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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檢觀光車該如何處理

2016-12-15 07:58王中林周德明
中國質量監管 2016年3期
關鍵詞:觀光車定期檢驗責令

■文/王中林 周德明

使用未檢觀光車該如何處理

■文/王中林 周德明

根據群眾舉報,A縣質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B物業公司承包的C住宅小區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C小區內有一臺在用蓄電池觀光車。B物業公司現場提供了該臺蓄電池觀光車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但無法提供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效證件,未見蓄電池觀光車的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也未見蓄電池觀光車的合法牌照。經進一步調查,B物業公司從購車之日后,30日內未向A縣質監局辦理注冊登記,也未向有資質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在案審會上,案審人員對這個案件如何處理,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是一起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案件。B物業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蓄電池觀光車)的行為已經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本案應按照以上條款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住宅小區不在《特種設備目錄》所規定的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所以住宅小區內所使用的蓄電池觀光車不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該案不在特種設備管理范疇,因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不予處理。

本案如何處理,請同仁們賜教。

(作者單位:浙江省新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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