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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被轉讓 也必須支付此前拖欠的工資等

2016-12-20 07:43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4期
關鍵詞:年終獎最低工資銀行卡

■個人獨資企業被轉讓也必須支付此前拖欠的工資

吳律師:

2015年1月,賴某投資、登記、開辦了一家個人獨資公司,我們則被招聘為公司員工。由于經營不善等種種原因,僅過了半年,公司便步入困境,并因此欠下我們共計13萬余元的工資。鑒于半個月前,賴某悄悄將公司轉讓給了黃某并去向不明,我們不得不要求黃某受讓后的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資??牲S某認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自己為投資人且獲得批準,意味著原有公司已經消滅和新的公司已經產生,而我們被拖欠的工資,發生在公司原投資人賴某轉讓前,故我們無權向現在的公司索要。請問:該說法對嗎?

讀者:甘鳳玲等11人

甘鳳玲等讀者:

雖然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且已經被轉讓,但你們仍然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一方面,投資人的變更并不等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消滅或新生。雖然《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钡秱€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指出:“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奔幢M管個人獨資企業為“獨資”,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可是,鑒于其同樣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開展經營活動時仍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且由企業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不是以投資者個人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是由投資者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僅僅屬于企業存續期間投資人的改變,而不是原企業的消滅、新企業的產生。與之對應,黃某自然不能因為工商管理部門已經變更投資人,而認為其受讓后的公司便不是原來的公司。另一方面,個人獨資企業被轉讓后,必須承襲原來的債務。既然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只是企業內部投資人的調整,不等于企業本身的屬性隨之發生了改變,也就意味著轉讓后的企業當然地享有原有的一切權利。而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轉讓后的企業自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結合本案,黃某受讓后的公司同樣不能只享有權利而拒絕承擔義務,也不能對權利義務根據自己的主觀意愿自行取舍。即其只能先行清償你們被拖欠的工資,再根據公司轉讓合同向賴某追償。

吳律師

■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該怎樣保留訴訟索賠證據

吳律師:

三個月前,我在出差途中,突然收到一條銀行系統發來的手機提示短信,其中顯示,我憑密碼交易的銀行卡賬戶被轉賬和取款計7.3萬余元。我立即預感到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并立刻撥打了掛失和報警電話。三天后,我到銀行索要賠償,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我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自己不在取款操作現場,加之因取款操作現場的操作人蒙面而無法確定真實身份,也就意味著很有可能操作人是我自己,或者與我本人有著直接關聯,即不能確定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我提起訴訟后,法院也同樣以我無法舉證為由,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請問:法院的判決對嗎?

讀者:楊婷娟

楊婷娟讀者: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首先,你具有證明銀行卡被盜刷的舉證責任。法院在審理銀行卡被盜刷案件中,無疑必須查明銀行卡賬戶被轉賬和取款時,持卡人是否在現場、其所持卡是否為真卡,審查銀行卡信息或密碼泄露的原因等,以確定究竟是否存在被盜刷的基本事實。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奔茨慊谧约旱你y行卡被盜刷而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盜刷的事實存在。正因為你不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自然也就只能“承擔不利后果”。其次,銀行卡被盜刷的證據保留措施。一方面,在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之后,應該馬上通知銀行并辦理掛失,向銀行詢問盜刷的方式、時間、地點、交易對方賬戶信息以及離自己最近的ATM機位置。必要時,還可記下客服人員的號碼,以便在訴訟中核實;另一方面,應迅速到附近的ATM機操作銀行卡,由于此前已經辦理掛失,ATM機會作吞卡處理。持卡人應保留好憑條,以便在第一時間證明自己和真的銀行卡均不在盜刷現場,銀行卡已被他人偽造并盜刷;再一方面,應及時口頭向公安機關報警,告知盜刷金額、方式、時間、地點以及交易對方的賬戶信息,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到銀行打印賬戶明細,攜銀行卡、身份證等到公安機關辦理報警書面登記手續。

