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2017-01-13 20:41杜鳴曉
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 2016年6期
關鍵詞:刑事司法證明標準證明責任

摘 要: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條款明確了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案件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移送至刑事偵查機關,移送標準需達到“優勢證據”標準,偵查機關初查后決定立案的標準則是“合理根據”標準。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后,由于權力淵源不同和證明標準不同,言詞證據應由偵查人員重新收集,實物證據則需對收集、保管、應用進行審查。刑事訴訟階段,如果證明對象是程序性問題,行政執法人員在刑事訴訟中以公職人員身份出庭。如果證明對象是實體性問題,則行政執法人員的地位與證人類似。

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立案監督;證明責任;證明標準

中圖分類號:D915.13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1-1254(2016)06-0046-07

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Amendment) clears evidence collected in administration execution procedure can be admitted in a subsequent criminal procedure. If a case achieves submitting standard as evidence of superiority standard, a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gency is responsible for submitting it to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uthority. During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as th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results from administrative powers, while the power of investigation arises from jurisdictions powers, testimony should be collected by criminal investigators and substance evidence is needed to examine procedure of its collection, custody, the appl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ficers appear as public official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terms of proving a procedural problem, while they are similar to witnesses when their evidence objects are substantial issues.

Keywords: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 criminal justice; filing supervision; burden of proof; standard of proof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痹撘幎ㄊ?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條款,明確了行政執法活動中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階段具有合法的證據地位。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又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的目標?!盵1]為實現該目標,確保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的暢通流轉,明確移轉責任和監督部門的權力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移轉的過程中,移送案件的證明標準和接收立案的證明標準有什么差異、以及如何彌補這個差異?這是案件能否順利移轉的實質保障。當行政執法案件轉為刑事案件以后,行政執法階段收集的證據應該如何處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又如何?這些將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二、行政執法案件向偵查部門的移送

案件由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對于案件的移送責任在行政執法機關這一點并無爭議。然而,對于案件移送的監督責任屬于哪個機關?該如何監督?這些問題尚需討論。

(一)案件移送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蓖ㄟ^《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的流轉過程中,是由行政機關啟動的。行政機關發現其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應當立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在移送之前,案件的管轄權在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立案,是當案件超過其管轄范圍時,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處理方式。因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決定是否移送。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決定案件是否移送的權力在行政執法機關。但是,為了防止出現案件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而不移送的情況,應當將移送監督權授予有關機關。

(二)案件移轉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薄缎谭ā返谒陌倭愣l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規定,確證了移送的決定權屬于行政執法人員。當行政執法人員因為徇私舞弊的原因而不移送刑事司法機關,則需要承擔刑事處罰的法律責任。

基于《行政處罰法》和《刑法》的規定,需要對案件的移送進行法律監督。但是,《行政處罰法》和《刑法》都沒有對監督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對移送監督的主體是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檢察機關;監督的對象包括行政執法的案件,以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移送但沒有移送的行為。如果經過移送監督發現確有應當移送但是沒有移送的情況,對于行政執法的案件,如果尚未作出處罰,則應當停止處罰、移送至偵查機關、并由偵查機關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對案件進行處理,則應當撤銷行政處理后再移交司法機關。

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屬于行政權體系內部的監督,除了內部監督,還應當有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具體而言,應當由檢察機關對案件移送程序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依據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p>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賦予檢察機關對案件移送的監督權,但是卻僅僅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部分監督權。筆者認為,將可能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案件的一個環節,移送工作屬于行政執法工作的組成部分。因此,應當適當延伸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目前,在行政機關的眾多執法工作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是有權對公安機關行使行政權進行管理的案件進行監督。至于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對象,有學者總結,“目前我國檢察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象主要包括看守、監管機關的監管活動、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執行職務的活動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這些都是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盵2]而對于工商、稅務、審計、住建等諸多行政機關的執法工作,法律并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司法監督權。因此,檢察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權,不應僅僅局限在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活動,以及行政案件的移送上,而是應當將監督范疇擴展至所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能需要向司刑事司法機關移送的行政執法活動。這樣才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四條的內容有效銜接。

