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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樂籍制度考

2016-12-26 12:42劉薇
黃鐘 2016年3期
關鍵詞:北魏概念制度

劉薇

摘要:北魏樂籍制度中樂人是由官方嚴格控制的賤人群體,且其主體是具有禮樂意義的戰俘及驅掠人口。而與法典化同時發生的是該制度由盛轉衰,故而北魏官方開始招募樂人,這一途徑成為唐中期以后國家樂工的主要來源?!皹芳币辉~的含義與樂籍制度盛衰息息相關,在該制度漸趨完善鼎盛之魏晉南北朝隋唐之際,“樂籍”乃指這一官賤民身份制度;唐中期以后樂籍制度衰落,并非國家重要制度,此時“樂籍”回歸字面本意,乃指樂人之籍屬。

關鍵詞:北魏;樂籍;制度;概念

中國傳統社會的樂戶,也稱樂人、樂師、歌工等,身份接近于奴婢,樂戶因統治者禮樂及聲色之需要而設立,實際是一個執業伎樂的專業賤民群體。北魏時期樂戶已從奴婢群體中獨立出來(即樂戶制度的正式出現),延續千年才被廢除,總之樂戶是中國歷史上一個特殊的階層,其特殊之初在于其將至尊的統治者與低賤的奴婢連接了起來。與“樂戶”息息相關的是“樂籍”,現今學界提及“樂籍”多指為樂人立專籍的身份制度,不僅面對北魏隋唐之樂人會論及樂籍制度,而且在認定宋以來文獻中出現的“妓籍”、“娼籍”、“花籍”等名詞皆是樂籍制度衍生概念的基礎上,將樂籍制度作為宋元明清音樂史、戲曲史中的重要研究支脈。但值得注意的是,樂籍制度雖至清朝雍正帝時才立法廢除,但該制度在其千余年的沿革史中并非都是政府重要制度。換言之,宋以來的文獻中出現了名詞“妓籍”、“伎籍”、“娼籍”、“倡籍”和“花籍”,并非樂籍制度的衍生的概念,也不可作為證明唐以后樂籍制度還是國家重要制度的依據。對此,這是一個長時段的模糊概念,不能一概而論。

弄清“樂籍”概念內涵的前提是對樂籍制度有清晰的認識,而了解樂籍制度的突破口在于北魏:這不僅是因為北魏時期出現了目前可見最早直接提及樂籍的文獻,對該文獻的考訂將有助于把握樂籍制度的早期發展情況;同時也是因為北魏制度有承前啟后之功,既對魏晉南北朝制度的總結,又是隋唐制度之來源,了解北魏樂籍制度的特點及變化趨勢,將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隋唐及其后樂籍制度狀況。故而本文將著力考辨北魏樂籍制度的基本情況。并對“樂籍”一詞之概念做簡單的界定。

一、樂籍制度化的時間

關于樂戶另立戶籍成為制度的時間,所依靠的最主要材料是《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孔穎達正義所言:“近世魏律,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卷一鉛為軸?!?。但根據這一有限資料,學界的說法不一,有學者根據這條直接記載指出樂籍制度化時間在北魏時期,如項陽在《山西樂戶研究》中曾說:

雖然樂人群體以及相關的機構在制度上有著相當的延續性,但是作為罪罰之人的親屬入籍,并以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的樂戶,史籍的記載卻是從北魏時期開始。

當今學界大部分人對此表示贊同,另外亦有學者對樂籍的制度化時間提出異議,如黎國韜在《早期樂戶若干問題考》中認為所謂“樂戶”,就是古代掌握著專業音樂技能且名隸樂籍的雜戶民,而所謂“樂籍”,簡單講就是這類雜戶民之戶籍。而樂戶制度作為一種正式的戶民制度,其最初出現應在東魏時期。