吳律師

■銷售商私改汽車型號,購車人能否索要三倍賠償

吳律師:

半年前,我花費50余萬元,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大貨車,用于從事貨物運輸。因該車經常出現故障,且經公司指定的定點服務站多次維修,一直不能徹底解決,甚至還被迫停運,我即對該車的質量產生了懷疑,并悄悄找人進行了檢測。結論是該車已被私自改變車輛型號。而面對該結論,汽車銷售公司也承認系其所為??僧斘乙怨局e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公司給予三倍賠償后,卻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而只讓公司退回購車款、賠償我的停運等損失。請問:這是為什么?

讀者:肖水秀

肖水秀讀者:

雖然公司之舉確實構成欺詐,但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一方面,本案不適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钡涞诙l同樣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奔茨軌蛳硎苋顿r償的主體只能是“消費者”,且消費者購買的目的是在于“生活消費需要”。而《消費者使用說明總則》中規定:“消費者——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闭驗槟阗徿囍皇菑氖仑浳镞\輸即營運牟利,屬于生產消費,而非出于生活需要,決定了你并不屬于“消費者”概念所指的對象,對出現的糾紛自然也就不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另一方面,公司應承擔普通賠償責任。公司無需三倍賠償,并不等于其無需擔責。因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懊袷滦袨楸淮_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也指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薄昂贤瑹o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只要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便必須承擔退回購車款、賠償停運等損失的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闭驗楣就ㄟ^私自改變車輛型號,誘使你因為上當受騙而購車,決定了公司難辭其咎。

吳律師

■單位發放年終獎雖有自主權也不能隨意“因人而異”

吳律師:

我所在公司的相關方案中明確規定了員工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和標準。經公司組織對每位員工進行2015年年終績效考核,我也在可以享受年終獎的人員之列??捎捎谖以诠ぷ髦械米锪藗€別領導,公司借口我雖然完全滿足發放條件,但鑒于發放年終獎屬于公司的自治內容,是公司對員工的額外獎勵,故公司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我也無權要求與其他員工“同工同酬”,隨即便一再拒絕向我發放年終獎。請問:公司真的可以隨心所欲地因人而異嗎?

讀者:蘭萍萍

蘭萍萍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不得隨心所欲地拒絕向你發放年終獎。

一方面,年終獎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和第七條分別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薄蔼劷鹗侵钢Ц督o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薄?lt;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也指出:“(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奔措m然發放年終獎,的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也可以在綜合考量其年度效益及員工年度表現基礎上,自主決定發放與否并設計相應的具體發放方案,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決定發放年終獎并制定了發放方案,則該年終獎則因屬于工資的范疇,自然必須按照法律對工資的要求來發放。另一方面,公司必須向你發放年終獎?!秳趧臃ā返谒氖鶙l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蓖ね晔侵赣萌藛挝粚τ诩夹g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正因為本案公司組織的年終績效考核結果,表明你在可以獲取年終獎之列,決定了公司不得再行借口自主、自治而對你“另眼相看”。

吳律師

大學生找工作被騙為了生存小偷小摸也會構成犯罪

吳律師:

因為家境貧寒,我兒子考上大學后,家中為供其上學,已是負債累累。三個月前,由于畢業在即,我兒子也像其他同學一樣,利用課余時間提前外出尋找工作。豈料,不僅工作沒有找到,還被“黑中介”騙了僅有的幾百元生活費。為了不給貧困的家里增添麻煩,更是為了生存,我兒子決定自行解決,鋌而走險地想到了“偷”。雖然第一次在一家商場盜竊5袋方便面,便被公安機關給予了警告,但隨即又因饑寒交迫,在一周時間里,先后五次在另一家商場盜竊了價值700余元的食品和生活用品。令我無法接受的是,我兒子竟然因此于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我兒子只是因為錢財被騙,為了生存才小偷小摸,且總金額只有700余元,怎么會構成犯罪呢?

