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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平臺傳謠的民事侵權責任探析

2016-12-15 12:04胡駿平劉蓉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網絡謠言微信公眾平臺

胡駿平 劉蓉

摘 要 隨著微信公眾平臺的廣泛運用,侵權問題也跟著越來越多。文章從微信公眾平臺發布或者轉載不實的信息或謠言入手,對存在民事侵權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并提出參與微信公眾平臺活動的主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約束自身的行為;同時,政府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對產生于微信公眾平臺的侵權行為做出合理規制。

關鍵詞 網絡謠言 微信公眾平臺 民事侵權

作者簡介:胡駿平、劉蓉,南昌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74

一、網絡謠言的定義

(一)謠言的定義和產生

謠言一般是指虛假或虛構的信息,是未經證實的、真假難辨的信息,人們一般稱之為“傳言”、“傳聞”。謠言產生的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該謠言主題對于造謠者或傳謠者有某種重要意義; 第二,該主題的真實意義被某種模糊性含義掩蓋。從謠言產生的基本條件可以看出謠言產生的概率與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都成正比,即事件越重要,真相越模糊,產生謠言的概率就越大,傳播的范圍也就相應越廣。

(二)網絡謠言的含義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謠言進行明確的定義,但對其有所規范。我國法律上認定的“謠言”應當屬于經過證實的虛假信息。網絡謠言與傳統謠言在本質上是一樣的的,不同的是網絡謠言傳播媒介是移動互聯網平臺。因此,可以從法律角度將網絡謠言定義為: 在互聯網上生成或發布并傳播的,沒有事實根據或捏造的虛假信息。

二、微信公眾號信息的傳播模式及受眾群分析

(一)微信公眾號傳播模式為放射狀傳播

在網絡環境下,每個個體的影響并不是單一的影響,而往往是一個由點及面的來產生影響。一般情況下,網絡信息傳播的模式采取的是從中心點到外圍面的發散模式,以這種信息傳播模式產生的結果是信息能被大量人群接受,且是在極短的時間內;這種放射式的傳播模式能產生相當大的信息覆蓋面,加劇信息的影響面。因此,在微信公眾號中產生的謠言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

(二)公眾號的受眾群進行定義

微信號的受眾可以是擁有移動終端的任何人。人們可以選擇關注其感興趣的公眾號進行訂閱,從而接收訂閱號的信息。受眾擁有不同的教育背景、職業背景,加上普通網民一般都有從眾的心理,所以,當謠言產生時,很多民眾會喪失理性判斷,夾雜著心中的不滿而選擇隨波逐流從而跟風造謠。即便是有少數的受眾群體堅持真理,也會被絕大多數非理智受眾群體的觀點所掩蓋。

三、微信公眾平臺傳播謠言侵犯的民事權利

(一)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一般來說是指公民或法人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并對此社會評價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利。

微信也是屬于網絡虛擬空間,因此公民或法人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在網絡環境中不受他人侵犯。微信作為新興的自媒體行業,通過運用網絡,打破了對信息交流及信息共享的時間和空間限制;同時,網絡的虛擬性、匿名性的特點,給說真話與說假話,贊譽人與貶低人提供了同樣的途徑,致使在微信上傳播捏造的虛假事實的違法成本降低,傳謠之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例如在2014年中旬發生的家紡業微信抹黑門事件,夢潔家紡在其官微上聲稱羅萊家紡在2014年的消費者維權日期間,通過“羅萊家紡平臺、溫嶺羅萊家紡、天津羅萊家紡”三個微信平臺發布質疑夢潔產品不合格的假新聞,而名為“常寧富安娜”的微信號也轉發了該條微信。夢潔家紡認為,以上企業的行為損害其品牌聲譽,要求涉及發布該虛假消息的企業向自己公開致歉?!拔⑿拍ê陂T”在當時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有近百家新聞媒體對家紡業“微信門”事件進行了報道,其中也不乏網絡媒體的轉載與報道。這起事件就是微信傳播中典型的侵犯名譽權,使得他人的名譽及商譽受損,對被侵權人造成大面積的負面影響。

(二)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產物,是公眾隱私觀念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隱私權就是法律劃定個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界限,以保障私人生活安寧不被他人非法侵擾與私人信息依法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

微信平臺的虛擬性、開放性與參與性,也加劇了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例如通過不法手段獲取或利用個人數據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現實中,許多不法分子利用大多數人貪利的心理特點,通過微信公眾號的受眾廣的,和普通公眾喜愛將資訊分享至朋友圈的特點,將虛假的微信流量紅包或者是測試小游戲的微信發送給不特定的大多數用戶,當用戶打開流量紅包或測試小游戲后,發現想要獲得這些“獎品”必須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填入信息欄,更有甚者需要填寫身份證號,才能獲得所謂的“流量紅包”或者是測試小游戲的結果。在利益的誘惑面前,一些用戶將自己的信息填入其中,給不法分子通過這種渠道非法獲取用戶的個人信息,侵犯用戶的隱私提供了機會。

