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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俄羅斯法中專有權對信息產品的保護

2016-11-30 10:52張建財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信息

摘 要:本文借助俄羅斯法中專有權的特性對如何解決信息保護這一世界難題作出試探性的介紹,并著重探討了信息與信息產品在專有權保護的不同地位,從而得出專有權保護的客體只能是信息產品,而不是信息本身的結論。

關鍵詞:專有權;信息;信息產品

一、專有權對信息保護的必要性和不適應性

1.專有權對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進步導致智力活動成果的社會意義急遽增長以及對它有關的信息有爆炸式的需求,也促使把信息積極引入經濟商品貿易中,從而形成獨特的信息市場。在勞動分工進一步深化的過程中,信息突顯地成為專有權內容的一個獨立階段。這就具備了下一個階段有關智力產品的權利體系發展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了解信息和使用信息都是兩個階段,但起初是沒有區分的。了解信息可以認為是使用信息,但實質上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正如提到使用信息,這一行為是有關智力產品的實際使用,而信息被內化于物質載體中。智力產品的使用具有手工藝秘密的形式,也與有體物的使用有許多共同之處。隨著勞動分工精細化的發展,了解信息開始獨立于使用信息,并分離成一個特殊的初級階段。經查明,信息聯系被定性為一個特殊時期,從傳統意義上講,這和使用信息的分離是緊密相關的。在現實中,禁止使用信息可以有恢復措施,而對信息的認識不可能被強制地從記憶中消除。因此,信息聯系法律機制不同于手工藝秘密機制, 更不用說傳統的專用權,首先它們體現在使用這一概念排斥性中。通過和傳統的專有權比較,信息聯系法律機制的特殊之處在于它們客體方面有不同的特征和本質。一方面從廣泛意義上來講,該作品為創造活動成果本身;另一方面是有關它的信息。使用作品信息包含了作品本身以及了解該信息。傳統的著作權和專利權不怎么限制自由地處分信息,也沒有規定有關信息的權利。相反,它們能夠自由地處分信息,甚至有時它們對此作出了直接規定。例如,著作權直接規定,思想不受法律保護,專有權僅僅是在思想表達的形式方面生效等??傊?,信息就其本身而言是不被專有權保護的。更準確地說,使用信息不同于了解信息的是,后者包含前者。后來隨著使用信息的進步,特別是在市場上,被人們眾所周知的信息要被置于監督之下,但制定有關處于使用信息之外的了解信息的法律法規是極其困難的,在實踐中多半是不可能的。通常,使用信息可能會走回頭路,并不排除它回歸到原始狀態,并且經常會實現逆轉。而了解信息是不可能逆轉的。這就意味著,了解信息比使用信息更加獨立于信息的物質載體。

在信息中不存在絕對的權利,因此,其權限的范圍也有了變化?,F實與處分機制的不同之處體現在傳播信息中,包括在特定的主體或者在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傳播獨立于物質體現的信息。傳播即公開信息就其本身而言是不被專有權保護的。信息的處分含有其它內容,但這不是處分權,也不是合同,而是客體事實行為的實施,也就是由具體的一個或幾個人享有信息或者在特定的人之間傳播,這些公開信息的享有者沒有專門的權利。特定的人對信息的處分導致了不特定人在實際中享有這些信息。但對于商品交易信息,對于處分它們壟斷是必要的。在當今浩如煙海的信息中尋找和挑選自己需要的信息是極其復雜的,這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專門的知識。如果需求者在尋找方面沒有障礙,那么他也不會委托第三方來操作這項工作,但是如果他經常沒有其它方法,那么就不得不簽訂有關享有公開信息的合同,最常見的是找專門的信息收集機構。債務關系的出現是基于令人滿意的獲取信息服務之上的,如企業信息活動需要技能特別熟練的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或個人。

2.信息本身作為專有權保護客體的不適應性

享有公開的信息的是基于在自己的人身范圍內的絕對的人身權以及每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活動成果。它類似于使用手工藝秘密的壟斷權。對信息適當的獲取弱化了壟斷權,專有權不可能建立在絕對壟斷權之上。當信息秘密成為它們的客體時,信息關系的變化就出現了。在這種情況下,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有獲取已公開數據的權利。這里的絕對人身權主要是指在自己的人身范圍內的處分權利。不得不指出,這樣的處分在信息公開的情況下,沒有通過簽訂專門合同的享有權利的特定的人在實際中使用是不會被禁止的。

