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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性質、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2016-12-26 12:28陳歡夏頻
現代商貿工業 2016年21期
關鍵詞:產權性質治理結構

陳歡 夏頻

摘要:利用2013—2014年間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的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對企業的產權性質、治理結構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結論表明,企業產權性質不同,其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存在差異??傮w而言,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要高于非國有企業。具體而言,國有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顯著負相關。國有企業中獨立董事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無顯著相關性。國有企業中高管薪酬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無顯著相關性。國有企業中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顯著正相關?;谇笆鼋Y論,該文提出應當強制上市公司披露其社會責任的履行信息,同時,對不同產權性質的企業實行差異化的政策措施,鼓勵其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

關鍵詞:產權性質;治理結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52

1引言

近年來,一系列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問題,突顯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我國對此也高度重視,在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明確提出建設“美麗中國”的口號,主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要求企業向公眾披露高質量的社會責任履行信息是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條重要措施。在國家相關制度的影響下,部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社會責任履行信息,但所披露的信息水平參差不齊。依據“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是一個承受市場與社會當中各方影響的組織,而不只是謀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的載體。而有效的治理結構往往能起到均衡各方權益的作用。所以,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和披露必然需要治理結構的支撐。在此背景下,探討企業的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特別是,研究不同產權性質企業的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為制定有效政策,鼓勵我國企業進一步完善其治理結構,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文獻綜述

2.1國外研究現狀

Ghazali(2007)利用馬來西亞的500家上市公司的數據,探討企業的股權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得出結論,政府持股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之間顯著正相關,而企業內部董事持股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

Costanza,Paola等(2008)利用歐洲上市公司的數據,探討企業的股權集中度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得出結論,股權集中度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

Jason(2013)在2007年美國《財富雜志》評選出來的611個最受尊敬企業中,獲得了覆蓋64個行業,共516個公司的有效數據,對公司外部董事及女性董事成員的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關系進行檢驗。得出結論,外部董事成員比例與女性董事成員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顯著正相關。

2.2國內研究現狀

賀博文(2010)利用2006—2008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622家公司的數據,探討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因素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得出結論,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股權集中度和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無顯著相關性;獨立董事比例、高管薪酬和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顯著正相關。

陳智和徐廣成(2011)利用2001—2005年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探討企業的內、外部治理結構因素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得出結論,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因素中法人股性質、高管薪酬的高低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而董事會結構表現出顯著負相關關系;企業的外部治理結構因素中市場培育程度和法律完善程度與社會責任顯著正相關。

尹開國和汪瑩瑩等(2014)利用2010—2011年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的數據,對產權性質、管理層持股及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檢驗。得出結論,非國有企業中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但在國有企業中兩者無顯著相關性。

2.3文獻述評

縱觀國內外的研究,主要探討了企業的內、外部治理結構因素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尤其是內部治理結構因素。同時,國內少數學者考慮了產權性質的影響,主要探討: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企業產權性質對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關系的影響。

綜上所述,分類探討企業的產權性質對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關系的影響的研究很少,且研究范圍有限?;诖?,該文將分別探討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進一步,由于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內部治理是核心和關鍵,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有重大影響,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多個內部治理結構因素的影響,并進行對比分析,以針對產權性質不同的企業提出差異化的政策措施,來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進一步提高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

3研究假設

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因素主要包括股權結構、董事會治理與管理層激勵。本文借鑒已有研究,并考慮數據的可獲性,選取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獨立董事比例、高管薪酬與管理層持股四個指標來衡量,并進一步探討其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及產權性質對二者關系的影響。

3.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是衡量股權結構的重要指標,其比例過高,會造成“一股獨大”的現象,第一大股東將有權控制股東大會。根據“利己主義”,第一大股東會因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短視行為,導致企業不積極履行和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因此,提出如下假設:

H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負相關

3.2獨立董事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獨立董事有較強的獨立性,通常不受公司股東和其他厲害關系人的控制,并能夠對公司股東大會的各項決策、管理層的執行能力進行監督與制衡。所以,提出以下假設:

H2:獨立董事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正相關

3.3高管薪酬、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管理者作為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有較大自主權。依據委托代理理論,管理者與所有者目標不一致,且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管理者可能會因為自身利益損害公司權益。通常情況下,所有者會通過實施激勵機制使二者目標趨于一致,引導管理者積極履行和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常見的激勵方式就是高管薪酬激勵和管理層持股。因此,提出以下假設:

H3:高管薪酬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正相關

H4:管理層持股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正相關

4研究設計

4.1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2013—2014年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A股上市公司中為樣本,在剔除ST類,金融保險類和數據不全的公司后,得到2013年538個有效樣本,其中國有企業樣本340個,非國有企業198個,2014年共543個有效樣本,其中國有企業323個,非國有企業220個。兩年共計1,081個有效樣本,國有企業樣本663個,非國有企業樣本418個。

本文的數據均來自國泰安數據庫,用Eviews軟件對樣本進行分析。

4.2變量設置

4.2.1被解釋變量

本文借鑒劉想等(2014)的經驗,選取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CSR)為因變量。參照國泰安數據庫,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11個方面分別打分,披露了為1分,沒有披露為0分,并將得到的數據都除以11進行標準化處理。最后的值在0到1之間,代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

4.2.2解釋變量

本文借鑒賀博文(2010)、姚飛和王晶晶(2013)、尹開國和汪瑩瑩等(2014)、陳智和徐廣成(2011)等的經驗,選取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SHC)、獨立董事比例(IDP)、高管薪酬(PAY)和管理層持股為(EXE)為解釋變量。分別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數量占總股本的比重、獨立董事人數在董事會總人數中所占的比重、前三名高管薪酬之和的自然對數及管理層持股總數占公司總股數的比例來衡量。

