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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保險供給評價及影響因素

2016-12-19 17:27王步天林樂芬
財經科學 2016年10期
關鍵詞:農業保險供給側改革影響因素

王步天 林樂芬

[內容摘要]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對農業保險產生多樣化的需求,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的創新顯得尤為重要和急迫。本文基于江蘇省2300戶稻麥經營主體的問卷調查,從保險需求者角度對江蘇省稻麥保險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果進行評價,并對評價差異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研究結果表明:(1)異質性主體農業風險程度具有顯著差異;(2)現行農業保險制度滿足經營主體基本需求;(3)單一保險產品難以滿足多元化主體需求;(4)異質性特征對農業保險產品效果的影響具有差別。

[關鍵詞]農業保險;供給側改革;供給評價;影響因素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農地經營權流轉制度在全國的快速推廣,各地出現了一批規?;?、現代化的專業農業經營者——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我國農業經營主體也由過去全部為小農戶構成轉變為小農戶和多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存的混合結構。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逐漸深入的大背景下,農村金融在支持農業現代化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中農業保險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保駕護航的關鍵,受到中央高度關注。針對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新形勢,需要強化農業保險與現代農業的關聯度和緊密度,全面提升農業保險的供給能力和服務水平,農業保險供給側創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突顯。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中央對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016年中央一號文件又重點指出“積極開發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農業保險不僅肩負精準脫貧、幫助傳統小農戶穩收增收的使命,更被賦予了支持現代農業發展,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風險保障能力的責任。

那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供給效果究竟如何?是否起到了分散農業風險的作用?農業保險還需要如何改進和完善?這些問題都得到了國內學者較多回答。一些學者從福利經濟學角度認為,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增加了農民福利,充分發揮了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的功能,并且促進了農業生產效率。也有學者認為現階段農業保險與農戶的實際需求仍有相當差距,尤其是我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為直接物化成本,以此確定的保險金額可能遠遠低于農民的實際成本支出。然而,現有研究通常從農戶這一廣泛概念對農業風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研究,忽視了不同類型的農業經營主體面臨風險的差異性和風險管理需求上的特點,對不同類型的經營主體提出同質性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的具體改革措施,將有可能導致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進一步發展遭受挫折。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下,要完善農業保險范圍和發展路徑,提高農業保險效率,必須進行發展模式、補貼方式、產品和服務等創新。需要針對不同特征農業經營主體的多樣化需求進行優化,特別是需要完善保險品種和基層保險服務體系以適用于更為依賴農業收入的農業經營主體。

基于此,本研究選擇全國第一批農業保險試點和農業規?;洜I較為活躍的江蘇省作為研究對象,試圖從異質性農業經營主體的角度探尋以下問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之間農業風險有何異同?現行農業保險對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效果如何?造成效果差別的原因是什么?期望得出的結論能為發展和完善需求導向型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必要參考。

二、農業風險特征與保險設計

(一)農業風險環境發生分化

隨著農村經濟和農業現代化經營的發展,我國主要種養殖業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環境發生了兩方面變化。一是農業收入地位在小農戶家庭發生變化。農戶理論歷史學派代表人物黃宗智于1985年提出的“拐杖邏輯”認為,農業收入是小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來自非農傭工的額外收入是輔助農戶家庭收入提高的“拐杖”。但隨著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的打破,越來越多的小農流入城市打工或做生意,非農傭工收入逐漸取代農業收入成為大部分小農戶,尤其是成為經濟發達地區小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業收入反而在小農戶家庭收入結構中下降到次要甚至附屬位置,農業收入只是小農戶退出非農工作后的生存保障。小農戶家庭農業經營規模和投入成本都較少,需要的風險保障程度較低,由于農業收入不是家庭主要收入,偶爾的農業風險也不會對小農戶家庭收入造成較大影響,難以引起重視。二是農業現代化經營增加了農業生產的風險。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規模的擴大不僅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加大,而且對科技與資本的要求也逐漸提高。專業化和市場化的農業經營方式將面臨更多來自市場、技術和社會的風險,大量生產要素投入所帶來的較高成本與農業經營風險巨大造成的收益不穩定形成巨大矛盾,傳統的風險分散機制已不能完全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因此,出于規避風險的權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更為強烈。

