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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以審判為中心訴訟模式下偵查監督工作的應對

2016-12-05 21:29許秀云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6年11期
關鍵詞:偵查監督應對轉型

許秀云

內容摘要: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偵監人員來說,這一改革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調整自身的角色定位,更新理念,積極推進工作轉型,具體來講,就是要從過去的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轉型到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上來,加強證據審查,防范冤假錯案。

關鍵詞:審判中心 偵查監督 應對 轉型

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內涵

(一)“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內涵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各階段之間的關系問題上,將刑事審判階段作為整個刑事訴訟中心的訴訟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審判程序開啟的準備階段應該是偵查、起訴等審判前程序,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想得到得到充分的維護以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想得到最終的、權威的確定,也只有在審判階段。這種制度有利于避免太過于重視審前程序,卷宗審理,庭審走過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層層審批的內部行政化等現象??傊?,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把庭審實質化,提高審判質量作為任務,轉變案件審理流程思維。

(二)“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意義

1.“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辦案部門重視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嚴格證據標準,落實規則要求,提高庭審質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件?!耙詫徟袨橹行摹钡脑V訟制度改革是在一些冤錯案件陸續披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訴訟規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各界避免冤錯案件吁求的一種宏觀上的制度回應。

2.“以審判為中心”為審前程序中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標準和要求?!耙詫徟袨橹行摹辈⒉环穸▽徢俺绦虻闹匾?,刑事審前程序中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搜查、訊問等取證活動都與庭審密切相關,審前程序是審判程序的基礎,審判是對審前活動的最終驗收。

3.“以審判為中心”強調了審判階段對案件處理的關鍵作用,對于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耙詫徟袨橹行摹辈]有改變憲法和訴訟法確定的職權配置格局,沒有否定檢察機關在審判階段行使訴訟監督權的權力基礎,不僅沒有否定,檢察機關還要加強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

二、以審判為中心對審查逮捕工作的積極作用

從20世紀末至今20年,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作了兩次較在的修改調整,增加了更多的條款和內容,較集中地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作了補充、修改,拓展了偵查監督的職責,強化了偵查監督的力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審查逮捕工作產生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審查過程趨向中立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要求審查逮捕過程中立,承辦人居中裁判,以中立者的態度審查案件。其中,審查逮捕一方、偵查機關一方、犯罪嫌疑人一方,三方之間形成三角訴訟構造,在偵查權與辯護權之間形成力量制衡,從而實現審查逮捕程序的中立。審查過程中,承辦人一方面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辯解,并借此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主觀惡性以及社會危險性等;另一方面中立地審查案件證據,聽取律師意見。

(二)審查內容更加全面

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下,審查逮捕工作主要是通過閱卷了解案情,而案卷之外的事實、證據卻知之甚少,這樣承辦人難免出現先入為主以及證據審查不全面的問題。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審查逮捕工作中,不僅要審查案卷材料,還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及其所委托的律師提供的辯護意見,此舉使審查逮捕的內容不再局限于偵查機關的案卷,體現了審查內容的全面性。

(三)審查結果規范化

針對以往審查逮捕工作中,出現的案件證據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證據時嚴格按照法院審判的標準,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進行衡量,依法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同時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對于因證據不足不捕的案件,積極做好引導偵查取證并開展有效監督。

三、當前審查逮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審查逮捕是我國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的偵查監督職責,審查逮捕權的正確行使,能夠使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開展,發揮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作用。審查逮捕制度在我國已經實施了三十多年,但是該制度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直被人詬病,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逮捕率居高不下、錯捕率偏高的現象。從目前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實踐來看,審查逮捕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案件證據質量差、入罪門檻低

一是公安機關不注重證據收集與審查,將大量證據不足案件提捕,這便導致提捕案件中因證據不足而不捕的案件數量增加。二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提高了案件批準逮捕的門檻,但公安機關“構罪即捕”的思想仍未轉變,仍將大量明顯不符合逮捕標準的案件提請批準逮捕,使得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捕案件數量難以下降。三是公檢兩家、檢察機關內部出現偵、捕、訴銜接斷層,導致在審查逮捕實踐中不捕復議復核案件、捕后不訴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二)證據審查方式偏重書面審

在審查逮捕實踐中,存在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員證據審查方式偏重書面審的問題。具體表現為:案件承辦人對于公安機關提捕的案件,僅注重“在卷證據”,通過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通過分析論證作出批捕與否的決定,而不注重核實“在案證據”,不注重聽取多方意見。這種單純書面閱卷審查的辦案方式,忽視了對客觀性證據和全部在案證據的審查,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相背離。

(三)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工作不到位

無論是逮捕案件還是不捕案件,引導偵查取證工作不到工作。有些案件在公安機關報捕時雖已符合逮捕的證據條件,但尚未形成完善的證據鏈條,批準逮捕后仍需有針對性地繼續偵查取證,但實踐中有的案件承辦人忽視了引導偵查取證工作,或簡單敷衍,或根本不提出引導意見。二是引導偵查取證工作的能力不足。有的引導意見抓不住案件證據缺陷的重點,有的引導意見因主觀性較強缺乏實際操作性,難以真正發揮引導偵查取證提高辦案質量的作用。