4.2.3控制變量

本文借鑒賀博文(2010)、尹開國和汪瑩瑩等(2014)的經驗,選取公司規模(SIZE)、凈資產收益率(ROE)、財務杠桿(LEV)和營業收入增長率(GROW)為控制變量。分別用年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凈利潤與凈資產的比例、負債總額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及期初期末營業收入的變動額與期初營業收入的比例來衡量。同時,借鑒馮波(2015)等的經驗,選取年度變量(YEAR)為虛擬變量,當樣本年份為2013年時為0,當樣本年度為2014年時為1。

4.3模型設計

綜合借鑒陳思琴(2013)、劉想(2014)、尹開國和汪瑩瑩(2014)等的研究經驗,建立如下模型:

CSR=α0+α1SHC+α2IDP+α3EXE+α4PAY+α5SIZE+α6LEV+α7ROE+α8GROW+α9YEAR+ε

5數據分析和模型檢驗

5.1描述性統計

本文分別研究國有企業樣本與非國有企業樣本的數據分布情況,結果如表1。

由表1可知,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CSR)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均值都大于非國有企業。即從總體來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高于非國有企業。

5.2回歸分析

對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樣本分別進行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在國有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與假設H1不符。獨立董事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與假設H2相符。高管薪酬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與假設H3不符。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與假設H4不符??刂谱兞恐?,除公司規模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其他變量并無顯著相關性。

在非國有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與假設H1相符。獨立董事比例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與假設H2不符。高管薪酬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與假設H3不符。管理層持股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與假設H4相符。

6結論與政策建議

6.1實證結果

本文利用2013—2014年間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分別探討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得出結論:(1)總體而言,國有企業比非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高。(2)具體而言,企業的產權性質不同,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存在差異。國有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顯著負相關。國有企業中獨立董事比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無顯著相關性。國有企業中高管薪酬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顯著負相關,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無顯著相關。國有企業中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相關性,而在非國有企業中二者顯著正相關。

6.2結果分析

針對上述實證結果,該文分別從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6.2.1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具有國家資本金的企業,具體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前兩者,國有資本具有實際控制權。后者,雖然國有資本占有一定比例,但并無實際控制權。國有資本的所有者是全體公民,而企業追尋的目標就是股東權益最大化。所以相比與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會更加積極地履行和披露社會責任。

通常情況下,政府代表全體公民行使股東權益。大部分國有企業,政府是第一大股東。此時,無論政府持有的股份比例是多少,都不會影響政府的實際控制權。所以在國有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影響。

相比與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管理的規范程度都較高。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較為完善,所以在國有企業中,獨立董事能較好的發揮其監督職能,積極引導企業披露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國有企業的管理層通常是由上級指定或委任的,其薪酬往往實行年薪制,不與績效掛鉤,薪酬激勵并無明顯效果。根據柯可(2009)等的研究,國企高管可利用“內部人控制”的特殊地位,抬高自身薪酬水平。從這個角度講,“內部人控制”導致國企高管薪酬升高,高管可能會因為自身利益而采取短視性行為,不利于企業履行和披露社會責任。股權激勵也是一種普遍的激勵方式,最常見的手段就是管理層持股。國有企業具有特殊性,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企嚴格控制管理層持股比例,導致股權激勵無明顯效果。

6.2.2非國有企業

非國有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與國有企業不同,非國有企業是經濟組織。其股東主要是自然人或其他營利性組織。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過高,會造成“一股獨大”,大股東就有權控制企業經營決策,可能會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短視行為,不利于企業履行和披露社會責任。

在非國有企業中,獨立董事制度還不夠完善。往往是由大股東任命,其獨立性較弱,難以發揮監督作用。所以,獨立董事比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影響。

高管薪酬是一種短期激勵方式,其激勵效果通常不顯著,所以高管薪酬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無顯著影響,而管理層持股是長期股權激勵,其比例越高,越有利于管理者與所有者目標趨于一致,引導管理者積極履行和披露企業社會責任。

6.3政策建議

由實證結果可知,企業的產權性質不同,其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關系存在差異。所以,要對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實行差異化的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完善治理結構,以提高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

6.3.1對于國有企業

第一,繼續加強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具體來說,首先是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聘選機制。然后,建立獨立董事薪酬管理體系,可以考慮與企業業績掛鉤。最后,要加強獨立董事的培訓,進一步有效發揮其監督職能。

第二,加大國有企業薪酬改革的進度和力度。首先,繼續推進現階段國企薪酬改革計劃,加大改革的力度。然后,積極總結經驗,建立一套適應我國國情的薪酬改革體制,并強制實施。最后,加大薪酬制度的透明度,并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6.3.2對于非國有企業

非國有企業除要加強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外,還應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調整股權結構。積極建立和完善股權制衡制度,防止“一股獨大”現象。具體來說,可以適當引導第一大股東降低持股比例,構建代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多個大股東相互牽制的股權結構。

第二,完善薪酬激勵機制。借鑒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在不同階段員工的需求是有差異的。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需求層次,采取不同的激勵方式,建立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1]陳思琴.公司治理結構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關系研究[D].武漢:武漢理工大學,2013.

[2]尹開國,汪瑩瑩等.產權性質、管理層持股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J].經濟與管理研究,2014,(09):115120.

[3]馮波,李強.公司治理結構、股權性質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J].財會通訊,2015,(1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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