(二)農業風險作用方式多樣化

農業現代化和規?;慕洜I方式,不僅由于投入增加和生產方式專業化提高了農業經營風險,而且農業風險的作用方式也在三個方面發生了改變。其一,農業風險的范圍更加廣泛。小農戶農業經營過程中面對的農業風險事故主體主要是農產品,而在規?;洜I條件下,農業經營的風險從農產品擴散到農業生產的所有相關要素,生產、研發、運輸、銷售過程中所涉及的設備、機械、材料和人員等因素都存在多重風險。其二,農業風險的類型更加多樣。與自給自足為主的小農戶生產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目的主要是供給市場,集約化的大規模生產過程除了面臨自然風險之外,還普遍受到市場風險、融資風險、進出口風險等多重風險的威脅。其三,風險損失更加巨大?,F代農業經營方式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特點,直接物化成本在其總生產成本中所占比例較小,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付出的人工成本、土地租金、融資成本等間接成本比例遠遠大于傳統小農戶,一旦發生風險,連帶發生的損失將十分巨大。這些轉變對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江蘇省稻麥保險設計

2007年江蘇省成為全國首批6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省,2012年各市縣(市、區)政府與各市縣(市、區)保險公司簽訂“聯辦共?!眳f議,政府與保險公司按照5:5的比例收取保費,同時承擔相同比例的風險責任,形成“共擔風險、共享保費”的責任和利益共同體。在“聯辦共?!敝贫认?,江蘇省政策性稻麥保險主要承擔的保險責任包括暴雨、洪水、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和病蟲害,保險金額參照保險稻麥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成本),每畝保險金額分為400元、550元和700元三個檔次,因保險責任造成的損失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10%。對于稻麥的不同生長期,保險賠償標準存在差異:水稻移栽成活期到分蘗期為保險金額的40%,拔節期到抽穗期為70%,揚花灌漿期到成熟期為100%;小麥返青期為保險金額的30%,抽穗期為50%,灌漿期到成熟期為100%。為了提高農民稻麥種植和參保的積極性,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對稻麥保險采取保費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稻麥保險保費補貼35%,江蘇省財政給予25%的保費補貼,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各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達到70%以上。

(四)當前江蘇省農業保險制度的不足

隨著江蘇省土地流轉制度的逐漸確立,大量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短時間內快速涌現,而開始于2004年的新一輪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從試驗到推廣,整個過程以小農戶為保障和服務對象,面對新出現的規?;洜I方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能存在供需錯位的現象:一方面,江蘇目前實施的是“低保障、低保費、廣覆蓋”的普惠型農業保險制度,以農業生產直接物化成本的一定比例作為保險保障水平,只能滿足傳統小農戶轉嫁部分風險的需要,難以滿足高投入、高風險經營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風險保障的需求;另一方面,江蘇農業保險的服務對象長期以規模小、分布分散的傳統小農為主,基層保險服務團隊基本采取“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方式,科技投入較少,面對規?;洜I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無論是投保、承保等保前服務,還是勘察定損、賠付等保后服務,較大的生產規模和經營面積都給現行保險服務帶來了巨大困難,這與農業保險投保和理賠較高的時效性要求形成了顯著矛盾。

三、數據來源與描述性統計分析

(一)數據來源

江蘇省作為2007年起我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首批試點的6個省份之一,農業保險運作經驗豐富,其蘇南、蘇中和蘇北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全省經濟結構具有差異性,農業經營主體已出現分化,小農經濟與規模農業同步發展,大量共存。因此,筆者從江蘇省北部、中部和南部共選取6個城市展開問卷調查,其具體調研地區為蘇北的宿遷市,蘇中的南通市、泰州市和揚州市,蘇南的常州市和無錫市,調研對象為已經參加農業保險的主要種植業(小麥和水稻)經營主體,調查共收回問卷樣本2300份,其中小農戶占56.7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占43.26%。

(二)樣本描述性統計

由對樣本農業經營主體的家庭、經營和風險特征進行的描述性統計可知,江蘇省異質性農業經營主體具有如下特點:

1.樣本家庭特征。樣本小農戶年齡以50歲以上為主,其中60歲及以上年齡樣本人數較多,性別以男性占絕大部分,文化水平主要集中于中學及小學文化,這些特征與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小農戶的特征相符合。與樣本小農戶相比,樣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年齡相對較年輕,主要集中于40歲和59歲之間,文化水平也相對較高,中學文化樣本比例占76.43%,本科及以上文化樣本比例占9.63%。

2.生產經營特征。小農戶的土地經營面積大多低于10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面積明顯大于小農戶,其中經營面積大于100畝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占82.21%。絕大多數小農戶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長期雇傭工人,而由于經營面積較大,68.54%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至少長期雇傭1人。與樣本小農戶相比,新型農業經營家庭農業勞動力比重相對更大,農業經營收入相對更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77.98%的樣本小農戶農業經營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重在30%以下,其主要收入來源為非農收入,而73.98%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經營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重在50%以上,其中更有35.53%的比重為80%及以上。這些特點反映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業化農業經營特點,也說明農業經營狀況和農業風險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總收入存在較大的潛在影響。