四、對偵查監督工作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積極轉型的思考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場革命,給檢察機關轉換工作模式、提高辦案質量提供了新的切入點,檢察機關應順應時勢積極探索,從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角度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偵監部門,作為逮捕適用的中立審查者,應當找準自我定位,及時作出調整與轉型。

(一)確立先進的偵查監督理念,將無罪推定刑法理念貫徹到辦案全過程

先進的理念是實現現代化行動的先導,也是發展思路、發展方向、發展著力點的集中體現,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堅持思想建設為先的宗旨,堅持以黨的18屆4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指導,全面深化公正司法、公平正義理念,全面加強對偵查監督重要性的認識,以適應法治化、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審查逮捕工作中堅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無罪推定原則,對于依法保障人權、限制偵查權意義重大,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所在。近年出現的部分冤假錯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承辦人員未能很好的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結果導致在案件審查時沒有及時發現證據上存在的矛盾之處,最終鑄成錯案。

(二)轉變證據審查模式,圍繞客觀性證據進行案件審查

近一個時期,媒體先后曝光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聶樹斌案、河南趙作海案、湖南滕興善案一樣等刑事冤假錯案,一次又一次給司法公信帶來災難性影響。從這些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現象、存在偵查人員誘供、引誘、威逼證人作證的情況,也存在關鍵物證不鑒定或鑒定不全面情況,冤錯案的根本原因在于過于倚重口供,不重視對客觀性證據的收集。

主觀性證據是指以人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需要通過對人的調查來獲取其所掌握的證據信息,由于人的認知會隨著外部環境和內在動機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因此主觀性證據的特點表現為變動有余而穩定不足??陀^性證據是指以人以外之物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這些證據內容的載體通常是客觀之物,雖然也會受到自然之影響,但是在有限的訴訟時限內,在沒有人為因素介入的情況下,其外部特征、性狀及內容等基本穩定,所包含的證據內容受人的主觀意志的影響較小,因而客觀性較強。所以,客觀性證據與主觀性證據相比,穩定性、可靠性更高,對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具有很高的證明價值。

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下,審查逮捕階段“重口供,輕證據”,往往不重視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的審查,這種做法一直為學界所詬病。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下,審查逮捕階段必須構建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的證據審查模式,偵查監督部門應積極引導偵查機關把偵查的重心從獲取口供轉變到全面收集、固定客觀性證據上來,努力發揮客觀性證據的價值。當然,也要注重引導偵查機關正確處理好客觀性證據與口供的關系,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

(三)強化非法證據排除工作,不斷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

非法證據一直是刑事訴訟中難以克服的頑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審查逮捕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確保偵查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稕Q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這就已經包含了非法據排除的要求了。在此基礎上,《決定》又進一步規定“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再次強調非法證據排除。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我們審查證據,對證據能力即可采性進行審查,確定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能不能作為批捕的根據,是審查逮捕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我國現行的立法規定,非法證據必須排除;而對于證據收集程序、方法上存在瑕疵的,偵查機關應做出補正或做出合理解釋,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于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情形的,也應排除。偵查監督部門通過加強非法證據的審查和排除,能夠促使偵查機關提高取證能力、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審查逮捕階段辦案期限短是排除非法證據過程中的硬傷,辦案人員在不斷提高自身辦案水平的同時,需要有意識地拓展發現非法證據渠道,筆者認為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明確告知被告人非法證據排除的權利。第二,要仔細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自行發現非法證據線索。第三,要充分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第四,對于大案要案需提前介入偵查,防非法取證行為于未然;第五,要加強與控告申訴部門、監所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偵查監督作為刑事訴訟的第一道關口,如果能及時排除非法證據,盡早切斷非法證據在訴訟流程中的流通渠道,及時發揮刑事訴訟程序的把關、過濾、糾錯功能,就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也就能更好地避免非法證據可能給司法公正帶來的危害。

(四)嚴格掌握證據證明標準,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也將對檢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準則。一是在證據方面,從根本上看,庭審打的就是“證據仗”。隨著審判中心主義的推進,證據裁判原則和各項證據規則將得到更充分的貫徹與落實。因此,嚴格掌握證據證明標準,是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承辦人要努力提高審查判斷證據和運用證據的能力,按照審判的標準對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與案件的關聯性、取得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全面、細致、嚴格審查。對偵查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的案件,堅持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法定標準,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如發現案件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的,依法做出不捕決定,嚴防“帶病”案件進入起訴、審判程序。習總書記說,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那么,要防止冤假錯案,主要就是要在證據上進行有效把關。批捕,雖然只是一個強制措施程序,但是從中國刑事訴訟的實際來講,批捕把關不嚴,后面的程序就容易出問題。因為一旦捕了,往往就是訴,即所謂批捕綁架起訴,起訴再去想辦法綁架審判。因此,必須掌握證據證明標準,嚴格把關,慎用羈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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