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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研究

2016-12-15 10:47梁雪玲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鑒定人

摘 要 2012年《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以基本法的高度確立了專家輔助人制度,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彌補鑒定制度的不足和均衡雙方訴訟力量,但目前在實踐中還處在模糊的狀態。針對現時情況,本文對專家輔助人制度進行了研究,并分析美國和意大利的相關制度,提出完善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 專家輔助人 專家輔助人制度 專業性問題 鑒定人

作者簡介:梁雪玲,廣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訴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4

專業性問題不僅在生活工作上出現頻繁,在法庭訴訟中也會經常碰到。當各種各樣專業領域的問題在法庭中出現,而法官無法一一應對時,相關的訴訟將面臨著重大的挑戰。對此,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都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并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相關意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引入,能夠幫助法官解決在訴訟中可能出現的專業性問題,同時也可以彌補現行鑒定制度的不足,平衡雙方的訴訟力量。不過,在目前我國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規定較為籠統和簡單,而且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性也有待提高。因此,對專家輔助人制度進行研究分析和進一步完善有著重大的意義。

一、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現狀及評析

(一)專家輔助人的概念

對于《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學界上統稱為“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是指在科學技術等專業領域具有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的人,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并經法院準許,出庭輔助當事人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或發表專業意見。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有多種,包括在偵查階段協助偵查人員勘驗檢查現場、接受指派或委托就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定并給出專業意見、出庭就已有的鑒定意見提出評論、出庭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二)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現狀

立法上,我國在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有規定的,如上述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等。在2011年《民事證據規定》第61條中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案件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作了相關規定,包括對選任、費用承擔、權利義務等作了初步規范。而《行政證據規定》第48條、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此也有規定。然而通過對具體條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這只是簡單確立了該制度,具體應如何操作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指引。

司法實踐上,在刑事領域中專家輔助人參加訴訟的第一案為安徽方為、王暉涉嫌故意傷害案,該案中劉良教授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到法庭審理并發揮其具有專業性知識的作用;而在民事領域中,1998年福州的“中國網事第一告—IP電話案”首次有專家出庭作證。自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廣東省柳州市中院、廣東江門市新會人民法院、浙江麗水縉云縣人民法院等先后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并被媒體作為創新試點來宣傳。由此看來,專家輔助人制度在我國訴訟中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隨著各種高科技和連帶專業性問題的涌現,專家輔助人的需求也將不斷增加。在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比例也呈現上升的趨勢。

(三)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評析

在訴訟中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能使法官全面認識專門知識和理解鑒定意見,同時還能滿足程序正義最基本的要求。不過,目前的專家輔助人制度也存在著不足之處。

1.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價值:

專家輔助人的價值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彌補現行鑒定制度的不足,保障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防止法院濫用司法鑒定決定權。在我國,鑒定的啟動具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而且鑒定人是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它所涉及的領域具有局限性,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出現能較好地解決這些問題。第二,幫助法官解決專業性問題,客觀分析,為認定證據奠定基礎。法院可以更全面認識專業性問題的內容,合理公正的分析案件事實,為裁判結果的正確性提供必要保證。第三,均衡雙方的訴訟力量,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以外的專業性知識,彌補其不足,保障當事人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2.現時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不足:

專家輔助人制度目前還不完善,其立法目的還未得到充分的體現。由于相關法規只制定了框架,而且規定也比較籠統,故該制度有以下的不足:第一,相關法規并沒有對專家輔助人資格以及審查標準做出明確規定,這導致了實踐中專家輔助人資格及審查無統一的標準。第二,專家輔助人的地位未明確;民事訴訟的相關法條:“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或刑事訴訟的相關法條:“有關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出庭的有關規定”,均未確定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其僅僅明確了意見的采納途徑和出庭的規定。第三,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程序不成體系以及專家意見的審查與采信規則不明確,法律上并未給予明確的規則。第四,專家輔助人的出現會輕易挑起專業領域內的分歧,這將會損害司法效率。而且,現時的專家輔助人制度對提高訴訟效力和司法鑒定效率的作用并不顯著,如上述刑事訴訟中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第一案,因后來二審中專家輔助人的加入而使該案子訴訟過程歷時長達兩年七個月。很明顯,在該案中專家輔助人制度并沒有達到提高訴訟效力的目標。

二、國外相關制度的評析

(一)美國專家證人制度

美國的專家證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較為典型。專家證人,是指因其所具有的知識、技能、經驗、受到的訓練或教育等,有資格就證據或者事實爭點提供科學的、技術的或其他專業性意見的證人,其能夠以自身專業知識或特殊經驗對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說明。作為門外漢,法官和陪審團單憑個人的鑒別和判斷,是無法準確理解和把握案件中極具專業性的問題,而美國專家證人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彌補法官和陪審團對訴訟中專業性問題不熟悉這個不足。

