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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殊兒童教育權法律問題研究

2016-12-16 01:13張玲艷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27期
關鍵詞:早期干預教育權特殊兒童

摘要:兒童是社會未來的建設者,是一個國家的希望。關心兒童就是在關心一個國家的未來,就是在關系社會的未來進步。特殊兒童(除天才型兒童之外)是折翼的天使,更是這個由成年人主導的社會群體中的最為弱勢的群體之一。雖然國家在特殊兒童教育問題上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我國一些地方特殊兒童的教育權仍根本得不到保障。就我省而言,其特殊兒童教育水平落后于上海、浙江等經濟發展迅速地域的特殊兒童教育水平。作為省會城市西安,雖然有關部門機構對我市特殊兒童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很多努力,使我市特殊兒童教育工作取得長足發展,但仍存在諸多不足。

關鍵詞:特殊兒童;教育權;特殊教育;早期干預

中圖分類號:G61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一、發達國家特俗兒童教育現狀介紹

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瑞士、日本等,其特殊兒童教育事業均走在世界前列。其已有的有關特殊兒童教育研究在以下方面為本課題有所支持:

第一,倡導特殊兒童應像普通兒童一樣被尊重并接受教育。美國國會在1997年重新授權的《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提出:殘疾人是人生經歷自然的部分,絕不用減少個人參與社會為社會做貢獻的權利,適當的教育服務,會使殘疾兒童與普通兒童一樣,盡可能過上有創造性的、獨立的成年生活。

在美國,其專門的特殊教育學校很少,絕大多數的殘疾兒童都是在普通公立學校接受教育。在“普通公立學校設立特殊教育服務”的理念早已滲透到美國各個普通學校。此外,很多西方國家都有與美國相似的對待特殊兒童的受教育問題:英國,約有120萬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兒童,其中僅有2%的殘疾程度嚴重的兒童在特殊教育學校接受教育;日本,從70年代開始就在許多普通幼兒園設立了特殊教育班級,并在一些特殊學校設立幼兒部以實施特殊兒童早期教育。

第二,就特殊兒童教育權利的保護主要有以下經驗:①將對特殊兒童的鑒定評估工作納入立法范疇,并制定一套規范化的鑒定評估細則,以保證各個環節的法律責任;②重視家長與家庭的參與;③注重對特殊兒童的早期干預。0~7歲是個體神經系統結構發展的重要時期,若此時能給予特殊兒童個體以恰當的教育,將會有利于個體機能的重新組合。

第三,不斷淡化“特殊”與“普通”的區別,很多法案的重要條款都是在給已鑒定為殘疾兒童的兒童提供合適其個人康復和發展的教育計劃并極力提倡對其實施主流教育,特殊孩子“普通化”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我國對于特殊兒童的認識與接納程度還有待提高,特別是針對特殊學齡兒童問題,接受學校少、缺乏相應設施的投入。

第四,已將對特殊兒童的鑒定評估工作納入立法范圍中,并制定了系統化規范化的鑒定評估細則從而保證評估工作在各個環節上法律責任。但我國在這個領域立法仍相對落后,我國特殊兒童的鑒定以及評估工作都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評估系統不完善。

發達國家的特殊兒童教育研究以及教育權研究均走在世界前列,無論是完善的立法技術還是實踐中有助于特殊兒童接受適當、良好教育的各項舉措,都值得我們借鑒與學習。

二、西安市特殊兒童教育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初探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家加大了對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的投入,各地方政府也響應國家這一號召,不斷加大對地域特殊教育學校的改建和擴建工作,筆者查閱了自2009年至2014年的我省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陜西省的特殊教育學校數量每年都有所增加,接受的需要實施特殊教育的學生總數亦在逐年增長。

西安市政府在此問題上也做出努力。但是,由于我們的特殊教育工作起步較晚,必不可免存在諸多問題:(1)西安市目前的特教學校種類太少,只有針對盲、聾啞人、智障兒童的特教學校,而其他需要特殊教育又無法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兒童面臨無學可上的境地;(2)特殊教育資源分布不科學,一些較偏遠地區的特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數過少,政府財政負擔過重,而一些較好的特殊教育學校又因規模太小而不能容納更多需要特殊教育的學齡兒童;(3)特殊教育的師資力量薄弱。需要特殊教育的兒童比普通兒童更加需要關愛和更多的照顧,特教教師比普通教師付出的勞動更多。但因為國家開設的特殊教育專業較少,招生規模也有很大限制,故從事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并走上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就更欠缺;(4)接收特殊兒童隨班就讀的學校數量太少,加強隨班就讀教室的相應特殊設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5)西安市幼兒園接收程度輕微的特殊兒童入園仍是空白。目前,根據省教育廳發布的《關于全省特殊教育學校創建附屬幼兒園的通知》,我市將第二聾啞學校列為首批唯一創建試點單位。但是,面對身體健康狀況復雜的特殊幼兒群體,聾啞學校只是解決了一部分聾啞幼兒的早期引導與教育問題,而如自閉癥、多動癥、智力障礙等兒童的早期教育依然僅靠家庭教育這一種途徑解決。

三、如何完善西安市特殊兒童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對一些發達國家在該問題上所持態度以及制度現狀,再結合西安市特殊兒童教育目前存在的現實性問題,對如何完善西安市在特殊兒童教育中存在問題,筆者現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增加特殊教育學校的種類,讓更多的類型的特殊教育兒童能夠接受相應的教育。

第二,更新觀念,提供適合不同類型特殊兒童的教育方式。

第三,健全特殊教育教師的資格制度,建設高質量的特殊教育教師隊伍,讓特殊兒童接受到行之有效的特殊教育。

第四,建立我市有關特殊兒童的專業鑒定機構或者指定權威醫院承擔鑒定工作并出具權威鑒定報告,確立家長在特殊兒童鑒定評估工作中的權利(5)加強特殊兒童家長的特殊教育參與度,確立家長在教育過程中的參與作用;(6)完善并細化特殊教育機構、隨班就讀學校等校方對特殊兒童的照顧注意義務并明確其相關法律責任。

作者簡介:張玲艷,女,西安工業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教師,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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