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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理論的制假售假行為懲罰制度設計

2017-01-12 06:54朱澤超孫紹榮
改革與開放 2016年24期
關鍵詞:制假執法者售假

朱澤超 孫紹榮

基于博弈理論的制假售假行為懲罰制度設計

朱澤超 孫紹榮

假冒偽劣現象屢禁不止,因此設計一個好的懲罰制度十分重要。本文從博弈分析的角度出發,針對制假售假現象,考慮到執法者執法成本與懲罰收益這兩個因素,得到了廠商與執法者的納什均衡。并結合行為管理制度中的孫氏圖,進行符號化與結構化的懲罰制度設計。結論是,為了使制度設計有效,減少制假售假的行為,執法者的監督力度和懲罰大小需要遵從一定的范圍限制。

假冒偽劣;博弈分析;孫氏圖;懲罰制度

近些年來,伴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廠商制假售假的行為更加猖獗。2015年8月,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指出:全球假冒偽劣市場每年資金流達1.6萬億歐元,自2008年以來增長280%之多。國內的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屢禁不止,假冒偽劣給市場、經濟秩序帶來了很大的挑戰,造成了稅收的巨大損失,影響人民的健康生活,因而治理假冒偽劣十分重要。

目前,學者們的相關研究很多,主要分析假冒偽劣產生的原因得出自己的治理對策。這些原因,既有主觀上的也有客觀的。從主觀上來看,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制假售假不是盲目的,是有計劃的理性行為,目的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很多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探討制假售假可能取得的預期收益,從而研究商家的行為選擇??陀^上來說,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顧客很難了解商品的所有信息,這給制假售假提供了客觀現實性,信息不對稱嚴重影響了市場效率,甚至導致市場失靈;除此之外,公共管理制度,完全依賴全能政府的監管是導致治理結構失衡的制度原因。

近些年來,隨著博弈論的發展,學者們很多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研究假冒偽劣現象,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已有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沒有考慮執法者在治理假冒偽劣過程中獲得的收益;關于執法者的監督概率和懲罰大小沒有一個確切的范圍,而這恰恰就是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的根據。因而本文在混合博弈的基礎上,探討了制假售假的廠商和執法者的博弈模型,指出了懲罰制度的意義,繼而采用了行為管理中的懲罰制度進行圖形化、制度化的研究,從中探討了廠商的行為選擇,得出了使制度有效的監督力度和懲罰大小范圍,從而對執法部門的執法提供了依據。

一、問題描述與博弈分析

劉濤借助了博弈工具分析了假冒偽劣產品的賣家與執法者之間的關系,從而提出了自己的對策。然而,他的博弈模型中忽略了執法者的執法成本、和沒收的罰款帶來的收益,因此,本文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研究。為了方便研究,本文做出兩個假設條件:(1)廠商的收益來自于廠商制假售假與誠信經營的成本差。(2)執法者執法與否是影響廠商造假的主要原因?;谶@兩個假設條件,建立廠商與執法者之間的博弈模型。

表1 執法者與廠商的博弈模型

如表1所示,若廠商制假售假,而執法者不予以處罰,執法者會遭受到來自消費者的壓力、形象的影響,嚴重的可能招致上級相關部門的處罰,此處的損失為a(正值,下同),而廠商會獲得制假售假帶來的收益c;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文解釋如下:如果廠商制假售假,執法者予以監督并執法,執法者雖然付出了相應的成本s(人力物力時間)等,但沒收了廠商制假售假帶來的非法收入c,并給予一定基礎上的處罰w,廠商因而損失了收益c也付了相應的罰款w。

如果廠商誠信經營,執法者也不予執法,執法者將獲得工作之外的閑暇b,而廠商正常生產,并沒有產生成本差,因而收益為0;另一方面,如果廠商兢兢業業,執法者選擇監督,有相應的執法成本s。

假定α為生產商造假的概率,正常生產的概率即為1-α,β是執法者進行處罰的概率,則不處罰的概率為1-β。即假貨生產商的混合策略為σj=(α,1-α),執法者的混合策略為σZ=(β,1-β)。

那么,執法者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這里對α?做如下解釋:如果廠商制假售假的概率大于α?,則執法者的最優選擇是去懲辦,反之,如果造假的概率小于α?,執法者會選擇不去懲辦的行為。

另一方面,通過廠商制假售假的期望效用函數探究執法者的最優混合策略:

二、制假售假懲罰制度建模

孫氏圖是孫紹榮教授開發的描述制度結構的符號圖,全稱是“制度設計的圖形符號與規則系統”,他將制度的基本功能分為三類:行為管理制度、任務分擔制度、福利分配制度,其中,行為管理制度的功能是使個體放棄不良行為選擇提倡行為[13],因而本文引入了行為管理制度中的懲罰制度,目的是為了讓廠商放棄造假售假,選擇合法經營的行為。