在美國,專家證人被認為是一類特殊的證人,其特殊性在于專家證人不是依靠親身目睹或經歷而出庭作證,他們是因為具有特定領域的專業技能或學識而在訴訟中受聘。專家證人主要是自行委托,這歸因于英美法系的對抗制傳統以及所實行的自由鑒定制度。另外,美國專家證人制度有較為嚴密的專家證據可采規則,其主要從專家的資格、證據所屬專業領域、證據所依據的知識與事實、證據是否侵犯了法庭裁判或其所帶來的正面作用是否大于負面影響等角度來判定專家證據的可采性。

美國專家證人制度是基于其特殊的歷史背景,而且要求具有中立性,這使得該制度并不適用于我國。不過,該制度對于專家的引入,以及專家證據可采規則的做法卻十分值得我國借鑒。

(二)意大利技術顧問制度

相對其他同樣有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意大利對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規定更為完善和全面。在意大利,專家輔助人制度被稱為“技術顧問制度”,其不同于鑒定人制度,并對鑒定人起著監督、制約的作用。

意大利的技術顧問制度規定較為明確。首先,對于技術顧問的選任,可由控辯雙方自行決定,或者國家出資為當事人指定技術顧問。聘請技術顧問是一項訴訟權利,意大利有義務向無力聘請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技術顧問。另外,該制度并沒要求技術顧問的立場完全中立,他一般是從有利于其當事人的角度就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提供意見。其次,對于技術顧問的資質,意大利相關法典并沒有作出嚴格的限制,而是通過排除法規定了四種人不得擔任。再者,關于技術顧問的訴訟地位,意大利規定了技術顧問有別于鑒定人、證人等,他應當是一種獨立的訴訟參與人。

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模仿意大利的技術顧問制度而設立的,不過目前我國對該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釋都過于粗略,而且操作性不強,因此在具體細則的規定上,意大利的技術顧問制度還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三、完善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建議

針對現時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不足,本文借鑒了美國和意大利的相關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該制度的建議。

(一)確立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

本文認為,專家輔助人應當被確立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再者,由于專家輔助人具有特殊性而且有別于鑒定人和證人。因此,應給予其獨立的訴訟地位,并于法庭中在當事人的一則為其設立專門的位置。

(二)規范專家輔助人的資格審查

在專家輔助人制度中,規范專家輔助人資格的審查對確定其專業資格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對此資格的審查應當合理化。在我國鑒定人制度實行的是登記管理制度,其對鑒定人的準入規定比較嚴格,因而其涉及面有一定的限制。對此,我國專家輔助人資格的限定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專家輔助人不一定是具有高學歷或擁有資格證書的人,其可以是在某一領域擁有豐富經驗的人(積極條件)。另外,在對專家輔助人資格進行審查時可借鑒意大利技術顧問制度中的排除法,即受過刑事處罰或因其專業實務而受過法律處罰的人、被剝奪權利或被禁止從事某項職業的人不能成為專家輔助人(消極條件)。將上述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相結合,并規范專家輔助人資格的審查,有利于更多相關的專業人士參與法庭審理,為訴訟提供專業性意見,從而完善我國的專家輔助人制度。

(三)明確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程序

明確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程序,可促使專家輔助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得以貫徹落實。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應遵循以下的程序:第一,法庭對鑒定意見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質疑。對于質疑,相關當事人應該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當法庭認可了,當事人才可以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而法庭會對專家輔助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在一定期限內回復。第二,專家輔助人在庭審中質證應當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一同進行,專家輔助人應在出示相關專業性證據時發言。另外,對于專家輔助人的證言,可參照美國的專家證據可采規則來判定其是否被采納。第三,專家輔助人的其他規定可以參照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四)規定專家輔助人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應當明確規定在符合條件時當事人有權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間是互補關系,他們的作用都是在其各自擅長的領域內為當事人解決疑難問題。類比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國家為經濟有困難或者符合相應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參照意大利的技術顧問制度,我國應明確規定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國家有義務保障當事人的這種權利;而對于無力聘請專家輔助人的當事人,國家也應給予支持。這樣,能較好地避免專家輔助人制度出現偏向性,防止其成為有經濟能力的當事人專有的訴訟權利,并使該制度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實。

四、總結

專家輔助人制度的引入,能很好地解決專業性問題在訴訟中頻繁出現和法官與當事人不熟悉、不擅長專業領域知識這對矛盾。專家輔助人制度雖然在法律上有所規定,但其在目前還欠缺具體的可執行方案。針對這種情況,本文對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現狀和相關規定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時借鑒了國外相關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定,提出了一些建議和觀點,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提供了參考。

參考文獻:

[1]黃松有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2]李學軍、朱夢妮.專家輔助人制度研析.法學家.2015(1).

[3]章禮明.評“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訴訟功能——借助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后司法首例的分析.河北法學.2014(3).

[4]羅芳芳.從“科學的代言人”到“當事人的槍頭”——專家證人歷史沿革與我國現實考察.證據法學.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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