然而據有關材料顯示,樂人作為賤人群體立專籍成為制度是個漫長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北魏之前就已開始,其發軔當不晚于三國?!度龂尽分杏涊d周瑜襲破皖城事,其中記載“得(袁)術百工及鼓吹部曲三萬余人”,此處的樂人“鼓吹”相對漢代,已是地位低下、身份不自由的群體。趙敏俐曾指出:“鼓吹在漢代就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它主要指漢代宴饗食舉之樂,同時既包括前世振旅凱樂,又包括后世騎吹”,換言之“鼓吹”所奏內容當不出東漢四品樂之“黃門鼓吹樂”、“短蕭鐃歌樂”的范圍。而鼓吹手(尤其是皇帝身邊的鼓吹樂手)并非一般倡戶子弟,《后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九月載:“壬午,詔太仆、少府減黃門鼓吹,以補羽林士?!庇鹆质磕酥附姳?,從這里可以看出,黃門鼓吹并非普通的音倡,可充當禁軍兵卒,擔負著持兵護衛之職,其參與者都是經過選拔的政治正確、出身良好的時代驕子。而到三國時期,樂人“鼓吹”似已是地位低下的專門群體,從與“百工”、“部曲”同列這一點可看出其身份不完全自由性。鼓吹身份不自由性亦可從與士兵相似中得到驗證,《三國志·魏書》對此有所記載:“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征士亡,考競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金有妻母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盄鼓吹宋金逃亡后以軍法處置,說明了曹魏時鼓吹身份和士卒相同,而三國時期士兵身份低賤,人身不自由,終身為統治者服務,所以鼓吹身份的不自由性當非揣測。值得一提的是,高敏關于此“鼓吹”實為后世之樂戶及唐代音聲人(半自由人)之合稱的論斷并不準確@,雖然三國時期鼓吹地位已不如從前,但與“樂戶”與“唐代音聲人”等在中古社會良賤身份制度下產生的樂人群體不能混為一談。三國時期樂人地位的下降正是樂籍制度產生的關鍵轉折點,至西晉時太常樂人已經不依附郡縣:“時總章太樂伶人,避亂多至荊州,或勸可作樂者。弘日:‘……雖有家伎,猶不宜聽,況御樂哉。乃下郡縣,使安慰之,須朝庭旋返,送還本署?!惫偈饘啡巳珯嗾瓶?,樂人不依附于郡縣,其戶籍與普通百姓亦不相同,而這便是樂人立專籍的重要前提,樂籍的制度化很有可能在西晉已經展開。

而樂籍成為定制的確是在北魏時期。正如唐長孺曾指出身份制度的標準等級:“在兩晉南朝至多是習慣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以朝廷的威權采取法律形式來制定門閥序列,北魏孝文帝定士族是第一次?!迸c此相關的,以法律形式制定賤民的的門閥序列也在北魏后期,而非東魏時期。切實解決這一問題的突破口還是孔穎達正義《左傳》襄公二十三年的那則材料(后簡稱“魏律”)。張維訓認為這條魏律的出現時間當在拓跋燾神麝年間(428-431),其立論的根據是《魏書·刑罰志》上的一則文獻,該文獻記錄了崔浩在神麝年間制定了一項以罪犯充工匠的律令:“畿內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钡珡埦S訓也已經注意到此則文獻與“魏律”相比,范圍窄、對象小,但張氏依然認為魏律出現在拓跋燾時期則顯得證據不足。之后又有翟桂金的《論北魏國家賤民制度之演變》在張維訓結論的基礎上認為始光三年的罷屬郡縣詔與《魏律》的出臺具有某種關聯性,這一結論亦存有疏漏@。其實“魏律”確實晚于《魏書·刑罰志》的這則資料,但卻不在拓跋燾時期,“魏律”的出現大約是北魏建義元年(528)以后。該材料中“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是說樂人乃與百工一起作為雜戶而另立赤籍,以區別于一般編戶齊民的之黃籍,可見此時樂籍成為法律所承認之制度。而“雜戶”一詞得與工樂伎人同列以表示賤人的涵義就是在此時間段內?!半s戶”在十六國時期原本是指從種族圈內游離出來的雜居人口,除了“有百雜之戶的含義外,還有雜種人口”之含義,這時的“雜戶”只是體現出種族成分上的混雜復雜性,不具備賤民的特征?!半s戶”一詞在北魏很長一段時間內,還是指這種種族成分的混雜,史書記載太平真君七年(446)金城邊同、天水粱會謀反,提及“雜戶”:

