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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實質化改革背景下基層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思考

2016-12-05 20:32廖殿雄李聰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6年11期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非法證據

廖殿雄+李聰

內容摘要:庭審實質化改革必然會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原有的辦案模式帶來巨大沖擊,基層公訴人作為一審庭審的重要角色,在庭審實質化改革中也面臨著巨大挑戰。要促使庭審實質化與庭審效率在矛盾中達致平衡,應從轉變舉證模式、庭前審查、程序分流、績效考核等方面進行改革完善,進一步提升基層檢察機關公訴職能。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 庭審實質化 公訴 非法證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改革在全國各地展開探索。公訴機關基于控訴角色,在庭審中承擔著還原犯罪事實、出示定罪量刑證據、辨明爭議疑點、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能,而庭審實質化改革必然會對公訴機關原有的辦案模式帶來巨大沖擊。如何應對這一挑戰,本文將立足基層檢察機關進行探討。

一、庭審實質化改革概述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要求提起公訴時檢察院要移送全案案卷,其后為防止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以及由此產生的“先判后審”,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為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主要證據復印件,但實行效果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法官仍然可以先審理后閱卷再判決,2012年《刑事訴訟法》再次恢復了全案移送制度。案卷移送制度反復修改的目的是為了阻斷偵查卷宗對判決的決定性影響,通過直觀庭審效果達到對犯罪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從而形成法官的內心確信并成為裁判的依據。但是,實踐中法官仍然是對偵查案卷天然的推定相信,并很大程度依賴于被告人筆錄的有罪供述。法庭調查階段,法官通過事前閱卷對案件事實證據已了如指掌,主要針對爭議事實進行補充核實訊問。公訴人宣讀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筆錄摘要后,受庭審時間所限,被告人不可能對證據進行仔細查閱和發表質證意見,無辯護人的被告人只能重復針對犯罪事實發表意見。部分被告人庭審中提出系遭受輕微暴力作出有罪供述,因無案卷內容予以印證,僅有其個人言詞,法官通常持不采納態度,更不會啟動司法審查。

這種“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裁判方式不僅造成現代刑事證據規制難以建立和實施,而且導致一審法院開庭審理過程流于形式,諸多為規范法庭審判而建立的訴訟原則和程序規則形同虛設。[1]在“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作用下,偵查程序通過案卷筆錄對法庭審判產生決定影響,成為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法庭審判在一定程度上變成對偵查結論的審查和確認過程,而失去了獨立自主的審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2]庭審實質化改革正是要改變這種庭審形式化的現狀,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法院提出了相關具體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繁簡分流制度,推廣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擴大適用法律援助制度,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推進一審庭審實質化,以及規范庭審預備程序、貫徹集中審理原則、強化案件審判責任、探索禁止程序回流制度等等。[3]

二、庭審實質化改革背景下基層公訴面臨的形勢

作為對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的控方,基層公訴人是一審庭審的重要角色,其在庭審實質化改革中面臨如下問題:

第一,案件定罪量刑的脈絡由公訴人通過訊問與舉證展開,公訴人的出庭能力將促進或制約庭審效果。為使法官在庭審中獲得全面、準確的案件信息,形成內心確認和裁判依據,公訴人將改變原有的種類式列舉證據及摘要的舉證方式,對書面證據進行全面清晰且詳略有當的展示。公訴人對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抽絲撥繭的展開訊問,客觀、全面的展示證據,將直接影響法官對案卷審閱的依賴程度,而重點不分明的訊問內容,全方位無死角的證據展示又嚴重制約庭審效率,因此,邏輯分明的訊問提綱,定罪量刑證據,尤其對爭議證據、罪重、罪輕證據關聯性的把握,將對公訴人對事實和證據的梳理能力提出挑戰,亦會影響庭審高效有序進行。

