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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高校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原則、標準及路徑

2016-12-21 23:52郝建軍
現代情報 2016年11期
關鍵詞:信息公開美國高校

郝建軍

〔摘要〕科學研究是高校自治中的重要內容,也是自治程度最高的領域。同政府信息公開相比,學術科研信息適用推定公開原則的范圍較窄,其是否公開涉及的因素更多,公開范圍的確定和劃分更加復雜。從學術科研信息公開范圍來看,美國大學信息公開制度主要從信息公開時間節點、信息種類、所涉利益的輕重緩急等多個維度出發,制定了一套易于實施操作的分類劃分標準,很好的處理了學術自治與信息公開之間的矛盾,在保證信息公開的同時維護了相關利益者的權益。通過案例分析,對美國學術科研信息公開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對信息分類方法、標準和原則等進行了討論,為我國學術科研信息公開提供有益經驗。

〔關鍵詞〕美國;高校;學術科研信息;信息公開;信息自由法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11.028

〔中圖分類號〕G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0821(2016)11-0154-04

〔Abstract〕The academic research field is the inherent domain of university and has the highest level of autonomy.Compared with the open government practice,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 academic research field needs to consider more complicated factors before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openness.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openness of 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mainly concerned with the types of information,the tim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interest,which have made this country set up a series of highly operable delineation of standards and methods.These practices have effectively eliminat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academic autonomy,ensuring the important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blic purpose at the same time.From the means of case analyses,this article intended to deeply analyze the scope of 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method,principle and standard of its delimi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which could provide substantial experienc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cope in China in the future.

〔Key words〕America;university;academic research informat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同高校其他信息相比,學術科研信息內容更加復雜多樣化,其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涉及了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這些利益關系主要涉及學術研究活動本身,如果采取不合適的信息公開方式,不僅會對學術科研利益群體造成負面影響,不利于學術研究工作的健康發展,打擊研究者者工作積極性,還會影響大學學術自由氛圍的形成和維持[1]。但是隨著近年來不斷爆發的學術不端丑聞,公眾對學者信任度不斷下降,對公開學術科研信息的呼聲也越來越高[2]。在當前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和推動下,劃分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范圍、標準要考慮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兼顧到多方面的利益訴求,不能生搬硬套已有的推定公開原則,同時也要注重發揮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價值和作用。為了兼顧各方面利益訴求,美國制定了一套統籌和兼顧多方利益的機制,在堅持既定原則和標準基礎上,全面分析信息公開與不公開涉及的利益關系,確定不同利益主體訴求,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利益主體保護的順序和位階[3]。

1美國高校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原則

學術科研信息公開是高校與其他組織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主要區別所在,在堅持推定公開原則的基礎上,學術科研信息公開對象和范圍的確定還需要堅持以下幾方面原則:(1)堅持學術自由原則。學術自由直接關系到高校的長遠發展,也是現代高校必須要堅持的基本價值和原則,是體現高校生命力和發展力的重要方式[4]。信息公開理論認為,要根據公眾知情權的邊界來確定信息公開的范圍。一般來說,高校學術科研信息公開范圍界限是模糊不確定的,這就使得高校和其教師的學術自由權很容易受到侵犯,為正確處理學術自治與信息公開之間的矛盾,在界定信息公開范圍時必須要堅持學術自由原則。(2)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原則。任何一個科研項目從立項、研究到結項,需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期間,會產生大量的數據和信息,例如研究方案和計劃、技術論證和方法、組織實施以及實驗數據和手稿等。根據信息公開原則,其中有許多信息都屬于公開范疇。但是從學術研究角度來看,有許多信息都需要做保密處理,因為一旦公開將會對科研活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迫使研究無法繼續進行[5]。因此,在劃定信息公開范圍和界限時,要從學術研究規律和特點出發,把握公開的尺度和標準,充分考慮公開后可能對學術研究形成的壓力。(3)分時分類原則。學術科研信息內容十分豐富多樣,例如教學、研究、學術會議等多個方面,這些信息都被認為是高校自身所產生的特定領域的信息,體現的是高校的學術自治,如前文所述,為了保證學術研究工作的順利推進,有些信息不宜納入到公開范圍內。除了需要對信息進行分類外,還要對信息形成的時間點進行充分考慮,有些學術信息由于處于不合適的時間點不便于公開,例如未完成的研究計劃、研究數據等信息,上述信息如果過早公開可能會對研究工作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需要把握信息公開的正確時間節點[6]。