金城邊同、天水梁會謀反,扇動秦益二州雜人萬余戶,據上邦東城,攻逼西城。敕文先已設備,殺賊百余人,被傷者眾,賊乃引退。同、會復率眾四千攻城。氐羌一萬屯于南嶺,休官、屠各及諸雜戶二萬余人屯于北嶺,為同等形援。

這時的“雜戶”乃與同列之“休官”、“屠各”意義相近,指代各種少數名族部落;到孝昌年間“雜戶”仍是指代混雜的各民族,孝昌二年(526)十一月詔日:“頃舊京淪覆,中原喪亂,宗室子女,屬籍在七廟之內,為雜戶濫門所拘辱者,悉聽離絕?!盄此詔乃針對北魏孝昌元年(525),北魏柔玄鎮人杜洛周聚眾反對北魏統治的起義而頒布,“雜門濫戶”明顯不帶有賤民屬性,所指仍是種族部落的混雜。但這一情況到建義元年(528)發生了改變,該年三月己卯的詔書中提到雜戶:“右衛將軍賀拔勝并尚書一人募伎作及雜戶從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實官,私馬者優一大階?!贝颂帯半s戶”與伎作同列,已明顯是伎作之意,所以文獻中出現用赤紙立籍的“工樂雜戶”當不早于建義元年(528)。

而孝文帝后,伴隨拓跋鮮卑漢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在實現漢化、重建門閥士族制的過程中,良賤身份等級制度開始建立,且一直在完善過程中?!段簳份d太和元年八月丙子詔日:“工商皂隸,各有厥分,而有司縱濫,或染清流。自今戶內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準次而授。若階藉元勛以勞定國者,不從此制?!毙⑽牡鄞嗽t批評了“有司縱濫”、使工商皂隸“或染清流”的情況,規定了今后工役之戶任職將限于本部丞以下,從該詔敕可以看出,北魏此前法律上的等級身份界限尚不十分嚴格,此詔則使之出現強化的趨勢:太和五年(481),孝文帝又“班乞養雜戶及戶籍之制五條”;太和十七年(493)九月詔書命令:“廝養之戶,不得與士、民婚”。而在孝文帝以后,北魏朝廷整頓貴賤尊卑等級秩序的努力仍在進行,肅宗神龜元年(518)正月曾“詔以雜役之戶或冒入清流,所在職人,皆五人相倮。無人在保者,奪官還役”,這是肅宗加大督察雜役戶冒入清流的現象的力度,所以對樂人這一賤民階級的法典化,不可能早于神龜元年(518),這也間接增加了上文所證樂籍制度法典化的時間,即北魏建義元年(528)以后的可信性。

從上文論述可知,樂人立專籍的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演化過程:其大約濫觴于東漢末年,經過魏晉時期的發展,在北魏逐漸成熟,最終于北魏后期建義元年(528)后法典化。

