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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判為中心對公訴工作的影響及應對

2017-01-21 18:18姬廣鍇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

姬廣鍇

摘 要: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勢必引起刑事訴訟體系的重構,公訴作為刑事訴訟體系中的中間環節,需要在理順新形勢下訴偵、訴審、訴辯關系的前提下,制定應對策略,加快適應這次改革,以推動檢察工作穩步前進。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公訴;三種關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契合刑事訴訟發展潮流的一次改革,這必將對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產生重大影響,公訴工作如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帶來的新變化、解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帶來的新難題,從而推動檢察事業創新發展,需要每位公訴人深入思考。

1 厘清以審判為中心給公訴工作帶來的影響

(一)以審判為中心,重申了公訴工作在檢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公訴都是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但隨著職務犯罪偵查職能強勢崛起,在檢察實踐中,普遍存在“重自偵,輕公訴”現象,職務偵查過多地影響甚至主導公訴工作,以至于公訴職能的核心地位逐漸被弱化。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了公訴工作承前啟后的關鍵作用。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批捕等活動都要圍繞審查起訴中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的標準為前提運行,以保證公訴審查起訴的案件能夠經得起庭審的最終檢驗。若職務偵查、批捕等工作失位,將直接影響公訴審查案件的質量,使刑事犯罪不能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足夠證據的證實,也就達不到追訴犯罪、懲罰犯罪的目的。

(二)以審判為中心,對公訴人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審判為中心”強調的是證據裁判原則和直接言辭原則,要求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這無疑給公訴人的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以審判為中心”意味對證據的要求更加嚴苛,非法證據排除將常態化。這必然要求公訴人加強審查證據的能力建設,著力提高非法證據排除的能力。要求公訴人在把握全案證據體系的前提下對每個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并最終依靠證據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結論;養成主要依靠客觀證據而不是依靠主觀言詞證據定案的思維方式;對非法證據始終堅持依法全面、及時、有效排除。

二是 “以審判為中心” 意味著將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控方不再具有優勢地位。在程序功能上,審判程序將發揮實質性的裁判功能,庭審不再流于形式。[1]今后平等而激烈的控辯對抗將成為常態,公訴人所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或在面對辯方時質證乏力、答辯錯誤,都將承擔不利的訴訟風險和結果。這必然要求加強公訴人出庭能力建設,著力提高詢問訊問、示證質證、辯論、出庭應變等能力。

2 理順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三個關系制定應對策略

(一)理順訴偵關系-發揮審前主導作用

1.強化對偵查的引導和制約

非經偵查,無從發現犯罪真相,無從確定犯罪嫌疑人,因而也無從決定是否起訴。為了保證起訴的效果和質量,履行公訴職能的檢察官對從事偵查活動的警察,在偵查取證方面予以指導和在法律事務方面予以咨詢,具有正當性且十分必要。[2]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應聯合偵查機關制定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協作機制,以帶動構建訴偵協作模式。在此模式下,檢察官應在犯罪偵查過程中而不是在犯罪偵查結束后就案件相關證據的采信標準向偵查人員提供指導性意見,防止偵查工作步入違法的誤區或把案件做成“夾生飯”。[3]

公訴部門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過程中,需拋棄 “重配合輕制約”的錯誤司法理念,秉持客觀、中立的角色定位,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取證、阻礙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強制措施不當等情況,并給予適當的監督措施。對偵查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問題,通過召開訴偵聯席會議的方式告知偵查機關,以避免重復出現同一問題。

2.加強案件審前科學分流

公正和效率是現代訴訟的兩大價值追求,為了更充分地實現程序正義,對刑事案件在審前進行科學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處理機制,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必然要求。[4]公訴部門要正確行使起訴裁量權,使得公訴工作朝著更加有序、合理的方向發展。

