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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與“僵尸”企業治理

2016-11-30 10:24張銳涵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僵尸企業僵尸

張銳涵

摘 要:僵尸企業的存在對經濟和社會產生了巨大危害,清理僵尸企業已是我國當前供給側改革的重點內容。對無法通過各種治理方式重獲生機的企業,就應遵循市場規律將之淘汰。公司清算制度作為市場準出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實現清退僵尸企業的目的。

關鍵詞:僵尸企業;公司清算;解散;清算程序

一、公司清算與僵尸企業的基礎理論

公司清算,通常是指在公司解散后清理公司財產,終結以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依照不同標準,可以將公司清算分成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清算程序:①按照公司清算是否按照破產規則進行,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②非破產清算按照清算方法是否遵循法律規定的強制方法的標準,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③法定清算按照受法院和債權人干預程度的不同,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從文義上看,公司清算包含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但由于破產清算由《破產法》調整,因而在法律實務和學理運用中,公司清算通常指的非破產清算,是與破產清算并列的概念。本文的公司清算也僅指非破產清算。

總體而言,公司清算發生在公司解散(因分立、合并導致的解散除外)之后,是以終結公司尚存法律關系為主要內容,以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為最終目的的法律制度。

僵尸企業一詞最早出現于對1990年代日本經濟衰退的研究中,指接受信貸補貼的企業或沒有利潤的借貸企業。我國工信部對僵尸企業的定義是: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

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追求利潤盈余,但僵尸企業長期虧損沒有盈利,按照市場規律本應退出市場,卻由于銀行或政府的“輸血”得以“僵而不死”。其最突出的特點是企業形式還存在,卻不能產生效益。

僵尸企業為了維持形式上的存在,會不斷地向政府或金融機構尋求支持,由此形成惡性循環。僵尸企業就像銹掉的齒輪,無法順暢地轉動,一旦企業的齒輪被卡住,宏觀經濟的齒輪也終將停止轉動。具體來說,僵尸企業的存續會產生以下系列危害:阻礙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導致資源浪費;為不被淘汰而進行不正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長期金融借貸,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破壞市場規律,加劇產能過剩;損害職工及債權人利益,可能引發行業鏈式崩塌,影響社會穩定等等。

二、公司清算僵尸企業的經濟學分析

(一)我國處置僵尸企業的主要方式

因為僵尸企業拖累了經濟發展,國家開始全面處理僵尸企業,提出“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依法處置的原則,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通過兼并重組、債務重組乃至破產清算,積極穩妥推動‘僵尸企業退出”的總體思路。據此,我國當前處置僵尸企業的策略和措施主要有:①力圖一次性解決,同時創造最大效益的并購重組策略;②由具有較強經營能力、能承擔相應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從而挽救僵尸企業的托管經營方式;③政府幫助特定企業重新煥發活力的扶持發展方案;④適用資不抵債企業的破產退出措施。

(二)選擇公司清算方式的法經濟學分析

1.公司清算的成本收益分析

目前我國主要采用的處置措施包括并購重組、托管經營、扶持發展和破產退出。很少有人提出以公司清算方式清退僵尸企業,而實際上公司清算是處理僵尸企業的有效方式。

效益最大化是經濟分析法學的核心思想,成本效益分析是經濟分析的基本范式。經濟分析法學認為,所有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歸根結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效益為目的。這里的資源并不僅僅限于金錢,而且還包括人們有用的一切價值,是人們用以追求效益的成本。人類從事的任何社會活動都必須遵循經濟性原則,即力求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得到資源的最佳配置,清理僵尸企業同樣如此。成本收益的分析可以解釋為什么公司清算是處理僵尸企業的有效策略。

在一般的公司清算中,其成本的產生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1)清算以解散為前提,解散公司存在談判成本、行政成本與司法成本。區別不同解散形式有不同的成本支出,自愿解散不需要公權司法的介入,無論是經濟成本、司法成本還是時間成本,都很低;而行政解散成本在于行政機關介入,裁判解散則在于股東、債權人申請司法介入,相較而言,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處罰方式解散公司的方式從時間、支出、效率等看要比司法裁判解散更低。