掌握信息的組織,最好是適當的掌握,這是某些組織或個人努力的結果。因此,這種信息上的絕對權是存在的,但不是一般的權利,而是客體之間的鄰接權。盡管事實上力求是智力活動成果,但傳播這樣的成果只能是間接的,因為它有較弱的效力??傊?,傳統客體上的絕對權不是這樣的。僅僅可以斷定準絕對權和絕對權(基于人身權)的存在,它的概念已經開始變化,并在手工藝秘密的基礎上融合發展。這樣的專有權是和責任一起發生效力的,主要是針對創造或搜集的參與人,這完全體現在經濟貿易中智力產品的所有者身上?;趥鶛嘀系娜松頇?,最后全部體現在執行同一功能的狀態中,這就是之前的專有權。因此,它們構成了專有權新的變種,豐富了這個概念,但是同時把它們置于共性中,這些共性產生于上位概念。這就是專有權法律制度發展的下一個階段。

二、專有權對信息保護的客體—信息產品

請求信息公開的權利本身是不存在的,這不僅是絕對的,而且是排他的。但是這不意味著,同一信息本身權利可以在需求者之間加工、傳播??傊?,不能也不可能把它稱作信息產品。信息產品不同于簡單的信息本身。對第三人來說,特別是具體的有專門需求的第三人,信息不總是容易獲取的??傊?,應該把信息本身與信息產品相區別。信息產品對于需求者是已有的信息,這些信息往往是具體的,并且已經在具體的需求者之間傳播的信息毫無疑問地是屬于信息產品。債務的轉讓總是可以使信息產品獨立化。

在一定的條件下,信息具有民事權利客體的特質。其中,這源于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495條、第498條、第732條、第804條、第840條等規定。這些法條規定了專門提供一些信息的合同一方的義務,盡管它們是公開的。這些特征可能以這種形式方便取得信息為前提,盡管原則上可以從其它公開的途徑獲取它。換句話說,根據現行法律,獲取信息的秘密變成了信息產品,這導致它成了專有權的客體,作為市場的商品,它是客體組成的必要條件。實際上,這個原則得到了最廣泛的應用,其中包括簽訂了有關專門傳播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的合同。

信息產品像信息一樣是無形的,應該把它與信息載體相區別。后者完全是具有物質特征的另一種客體,因為在空間上對它有所限制。同樣信息產品可能有大量的各種物質載體,每一個物質載體構成了個別所有權的客體,具體物品的毀滅不必然導致信息產品的滅失。信息產品完全是另一種權利和內容的客體??傊?,像不同物質載體上的所有權一樣,信息產品上的權利和它物質載體上的所有權也是屬于不同的主體。

這些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掩飾了目前信息載體可能不是物質的形式,而是其它的(比如,電子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區分信息和它的載體,盡管后者不曾是所有權的客體。在信息產品權利方面有需求,或者它是市場交易的客體,這直接證實了信息是民法(俄羅斯民法典第128條)的客體之一,即使這個術語不是適當的表達。對公開信息的權利的需求不是以必須對客體本身壟斷為條件的,而是以獲得信息秘密、以便于保障為了具體的需求而獲得最佳的信息為條件的。

傳播信息產品的專有權已經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被規定,這僅僅是個別情況。對于臨時雇傭關系,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727條規定了,合同雙方可以獲取自己具體需要的有關新的技術知識的信息,這種信息不會被法律保護。這不僅僅由商業秘密組成,對于它來說,一般會要求遵守保密的義務,在沒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告知第三人該信息。這個規則沒有任何依據,僅限于個別情況。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第三部分中得出一個總的原則,它被規定在適用于個別具體關系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

三、專有權對信息保護的方式

機密的信息權是根據手工藝秘密的模式構建起來的,它可能沒有大量的理論知識,但是有實用的內容,它追求的目標可能不僅僅是預先防止第三人熟知該信息。準確地說,在沒有形成一個廣泛統一認識的情況下,應當區分信息秘密和它相關的服務(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39條規定了有關服務和商業秘密的信息)。當雇主要求勞動者遵守秘密義務時,勞動立法的隱性根據是信息服務的標準,勞動合同及服務關系也是以此為基礎的。對于商業信息機密,它的內容是基礎,現行的或者潛在的商業目標是為了避免被第三人所周知。信息產品的獲得者使用它可能僅僅是為了了解,而不是為了傳播給第三人。獲得信息的人不能處置它,他有義務保守秘密,無權告知第三人已傳播給他的信息。