一是轉變“有罪必訴、有罪必罰”的執法模式,把不應該、不必要起訴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多種方式消化掉,使之不再進入審判環節,減少訴累。二是綜合運用“輕案快辦、輕罪快審”等快速審理的機制辦理案件。一方面減少不必要的退回補充偵查和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另一方面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適用法律無爭議的輕微刑事案件,決定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或認罪認罰機制快速辦理,并在起訴書中標記特殊標識。

(二)理順訴審關系-突出庭審實質化

1.加強公訴人業務能力建設

(1)提高公訴人庭前審查證據的能力。一是要仔細審查每一份證據,不能僅把重心放在有罪、罪重證據的審查上,還要下大力氣審查能證實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二是要避免“先主觀后客觀”的倒置審查思路,先由客觀證據審查認定基本事實,再以言辭證據檢驗。三是要做到換位思考,以反向思維,即從辯方角度出發審視證據的是否存在瑕疵,以便及時補正,從而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動權。

(2)提高公訴人出庭公訴的能力。一是提高當庭詢問的能力。公訴人要明確詢問需要追求客觀真實,要緊緊圍繞起訴罪名的犯罪構成及被告人的辯解進行針對性的詢問,盡可能的使某個問題清晰的在庭上展示。當辯護人的詢問給案件帶來不利影響時,公訴人要及時申請補充詢問,將疑點消除。二是提高當庭質證能力。公訴人要在質證環節充分證明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始終把握質證主動權,堅決杜絕在質證階段留下證據不扎實的隱患,更不能將隱患帶到法庭辯論階段。三是提高當庭辯論能力。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要從被動防御向攻守兼備轉化。公訴人在庭前應充分做好庭審預案,以便在能更好的總結指控觀點、梳理證據、厘清適用法律、提出量刑建議。公訴人在聽取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的過程中,應做到準確抓住辯護人的辯論焦點及存在的瑕疵,及時有效調整答辯策略,從而游刃有余地作出有理有節的答辯。

2.進一步強化審判監督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中,法庭審判的地位到達了頂峰,但這不代表審判活動可以脫離法律的監督。檢察機關作為監督機關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又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共同促進庭審實質化,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5]

公訴人要在增強審判監督意識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平衡好履行訴訟職能與監督職能的關系。公訴人在庭審中發現法官的審判活動違法,若當場不予以糾正,就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情形,公訴人應當庭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對事后可彌補的情形應記錄在案并在庭審后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已判決案件,公訴人應嚴格審查判決書,一旦發現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準確、量刑不當的情形,應當依法提請抗訴。

(三)理順訴辯關系-強調合作與對抗并存

1.充分尊重與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公訴人應充分認識到律師在中國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和律師都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的主體之一,有著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共同目標。更要認識到律師充當著公訴案件質量“質檢員”的角色,與律師建立合作與對抗并存的訴辯關系有利于不斷提高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

在工作中應切實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一是律師持證到看守所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訴部門不應當設置任何障礙。二是對律師提出閱卷的,應當由案管中心聯系公訴部門及時安排,不能推諉或拖延。三是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公訴機關要及時辦理。

2.加強訴辯雙方的交流與合作

建立公訴人與律師的交叉培訓工作機制,在公訴業務培訓中穿插訴辯比賽、業務探討、名律師授課等環節。通過交叉培訓,加強公訴人和律師的交流,公訴人學會換位思考,從辯護工作的角度,豐富審查案件的視角,增強全面審查證據的能力,提高庭審質證答辯能力,與律師共同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1]參見陳瑞華:《論徹底的事實審——重構我國刑事第一審程序的一種理論思路》,載《中外法學》2013年第3期.

[2]參見卞建林、謝澍:《“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的訴訟關系》,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年第一期.

[3]參見王敏遠、楊東亮、馬永平等:《重構訴訟體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18頁。

[4]參見王守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工作的影響》,載《人民檢察》2014年第22 期。

[5]卞建林、謝澍:《“以審判為中心”視野下的訴訟關系》,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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