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語“COPY”一詞在外貿信用證使用中的歧義問題辨析

2016-12-22 14:55石雪
對外經貿實務 2016年12期
關鍵詞:信用證

石雪

摘 要:“copy”一詞有多種含義,是英文中常見的量詞,在外貿單據往來中常因詞義理解的差異引起買賣雙方以及銀行間的糾紛。本文基于UCP600、ISBP745等信用證國際貿易慣例的相關規定,結合信用證業務情形中的“copy”單復數情形差異以及常見衍生形式,闡述了在外貿業務中不同語言、業務環境下,如何正確理解“copy”的含義并準確把握業務尺度等相關問題。

關鍵詞:copy;信用證;ucp600

“COPY”是外貿英語中常見的量詞,意為復印件、副本、份數等,在不同外貿語境下容易引起歧義。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出口商、進口商、銀行對于“copy”的不同理解常會導致單證不符,形成糾紛,影響到出口商及時收款以及進口商獲得有效單據。本文擬通過一些相關的信用證案例來具體辨析有關“copy”使用方面容易產生歧義的典型情形。

一、單復數情形差異辨析

案例1-1:在外貿出口實務中,有一份信用證單據條款規定,“certificate 1 copy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 ……” (每一種類型的訂單產品都要出具證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證明一份……),國內出口商提供了一份第三方認證副本,國外開證行認為不符,要求提交正本單據。出口商感到不解,因為該信用證在本單據條款的發票條款中要求提供“3 original and 3 copies”,開證行理解為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上述第三方認證單據要求提供“1 copy”為何又要理解為一份正本的呢?

“1 copy ”從本信用證條款來看,應理解為“in 1 copy”,意為一份,但從字面無法明確此一份應為正本還是副本。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600)17條A款:“信用證規定的每一種單據必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本案例中出口商僅需提交的一份單據顯然必須為正本。

案例1-2:若上例中信用證條款規定改為“one copy of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 ……”(每一種類型的訂單產品都要出具證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證明一份……)單據有何不同?

“one copy of”在日常英語中,翻譯為一份副本或者一份,如:“in each package there shall be one copy of the detailed packing list and the quality certificate”(每包貨物中都應附有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保證書各一份),但這“一份”是正本還是副本,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

根據國際商會《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簡稱ISBP745)的有關規定,當信用證要求提交單據時,例如,“photocopy of invoice”or “copy of invoice”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either a photocopy, copy or, when not prohibited, an original invoice(提交一份發票復印件或一份副本發票,或在未禁止時,提交一份正本發票即滿足要求)。結合案例1-2的情形,“one copy of”只能被理解為副本。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國際商會ISBP745對“copy”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外貿業務實踐中,還需靈活把握。對于“copy of invoice”這樣按照日常英語理解容易產生歧義的描述,如提交副本或復印件,應使用“photocopy”、“fax copy”等帶有明確限定性前綴的詞;如提交正本,應使用“original”等含義更加清晰的詞匯。

案例1-3:上述案例1-1中“1 copy”改為復數形式,如“4 copies”,則情形如何呢?根據上述UCP600第17條A款的規定,出口商僅需提交一份正本,另外三份可提交副本或復印件。ISBP745-Part A-29-D-ii規定, 當信用證要求提交單據,例如:“invoice in 4 copies” or “invoice in 4 fold” 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at least one original invoice and any remaining number as copies.(要求提交四份或四張發票時,出口商提交至少一份正本發票,其余為副本即滿足要求)。

上述案例1-3的情形,在外貿實踐中,也應考慮到有些外貿客商來自非英語國家,或對相關國際貿易慣例條款缺乏準確理解的客觀情況。為了避免詞義理解上的爭議,使用類似“in 1 original and 3 copies”這樣的表述,會更加明晰。

二、慣例有關規定在不同語境的靈活把握

案例2-1:貿易雙方采用CIF貿易條件,信用證即期付款方式,信用證單據條款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and 4 copy (ies)”(保險單一式兩份以及四份副本)。出口商提供了一份正本,五份副本連同其他外貿單據提交開證行,開證行提示進口商付款贖單遭到拒付。進口商認為出口商應提供的單據應為“兩正四副”,而非“一正五副”。

開證行和出口商認為,根據UCP600第17條E款:(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 duplicate)、兩張(in two fold)、兩份(in two copies)等用語要求提交多份單據,則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因此,提交一正五副,完全符合要求。

本人認為,UCP600這個規定在本案例的具體外貿環境中不能機械地套用。UCP600 的規定僅僅是在 “in duplicate”, “in two fold”or “in two copies”的情況下,而現在保險單要求的是 “in duplicate and 4 copy (ies)”,不能把具體要求分割開來看。否則,本保險條款中 “in 4 copy (ies)”也可以仿效前述案例1-3用1正3副來滿足條款要求了。

本案例中的信用證保險條款,實際上應理解為UCP600第17條E款未明確闡述的新的派生情形(也許將來在UCP或者ISBP新版本修訂中應予以明確),而并不能直接適用該條款。保險文句通過“and”連接詞,已經清晰地界定出“duplicate”與“copies”對應單據的差異性。顯然,出口商應提供兩份正本以及四份副本,而“一正五副”的機械做法雖然可能符合銀行的審單要求,但同時侵害了進口商對于單據的真實要求權和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并有可能損害貿易雙方長期的商業關系。

三、不同衍生形式辨析

案例3-1:信用證單據條款要求提供“full se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with two real copies”(全套正本提單和兩份副本),受益人提交的副本是正本提單的photocopy,開證行拒付,不符點是photocopy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isnt real copy。像本案例這樣提交photocopy而被拒付的情形在信用證審單實務中經常發生,不符點成立嗎?