二、北魏在籍樂人的特點

樂籍制度法典化的時間是北魏后期建義元年(528)后,可想而知,北魏時期的樂籍制度已十分成熟,因此北魏在籍樂人的特點具有典型化意義。

北魏在籍樂人是由官方嚴格控制的賤人群體,這是其最重要的特點。北魏樂人戶籍用赤紙記錄,是延用古代奴隸制下的丹書遺法。這就說明工樂雜戶的地位接近奴隸,而且北魏政府對賤民身份的管理十分嚴格,這首先體現在對樂人賤民身份從各方面進行強調,《魏書》對此有所記載:“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性為婚,犯者加罪?!薄捌浒俟ぜ壳?、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睒啡嗽趦鹊陌俟ぜ壳刹坏门c士民及貴族通婚,違規通婚者將被治罪;樂人在內的百工伎巧還要世代沿襲父兄所業,不能私立學校,這是政府對包括樂人在內的百工伎巧權力的限制。同時對包括樂人在內的伎作逃亡之事,也治理嚴格,任城王元澄曾給靈太后上十條利國濟民的奏疏,其中第六條“逃亡代輸,去來年之久者,若非伎作,任聽即住”,如此種種都是保證樂人群體賤民身份機制有效性。

北魏不僅對樂人賤民身份多加強調。亦不允許政府以外社會其他階層占有樂人,《魏書》對此不乏記載:

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民,不得作樂,此一異也。

真度有女妓數十人,每集賓客,輒命奏之,絲竹歌舞,不輟于前,盡聲色之適。庶長子懷吉居喪過周,以父妓十余人并樂器獻之,世宗納焉。

(高)允年涉危境,而家貧養薄??闪顦凡拷z竹十人,五日一詣允,以娛其志。根據上述三則例子,我們大致可以了解政府對樂人的獨占性:平常百姓舉樂是被嚴格禁止之事;而諸王亦不可獨立擁有樂人,只有在舉辦婚禮時由政府樂部分配伎樂,若王公大臣私養樂人,一經發現將被朝廷收編,如世宗便收納大臣真度的女樂;反過來,朝廷則將擁有樂人作為一種特權重新獎賞給大臣,如高祖喜愛高允,常置左右,給予高允很多特權,其中就有賞賜樂人之事,但在賞賜給高允絲竹樂部時,只允許樂部五日一詣,而非永久賜予,這點似乎比其他百工工匠更為嚴苛。

北魏對于樂人往往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這是保證對樂人有效管理的最佳方案。在北魏都城洛陽,樂人集中居?。骸笆心嫌姓{音、樂肆(當為律)二里。里內之人,絲竹謳歌,天下妙伎出焉。有田僧超者,善吹笳,能為壯士歌、項羽吟,征西將軍崔延伯甚愛之?!笨梢娋╃苤袠啡思卸?,而京畿中的一部分樂人很有可能籍貫仍在寄籍之軍鎮,這與工樂雜戶的遷移軌跡有關,北魏工樂伎巧大多經掠奪入京,挑選部分精英留京服務,大部分發配至地方,而地方的技人因才能可再升至京,但其籍仍在地方,《魏書》中記載蔣少游“遂留寄平城,以傭寫書為業,而名猶在鎮@便是這一情況。而對于大部分散落諸州郡之工樂雜戶而言,其皆是軍人身份,接受軍隊編制,由雜營戶帥管理,自魏初即然,《魏書》記載:

魏初禁綱疏闊,民戶隱匿、漏脫者多。東州既平,綾羅戶民樂葵因是請采漏戶,供為綸綿,自后逃戶占為細繭、羅谷者非一,于是雜營戶帥,遍余天下,不屬守宰,發賦輕易,民多私附,戶口錯亂,不可檢括,洛齊奏議罷之,一屬郡縣。@雜戶營帥遍及天下,由此可知細繭羅谷等雜戶十分普遍,且這些與部伍同列的百工伎巧作戰能力不容小覷,《魏書》記載清河王紹之亂,太宗在外,使夜告安同“令收合百工伎巧,眾皆響應奉迎”曾。呂思勉指出由于諸部“皆內懷疑貳,太宗不獲用代北諸部,乃藉新徙之漢人,以頃清河也”@在爭權奪位戰爭中能起到重要作用,以軍隊編制的百工雜戶戰斗力并不算弱。具體到北魏樂人在州郡的分布情況,雖不能詳細闡釋,但可以肯定的是,距離京城不遠的重要州郡聚集了大批樂戶,且應都以軍隊編制進行管理,如《魏書》卷八十六記載:“河東郡人楊鳳等七百五十人,列稱樂戶?;矢ε值?,雖沉屈兵伍而操尚彌高,奉養繼親甚著恭孝之稱?!睏铠P等七百五十人都為樂戶,且沉屈兵伍,其軍隊編制之事實毋庸置疑;而這些樂戶所在的河東郡在秦時立郡,歷兩漢不改,魏晉南北朝亦然,其“去西京三百六十里,去東京五百四十里”,唐人韓覃指出“夫河東者,國之股肱郡也。勁銳強兵,盡出于是”,可見河東郡是離洛陽不遠的軍事重郡,就此安置大批樂戶,極有可能出于方便管理、調配的原因。

