有的矛盾和對立,這種情況下法律制度是無能為力的,這種矛盾甚至是先驗的,在我們設計出理論之前它就躺在那兒了,趙汀陽的《論可能生活》中有相關的詳細論述。我們研究具體理論要解決的沖突當然是在法律制度可以解決的,是我們所能及范圍內的。

一、兩種矛盾

柏拉圖的理念論和歐洲中世紀發展出的共相都表明出我們人類意識思維模式中的傾向,我們常常把某些相似(或是感官上或是理性思維上的)的物劃歸為一類,并認為它們有一種先在的共同的本質或精神等待著我們去探索和發現。最初這為我們認識世界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在知識信息量大增后慢慢顯現出各種矛盾與不足。如羅蒂據說的那樣,真理與價值被創造出來的,而不是被發現的。語言、自我、自由主義社會等更是如此。一些可被我們歸為一個“類屬”的事實,它們本身并沒有什本有的共相,直到我們人類的意識出現,它們才賦予了一個共同的本質和模式。

規范就是這種思維的產物,它對一類事實分析概括后抽象出一個標準模型等待后續適用。每一事實都是普遍性與特殊性共存的,在對每一事實進行抽象概括時,必然要尋找事實之間的共同點即普遍性,在這個過程中也必然要剔除一些不必要的特殊性。這就致使設計出的具體規范是一種標準模型規范,它無法照顧到每一具體事實中特殊情況。如果為了適用的普遍性,把每一特殊情況都納入模型規范之內就會違反當初進行抽象概括的本意和初衷。對所有的事實都進行抽象規范化,也即沒有抽象規范化。這是一種先驗的沖突,它表現了意識與存在的沖突,又隱約地顯示出思維的某種內在本質特征。對這一矛盾可以概括為普遍性與特殊性的沖突。

規則來源于對各種事實的抽象概括,其中包含著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層次選擇的價值傾向與判斷。價值取向決定著抽象后具體規范的模型內容,決定著規范相對于事實所處的層次和位置,并在制定與設計具體規范的過程中決定了事實的性質,因為事實之于我們是什么樣完全取決于我們心中所持的價值取向。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我們每個人內心都有的價值判斷。然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判斷?;诓煌纳瞽h境、工作地位、思想認識甚至性格態度都深刻地影響著我們內心的倫理選擇。相同的事物在 不同的人看來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和倫理性質。價值選擇影響著我們看待事物的方式和事物在我們心中所呈現出的原面目。

正是這樣大大小小的價值取向影響著我們在設計具體規范時對事實的確認與判斷。但總要擇一而處,不同層次價值取向與法律價值取向的沖突就在法律文本之間蔓延開。這種沖突紛繁復雜,既包含了發展過后新事實與舊規范的沖突,也包含了不同法律部門對待事實的不同態度所導致的沖突。對這一矛盾可以概括為價值取向的沖突。這兩種矛盾并不是對立的,它們互相交叉,本身來自同一本源,可能有所區別,但就事實來講,它們都屬于社會展開的結果。

二、結語

如學者范亞峯所說,現代法律系統中存在著的“事實性”與“規范性”之間的張力,說到底是根源于日常交往和科學論辯所產生的張力。法律與事實的矛盾與沖突正表明了這種張力。

學者與立法者為了建立更加美好的法律制度而不斷努力著,他們不斷地細化規則、翻新法典,并且努力地提高立法技術,擴大考察范圍。成文法國家和判例法國家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審視事實和觀察法律,以盡可能地使不同的法律制度貼近社會與事實。經濟與社會迅猛地發展著,每個人的觀念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變化。我們國家的發展在社會各層次都面臨著艱難而重要的選擇,理論的探索是非常必要的。特別在建立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法律制度的研究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思考法律與事實的本質對我們進行法律理論研究與實踐來說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本文是對相關問題進行思考的一種嘗試,它的具體細節和各種理論的延展文中沒有進行詳細地描述,或者說作者本人對其中的一些問題還不甚明晰。法律與事實是一個大方向,里面蘊含著豐富而深刻的內容,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們進行法學其他問題的研究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律的概念》(美)哈特,2003-02

[2]陳林林.《法律與道德》(美)龐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

[3]趙汀陽.《論可能生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07

[4]童世駿.《在事實與規范之間》(德)哈貝馬斯(譯).三聯書店,2003-08

作者簡介:

龔洪迪(1992~),男,河南人,漢族,研究生,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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