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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016-12-16 13:21羅崢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27期
關鍵詞:保險合作

羅崢

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生活的日漸富裕,保險作為經濟保障的輔助手段,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更加的息息相關。保險中介是保險行業細分的產物之一,它作為聯絡保險公司和市場消費人群的紐帶,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從介紹保險中介的作用入手,剖析了目前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的對策,以期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共同發展有所推進。

關鍵詞:保險;中介;合作

中圖分類號:F840.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一、保險中介的概述

1.保險中介的定義

保險行業通過精細分工將保險中介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行業。保險中介是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之間的聯系者,幫助保險公司介紹和推銷保險產品,幫助保險消費者了解產品的風險和價值、進行合同簽訂、及其后期理賠等中介活動,并且相應的向雙方或者單方收取費用以獲得盈利。

2.保險中介的作用

首先,對于保險產品購買者來說,保險中介能夠解決購買者缺乏對保險消費知識了解的困境,幫助購買者明確自身的需求,通過向購買者詳細介紹各類產品的優劣和理賠償付情況,從而購買到合適的保險產品。

其次,對與保險公司來說,通過關鍵業務的劃分保險公司可以更加專業化,將發展的重點從市場管理,產品銷售轉移到新產品的研發、市場開拓和保險資金的運動方面,從而保險公司的整體運營能力將有所提高。

最后,對于整個保險市場來說,保險中介形成了保險公司和保險購買者之間的雙向平衡,使得產品的銷售和購買流程更加暢通,使保險公司和保險購買者獲得了雙贏。

3.保險中介的現狀

我們保險中介行業出現至今時間不長,目前保險中介還是存在數量多,質量不高,模式不成熟,形態不穩定的狀態,但是將來隨著保險行業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升入,保險中介還是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的。

二、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缺乏完整體系

主要現是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互相的合作方式不穩定,存在多對多的情況,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都是多頭服務,具有不穩定性。完整體系的缺乏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互相接觸了解時間短,缺乏共同合作的標準、目標;其次相互溝通人員無規范的培訓,也沒有流程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和跟蹤;最后,在發現問題后,由于接觸人員不穩定,溝通步暢通,無法挖掘深層次的原因,導致問題發生的重復性高。

2.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缺乏長遠規劃

目前,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還是較短期的,盈利模式以主推某些產品獲得提成為主,導致部分保險中介只關注眼前的利潤,什么產品傭金高就主推什么產品,完全不考慮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也不關注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產品布局。

這一現象,也導致了保險公司在選擇保險中介時,往往不會固定、長期的和一家形成合同關系,而是同時選擇多個保險中介,要求他們各自進行業務開展,以產品銷售額來換取收益。這樣容易讓保險消費者對保險中介及其推薦的產品缺乏信任度,也同樣不利于保險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

3.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缺乏約束機制

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的合作是松散型的,主要是一方推銷產品,另外一方給予回報,在詳細的操作過程中缺乏詳細的規則,在對雙方的約束機制上是有所缺乏的。

目前,保險中介在于保險公司合作中,還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存在不具有正當資格或者超出執業區域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向保險消費者推銷產品、向保險消費者過度夸大保險產品作用、向客戶收取全額保費再向保險公司差額繳納保費等現象。同樣,由于兩者在財務上不明確的合作關系,保險公司也存在違規利用保險中介業務的渠道虛擬業務,非法獲得中介費用用于設置小金庫等問題。

三、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對策

1.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機制

現階段,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已經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環節,中國保監會在2016年的《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中就表明,需要通過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體系,同時注重培育保險行業自律的“自我凈化”作用。

需要對目前已經有的保險行業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排查,廢止已經不符合當前時代需要的內動,對行業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建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核心內容的涉及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業務的法律法規體系,創造保險行業和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與規范的長效機制。

通過建立保險中介的行業機構或者行業協會來更好的推動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加強行業中誠信制度的建立,讓機構和協會成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潤滑劑,互相協調互相制約

2.建立相關的監度管理機制

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已經納入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總體綱要,但是對于保險中及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還是需要全面完善的監管機制,讓能為建設和諧社會的提供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加強外部監管。一方面通過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定期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進行抽查,了解雙方合作的合規性,另外一方面通過保險知識、保險信息的多方面宣傳,提高全社會公民的保險意識,通過全民的力量對保險行業進行社會監管。其次,要加強內部監管。保險公司和保險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內部監督部門,做好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3.強調雙方的合作雙贏

轉換理念,強調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后的雙贏局面。目前由于市場行業細分不明確、互相的職能定位模糊,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處在主體定位不清晰的狀況。雙方要降低經營成為、實現效益更高,就是明確自身的市場地位,了解彼此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互相協作才能發展的更好。

保險公司要專注于新型保險產品的研發、自身的風險管控、資金的投入渠道開發等主要問題,保險中介要改變單純的產品推銷,更加深入保險業務的核心,將保險銷售、保險理賠等工作統一納入工作范圍。一方面行業中各項分工更加專業化,一方面整個行業也能形成集約化經營,整個保險產業鏈形成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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