除了對作為官賤民的樂戶嚴格管控外,北魏樂籍制度的第二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由具有禮樂性質的戰俘及驅掠人口構成。工樂雜戶,特別是樂戶,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都是爭奪的對象,往往是以戰俘形式轉移,如上文提及袁術控制的“百工及鼓吹、部曲”在戰敗后轉移與孫氏之手,南燕時期的樂人亦是前世伶人,《晉書》同樣記載了“太樂諸伎皆是前世伶人”,樂人伴隨紛亂戰爭不斷被轉移,主要是因為在中國古代社會得樂人者可立禮樂制度。而這是帝位是否被承認的重要因素之一。北魏拓跋氏之樂人也來源于戰俘:太祖滅前燕后,徙其“百工伎巧十余萬口,以充京師”,世祖時破赫連昌獲古雅樂,及平涼州,得其伶人、器服,并擇而存之,都是北魏早期大規模地以戰俘及驅掠人口為樂人的例證。又《魏書》記載高宗、顯祖諸帝意在經營,不以聲律為務,古樂音制不再傳習時,提到當時“舊工更盡,聲曲多亡”,可知顯祖時所用樂人仍是太祖、世祖時擄掠之舊樂工。之后,北魏與南朝政權在江淮戰場長達數十年對峙,直到北魏景明元年(500)才占領壽春,這場戰爭的重要目的是拔地攻城與擄掠人口,擄掠有禮樂性質的樂工以解決樂工斷層的危機更是重中之重。史書記載永平二年(509),有揚州民張陽子、義陽民兒鳳鳴、陳孝孫、戴當千、吳殿、陳文顯、陳成等七人頗解雅樂正聲,召為禮樂事宜圓,像揚州民等有禮樂功效的技藝人是掠奪的重點,可知北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確實依靠掠奪戰俘及驅掠人口來充作樂人。

總體看來,北魏在籍樂人是具有禮樂性質的戰俘及驅掠人口組成,且由官方嚴格控制的賤人群體,即“官賤民”、“官奴婢”,這體現在:其一,京畿及散列于諸州郡的樂人都不寄籍郡縣,而是以軍隊編制集中管理;其二,不允許政府以外社會其他階層占有樂人;其三,樂人身份世襲,不得隨意脫籍,不能與良人通婚,這些特征亦是完善的樂籍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樂籍制度在北魏后期的衰落

雖然樂籍制度的法典化是在北魏后期,但這時的樂籍制度已與從前有很大不同,這些不同正預示著樂籍制度開始崩潰與瓦解。換言之,與北魏樂籍制度法典化同時進行的是該制度不斷的衰落。

首先,政府對樂人的管理不再嚴格。延興二年(472)四月,詔日“工商雜伎盡聽赴農”,太和十一年(487)十月又詔云:“罷尚方錦繡綾羅之工,四民欲造,任之無禁?!逼仗┰辏?31)三月,再詔“百雜之戶,貸賜民名,官任仍舊?!闭辉傧铝罘潘蓪啡说劝俟さ墓芾?,因為政府法令松動,各色雜戶不斷違反規定,延昌中孫紹曾上表說百工爭棄其業,這打破國家對工樂雜戶的有效控制,而百工雜戶甚至還有僭越的行為,《洛陽伽藍記》卷四《城西·法云寺》記載在都城洛陽,一部分賤民憑借自身的技藝和才能,迅速成為暴發戶,生活極度奢華,所謂:

市東有通商、達貨二里。里內之人盡皆工巧屠販為生,資財巨萬?!且院戎?,成萃其庭,產匹銅山,家藏金穴。宅字逾制,樓觀出云,車馬服飾擬于王。

別有阜財、金肆二里,富人在焉。凡此十里,多諸工商貨殖之民。千金比屋,層樓對出,重門啟扇,閣道交通,迭相臨望。金銀錦繡,奴婢緹衣;五味八珍,仆隸畢口。

由于工巧貨殖等賤民生活過于奢華,神龜年中,政府不得不下令限制工商上僭的行為,但是施行效果卻不甚理想。

其次,北魏后期在籍樂人的主體已經變為罪犯。北魏后期,社會問題嚴重,京師治安混亂,宣武帝時,河南尹甄琛就上疏建議加強京邑洛陽的治安,孝昌以后,天下淆亂,法令不恒,時寬時猛,京畿群盜頗起??梢姷奖蔽汉笃谧孕涞垡詠?,社會問題不斷加重,以致延昌、孝昌后天下混亂,樂人等工伎雜戶脫離管理的越來越多,打破國家對工樂雜戶的有效控制,這就不能保證國家樂事的正常舉行,而這時眾多盜賊犯科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補足樂人數量上缺口,以罪犯充樂戶的法令出現,《魏書·刑罰志》規定:“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臟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蓖瑫r北魏后期魏律對樂人立專籍進行控制,已經規定“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卷一鉛為軸”。至此可以肯定,北魏在籍樂人中罪犯所占比例不低,逐漸成為主體。

再者,北魏后期在籍樂人的禮樂功用越來越弱。北魏前期依靠俘虜來的樂人承擔國家樂事,后雖偶有增修,如天興六年冬,詔太樂、總章、鼓吹增修雜伎,但總的來說北魏前期諸帝無所改作,不以聲律為務,勉強維持樂制,到高宗、顯祖時古樂音制,更是不見傳習,舊工更盡,聲曲多亡,故而孝文帝于太和初立志改革禮樂制度:“太和初,高祖垂心雅古,務正音聲。時司樂上書,典章有闕,求集中秘群官議定其事,并訪吏民,有能體解古樂者,與之修廣器數,甄立名品,以諧八音。詔‘可?!钡统跄曛Y樂改革并不成功,因為無洞曉聲律者,樂部不能立,樂事彌缺,只能以方樂之制及四夷歌舞,稍增列于太樂。至太和十六年(492)春,孝文帝再次下詔改革樂制:

禮樂之道,自古所先,故圣王作樂以和中,制禮以防外。然音聲之用,其致遠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風易俗?!晕菏抑d,太祖之世尊崇古式,舊典無墜。但干戈仍用,文教未淳,故令司樂失治定之雅音,習不典之繁曲。比太樂奏其職司,求與中書參議。覽其所請,愧感兼懷。然心喪在躬,未忍闕此。但禮樂事大,乃為化之本,自非通博之才,莫能措意。中書監高閭器識詳富,志量明允,每間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采古今,以備茲典。其內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

而這次的改革因遇遷洛不及精盡未得施行,接著高祖崩、高閭卒,故而高祖孝文帝制禮作樂的一番雄心,草草收場。在孝文帝后,北魏再無力關注禮樂制度,禮失樂壞成為必然,《魏書》曾記載一例: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太后訪之于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