第二,證人、鑒定人出庭難,出庭證言不穩定,將加大庭審結果的不確定性和起訴風險。實踐中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寥寥無幾,法官已慣于優先相信案卷筆錄中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很少提出質疑,即使出現部分矛盾,亦能通過其他細節的印證予以認定。在這種模式下,除證人證言出現直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的矛盾外,公訴人無需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實。而落實鑒定人、證人出庭作證,重要證人在偵查階段是否系自主作出的真實證言,鑒定人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可能將直接影響定罪量刑,審查起訴階段進行實質性審查實屬必要。

第三,對非法證據的慣性忽視,將使公訴人在庭審中陷入審查不力或者證據被排除無法定罪的被動局面。非法證據的排除,將對相關證據的偵審連接產生極大影響,是庭審實質化的重要組成部分。[4]公訴人對涉嫌非法獲取的證據負有主動審查的責任,在法院對排除非法證據的觀念轉變、力度加大的形勢下,公訴人重視涉嫌非法獲取的證據的核實,方能保證在庭審中占據主動地位,防止錯訴。

第四,法律援助的擴大適用,辯護地位的提升,公訴人在庭審中的強勢地位將受沖擊。庭審實質化的前提是控辯雙方的訴訟對抗及其在庭審中有效展開,因此,庭審實質化需要有效辯護予以支持。[5]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擴大適用,庭審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將更加鮮明。由此要求公訴人在程序的依法開展、在案證據的分析和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更加嚴謹,庭前準備亦需更加充分。

第五,案多人少的矛盾將因庭前準備工作量的增加和庭審效率的下降更加突出。庭審實質化最終目的是被告人得到充分的、公正的審判,但從保障被告人權益而言,案多人少會加劇案件“排隊”現象,案件的積壓又將直接導致被告人被羈押的期限被無端延長。提高審查起訴效率不可忽視,應對案件審查起訴工作進行更為科學化配置,案件的繁簡分流制度等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三、庭審實質化的基層公訴工作思考

公訴人在庭審調查階段指控犯罪事實、出示證據,在法律辯論階段提出公訴意見,庭審環節的公訴質量以及與辯護方的良性對抗,系法官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把握的依據,并促使庭審實質化與庭審效率在矛盾中達致平衡。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展開:

第一,轉變只出示無爭議有罪證據的舉證模式。一直以來,基于控訴方的法律地位、指控犯罪的有效性以及對庭審效率的追求等綜合因素,公訴人在舉證質證階段出示的證據,主要以明確指證被告人構成犯罪為目的,對證據中存有的矛盾與爭議通常不會主動提及,而由辯護方在發表質證意見中提出,或由法官在審閱案卷中自行發現。對爭議事實的保護性回避,使法官必須依賴于庭審前或庭審后的閱卷才能全面掌握證據,這是導致庭審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罪、罪重、罪輕和異議證據無遺漏出示并說明,是辯護方有效質證的條件,也是法官對證據全盤把握的基礎。一方面,為避免庭審舉證的拖冗,公訴人庭前準備需根據不同案件和證據類型對所出示證據進行分類、梳理,做到點面俱到,邏輯清晰,重點突出,詳略有當,復雜案件借助PPT進行直觀的電子展示。另一方面,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需對異議事實進行核實或補充偵查完善,確保異議證據的存在不會影響定罪量刑,庭審中不疏漏異議證據的出示,主動說明并與辯護方進行徹底充分的舉證質證,使案件證據完整呈現于法庭。

第二,對出庭證人、鑒定人證言進行審前核實。實踐中,證人證言之間或證人證言與被害人及被告人供述細節無法印證,且對指控犯罪有重要影響時,進行核實出現了證人再次提供的證言與偵查案卷筆錄不一致的局面,表現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證人因個中原因改變證言,另一種情形是證人稱從未改變證言,案卷筆錄系未通閱而直接簽字確認。為避免證人出庭證言的改變影響定罪從而導致錯訴,尤其對案卷筆錄存有異議的證言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證言,公訴人應跳出常規的案卷筆錄形式和內容審查方式,對證人作證的自愿性和真實性進行核實,將對證人證言的案卷形式審查轉化為實質性審查。對存有疑義的鑒定意見和有必要出庭說明鑒定情況的案件,同樣需在審查階段對鑒定條件、依據和過程向鑒定人核實。證人、鑒定人因各種原因不愿出庭作證,公訴人在直接對證人、鑒定人證言進行審查的同時,需溝通其難處,作好其出庭的思想工作和協調工作。