對于應當移送案件而未移送的執行執法人員,應當進行調查,分情況進行處理。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是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案件的,則應當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將涉案的行政執法人員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是因為行政執法人員疏忽大意,或者雖然是故意不移送、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尚未達到《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立案標準的,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如果是因業務不熟練、執法能力不足等原因導致不移送案件,如執法人員個人對移送標準判斷不清、對案件事實把握不到位,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并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培訓。

三、案件流轉過程中的證據問題

案件移送過程中的證據問題,主要是案件符合行政執法標準還是刑事司法標準,即案件是否達到立案標準,及其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由于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刑事訴訟各階段之間的證明標準各不相同,對于不同證明主體,其證明標準也有所不同。

(一)實體問題的證明

只有當案件達到移送標準時,行政執法機關才卸下案件應當移送的證明責任。行政機關的證明責任在于,僅僅需要證明案件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標準、達到移送標準,而非達到立案標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狈梢幎ǔ钟续f片不滿二百克的行為受《治安處罰法》調整,屬于行政執法機關管轄范圍,而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的,則由《刑法》調整,案件則屬于司法機關管轄范圍。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被執法人只有二百克以上鴉片的案件,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到司法機關立案。在移送案件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需要證明被調查對象持有的物品是鴉片、證明持有的重要超過二百克、證明自己的執行行為合法?這些問題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證明案件的實體問題,即被調查人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另一部分是證明案件的程序問題,即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特別是取證調查行為合法。

對于實體問題的證明,行政機關的證明責任在于,證明案件已經超過自己管轄,還以持有毒品案件為例。對于行政相對人持有毒品的行為,行政機關只需要證明行政相對人所持有的毒品質量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法》對于該類毒品的上限規定,即該行為已經超出《行政處罰法》調整的范圍,不屬于行政執法的管轄范疇即可。

至于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由司法機關,具體是由偵查機關來調查,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標準,則應當接受。因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部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闭{查案件是否達到立案標準,應當是偵查機關的職責。偵查權屬于司法權[3],立案之后的偵查行為受到《刑事訴訟法》調整。那么,為確定案件是否達到立案標準而展開的調查活動,是為了立案、偵查活動所做的準備,是立案、偵查程序的前置性活動,此類偵查機關的調查活動也應當屬于行使司法權的活動。

(二)程序問題的證明

偵查機關在立案之前的調查工作包括管理線索、初查和突破三個步驟[4]。行政機關移交的案卷,對偵查機關而言,屬于案件的線索。偵查機關在接受行政機關的移交之后,還需對線索進行篩選,篩選之后,根據情況經營線索或者跳過篩選環節,直接對獲得的線索進行初查,確定是否達到立案標準。

對線索的初查,對象包括案件事實和具體行政行為的調查。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包括案件事實是否達到立案標準,以及事實要件是否已經超過行政執法標準的調查。對于行政機關移交的案卷,偵查機關應當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時收集的證明行政相對人行為的證據予以調查。例如,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立卷歸檔。偵查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卷調查行政相對人實施的行為?!?/p>

除此之外,偵查機關還應當調查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對于其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調查,首先是出于對行政執法的程序是否合法的調查。其次,是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進行審查。由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證明標準并不相同。根據證明標準的七個級別[5],有學者主張,立案的證明標準是“合理犯罪懷疑”[6]。而我國行政執法的證明標準則沒有定論,在行政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普遍認為是“優勢證據”標準。也就是說,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低于刑事立案標準,而行政訴訟是行政執法的救濟程序,可以理解為行政執法的證明標準不高于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那么,即便按照行政執法的證明標準同樣為“優勢證據標準”,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證明標準依然低于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筆者認為,立案的標準應為“合理根據(reasonable basis)”,即犯罪人確有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偵查機關在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后,首先應當調查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如果行政執法程序性問題合法,則從證明標準上已經滿足立案標準,隨后再進一步調查實體問題。

(三)回轉案件的證明責任

回轉案件分為兩種,一種是由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司法機關的案件,經司法機關調查、認為未達到立案標準,移送回行政部門執法的案件;另一種是先由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認為未達到立案標準,而移送至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這兩種案件統稱為回轉案件,其共同點是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而由司法機關移送至行政執法機關處理。

《公安部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薄缎姓谭C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p>

行政執法部門接受刑事司法部門移交的案件,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偵查機關被退回的案件,還是由司法機關發現、調查后認為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都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這種情況下,經過行政機關處理完畢的案件,即處于終局狀態。