3.農業風險情況。從樣本農戶經歷的農業風險情況來看,近五年來重大農業風險對江蘇省農業生產的影響較頻繁,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因自然災害與價格波動造成較大損失的次數均集中于1~2次,平均兩年左右發生一次,對稻麥生產造成較大威脅。從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損失金額總體上明顯高于小農戶。

如表2所示,不同農業風險、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經營主體之間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程度存在差異:(1)從不同農業風險來看,對江蘇省農業生產影響較大的農業風險主要為病蟲害和疫病、旱澇災害、臺風以及價格波動三類,其中價格波動主要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影響較大;(2)從不同地區來看,蘇中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受到病蟲害和疫病、臺風以及價格波動三類農業風險的影響要明顯高于蘇南和蘇北地區;(3)從不同經營主體來看,農業風險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影響普遍大于小農戶,這一特點在價格波動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影響上更加明顯。

由對樣本特征的描述可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相比,無論是生產經營特征還是面臨的農業風險特征,兩者之間存在明星差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無論是經營面積、農業收入對家庭收入的影響還是面臨的農業風險,都要大于甚至遠大于小農戶。因此,我國以往以小農戶為保障對象,堅持以“低保費、低保額、低保障、廣覆蓋”為原則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并不一定就能滿足日益多元化的新型農業經營方式。

四、經營主體農業保險評價——政策性稻麥保險

模糊綜合評價法是目前國內外評價經濟管理效果的主要定量方法之一,兼顧了研究對象的主客觀因素,使原本定性的指標得以量化,具有較強的科學合理性。作為需求導向型產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其供給效果受到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情況較為復雜,因此本文選擇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江蘇省政策性稻麥保險供給進行綜合評價。

農業經營主體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主要需求者,享受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其切身感受及評價更能反映政策性農業保險實際供給效果,基于調研中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的評價主要取決于其直接感受到的部分,其中包括保險產品與保險服務兩個方面,因此本文將農戶對農業保險供給評價分為保險產品與保險服務2個一級指標,并在一級指標下細化為11個二級指標。

本文使用變異系數法確定各評價指標的權重。變異系數法具有客觀賦權的優勢,在評價指標體系中,指標取值差異越大的指標,也就是越難以實現的指標,這樣的指標更能反映被評價單位的差距。通過變異系數法,可以求得各一級指標與二級指標的權重,如表3所示。

根據上述獲得的指標權重,依次對二級指標和一級指標進行評價,具體評價結果見表4。指標評價以1~5五個分值衡量,得分越高說明指標運行情況越好,將得分平均分為5個區間反映指標運行情況。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綜合評價結果

從全省樣本來看,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政策性稻麥保險供給評價的綜合得分分別為3.11和2.85,得分處于2.6和3.4區間內,說明兩類經營主體對當前政策性稻麥保險供給評價都為“一般”。從保險需求方的角度出發,政策性稻麥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已達到兩類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

從江蘇省不同地區來看,蘇南、蘇中和蘇北兩類經營主體對政策性稻麥保險供給評價的綜合得分均處于2.6和3.4區間內,達到農業保險運行基本效果。蘇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評價得分高于小農戶,說明蘇南政策性稻麥保險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較好。但仍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與全省評價得分相比,還是與當地小農戶評價得分相比,蘇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評分均相對較低,說明蘇中地區政策性稻麥保險需要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優化。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評價結構

在全省經營主體評價中,小農戶對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評價得分為2.83,得分處于2.6和3.4之間,評價為“一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評價得分為2.55,得分處于1.8和2.6之間,評價為“較差”,說明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目前基本滿足小農戶的需求,但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仍需進一步創新與改善。

從江蘇省不同地區來看,蘇北小農戶對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的主觀評價得分為2.54,處于1.8和2.6區間,評價為“較差”,且低于全省小農戶的評價得分,說明蘇北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并不能滿足小農戶的基本需求。蘇中與蘇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的主觀評價得分均處于1.8和2.6區間內,評價為“較差”,且蘇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評價得分顯著低于小農戶,說明蘇中地區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設計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特點方面仍需進行優化。具體到二級指標(見表5),保險產品損失補償能力和巨災補償能力兩個指標的均值較低,蘇南、蘇中、蘇北保險產品損失彌補能力評價均值處于1.8和2.6區間內,且蘇中與蘇北的巨災補償能力評價均值處于1.8和2.6區間內,效果均“較差”?,F行保險保障水平僅能彌補經營主體經濟損失的30%~50%,難以滿足農業經營主體需求。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評價結果