(2)清算程序產生清算的費用和成本,訴訟、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費用支出。在公司解散之后進入清算程序,將不可避免的產生清算的費用和成本,并在處理公司已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時候不可避免的發生訴訟、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費用支出。

(3)企業解散后工人失業會帶來社會成本,無法利用資源創造收益,產生另類成本,資產變價造成損失。企業解散后員工失去就業崗位,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產生較昂貴的社會成本。但在僵尸企業的解散中恰好相反,公司的解散不是損失,反而屬于收益。

在收益上,公司清算的直接收益在于清算人通過追收債權,收取未繳出資,換價處分財產,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實現債權人及股東權益。由于清算在資不抵債前開始,該收益得以最大化。相比于運用公司解散清退僵尸企業帶來的收益,其成本顯然不大,是一種低成本、高收益的措施。

2.公司清算方式與其他方式的優劣分析

政府出于穩定經濟、社會的考慮,強調要堅持“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然而并購重組雖然能有效減少企業淘汰和資源浪費,緩解社會影響,但成本要求也較高,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市場自由匹配的交易費用高昂,僅適用有優質資產的僵尸企業;公司在并購重組后,由于產級過多,易造成管理鏈條過長、決策效率降低,存在拖累原并購企業的風險;很難與“去產能”要求相符。托管經營和扶持發展都只能是針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而且風險和成本都較高,收益反而十分有限。

僵尸企業在市場中非正常存活的時間越長,就會與更多市場主體發生法律關系,背負的債務壓力就越高,產生的影響也更惡劣。符合市場規律的方法是讓其依法退出。因此,除了少部分“大而不能倒”的企業,其他僵尸企業理應被淘汰終結。法律上的路徑就是公司清算和破產退出。

目前僵尸企業退出市場主要有四種情形:①直接申請注銷;②被吊銷營業執照;③選擇“跑路”逃廢債務;④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除了違法的“跑路”,無論注銷還是吊銷都是解散的具體方式,都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消滅公司法人資格,屬于公司清算的范疇;相較之下選擇破產退出只占少數,據最高院統計,全國每年經工商部門注銷的企業超300萬家,而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破產案僅幾千。

與破產相比,公司清算有著明顯優勢。①破產只適用于企業資不抵債之時,而很多僵尸企業并沒有到這一地步,且主導權掌握在企業股東手里;②破產的企業財產無法償還所有債務,必然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在企業無盈利能力但資產仍足以清償債務時進行公司清算更能維護各方利益;③破產制度是司法完全介入的市場退出制度,程序較為嚴苛冗長,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通常都要一兩年時間,周期漫長;④企業主既怕破產丟面子,又擔心企業經營中存在的不規范或違法問題暴露并被追究責任,公司清算的司法干預少,相對容易被認可和接受。

經分析,公司清算是一個比破產更有效的企業退出路徑。因此,如果其他措施無法改變企業現狀,那么就應該讓企業及時解散,利用公司清算制度清理其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公司。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和優劣分析,可以看到僵尸企業公司清算能促使整體社會經濟的運行擺脫不正常軌道,滿足卡爾多-??怂寡a償理論,實現收益大于成本。公司清算方式雖然不是最優,但對無法救活的僵尸企業而言是最好的處置方式。

三、公司清算制度的具體適用

適用公司清算制度清退僵尸企業,首先要解散公司。具體的方式包括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和裁判解散。前文提到,僵尸企業的治理需要以行政為主,公司清算方式同樣離不開行政的力量。而僵尸企業本就有長期滯留市場的屬性,自愿解散的可能不高,因此可通過對轉盈無望的企業斷絕資金供給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經營,從而合理引導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則更需要政府出臺對特定企業強制出清的規則,使其依法解散。裁判解散則是適用司法解決問題,設立專門審判庭的方式可以提高效率。