四、證據的收集與審查

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以后,行政執法階段收集的證據,應當如何處理,則是案件流轉程序中另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按照證據形成方式的不同,本文將分別對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收集進行論述。

(一)對言詞證據的收集與審查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所作陳述,在刑事司法階段,是否直接構成證據?還是需要重新制作訊問筆錄?筆者認為需要重新進行訊問,制作訊問筆錄。當案件進入刑事司法階段,調查權的淵源、訊問的重點和訊問的程序都與行政執法階段不同,因此,應當重新進行訊問。重新進行訊問的理由有如下兩點:第一,公職行為基于的權力淵源不同;第二,案件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同。

當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是司法權的體現,而在行政執法階段,公職人員對行政相對人的調查是基于行政權,這兩種調查的權力淵源不同。因此,案件進入刑事司法階段仍然需要偵查人員重新訊問犯罪嫌疑人,收集符合《刑事訴訟法》規范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奔词剐姓谭ㄖ械男姓喈斎伺c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同一個人,在刑事司法階段,也應當由偵查人員重新進行訊問。

前文已經討論過,案件進入刑事訴訟階段后,證明標準較之行政執法階段更為嚴格。即便是在立案前的調查階段,也需達到“合理根據(reasonable basis)”的標準,而在行政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普遍認為是“優勢證據”標準。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不滿的救濟途徑。例如,在行政訴訟中,證明的對象是行政執法過程中認定事實有誤,則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因此,行政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低于行政執法過程中用于證明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已經達到行政處罰程度時的證明標準。而筆者傾向于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證明標準也應當按照行政程序中的“最高標準”,即“優勢證據”標準,最大限度地實現行政執法的公正。所以,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后,證明標準要求更為嚴格。這也就要求偵查人員需要重新核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而對于言詞證據,則需要重新制作訊問筆錄或者詢問筆錄。

對于在行政執法階段收集的證據,在立案之前是重要的線索,在立案之后同樣是案件的證據,不僅可以證明案件事實,還可以證明案件調查工作的進展。即使是為了滿足刑事證明的要求而重新收集了言詞證據,在行政執法階段收集的言詞證據,同樣應該被收進案卷,作為公訴人和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依據。

(二)對實物證據的收集與審查

與言詞證據不同,實物證據無法進行“二次”收集。這就凸顯了物證保管問題的重要性。如果物證保管不善,物證的保管鏈條存在斷裂,那么,物證以及依據物證所作的鑒定意見就很可能喪失證據價值[7]。對于行政執法過程中已經收集的物證,進入刑事司法階段后,偵查人員應當對實物證據的收集、保管、適用等方面進行審查。只要收集、保管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就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具備證據資格。然而,在證據的具體適用上,偵查人員仍然需要按照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判斷。

五、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蹦敲?,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作為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是否應當出庭作證?如果出庭,其訴訟地位是證人,還是類似于偵查人員出庭?

(一)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依據和法律地位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比绻蔷托姓谭A段的情況進行說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公職身份出庭,就其在行政執法階段的行為合法性進行證明。此時,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權利義務,可以類比《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警察出庭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睂τ谶@一條款的理解,有學者認為,因為偵查人員在偵查工作中了解案件情況,成為案情的目擊證人,在法庭審理階段,他以案件證人的身份,向法庭講述他所了解的情況,這種作證同普通證人作證本質上不無區別,只是他是因為工作的關系目擊了案件情況而已[8]。目擊證人,在英美法中稱為“eye witness”,用于與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區別。在英美法中,目擊證人和專家證人因共同適用傳聞證據規則、交叉詢問程序等而統稱為“證人”(witness)。如果警察對執行公務時目睹了新的罪犯過程進行作證,那么他在新罪犯事實的證明過程中的訴訟地位就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痹谶@種情況下,人民警察應當回避,并以證人身份出庭。因此,這種情況下,人民警察是就案件事實進行作證。