從全省樣本來看,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政策性稻麥保險服務評價的得分分別為3.40和3.16,得分處于2.6和3.4區間內,說明兩類經營主體對政策性稻麥保險服務評價都為“一般”,政策性稻麥保險服務的運行效果已達到兩類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

從江蘇省不同地區來看,蘇南、蘇中和蘇北兩類經營主體對政策性稻麥保險的評價得分達到3.12和3.50之間內,處于“一般”到“良好”的水平。但仍要注意的是,除蘇南以外,蘇中和蘇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險服務評價得分均低于小農戶,且蘇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險服務評價得分低于全省得分,說明蘇中地區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服務仍有較大改善空間。具體到二級指標,蘇中與蘇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參保復雜度、索賠材料數量、賠款速度和網點距離的評價均低于小農戶,其中蘇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索賠材料數量評價均值為2.09,處于1.8~2.6區間,說明經營主體認為索賠手續較為繁瑣。

綜上所述,(1)江蘇省政策性稻麥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已達到兩類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評價明顯低于小農戶;(2)現有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尚未達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需求,其中蘇中和蘇北地區對保險產品的評價得分較低;(3)江蘇省農業保險服務的運行效果已達到兩類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由此可知,政策性稻麥保險的主要不足存在于現行農業保險產品設計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谏鲜鲈u價結果,下文將通過計量模型進一步探尋影響不同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評價的因素。

五、經營主體評價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模型與變量選擇

根據上述稻麥保險產品評價的5個二級指標,運用評價體系得出的權重,計算調研數據中每個樣本經營主體的相關二級指標的加權平均值,得到每個樣本對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的評價指數,并將其作為模型的因變量,其他可能影響評價指數的一系列因素作為模型的自變量,以此構建農業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產品的評價模型:

1.經營特征對評價的影響。土地經營規模(X4)對小農戶農業保險產品評價的影響為正,且影響顯著,這說明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在保障較大經營規模農業生產中確實存在不足。而該因素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沒有顯著的影響,原因可能是區分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有效性的界線處于小農戶規模范圍之內,農業保險產品對規模界線以下的小農戶具有較好的保障能力,而一旦小農戶的規模大于該界線,保險產品的效果將逐漸難以滿足農戶需求,所以表現出小農戶隨著經營規模的增加而降低對農業保險產品的評價。但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規模遠大于小農戶。從上述評價中也可以發現,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有較大差距,整體評價普遍較低可能掩蓋了土地經營規模對評價的影響。

2.受災情況對評價的影響。受災次數(x7)與兩組樣本農業產品評價的影響均顯著,但與小農戶評價呈正相關,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呈負相關,兩者存在差異。這一結果反映現行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對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的保障效果存在明顯差別,并不利于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的支持。主要原因可能是,江蘇省現行政策性稻麥產品的保險金額參照水稻和小麥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物化成本,其中僅包括種子、化肥農藥、地膜、灌溉和機器耕作所帶來的成本,保障水平較低。對于小農戶而言,種植面積一般在5畝以下,即使發生災害造成損失,一是農業經營并不是主業,投入成本較低,即使農業保險僅賠付物化成本,與其實際損失相差較小,容易滿足補償要求;二是小農戶的致災因素比較單一,現行政策性稻麥保險的主要保障范圍也僅限于自然災害和病蟲害,與其保障需求相對應,因此在受災較多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對其起到的保障效果反而更好。而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現行稻麥保險的設計則難以滿足大規模、專業性、高投入和市場化經營方式之下的風險保障需求,物化成本僅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入成本較小的部分,以物化成本為參考的保障水平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際損失之間差距較大;同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面臨的風險種類更加多元化,當前政策性稻麥保險僅以自然風險和病蟲害為主要保障范圍,在多次遭受農業風險情況下保險的保障水平十分有限。

