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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該如何認定?

2016-12-03 20:28丁祎
人間 2016年30期
關鍵詞:認定主體資格

摘要:李克強總理在公開場合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最早是在2014年9月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當時他提出,要在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眾創業”“草根創業”的新浪潮,形成“萬眾創新”“人人創新”的新勢態。公司又是承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重要載體,設立中的法律風險不可忽視,結合本案中周某的被告地位。律師建議:設立公司過程中,盡量明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開展籌備工作。如非得以自身名義的開展籌備的,那么在公司成立后第一時間與合同相對方變更合同的主體,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筆者通過結合具體案例闡述了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該如何認定相關問題。

關鍵詞:公司;主體資格;認定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64X(2016)10-0 093 -01

案例:周某系上海A公司的股東,林某系溫州B公司的股東。2013年9月,由林某在一份《廠房租賃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落款處簽字,周某在乙方法定代表人落款處簽字,而雙方均未載明甲乙雙方具體公司名稱,約定由乙方承租甲方廠房一幢及配套設施。

《廠房租賃合同》簽訂后次日,林某收到租賃押金5萬元,裝修押金8萬元,第一年租金40萬元,合計54萬元。

2014年1月,由上海A公司單獨出資成立溫州C公司,涉案的房屋由溫州C公司使用。

2014年7月,溫州C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夏某變更為周某。

2016年4月,因林某未收到涉案房屋的租金,溫州B公司以涉案廠房所有人名義向法院起訴周某,要求判令解除《廠房租賃合同》、騰空涉案廠房并由周某支付未付租金及相應違約金、承擔訴訟費用。

周某到庭抗辯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并提供溫州C公司出具的“證明”、上海A公司支付租金的憑證等證據,其中溫州C公司自認系《廠房租賃合同》的相對方而周某僅系職務行為。溫州B公司后又追加上海A公司、溫州C公司為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責任。上海A公司到庭后,指證周某為《廠房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并非上海A公司的職務行為,溫州C公司則拒不到庭。

爭議:本案中,案件其他事實訴訟各方參與人均無異議,但對《廠房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存在嚴重分歧也即周某、上海A公司、溫州C公司誰該為原告訴求買單承擔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系《廠房租賃合同》的相對方。其理由即周某在《廠房租賃合同》落款處的簽字;周某簽訂合同后,4個月左右溫州C公司才成立,溫州c公司為合同相對方不符合常理,所以認可溫州C公司系因周某的轉租才成為廠房的實際使用人。而上海A公司與溫州C公司財產混同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系職務行為,代表上海A公司到溫州籌備C公司,包括租賃廠房、裝修購置辦公設備等。不論是代表上海A公司的職務行為,還是代表籌備中的溫州C公司均不應由其個人承擔法律后果。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辨析如下。

(一)作為《廠房租賃合同》的具體簽字自然人,林某是否明知周某非《廠房租賃合同》的相對方?筆者認為,林某是明知的。

其一,《廠房租賃合同》抬頭“甲方(出租方)法人代表:”、“乙方(承租方)法人代表:”兩處均空白,未載明甲方具體為誰?法人還是自然人?也未載明乙方具體為誰?法人還是自然人?

其二,《廠房租賃合同》落款處“甲方單位(蓋章)法人代表:”林某簽字、“乙方單位(蓋章)法人代表:”周某簽字。其他各處均未明確甲方或乙方具體為誰,概以甲方或乙方代指。

其三,《廠房租賃合同》實際產權人系溫州B公司,并非林某,林某如前披露的僅系溫州B公司的股東。

其四,而林某在《廠房租賃合同》落款處“甲方單位(蓋章)法人代表:”處簽字,即作為溫州B公司代表簽字,應知曉周某亦公司代表在“乙方單位(蓋章)法人代表:”處簽字。

其五,上海A公司支付租金,林某接受并無提出異議,而實際上是溫州C公司在承租使用,溫州B公司、林某也從未異議。

其六,庭審中溫州C公司出具證明,自認系《廠房租賃合同》的相對方。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明確的是林某事先知曉周某與其一樣均系公司代表,涉案廠房的實際承租人系溫州C公司,并非周某。上海A公司的抗辯周某是個人行為不能成立。

(二)那么周某到底是代表誰?如溫州C公司所證明的,代表溫州C公司?還是代表上海A公司呢?既然周某系職務行為,應該由誰承擔責任?溫州C公司承擔責任還是上海A公司承擔責任呢?應該是溫州C公司承擔責任而不是上海A公司。通過上述第一點的分析,筆者繼續分析如下:

其一,上海A公司因設立溫州C公司的需要,授權股東周某與同樣作為溫州B公司代表的林某簽訂《廠房租賃合同》;

其二,溫州C公司成立后承認《廠房租賃合同》,并實際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

其三,溫州B公司承認《廠房租賃合同》由周某轉租給溫州C公司,不承認周某系因設立公司的需要而簽訂合同;但在《廠房租賃合同》亦約定轉租給關聯公司的,轉租的公司就取得承租方的資格,并繼受權利義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幎?,應該是溫州C公司承擔責任而不是上海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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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丁祎,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2013級在職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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