圖1 治理假冒偽劣懲罰制度的孫氏圖

如圖1所示,治理假冒偽劣的懲罰制度是二元行為懲罰制度中的一個特例,即治理偷懶行為的懲罰制度,偷懶行為指集體中的成員的行為成本較低,卻試圖獲得與其他成員一樣的回報[13]。本文中廠商制假售假,本質上就是一種偷懶行為。廠商存在如下二元行為,b1表示正常行為,而b2就是偷懶行為,即制假售假。當然,廠商只要選擇正常合法的銷售,會得到相應的回報r1,兩者之間存在必然的關系,因而不需要檢測。c1是誠信經營的行為成本,包括產品成本宣傳廣告成本等。然而,如果選擇賣假貨的行為b2,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有的甚至違法犯罪,就必須對其進行觀測。因此,對售假行為設立了一個二元觀測器,假設觀測到的概率為p21,那么執法部門就會進行相應的懲處,設為s2,相應的,沒查出的概率為1-p21(即p22),那么廠商仍會獲得和正品一樣的回報。不僅如此,由于假貨的成本往往較低,雖然也存在一定的心理成本(擔心被查出),但選擇售假的行為成本c2<c1。如下懲罰制度參數表清晰的表明了賣家不同行為選擇帶來的效用,見表2。

1.懲罰制度有效的條件

為了讓廠商選擇正常的銷售行為,制度有效的條件是正常行為的效用大于制假售假行為的效用,即u1>u2,因而有

根據上述公式我們能得到兩個重要的指標范圍

(1)執法概率p21的要求

也就是說,執法者的觀測力度要達到上述要求,否則制度無效,理性的廠商為了追逐利益,會選擇制假售假。因此,在對制假售假的懲罰制度中,執法部門的執法概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經常對制假售假行為不予監管,會導致制假售假行為更加猖獗。

表2 廠商行為懲罰制度參數表

表3 治理制假售假行為的制度的當前參數表

表4 改進后的治理制假售假行為的制度參數表

然而,執法者查處概率往往不高,原因主要有:首先是立法不完善,立法過于寬泛,沒有系統的具體的法律指導打擊假貨;執法者自身執法意識不強,而且執法過程繁復、執法工具缺乏等;地方保護主義常常影響了執法者的檢查等等

(2)對制假售假行為懲罰大小s2的要求

這說明,在給定觀測力度p21的情況下,對制假售假行為的懲罰必須滿足上式的要求,制度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廠商更傾向于不制假售假。

因為s2是懲罰性回報,因而s2<0,且s2越小,|s2|越大,懲罰越大,公式(iii)表明了懲罰制度有效時懲罰大小范圍,只有懲罰處于這個范圍之內,廠商才會理性地選擇不去制假售假。然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假冒偽劣的查處力度很小,罰款數額不多,而且鮮見判刑等執法行為,懲罰很小,因而打擊假冒偽劣缺乏有效性。

(3)售假與否的行為成本差c1-c2

如果考慮銷售正品與假貨的利潤差,由于兩者的回報相同,均為r1,所以考慮兩者的行為成本即可,即c1-c2,將公式(ii)變形,得到c1-c2<p21(r1-s2)。也就是說如果制假售假的行為成本差距很大,售假市場利潤空間很大,執法者在懲罰大小不變的情況下,需要提高執法力度,相應的監管成本工作負荷變大;相反的,如果產品很難被造假,或者造假的成本太高以至于接近售賣正品的行為成本,這會減輕執法人員的工作量。所以產品本身要提高品質,注意防偽保護,例如商家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政府等相關部門普及商品的防偽信息等,這樣投機的商家想要以假亂真,就要付出更多的行為成本,c1-c2的值逐步縮小,廠商從中獲取的利潤變少,還要擔心執法部門的懲罰,因而會選擇誠信經營的行為。

2.繪制制度參數數據表

為了使懲罰制度更加客觀直接,本文依據客觀現實,我們對制度中的各個元素進行賦值,形成了如下參數表3。

由上述數值不難看出,賣家誠信銷售行為b1的效用為u1,其值為2000萬元,如果廠商選擇制假售假,則效用u2的值為3100萬,賣家為了追逐銷售利潤自然會選擇不誠信的銷售行為進行制假售假。

因此,該懲罰制度無效。

3.假冒偽劣懲罰制度的改進

而實際觀測力度才0.1.為此,要使該制度有效,決定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執法部門從自身做起,做好自己的執法工作,堅決同制假售假行為作斗爭而不是姑息,依法查處制假售假的行為。完善立法措施,落實各個執法環節,不相互推諉。

(2)設立信訪部門,傾聽群眾舉報,及時有針對性地予以調查研究。

(3)中央政府也要適當監督地方政府,積極調動各方面行動,協調各方利益,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傾斜。

在此基礎上,我們將觀測器p21的數值進行改進,設為0.4;并且將懲罰中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倍所得的罰款。

改進后,選擇售假行為的效用值明顯降低,為300萬,而誠信經營的效用有2000萬,作為理性的廠商,自然會選擇放棄制假售假。

改進后的制度部件參數表如表4所示。

三、結語

本文首先在混合博弈的基礎上,探討了廠商和執法者的博弈模型,得到了兩者之間的納什均衡,與以往博弈模型不同的是,本文將執法者執法成本和執法懲罰后的收益納入考慮,這往往是執法者執法不積極的原因之一,得到了兩者之間的納什均衡。繼而采用了行為管理中的孫氏圖的懲罰制度進行圖形化制度化的研究,從中分析了廠商的行為選擇,廠商作為理性人,會追逐經濟利益,因而本文得出了制度有效性的監督力度和懲罰大小范圍,從而對執法部門的執法提供了參考,分析了執法不力的原因,給出了自己的幾點對策。

懲罰制度旨在消除或者抑制不良行為,除了假冒偽劣現象之外,懲罰制度具有廣泛的應用,例如專利保護,高管瀆職等,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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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4.029

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71171134);上海市高原學科(管理科學與工程,SHGYXK1201);上海市一流學科建設項目(S1201YL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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