3.風險分散手段對評價的影響。風險分散手段數量(X9)與兩組樣本保險產品評價的影響均顯著,但與小農戶評價呈正相關,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呈負相關,兩者存在差異。出現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樣本小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選擇農業風險分散工具上存在的差別,因此在現有風險分散方式選擇下對農業保險產品的態度形成差異。小農戶在農業成產過程中,主要采取的農業風險分散手段為采用抗災抗蟲品種、了解農產品價格市場信息以及多樣化生產經營三種方式。但是,小農戶采取這些風險分散手段時容易受到周圍人的影響,易形成羊群效應和信息扭曲,風險分散效果有限,農業保險產品相較之下具有更大優勢,因此采用更多風險分散手段的小農戶對農業保險產品的評價更高。而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說,其主要分散農業風險的手段還包括通過合約生產和參加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形式分散風險,風險分散手段相對多樣化,農業保險產品的作用容易被掩蓋,同時現行農業保險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保障能力有限,與其他風險分散手段相比,優勢較小,因此較多風險分散手段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保險產品的評價反而較低。

4.保險增信作用對評價的影響。參保對獲得銀行貸款的作用(X11)與兩組樣本農業產品評價的影響均顯著,且都呈正相關,說明參加政策性稻麥保險越有助于獲得銀行貸款,兩類農業經營主體對其評價越高。這說明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均對農業保險聯動銀行信貸、增加獲貸能力的作用具有需求。同時也說明,農業保險可以減少農業經營損失,降低農業經營主體收入波動幅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款人的還款風險,具有一定的增信作用。

六、結論與政策啟示

(一)研究結論

本文基于江蘇省2300戶農業經營主體問卷調查數據,從農業保險需求方角度對異質性農業經營主體風險差異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和產品的評價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谏鲜龇治鼋Y果,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異質性主體農業風險程度具有顯著差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風險特征與小農戶有較大差異,具體表現在:一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風險損失遠大于小農戶,同樣受災頻率下單次造成重大損失金額的概率更高;二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收入中農業經營收入的比重更大,較為單一的收入渠道使得農業風險更容易影響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收入水平;三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面臨的市場風險大于小農戶。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風險程度顯著高于小農戶。

2.現行農業保險制度滿足經營主體基本需求。江蘇省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遵循“低保費、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設計,能夠為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揮最基本的保障作用;農業保險服務方面,承保和理賠較為高效,保險條款通俗易懂,查勘定損快捷,鄉鎮農業保險網點分布較為合理,為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的保險服務得到了較高評價。

3.單一保險產品難以滿足多元化主體需求。目前,江蘇省稻麥保險產品只有政策性險種,保障稻麥生產直接物化成本,在遭受災害后一般僅彌補農業經營主體直接損失的30%~50%,保障水平較低。經調查,只有當農業保險賠付彌補損失的比例超過50%,才能得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認可,這與目前農業保險彌補損失的能力尚有一定距離。目前以“低保額”為保障原則的政策性稻麥保險產品,雖然能為異質性經營主體農業風險分散提供基本保障,但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際風險損失之間差距較大,已經難以滿足稻麥規?;a中風險管理的需要。

4.異質性特征對農業保險產品效果的影響具有差別。一是當前稻麥保險產品保障異質性經營主體的效果不同,對于小農戶而言,保險產品可以更好地保障多次受災風險,具有較高的風險分散能力,而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則相反。二是異質性經營主體所掌握的風險分散工具存在差別,在風險分散效果差異的影響下,造成異質性經營主體擁有的風險分散工具數量對農業保險產品評價的影響也不同。

(二)政策啟示

基于以上研究結論可以帶來以下啟示: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普惠型金融產品,能夠基本滿足小農戶風險分散的需求,并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基本的風險補償作用。但隨著農業生產規模和生產模式改變,以政策性稻麥保險為代表的部分現行農業保險產品已難以滿足多元化農業經營的需求,必須針對現代農業發展特點進行供給側改革,在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基礎上進行發展和創新。

1.發展多層次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根據異質性經營主體的特點發展多層次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針對不同經營主體設計不同保險產品,向小農戶提供普惠型農業保險產品,保障其基本風險,而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則要滿足其高保障和多元化風險的需求,創新發展產量保險、價格保險等新型農業保險。

2.根據保障對象相應提高保障水平。在保證江蘇省農業保險基本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選擇主要種養殖業保險產品和具有戰略意義的部分農產品保險產品,適當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最高保障額度至可以彌補風險損失比例的50%以上;同時,可以嘗試實施差異化回歸比例補貼,即保費補貼比例隨保障水平提高而降低,減輕政府財政補貼壓力。

3.推動個性化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積極研究和試點農業保險個性化產品,探索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互補機制,通過政策性農業保險向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基本保障,附加商業性農業保險供不同層次風險保障需求者選擇,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元化的風險管理需要;同時,優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險服務,加快推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獨投保、單獨開單、單獨勘查、單獨定損、單獨理賠,提高保險服務質量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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