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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演示與實際不符不能認定為欺詐

2016-12-01 20:52馮朝昱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6期
關鍵詞:保險合同欺詐

馮朝昱

摘 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無故不得隨意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利益演示僅作投保參考、不作未來預期,保險利益應以保險條款為準,不能以利益演示與實際投保收益不一致為由要求撤銷保險合同。

關鍵詞:保險合同;利益演示;欺詐

【案例索引】

一審: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2014)北黃民初字第0120號

二審: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民終字第0617號

【基本案情】

原告王震琴訴稱:2011年6月23日,其購買民生保險公司民生長裕兩全保險,最近其發現該產品說明書中的利益演示為20年,而其保單的繳費期限為10年,民生保險公司用繳費期間20年的利益演示來介紹該產品的收益,但實際操作中又做了繳費期間為10年的保險產品,是明顯欺詐行為,要求撤銷保險合同,民生保險公司全額退還三年的保險費18520.8元。

被告民生保險公司辯稱:(1)其與王震琴遵循自愿公平原則訂立保險合同,不存在欺詐情形;(2)因王震琴未按時交付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中止,其已向王震琴寄送了保險合同效力中止通知書,王震琴要求返還保險費18520.8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王震琴為曹鵬向民生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約定投保事項為:(1)民生長裕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金額36000元、保險期間終身、交費年期10年、標準保險費5982.48元;(2)民生附加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3)民生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4)民生康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合計6173.6元;雙方對交費方式、紅利領取方式均作出了約定。王震琴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但認為投保單末尾處風險提示欄“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這句話不是其本人所寫,而是民生保險公司事后添加的。

同日,民生保險公司向王震琴出示了民生長裕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說明書,載明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以下關于《民生長裕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的說明,是民生保險公司為提供更加直觀的理解產品和保險條款之用,具體權益依保險合同確定;產品說明書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主要投資策略、紅利及紅利分配、猶豫期作了詳細說明;在產品說明書的投保舉例中,以張先生為例,保額10萬元,交費期間20年,年交保費9134元,并說明該利益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等。產品說明書末尾處的黑框內,以黑體字打印了“本人已認真閱讀《民生長裕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和產品說明書”,王震琴在下方簽字確認。2011年6月27日,民生保險公司簽發了正式的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費專用收據等,保險單中的險種名稱、保險期間、交費年期、保險金額、保險費等的內容均與投保單的內容一致。

民生保險公司還對王震琴進行了電話回訪,在電話回訪錄音中,民生保險公司詢問王震琴:是否在購買保險時對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投保單以及投保時的各項資料都是閱讀理解并且也簽過字的;是否對保險內容了解;并告知購買的是一款分紅型的產品,確認材料上的利益也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設,分紅金額取決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是不確定的,購買的是一款長期的保險,需要每年交費,交費10年等內容,王震琴在電話中以“嗯”表示回答。

2014年1月7日,民生保險公司通知王震琴,由于保險費逾期未交付的原因,保險合同的效力于2013年8月25日起中止等。

【裁判結果】

無錫市北塘區法院審理后作出(2014)北商初字第0120號判決:

駁回王震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王震琴負擔。

宣判后,原告王震琴提出上訴,理由為:(1)在王震琴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一是在產品說明書中,以交費期間20年的保險,向其作交費期間10年的保險的利益演示;二是未按相關規定,在投保單中以足夠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前三年度退保金額;三是在其簽名確認的投保單中補填“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等手寫字樣,存在欺詐行為。(2)基于保險公司前述欺詐行為,其有權撤銷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險費。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震琴不存在受保險公司欺詐的情況。遂作出(2014)錫商終字第061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民生保險公司和王震琴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民生保險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理由:(1)產品說明書中雖然以張先生為例,以20年的產品收益作為演示,但產品說明書中寫明張先生交費期間20年,年交保費9134元,同時載明“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以下……說明,是保險公司為提供您更加直觀的理解產品和保險條款之用,您的具體權益依保險合同確定”,并說明該利益演示基于保險公司的精算假設,不代表保險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以及產品演示資料僅供客戶參考,各項保險利益以條款內容為準等;同時王震琴年交保費僅為6173.6元,與演示中的保費9134元有明顯區別;(2)在王震琴的保險合同、投保單中均列明其所購買的保險的交費年期為10年以及保險期間、標準保險費等,民生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中也告知交費年期為10年,并對保險險種、保險責任、交費時間等事項作了詢問,王震琴以“嗯”作答,可認定王震琴對保險內容有全面準確的了解,不存在受保險公司欺詐的情況;(3)王震琴在產品說明書尾部黑框內黑體字“本人已認真閱讀《民生長裕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和產品說明書”的下方簽名確認,其認為風險提示欄中的內容系民生保險公司事后補寫,但未能提供相應依據。綜上,民生保險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此外,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現金價值表中記載了王震琴保單在每一年度末的現金價值,不存在違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問題,故王震琴的訴訟請求及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一、二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注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于以下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閱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雖然民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進行利益演示時,以張先生20年的產品作為演示,但演示產品的年交保費與王震琴每年需交的保費有較大差異,民生保險公司也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示利益演示僅作投保參考、不作未來預期,保險利益以保險條款為準,同時在保險合同現金價值表中記載了王震琴的保單在每一年度末的現金價值,電話回訪時也詢問王震琴是否已閱讀投保資料、了解保險內容和知曉分紅金額是不確定的等事項,因此,不能認為民生保險公司在與王震琴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王震琴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其與民生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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