在實現解散僵尸企業之后,就要通過公司清算程序消滅僵尸企業的法人資格,將其淘汰出市場。

1.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是普通清算中的一類,指公司解散事由發生后,自行組成清算組開始的清算。自行清算完全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由公司主導,公權力不予介入。企業在經過清算后,正式走完自己的法人生涯,了結一切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對市場產生影響。但在僵尸企業中,經常存在不愿意清算的情形,因此需要公權力在必要時介入。

2.強制清算

強制清算指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障礙時,基于權利人的申請,由法院介入進行的清算?!豆痉ā返?83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賦予了債權人和股東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力。

強制清算本質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賦予股東提請強制清算權利,則是預防控制股東拒絕清算。強制清算制度為僵尸企業因行政解散或者裁判解散事由而進行的清算提供了法律保障,債權人和股東可以在公司逾期或者阻礙清算時,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此外,強制清算6個月的清算時限,也能提高僵尸企業清算的效率。

3.債務清償協定與破產清算

僵尸企業中不乏資不抵債的情形,而在法律上,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之間的根本區別即是企業是否資不抵債?!豆痉ā返?87條規定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普通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由于破產清算和普通的公司清算分屬《破產法》和《公司法》調整,因此當企業滿足資不抵債的條件時,就要適用破產清算程序。

不過強制清算向破產清算轉化存在例外?!豆痉ㄋ痉ń忉專ǘ吩趶娭魄逅阒幸肓藗鶆涨鍍攨f定機制,即在強制清算中,清算組在發現清算公司資不抵債時,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的方案。如果該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經人民法院裁定許可后,可不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債務清償協定制度設置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清算效率,避免盲目進入費時費力的破產程序。

四、完善清算制度以進一步清理僵尸企業

1.完善強制清算制度

強制清算作為彌補自行清算的制度,對保護債權人,確保清算義務的履行有著重要意義,但其存有一大缺陷。

強制清算的啟動人限于債權人和股東,是一種申請啟動的模式,沒有賦予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權力,這不僅不利于全體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影響到了強制清算功能發揮。從僵尸企業的角度上講,對其進行公司清算的最主要目的是將其清理出市場,而由于僵尸企業長時間的停產等原因,債權人可能不夠關注,此時即便將其行政解散,卻無法使其進入清算程序。因此有必要借鑒外國的特別清算制度,賦予法院和相關部門介入并提起清算申請的權力。

2.確立清算報告規則,規定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

在僵尸企業中,有很多企業已被吊銷或者已注銷登記,卻沒有進行清算。在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中尤為普遍,一旦債權人疏忽,沒有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則該公司就將長期在市場中滯留,占用社會資源,對其它企業造成不公的同時,產生惡劣的經濟和社會影響,抑制社會守法的積極性。因此,可以建立清算報告規則,要求被行政解散和自愿解散的企業在一定時限內提交清算報告,由工商部門負責。這將有助于樹立清算制度的權威性,對當前大量僵尸企業的退出也能起督促作用。

3.規定自行清算的期限

目前法律只規定了強制清算的期限,但對自行清算的期限沒有進行限制,這顯然不合理。自行清算是公司自治的范疇,但不代表著完全自由不受約束,期限可以比強制清算的要求寬松,但不能沒有限制。

五、結語

公司清算是治理僵尸企業的多種舉措之一,更是將之清退出市場的最佳路徑,是最具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治理方案。但僵尸企業清退將會產生的諸如職工失業等社會問題,無法僅靠法律解決,還需要政府更多的配套措施。

參考文獻:

[1]李志君.《證券市場政府監管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鞏勇.《民事訴訟中起訴與調解成本的經濟分析》.《法律適用》,2004年第12期.

[3]徐彥冰.《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4]劉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5]劉興國.《對僵尸企業國內外有哪些處置辦法》.上海證券報,2016年1月1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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