2美國高校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標準

一般來說,學術科研信息涉及的利益關系和問題比較復雜、敏感,存在很強的不確定性,因此原則性的指導已無法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必須要制定具體可執行的指導原則和標準。美國高校經過多年摸索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科研信息公開標準體系:

21形式審查標準

根據美國法律要求,各級法院負責信息形式審查工作,對信息來源、搜集主體、經費渠道、信息用途、公眾了解情況以及信息所處的時間節點等,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全面的形式審查。如果審查結果與下表1中的內容有相似或者相同之處,法院會傾向于做出不支持信息公開的判決[7]:

但是在實際中,符合上述審查標準的情況較少,例如地方政府經常會為科研機構和個人提供支持和幫助,企業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也會向研究者提供各種支持,一個科研項目經費來源渠道十分多樣化,可能既有政府財政也有企業,甚至還有個人出資。另外,判斷某一個科研信息是學者研究產生還是學術研討產生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依據,這需要法官根據個人主觀經驗自由裁定。在存在上述因素影響下,法官無法通過簡單的形式審查來進行判決。

22實質利益審查標準

如果法院根據形式審查結果依然無法確定信息是否需要公開,則要對其涉及的利益關系進行深入審查。因為在實際中,許多案件的判決不僅僅是通過形式審查就能夠實現的,因此有必要將實質利益審查作為最重要的審查程序之一。法院對上述標準審查主要從兩個方面出發:一個是重大利益審查。通過形式審查后,法官要根據案件涉及的利益關系,權衡公開與不公開牽涉的利益大小。這里的“重大利益”,是指公開與否牽涉的利益與其對立的利益存在巨大懸殊,但是重大利益在不同情況下會出現較大變動,例如公眾要求公開公共資助的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這涉及的公眾知情權利益要比保護學術自由的利益大很多;但是如果申請者要求公開科研詳細資料、數據參數,這時候保護公眾知情權帶來的利益遠遠不及保護學術自由和個人隱私更重要。二是需要及時保護的利益。法官除了做出重大利益判斷外,還要考慮利益保護的及時性,例如在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時,更重視對比較緊急的利益進行保護。除重大利益外,法官通常會從這個角度出發來審理過程性信息公開案件,涉及到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研究資料、研究方案、研究進度等非成果性科研信息。在實際中,信息公開申請往往涉及多種文件資料信息,經常會出現公眾要求研究者公開過程性信息的情況,但是這些信息如果公開過早,可能會對研究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打擊研究人員的積極性,甚至影響項目進度和成果。為了保證學術自由和科研活動正常開展,對于涉及到科研工作者隱私、智力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公開申請,法官可以針對被申請信息內容做出不予公開審查的決定,這時候不公開的利益不僅是急需保護的,而且涉及更重大的利益。

立法部門在設定信息公開的法定豁免時,也可以采用上述判斷標準。但是由于法律具有發展性和穩定性特點,法定豁免內容往往不會很詳細,而只具有一般性的指導作用,這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3美國高校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方法與路徑

