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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的路徑選擇

2016-12-15 12:15王國鑫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糾紛

摘 要 公司證照保管者,基于某種特定原因,在不能占有公司證照后,往往無法返還,那么就會形成公司法上的證照返還糾紛,此外基于保管主體的特殊性,會涉及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摒棄傳統單一的法律選擇,綜合多方面考慮,以達定分止爭的法律效果。

關鍵詞 證照返還 糾紛 公司利益 法律效果

作者簡介:王國鑫,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83

一、糾紛的形成

證照保管人不按時返還或者不返還證照,是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的產生原因。什么是證照,“有法院認為,公司證照包括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證照和物品”在實踐中,證照的范圍還包括文件和資料等,證照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實踐中,糾紛形成的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決議免除職務,然后離職者不返還。股東會作出決議,免除原證照持有人的職務,基于在職,原保管者合法占有,離職后,法律基礎不存在,應當返還;第二,不正常離職,證照保管者沒通過勞動法規定的合法形式離職,公司通知后仍然不歸還;第三,清算時,不把證照轉移給清算人;第四,原持有人轉移給新持有人,后又將其盜走;第五,將證照鎖入保險柜,使新保管人無法使用;第六,公司僵局,持有人不返還。

以上是筆者對案例的研習所得,現實中,還有很多情形,總結之:原保管者不讓新保管人(包括個人和公司)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保管人與董事高管可能會有所不同,因為:董事高管對公司負有信義義務(忠實勤勉義務),不移交,會涉及信義義務的違反,對于一些不是董事、高管的保管者,會涉及公司法其他問題?;蛘咂渌傻倪`反。此外,還需注意:是否造成公司的經營損失,比如一些公司的文件和資料未返還,不會影響到公司的經營,而形如印章、印業執照等,則可能反之。

二、路徑選擇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有不同的傾向。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占有證照,其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當公司在清算時,原告的訴訟請求屬于清算程序應當解決的問題,所以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在判決返還證照的案件中,有按照民法思路來解決,比如,按照《民法通則》、《物權法》關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但是占有人屬于董事高管,還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因此適用的法律還包括《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判決返還的依據卻還是民法,還有依照公司法判決返還。比如,公司作出決議免除其職務,并要求返還證照,一審中,法院認為決議是合法作出,有效,被告應該返還證照;在案件不僅僅是證照糾紛,還涉及其他,一二審最后適用還是公司法的規定。還有法院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濫用權力的責任)和第二十一條(禁止關聯行為)之規定。

總結來說,路徑的選擇涉及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關系,法院一般不介入公司內部事務。所以這類案件一般判處駁回,有一定道理,例外時,因為有訴爭,法院要處理這類糾紛,法院會靈活運用法律,使當事人信服,民法或公司法的適用會達到殊途同歸的效果。

三、問題所在

從爭議的產生,即: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了證照,被告主張自己沒有占有、或者被告主張有權占有。訴至法院,再到執行,其間或多或少會遇到不同的問題,法院處理好這類問題,減少上訴和執行而形成司法成本,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

首先,原告主體資格認定問題。在案件中,原證照保管者可能是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訴訟代表人,后來,公司產生新的代表人,這就涉及公司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的問題。被告往往主張原告主體不適格,筆者認為這類問題在證照返還糾紛案件中算是一個比較小的問題,理由在于:其一,實踐中,可以適用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和公司直接訴訟的規定,實踐中,法院對主體的問題認定也比較成熟。筆者研習大量案件,發現法院對原告的這一主張多不予支持。其二,案件的爭議焦點還是證照由誰持有的認定問題和被告能不能繼續持有的問題。

其次,證據的認定問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主張被告曾經持有證照,被告會主張自己已經返還,或者主張自己在任時根本不持有證照,但是這樣的證據不具有直接性,因為是否返還不易舉證,司法過程中給法院認定事實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大部分案件判決返還證照,因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還有少部分作出不同的判決,比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為在具體舉證環節,缺少證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屬于其單方猜測。所以不應予以采信。此外,在法院判決返還的處理結果下,有法院認為,按常理推斷,被告之前作為總經理,應該持有證照,所以依法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法院判決返還,或者駁回,都是基于充分的證據,即使是按常理推斷被告占有證照,筆者認為法院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此外有輔助的證據佐證被告占有。在判決駁回的案例中,沒有充分的證據,訴訟請求也難以被支持。認定誰持有證照,是返還義務的前提。筆者認為,法院的自由裁量一定要結合證據。兩者的結合才是正確的判決選擇。

再次,法律適用問題,法律作為工具,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選擇,有法院適用民法,包括《物權法》、《民法通則》,邏輯在于證照是財產、是物,需注意的是,在考慮法律適用時,該類糾紛是否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因為法院的案由劃定、適用何種法律更是需要認定損害誰的利益。在適用民法時,要考慮是否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還有董事高管可能違反忠實義務等,即:有無適用公司法的可能性。因為如果有此種情況發生,只是用民法,邏輯就不太嚴謹了。在適用公司法時,要考慮民法的適用能否可行,即:對于一般的證照返還,直接判決返還,對原告就已經實現了救濟,考慮太多,反而沒有那個必要。

最后,能否適用侵權法的思路?以上路徑選擇是解決證照返還糾紛的一種思路,侵權法思路可否采用?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因為,從總體上來說,“隨著《公司法》修改,法院案件增多,類型多樣,部分侵權糾紛可以適用侵權法的一般原則來進行調整,但另有部分侵權糾紛與公司治理密切相關,具有鮮明的公司法自身的特點,與一般侵權行為有顯著區別?!本唧w來說,證照返還糾紛,因為占有公司的證照,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2條的規定,因為證照屬于公司財產,侵害了公司的所有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責任承擔方式為第15條的返還財產等。

侵權法思路可以考慮,不一定要適用,因為采用可能產生以下問題,第一,與原來公司法上的證照返還糾紛的案由沖突,雖然從邏輯上能從侵權法思路作出該判決,但是在以往該類糾紛時,很少沿用此種思路,第二,侵權責任法對于當事人來說,舉證太多繁雜,要舉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證據搜集成了一個問題。另外,對于法院來說,認定過錯,也不是一件輕松的事,無論客觀標準,還是主觀標準,若被告對于侵占沒有過錯,判決原告敗訴,或者另行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等,則無法實現對原告的救濟。

所以,侵權法路徑選擇解決證照返還案件,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具體構建時,很可能解決了一個問題,又帶來一系列的問題,筆者僅提出此種思路,初步探討,以拋磚引玉。

四、結語

證照返還糾紛是公司法比較常見,在涉及公司和債權人利益時,會形成損害公司利益的糾紛,這類案件,具有民法上物權的特性,又具有公司法上關于董事高管責任、決議、股東濫用權利等問題特性,在考慮這類案件的路徑選擇上,應當摒棄傳統單一的法律選擇,要全面考慮民法和公司法,甚至,不排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可能(有學者呼吁建立公司領域的侵權責任制度),這些部門法單獨或者一起運用,成為判決的法律依據。盡管如此,就個案而言,理應適用各自的邏輯推理和法律適用。理由在于:在各種證據被認定以后,可以駁回,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判決返還,這是基于案件的法律事實作出的裁判。但不得生硬的套用這一模式,因為這類案件可能涉及眾多法律關系,單就某一案件時,把所有法律雜糅進判決書中,這對于法律的嚴謹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也有所挑戰。

參考文獻: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

[2]史際春.企業和公司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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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平安.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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