神龜二年(519),秦公喪制未畢,而繼續百戲絲竹之樂,十分荒唐,可見北魏末年已然禮樂不修,風尚不存。

北魏后期是樂籍制度法典化的重要時期,此時北魏社會極盛而衰,社會動亂,尚未完成的貴賤尊卑等級秩序已經開始崩潰,伴隨而來的是北魏政府對樂人的有效管控被打破,在籍樂人的主體已經變為罪犯,其禮樂功用也越來越弱。為了國家工樂之事的正常進行,北魏政府開始用募役的方式召集伎作雜戶,正如史書所云“右衛將軍賀拔勝并尚書一人募伎作及雜戶從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實官,私馬者優一大階”,而當輪番服役制特別是納資代役制日益發達并施及雜戶,直接削弱乃至代替對雜戶的勞役剝削時,雜戶作為特定的階層和等級也就漸趨消亡。所以隋唐時期社會經濟關系的發展和變化,勞役剝削的削弱,這是雜戶“賤民”等級消亡的基本原因。

余論:“樂籍”概念的具體內涵

“樂籍”一詞,其字面意思是樂人之籍屬,指從事音樂工作之樂人或樂妓的具體在籍身份。如《北史》:聰有妓十余人,有子無子皆注籍為妾,以悅其情,這是指北朝私家樂人常注籍為妾,其官方身份是某人之妾而非樂妓。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一段時期內“樂籍”是一專指名稱,主要是對樂籍制度——沒籍為官賤人之男女樂人的身份制度的指代。樂籍制度大約濫觴于東漢末年,經過魏晉時期的發展,在北魏逐漸成熟,最終于北魏后期建義元年(528)后完成法典化過程。北魏樂籍制度中樂人是由官方嚴格控制的賤人群體,這一群體世代為樂人,不得與良人通婚,更不得隨意脫籍。且其主體是有禮樂意義的戰俘及驅掠人口。值得注意的是,與制度法典化同時進行的是該制度由盛而衰,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其一,官方失去對在籍樂人的有效管控;其二,樂籍主體由戰俘轉為罪犯;其三,在籍樂人的禮樂效用降低。故而官方開始招募樂人,這些樂人皆“正入”出身,屬于編戶齊民而非官賤人。

樂籍制度的衰落自北魏末期開始,至唐中期以后越發嚴重。雖然唐時仍然存在以罪犯充樂人的例子,但唐中期以后官賤人在整體樂人中所占比例很小。大量的太常樂人已寄籍地方州郡;而教坊、梨園之樂人乃是皇帝家樂性質,許多女樂甚至成為皇帝愛妃、后宮女官;同時還產生了許多商業性的音樂娛樂場所,如北里諸店,其樂人明顯亦不屬于官賤人。樂籍制度在唐代衰落至此,與唐中葉以后整個官賤民階級的衰落息息相關——納資代役制度與和雇制的發展使得官奴婢勞動的重要性日益下降。據《唐六典》記載:

凡興建修筑材木工匠。將作監匠一萬五千人,散出諸州,皆取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不得隱巧補拙,避重就輕,其驅役不盡及別有和雇者,征資市輕貨納于少府將作監。

至遲在開元天寶之際,唐官府手工業的主要成分已不是官奴婢,而是實行番役的工匠。

官賤民在宋、元、明、清諸朝依然存在,但絕不是服務政府部門的主體。換言之,唐以后諸朝雖有地位低賤之樂戶,建立在輪番服役制特別是納資代役制上乃是身為普通樂人服務政府的方式,正如元人方回所說:“近代無從坐沒入官為奴婢之法”。宋以來的文獻中出現的名詞“妓籍”、“伎籍”、“娼籍”、“倡籍”和“花籍”,并非樂籍制度的衍生的概念,也不可作為證明唐以后樂籍制度還是國家重要制度的依據。這些文獻中出現的“籍”往往是指樂籍的字面意思。??偠灾?,分時分代弄清對象的內涵是展開研究工作的前提,這一點對于研究跨時較長、內涵豐富的“樂籍”至關重要。

(責任編輯 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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