第三,非法證據審查單獨成卷并呈法庭。充分重視非法證據的審查,尤其是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意見。涉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應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正材料、作出合理解釋,對涉嫌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進行審查核實。根據以上審查情況進行起訴風險評估,按照非法證據認定的標準判斷是否可以作為提起公訴的依據。將上述審查情況及補充的證據單獨裝訂成卷,作為偵查證據的一部分,在庭審出示證據之前由公訴人進行列舉說明,并交由辯護方進行質證發表意見。這樣既避免了辯護方在庭審階段提出非法證據意見時,無相關審查案卷證據所依,難以對非法證據進行核實,從而使檢察機關陷入審查不力、措手不及的被動局面,同時亦防止因庭審階段進行司法審查排除非法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第四,轉變觀念,充分尊重并重視辯護人的辯護權利。辯護律師的介入和法律援助的擴大適用,無疑使審查起訴程序的運行增加了一雙監督的“眼睛”。賦予被告人律師幫助的權利,就是通過加強被告人防御的力量,實現控辯雙方力量的平衡。法庭需要控辯雙方處于平等地位,針對案件的焦點越辯越明。因此,公訴人需梳理案件爭議點、疑點并作好充分辯論準備,案件存在的起訴風險更易成為辯護的有力點,應做好應對準備。在庭審中尊重并重視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針對質證意見、辯論意見,有條理、有依據地發表公訴意見,引導法庭調查和辯論的主線向專業性、邏輯性和有序性發展。

第五,探索公訴案件簡繁程序分流制度。目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案件比例已經較高,但這兩類案件的程序簡化主要表現為庭審環節的簡化和庭審時間的節約,而庭前、庭后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工作環節與一般普通程序基本相同,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也相差不大。因此,無爭議案件訴訟程序仍有較大的簡化空間。[6]為保障案件質量,提高審查起訴效率,檢察院亦可探索案件繁簡分流程序。一方面,需要進行實質化庭審的普通案件,公訴人應縱深審查力度,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另一方面,對于事實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認罪的簡易案件,在保障實質性審查的同時,亦可探索簡化書面形式工作。如對于被告人認罪的常見簡易案件,偵查案卷證據已是成熟的模板化收集,審查報告制作可探索進一步簡化。法院推廣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案件的公訴人意見在起訴書中已明確表達,是否還需另行制作公訴意見并進行審批值得思考。目前簡易案件與普通案件在辦案系統的流程與審批程序完全一致,根據繁簡程序區別可予以明確增加和簡化。

第六,重新審視績效考核無罪判決指標的司法意義。由于公訴案件績效考核制度對無罪判決的“零容忍”,促使檢察院針對爭議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法院進行事先溝通,檢察院提前發表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案件定性的意見,從而使法官在收到起訴書前已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意見。在審判階段因案件事實證據確系不足或定性爭議,法院亦會與檢察院進行溝通,由檢察院決定堅持起訴意見待判決后提起抗訴或選擇撤回起訴。以上兩方面行為既使庭審內容移至庭下,排除了被告人一方的參與,亦是導致無罪判決率畸低的重要原因。保留案件分歧而不是協商達成一致,并使分歧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行再次審理與辨明,是對爭議案件理性的處理,亦是對被告人公正、公開的審判。因此,需在績效考核中重新審視無罪判決、撤回起訴的指標意義,預留無罪判決出現的空間,并在準確無誤起訴犯罪的考核目的博弈中探求衡平。

注釋:

[1]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頁。

[2]同[1],第203頁。

[3]沈德詠:《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

[4]陳衛東:《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推進刑案庭審實質化》,載《人民司法》2016年第5期。

[5]龍宗智:《庭審實質化的路徑和方法》,載《法學研究》2015年第5期。

[6]左衛民:《中國刑事訴訟運行機制實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3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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