但是第三人不能竊取該機密,不能以獲得未經批準卻傳播給其他人信息的目的而實施行為,這與有關手工藝保密的規定非常相似。只能以合法的方式獲得信息,這個原則非常重要。獲取信息機密是保密條款的基礎,而保守獲取的秘密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各方傳播的權利不僅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有效,而且它們捍衛了來自第三人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建立在準物權的基礎上,也是消弱了的專有權,甚至與有關保護手工藝秘密的防止惡意競爭的原則相似。因此,可以判定專有權的存在依賴于獲取的渠道,但是對于第三人不限于合同約定的范疇。它完全合法地被認為是準物權,但物權和專有權在信息傳播中是不同的。物權是無限的,專有權是有限的。它們的共同點是都對第三人有效,這些第三人是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信息占有者,但是這種消弱了的專有權有自己的特點。獲取信息者占有和傳播給第三人的所有信息,應當是根據傳播的行為,甚至是他們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只有信息產品傳播的事實是證明的對象,這個舉證責任由傳播者來承擔。如果這個事實不能被證明,信息應當被認為是來源于公眾領域,這將完全導致第三人自由地、沒有任何限制地享有信息。準確地講,在此范疇內是由傳播者承擔著提供第三人獲取信息未經批準的證明責任,而不是通過其他途徑。

歸根到底,在人身方面和自己活動成果的絕對權整體上或部分地以客體上的專有權為基礎,這個專有權是形成債權關系而享有其他所有權利的根據。在整個財產權中專有權通常是被認為第一個環節,它不依賴于財產的特質,它處于不少于其它權利的狀態,最后一環節與之前發生的要保持足夠的聯系,并以它為依據。當提及無形的智力活動成果時,這樣的人身權就具有了特別的意義。

以內含信息的數據庫的法律制度是個別情況下這種制度的變體。該信息有基本的實際價值,并通過網絡傳播,網絡在一定意義上是作為信息的標志而出現的。對于數據庫,隨著技術發展的分工,嚴密的法律體系也充分地覆蓋了信息關系的各個方面,同時該體系適用于傳統的專有權的范圍,它類似于手工業秘密的權利類型。目前,數據庫是信息的來源,這些來源有非常大的實踐意義,也是提供信息的基本方法。1992年9月23日俄羅斯聯邦通過的《關于電子計算機和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程序》的法律規定:數據庫屬于著作權的客體,進一步講,數據庫的法律制度不是公開的。其中需要強調的是,作品和數據庫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作品是著作權的客體,而沒有延伸到數據庫方面,它屬于數據總稱的內容。比如,在有關僅僅由自然人享有的著作權和姓名權的規定中,對匯編作品擴散的必要性成為了標志。而在數據庫中(區別匯編作品)由法人享有名稱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數據庫中可以規定專有權,但這不是其他的著作權。數據庫的概念在有關專有權使用和傳播的規定是有一定的意義,但是如果這些信息的取得來自于對數據庫的保護,那么有關數據庫的保護規定總體上應當擴展到以此為基礎的信息上,并且不依賴于那些為公眾所周知的信息。這意味著對有關來自于其它數據庫制度的信息有了法律規定,而不包括作為它一部分的數據通知。因此,目前規定了保護信息的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特殊的專有權出現了。與不久前出現的公共需求相比,非常有必要構建明確的法律保障制度??傊?,原則上專有權不禁止了解信息,除了在法律專門保護其機密的情況下,自由了解、認識信息的原則貫穿于始終。

四、信息保護對專有權發展的影響

目前,專有權一共有三種構造:具有絕對性質的傳統專有權、準專有權、建立在弱化了的專有權和債權關系相結合的權利。最后一個構造不能取代之前出現的,而對于重新出現和積極發展的無形的知識產權的范圍是補充法律漏洞的必要存在。有關專有權第一構造的法律制定規則足夠廣泛,特別是第二構造即手工藝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僅僅是有計劃,但是要完成,需要在實踐中堅持下去。

實際上第三構造至始至終都面臨著過寬的規定。其中在民法典編撰中,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否則將被其它的編纂所革新這將完全導致已經變的有強烈需求的消失。以信息著稱的當今社會發展最顯著的本質特征沒有保護關系。沒有它俄羅斯民法典不可能作為最后一部文件而生效,即使用現代化的思路來補救,它也處于過時的狀態。在這個民法典編纂的時代,與現代相適應的所有需求不可能是真正的,包括對以具有智力活動成果為對象的商品信息關系本身的規定。

在俄羅斯民法典的第五部分中,基于信息關系的有關專有權的法律規定是不存在這種持保守立場的表達。而且有關手工藝秘密的法律規定的狀態沒有足夠的公開和原則,對此,我們感同身受,因此寄希望于我國民法典在出臺后能把信息保護這一難題順利解決。

五、結語

通過對俄羅斯法中專有權對信息產權保護的介紹與探討,本文得出了專有權保護的客體是信息產品的結論,同時也說明了信息產權納入到專有權中對專有權的概念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參考文獻:

[1]А.П.Сергеев:“ Право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М.,2005.

[2]“Правоведение”,2006.

作者簡介:

張建財(1990.08~),性別:男,籍貫:山西,民族:漢,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學生,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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