(三)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微信公眾平臺上傳播不實信息及謠言,對信息內容涉及的第三人也會造成侵權,也可能會與首發媒體構成無意識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對于無意識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的含義,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來看,是指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根據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負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負擔賠償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第十一條采取的規則方法是因果關系的聚合,指存在多個原因,但其中任何原因都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故而以連帶的形式承擔責任;而第十二條則采用的是因果關系的競合,指的是任何一個單獨原因均不能造成全部的損害結果,要數個原因之間相互結合才會導致結果的發生。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微信公眾平臺在發布或是轉載含有不實信息的內容情形下,作者及首發媒體作為將謠言及不實信息向外散播的主體,他們的侵權責任是非常明確的;然而,有的微信公眾平臺在轉載時也會造成侵權,這是因為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起到了使謠言等不實信息傳播速度加快并擴大謠言等侵權言論傳播范圍的作用。雖然以上任何一個主體的行為不能造成全部的損害結果,但正是由于作者、首發媒體、微信公眾平臺這三者在無意識聯絡下相互結合才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結果。

四、微信公眾平臺承擔的侵權責任

微信是互聯網溝通交流體系的新體現,進而在民事侵權方面有自己的新特點。

(一)微信公眾號的管理者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般來說,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這三類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這些方式,在實踐中既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的特性,微信公眾平臺的信息呈放射狀傳播,因此,在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案件中采取停止侵害具有緊迫性,在這種情形下停止信息的繼續傳播更有現實意義,并將不實的信息予以刪除。在民事賠償中,對被侵害人所受的損害進行賠償是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最基本的方式;但考慮到公眾享有的知情權及信息在網絡中傳播的需求,因此在處理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案件時可以對侵權人在賠償數額上進行一定的考量。觀察網絡特性及微信公眾平臺侵權的特殊性,發現,若規定可以用網絡道歉的方式,對維護被侵權人的利益方面來看效果更好。

(二)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承擔

在當今社會,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極為迅速,公眾對信息的掌控能力和辨別能力逐漸減弱,當前的情形是,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只要通過鍵盤及網絡就能對不實信息進行傳播,實施侵權行為;在信息爆炸式傳播的情形下,可以合理要求要求參與了微信公眾平臺傳播過程中其他人員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權利人通知或者應當知道某行為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時未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與網絡用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微信公眾平臺是互聯網產業中的一個部分,因此其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實施。

五、加強并完善微信公眾平臺運行的途徑

正是由于微信公眾平臺匿名性、信息的流動性較強、傳播速度快的特性,導致舉證網絡上的侵權行為十分困難,同時也難以確定侵權主體。許多因素導致被侵權人希望通過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致使被侵權人維權的主動性降低,若是希望微信公眾平臺能夠合法有序的運行,參與者和監管者應共同參與進來。

(一)微信公眾平臺管理者和受眾人群

對微信公眾平臺的管理者來說,在發布之前應當及時審查所發布的內容,應當拒絕發布未經核實的信息及謠言,若使用他人的文章則應當注明,對于微信公眾平臺的受眾人群來說,一旦發現微信公眾號所發布的信息涉及侵權,就應及時的向平臺負責人反映,平臺負責人收到消息后應及時刪除或者及時核實信息的準確度。實質上,微信公眾平臺的本質在于和受眾的互動,而不是消息的推送,因此,充分運用微信平臺的管理與互動功能有效地控制侵權行為的產生。

(二)微信公眾平臺提供者

騰訊公司是微信公眾平臺的提供者,此前,騰訊公司出臺了《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該協議中規定,在進行公眾賬號的注冊時,默認注冊者同意協議中的條款,這就是通過合同的方式,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模式,用來應對發生于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另外,可以向騰訊公司建議在現有的基礎上增設侵權投訴平臺,即一經投訴發現有侵犯權人權利的行為,就立刻將該信息屏蔽或刪除。

(三)政府加強監管體系

互聯網產業是近20年才逐漸興起的產業,微信公眾平臺是互聯網時代中的產品;相比于我國互聯網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國互聯網產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卻相當滯后;目前看來,解決互聯網領域內問題最基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完善該領域的立法,當局者應加快建設我國互聯網法律立法體系與監管體系。

六、總結

微信公眾平臺管理者、受眾人群和提供者都有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故而,參與微信公眾平臺活動的各方主體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同時,政府為了對互聯網侵權行為作出合理的規制,推動互聯網企業更快更好的發展,也必須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肖婷、李慶梅.垃圾微信侵權民事責任研究.法制博覽.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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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雅.微信公眾平臺侵權責任探析.現代營銷(下旬刊).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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