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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科技時代民商法基本原則的創新

2016-11-30 10:18張明月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高科技民商法創新

張明月

摘 要:在21世紀,我們都感受到了高科技廣泛而深刻的影響。高科技向人類社會各個領域的滲透,正改變著世界經濟形態和發展過程,使人類從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等傳統生產要素為主的時代走向知識、技術和信息等新興生產要素為主的時代,即由物質經濟形態轉入知識經濟時代。高科技的發展為人類未來展示了廣闊而美好的前景,使全社會的生活質量發生質的飛躍。同時也對與人們生活休戚相關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戰,推出了傳統民商法律制度所無法解決的諸多新興領域。如果民商法不適應高科技社會的要求,隨時以開放的心態和實事求是的精神面對紛繁復雜的新問題,民商法將面臨捉襟見肘的尷尬境地。因此實行民商法的變革和創新,回應高科技發展的現實挑戰,已是新世紀大勢所趨。

關鍵詞:高科技;民商法;創新

高科技時代民商法基本原則的創新主要表現為它擴大了傳統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平等原則的內涵,同時使得安全和效益成為高科技時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意思自治原則

以網絡民商事活動為例,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相互之間的交易規則,是網絡民商事活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網絡民商事活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意思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愿預留充分的空間,并提供切實的保障,如聯合國貿法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4條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余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該法總共十七條,強行性規范僅有四條,且這些強行性規范的目的也僅在于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任意性條款,是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用于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梢哉f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二、平等中立原則

所謂平等中立原則,是指高科技網絡時代的民商事立法對參與交易的所有主體進行網絡民商事活動所需要的相關技術和交易平臺(即信息傳輸、存儲和交流的媒介)等應中立、平等對待,不能有所偏愛。它是網絡和網絡民商事活動的全球性、技術性特征的反映和體現。

以電子商務法為例,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實現平等中立的目標,就有必要作到以下幾點:

(1)技術平等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法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分子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絡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平等中立性。

(2)媒介平等中立。媒介平等中立,是平等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介可能分屬于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絡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平等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與市場的發展規律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或媒介壟斷。

(3)實施平等中立。在電子商務法與其它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件)的效力,放置于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平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征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

(4)同等保護。這是實施平等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的。

三、安全原則

在高科技時代,所謂安全原則,是指民商事活動的進行應以安全為前提,民商事立法應當反映和體現民商事活動對安全的要求。例如,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由于網絡民商事活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進行的,有關交易的所有信息在網絡中傳輸、存儲、交換時將面臨兩個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一是網絡的物理安全不夠理想,導致信息的丟失、泄露等;二是可能受到來自人為的侵害,如攔截、竊取、改變網絡中傳輸、存儲的信息等。因此從目前有關立法來看,主要從網絡物理安全和簽名、認證、支付等具體制度兩個方面體現安全原則的理念??梢?,安全原則是高科技時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網絡和電子交易的虛擬性、開放性特征對交易安全的需要。

四、效益原則

長期以來,法律的公平、正義與效益之間關系,一直是一個困擾法律界的世界性難題。自古以來,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詞,但是法律又是依存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缺乏對法律這兩層本質屬性的理解,就無法完整界定法律的基本原則。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其基本原則是有差異的。在當今高科技的時代,所謂民商法的效益原則就是指高科技時代民商事立法和民商事活動應以提高和促進效益為目標,它是高科技時代網絡自由性格和高科技時代民商法的效益價值的體現。為此,民商事立法應尊重當事人對民商事活動所適用的法律、使用的技術、交易平臺等媒介的選擇及其有效性,以確保民商事活動不因所使用的技術、交易平臺的不同而無效或出現效力瑕疵,從而促進民商事活動的效益。

五、結語

民商法是調整普通民商事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民商事立法是以民商事關系為規范對象,而民商事關系是一定時期社會生活的一個方面。在國家經濟和市場獨立存在的情況下,各國的法律和法規也相對獨立;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普及,互聯網將在全球民商事生活居于中心地位,是全球民商事生活的主要場所。它將全球經濟逐步推向一體化。全球互聯網的共同特征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使得互聯網上的民商事生活將具有更多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在此條件下,全球范圍的法律理念、法律價值觀、執行標準與原則乃至法律和法規將逐步走向統一,此即法律的全球化。因此,各國民商事立法將日趨走向統一。

參考文獻:

[1]劉思聰.淺析民商法的連帶責任[J].法制與社會,2011(12):296.

[2]王瑞.民商法在中國古代法中的地位和發展歷程[J].河北法學,2012,30(06):9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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