“copy”作為名詞有多種衍生形式,在外貿業務中最常見的就是photocopy。photocopy 通常僅指復印件,而copy 作為各種復制形式的統稱,可以包括復印件、復寫件(carbon copy)、副本等多種形式。這里說的副本指的就是與正本一同套打產生的副本,在業務實踐中常被稱為 real copy或者true copy。因此,photocopy 和 copy 的外延不同,后者可以涵蓋前者,而前者不包括后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這樣的套打副本還經常被描述為N/N copy(non-negotiable copy),意為不可議付副本。

按照國際商會的銀行審單原則,套打副本和復印件基本是可以交叉提交的。UCP600沒有對案例3-1中的real copy或true copy做出定義性的解釋,而ISBP745-Part A-29-D-iii規定,如信用證要求“photocopy of invoice or copy of invoice”,此時提交復印件或者套打的副本都是可以的。另外根據UCP600第17條D款,如果信用證要求副本單據,提交副本正本均可。雖然依照上述規定,本案例中開證行所提不符點不成立,但此類爭議經常發生,本身就說明不同國家、地區的銀行、貿易商對有關規定存在分歧,在實際單據業務中,應盡量通過明確的文句對于copy的衍生形式做出無歧義的限定。

四、歧義性文句辨析

案例4-1:信用證單據條款規定:“beneficiary has to ship under the applicant of purchase order and require one original copy”(受益人應按照訂單發運,并提供一份訂單原件),國際商會認為,此時 “presentation would therefore have been required of a copy of the relevant purchase order in one original”,即應該提供一份訂單正本。

但在實際業務環境中,不同客戶會有不同理解,應盡量避免如此容易產生爭議的文句描述。如本例改為 beneficiary has to ship under the applicant purchase order in one original會更加明確,這里需要把握的原則就是,如果需要提交的是正本單據,那就盡量不要使用“copy”這個詞去引起歧義。

案例4-2:信用證單據條款規定,signed invoice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簽發一份正本發票和兩份副本發票)。提交的正本發票簽了字,副本發票沒有簽,開證行拒付,理由是此處的“signed”既約束正本也約束副本,所以副本發票沒簽字是不符點。有人會認為開證行拒付沒有道理,因為通常副本發票只是為了留存核對之用,不需要簽字。但如果開證行或進口商堅持要求簽字的副本,也很難反駁。其實作為出口商,這里需要把握的原則就是,既然在副本上簽字一點都不費事,與其糾纏于語法和邏輯判斷,不如都簽上字來的穩妥。當然如果作為進口商,如果確實需要簽字的副本單據,可以措辭為“invoice in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both original and copies must be signed”(發票一份正本兩份副本,正本副本都需要簽字),以免出口商錯誤交單。

案例4-3: 信用證要求提供“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已簽署發票的復印件),出口商應如何制單?

從文句來看,signed一詞僅僅修飾invoice,而未修飾photocopy,正本發票簽署之后進行復印或者影印后提交,而不是在正本發票或者副本發票的復印件上簽字。

那么可否提供和正本一起套打的簽字副本呢?有些專家的觀點是可以。理由是根據ucp600和isbp745的有關規定,photocopy(復印件)與copy(這里指套打副本)可以交叉互換提交,或者說二者等價,因此本案例的文句等同于“copy of a signed invoice”,意為簽字的套打副本。本人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皊igned invoice”在外貿業務實踐中,通常是被理解為正本發票的,根據ISBP745-A31-b規定,“副本單據不需要簽字或注明日期”,副本單據通常沒有法律效力,僅僅是作為存根核對或工作便利之用。即如果用簽字的套打副本代替正本復印件,這個簽字的副本仍然等同于未簽字的副本,因為不需要。又根據前述案例ISBP745有關條款的規定,套打副本(copy)和復印件(photocopy)又可以交叉互換,那就意味著用未簽字的套打副本去代替已簽字的正本發票的復印件等價于用未簽字的復印件(photocopy)去代替,最終推導出的結論竟然是未簽字的“photocopy invoice”等價于已簽字的“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 ,顯然這從直觀上就形成了悖論,也不符合進口商對單據的實際要求。所以在這里,“photocopy of a signed invoice”僅僅理解為“簽字的正本發票的復印件”更為合理。

綜合以上闡述,針對“copy”一詞的應用,一方面要以國際商會UCP600、ISBP745等有關國際貿易慣例規定為依據,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慮實際業務情形和不同國家地區、銀行、貿易商的理解差異,不能生搬硬套。在可能涉及歧義的語境下,銀行、貿易商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信用證單據條款涉及到“copy”時也應該盡量避免使用歧義性文句。

猜你喜歡
信用證
遠期遠付信用證及其索匯操作
國內信用證轉讓風險控制
循環信用證的風險防范
信用證審單的語言規則
信用證償付實例剖析
信用證中的預付款問題
對信用證類型及其對匯票要求的再認識
信用證下匯票存在論
再現信用證溢短裝之爭
信用證項下的退單爭議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