讀者:曾蕓芳

曾蕓芳讀者:

雖然事出有因、數額不大,但你兒子確已構成盜竊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行為,且有“數額較大”以上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之一,便構成該罪。與之對應,你兒子的行為恰恰具備了該罪的構成要件:一方面,你兒子雖然被“黑中介”所騙,陷入了生存困境,但其只能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來解決,并不能因此享有占有他人財產的權利,使盜竊商場財物的行為合法化,即同樣不能改變其行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性質。另一方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北砻婵磥?,你兒子的涉案金額不足千元,并不在追訴之列,但這并非絕對,因為其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條還分別規定:“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數額較大”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币簿褪钦f,因為你兒子曾受到過治安警告處罰,故盡管其盜竊財物的價值只有700余元,但如果按1000元減半計算,也屬“數額較大”;且你兒子在數天時間里,行竊6次,當屬“多次”。

吳律師

員工離職后單位發布“脫離關系”公告是否侵權

吳律師:

我原來是一家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負責對外簽訂購銷合同并收取貨款。一個月前,我因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公司又不愿意和我續訂勞動合同而離職后,公司即通過報刊、電視臺、網絡等,向社會發布我已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以后我的一切行為均與公司無關的公告,甚至還向我原來聯系過的單位或個人寄送了內容相似的告知書。由此導致有些人對我產生了不自然的感覺,我自己也有些不太自在。請問:公司之舉是否侵犯我的名譽權?

讀者:趙曉倩

趙曉倩讀者:

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一項權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迸c之對應,在本案不屬于侮辱或者誹謗、公布或者宣揚隱私、新聞報道失實的情況下,判斷公司的行為究竟是否侵犯你的名譽權,無疑必須從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方面來考量。而結論是否定的: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并不違法。即目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禁止向社會發布相關消息的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你并沒有因此遭受損害。即盡管有人感覺不自然,你自己亦有些不自在,但這并不是財產損失,也還沒有達到精神損失的程度,至少不在法定的必須承擔相關責任的“嚴重”之列;再一方面,既然不存在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自然也就沒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一說;最后,公司向社會發布與你“脫離關系”、你的“一切行為均與公司無關”的公告,乃至向你原來聯系過的單位或個人寄送內容相似的告知書,是基于你曾具有對外簽訂購銷合同并收取貨款等職責的特殊身份,其目的無非在于告知、告誡有關人員,你不再代表公司行使原有職責,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往來或誤會,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你名譽損害的發生,也不存在對你的名譽損害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

吳律師

■勞資雙方同意員工工資也不得低子最低工資標準

吳律師:

我入職一家公司時,因此前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而身上積蓄即將告罄,為先就業再擇業,也為解決溫飽問題,雖明知公司提出的月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也不得不答應。時至近日,由于覺得自己實在太虧,我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資,但公司表示,我的工資是彼此協商的結果,也已寫入勞動合同,盡管低了點,但鑒于雙方都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故只能等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勞動合同時再給我漲工資。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趙小薇

趙小薇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權要求補發和增發工資。

一方面,本案月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約定無效?!秳趧臃ā返谒氖藯l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薄蹲畹凸べY規定》第十二條則規定得更為明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奔幢WC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每一個用人單位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一切用人單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將勞動者的工資壓縮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內。結合本案,雖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經公司提出,你也已經同意,但因約定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決定了公司的行為同樣屬于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也就是說,相關約定從一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也不能成為公司的依據或借口。另一方面,公司必須向你補發、增發工資。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痹诒締挝粵]有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情況下,則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再一方面,你有權向有關部門請求救濟?!秳趧臃ā返诎耸艞l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奔慈绻竟虉碳阂?,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其責令公司補發乃至賠償損失。

(本欄目稿件由:李倩、廖春梅、顏梅生、顏東岳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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