通過對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與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人民警察在出庭作證時,如果證明對象是案件的程序性問題,如證據來源合法、執行職務合法等,則人民警察是以公職人員身份出庭;當證明對象是案件事實,即案件的實體性問題時,則人民警察應當以個人身份出庭。此時,人民警察與普通公民的區別僅在于,人民警察能夠成為目擊證人的理由是執行公務。因此,人民警察的證人證言在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上并不天然享有優勢。相反,由于目擊到待證明的犯罪過程時,人民警察與普通證人相比,除了受到犯罪現場環境等客觀條件的影響,還在目擊的犯罪發生之前,由于職務需要已經接觸相關案件情況、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反而更有可能影響其證言的可信性。但是,由于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人民警察在職務中目擊了案件經過,無論該案件與其本人執行的案件是否有關聯,在該案件中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應為證人。

(二)行政執法人員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警察出庭的條件、警察出庭的啟動權、出庭作證的證明對象,但是卻沒有規定警察應當出庭卻不出庭時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有學者主張,對于警察對于應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對鑒定人拒不出庭的規定[8],即“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眻绦袌谭ㄈ藛T拒不出庭就直接排除其證言的做法并不適當。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鑒定意見將不被采納,這是因為鑒定人具有替代性,鑒定意見通常是鑒定人基于他的專門知識或者經驗對與案情具有相關性的物證進行分析、判斷,如果鑒定人不出庭作證、接受詢問,可能會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此時,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而在必要時,法官或者聘請鑒定人的一方還可以另行指定或者聘請其他鑒定人重新鑒定、鑒定之后出庭作證。而行政執法人員對案件事實和案件程序的知悉,并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基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出庭作證的情況,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身份與證人無異。證人是對其親身感知的事物進行證明,因而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此時,即便行政執法人員不出庭作證,也不應直接排除其證言,而是采納其工作報告等文書作為定案依據。而基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就證據收集合法性出庭作證的,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拒不出庭作證,其證言則應當予以排除。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從立法上是對《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延續[9]。當被告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時,公訴方有責任舉出證據消除懷疑。此時,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義務證明在其執行職務期間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是基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就證據收集合法性出庭作證而拒不出庭作證的,不應當采納其證言。

六、結論

案件在行政執法程序與刑事司法程序之間的移轉,主要是案件由行政執法程序移送至刑事司法程序。案件在兩部門、甚至是兩機關之間的移送,體現了有權部門對案件的執法、調查,是由行政權向司法權的移送。行政執法案件的移送責任在行政執法機關,該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和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監督責任。上級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是行政管理權的體現。同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的監督,體現的則是檢察機關的監督權。

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需要完成的是證明案件達到移送標準,即行政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而偵查機關在接收案件以后,還需要對案件進行初查,判斷是否達到立案標準,則需要達到合理根據的證明標準,即確有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在優勢證據和合理根據這兩個證明標準之間的差距,則需要偵查機關負責初查的人員進行調查。當移送的案件進入偵查階段以后,由于權力淵源不同和證明標準不同,言詞證據應由偵查人員重新收集,實物證據則需對收集、保管、應用進行審查。行政執法人員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取決于證明對象。如果證明對象是行政執法案件的程序性問題,如行政證據來源合法、執行職務合法等,則行政執法人員是以公職人員身份出庭,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不應當采納其證言。如果證明對象是案件事實,即案件的實體性問題時,則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個人身份出庭,此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出庭作證,也不應直接排除其證言,而是采納其工作報告等文書作為定案依據。

參考文獻:

[1] 新華網.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全文. (2014-10-24)[2016-11-10]. 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2.htm.

[2] 王玄瑋. 論檢察權對行政權的法律監督[J].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1(3):75-82.

[3] 杜鳴曉,王琳琦. 論警察權的劃分及其法律規制[J].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6):54-57.

[4]趙惠民.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理論與實踐[M].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98-114.

[5]何家弘. 法律英語[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39-340.

[6]何家弘,劉品新. 證據法學[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9-340.

[7] 何永軍. 刑事物證的困境與出路[J]. 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3):31-38.

[8] 樊學勇. 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警察出庭作證”條款的設置[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17-20.

[9] 史立梅. 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改革及其評價[J]. 山東社會科學,2013(4):18-23.

猜你喜歡
刑事司法證明標準證明責任
論法官的心證補強方式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怎樣更好銜接
證明責任視角下的抗辯與否認界別
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論
檢察機關非法證據排除研究
“兩法銜接”調研報告
論懲罰性賠償
關于檢察機關抗訴問題的探究
電商環境下公證在專利維權訴訟中的作用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