目前,美國在信息公開范圍劃定方面采用遞進式思維模式,通過信息形式到實質利益的遞進,建立了一套銜接嚴謹、逐層遞進的劃分體系。該方法主要思想是對信息公開涉及的利益進行分類和先后排序,并以此確定信息公開的范圍和界限。在這之前,要對上述利益的公開屬性進行分析判別,具體可見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信息公開范圍劃定的影響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一是從公開的目的和原則的角度來看,實現公眾知情權是信息公開最有力的保障。另外,還要考慮公共利益這一重要的影響因素,信息公開涉及的公共利益越重大,其公開訴求就越強烈,納入到公開范圍內的概率也就越大。相反,利益影響越小,不公開對公眾知情權的影響就越輕微,例如公開某一研究數據能幫助公眾對某一事物的正確判斷,而不公開可能導致公眾的誤判[8]。值得一提的是,公眾知情權與個人知情權之間有明顯區別,公眾知情權屬于公共利益范疇,但是知情權理論體系作為信息公開的理論基礎,將其單獨列出可以更好的凸顯學術自治與信息公開之間的關系。二是從公開例外角度來看,學術自由權、科研工作特殊性等經常是信息不公開的重要依據。另外,有些特殊性的信息也會出于公共利益保護而作不公開處理,信息不公開涉及的公共利益越大,其免于公開的幾率也更高??傮w來看,美國學術科研信息公開劃定范圍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31根據信息種類設置豁免權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傾向于將學術自治特征明顯的信息歸入到豁免公開范圍內,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信息:(1)教學信息。教學是高校最重要的學術活動之一,其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學術信息,例如學科建設、教學方案、人才培養、實習指導、教材信息等。(2)科研信息??蒲泄ぷ魇墙處煂I素質和學術水平的重要體現,一般來說,科研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科研申請書、科研內容、科研目標、研究方法、研究資料、會議記錄等。(3)學術評審信息。學術評審也是高校重要的學術工作之一,學術評審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教師職稱評比、教師任職資格評定、學位評定、薪酬績效評比、科研項目申報情況以及其他與學術有關的評審內容等。(4)其他學術活動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學術交流會紀要、學術講座、學術研討會等。上述信息都屬于學術自治的傳統范疇,具有非公開的屬性,大多時候都被劃入到不公開范圍。

32考慮信息產生時間節點

除了對信息分類之外,信息所處的時間節點也需要重點考慮。學術科研信息的產生有很強的時間特征,例如科研項目從立項到得出科研成果,往往要經歷一個較長的時間過程,這其中會生成大量的科研信息,不同時間節點生產的信息價值和功能也存在明顯差異。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是否要將所有與研究活動有關的信息都公開?針對這個問題,美國不同州的法律都傾向于不公開。例如伊利諾斯州法律明確規定,“科研草案初稿(Preliminary Drafts)”屬于非公開范疇,并明確了具體信息形式和內容,例如研究記錄、會議紀要、手稿、備案錄等都可以不對外公開[9]。法院也十分重視信息公開時間節點這個問題,例如唐氏化學公司訴艾倫案案中,美國聯邦環保局(EPA)以威斯康星大學的科研成果為依據,拒絕了唐氏公司的信息公開申請,唐氏公司以此上訴至聯邦法院,要求威斯康星大學公開該項目所有研究信息和資料,但是聯邦法院并沒有受理唐氏公司的上訴請求,這是因為如果依唐氏公司申請公開科研信息會給研究人員和項目造成較大壓力,而這些信息是否公開對唐氏公司構不成大的影響,因此法院表示“過早公開科研信息帶來的損失大于公開信息產生的利益,這項信息公開申請不合理”[10]。另外,美國《信息自由法》列出了幾種信息公開豁免具體情況,在實踐中法院經常會根據其中“交易秘密(Trade Secrets)”的豁免規定來拒絕過程性信息的公開申請,如果法院認定某些信息是在決策過程中產生的,或者是在決策之前就已經產生的備忘錄、草案等,都應該不予公開[11]。立法和司法機構之所以傾向于采取這種態度,主要是考慮到加強學術自由保護,認識到了科研工作對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進而保證科研工作者有足夠的工作動力和較高的積極性進行科學探索。

33公開與不公開的利益權衡

利益抉擇是最高層次的劃分方法,在美國,經常會運用這種方法開展司法實踐。如果某種信息公開的利益遠遠小于不公開利益,則其極可能就會被納入到豁免公開范圍內。正如前面提及的研究草稿、計劃、進度安排等階段性信息以及教學資料、實驗步驟、論證方法等,都屬于不公開信息范疇。上述信息公開帶來的利益微不足道,而保護知識產權、學術自由帶來的利益則顯得要重要的多。在立法比較模糊的情況下,這就需要發揮法院的智慧和能動性,對各方利益進行分析。事實上,即使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某種信息可以豁免公開的情況下,也要需要對其公開涉及的利益關系進行綜合考量,只是這種考量不會對最終判決結果產生影響,更多的是作為不公開的司法解釋。另外,法院有時也會為某種具體信息豁免公開尋找有效法律依據,因此要對其背后更復雜的利益關系進行權衡。上述這幾種情況,法院利益權衡具有明顯的形式性,這只是對判決結果公平合理的一種證明和手段,因為法律已經明確做出了某種信息公開與不公開的利益抉擇。

但是,如果在沒有相關法律作為判決依據或者不能根據豁免規則作出判決時,法院需要采取什么方式應對?這是法院在判決之前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根據美國司法經驗,對信息公開涉及的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分析,以確定信息公開與不公開所涉利益大小。對此,威斯康星州地方法院針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比較具體的闡述,法院堅持推定公開的原則,但是公共記錄審查權利不是絕對性的,在沒有明確法定豁免規定的前提下,法院應當客觀分析兩種對立利益關系并明確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12]。美國部分州法還明確了利益權衡機制,例如猶他州法律就信息公開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利益權衡機制,在遇到以下幾種情況時法院可以判決不公開:一是這類信息不公開有利于保護更大的利益;二是保密帶來的利益大于公開帶來的利益[13]。當然采用上述判斷標準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公眾能夠獲得完整的公共信息記錄,公眾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禁止獲取公共記錄,比如與公共利益產生沖突或其他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4對我國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啟示

高校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承擔信息公開的責任。但是與政府信息公開相比,高校信息公開涉及更加復雜的利益關系,需要考慮更多的影響因素,特別是在學術科研領域,不能直接沿用推定公開原則。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完善的高等院校信息公開法律,現行相關法律主要是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下稱《辦法》),《辦法》關于高校信息公開的范圍規定比較模糊籠統,更沒有提及到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相關條文[14]。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科研信息公開引發的爭議。2012年,復旦大學副教授陳云要求校方公開職稱評審信息,但遭到了校方拒絕,陳云因此將復旦大學告上了法庭。雖然該案件只是個別教師提起的,但是從中也可以看出人們對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意識正在不斷強化,而信息公開范圍的界定是否合理對爭議的解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由于立法存在空白導致爭議雙方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隨著公民知情權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加上近年來高校學術腐敗問題日益嚴重,公眾對學術科研信息的興趣不斷提高,清晰劃分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范圍刻不容緩。當前比較可行的路徑是,在堅持推定公開原則基礎上,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利益權衡機制,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明確學術科研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加強實踐指導。另外,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參考的方式,靈活適用和執行利益衡量規則。由于我國沒有采納判例法,因此一般性的判決不具備普遍適用的意義,但是可以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方式或者發布公報的形式來發布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彌補現行法律的缺陷,更好指導實踐工作。

科學、合理劃分學術科研信息公開范圍和界限,有助于解決信息公開的爭議,保證高校學術科研信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上共享,順應科研工作發展規律,最大程度提高廣大教師學術研究的積極性,在促進高校自治和學術自由過程中,促進公眾的自我完善和推動社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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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Z].http:∥www.gov.cn/flfg/2010-05/11/content1603696.htm,2010-05-11.

(本文責任編輯:孫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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