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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

2017-01-17 00:20蘇夢杰楊華娟
東方教育 2016年9期
關鍵詞:被害人刑事訴訟

蘇夢杰++楊華娟

摘要:刑事司法改革得到推進的今天,量刑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受到關注,量刑的公正和規范化是量刑改革的目標,同時也離不開被害人對量刑的參與。本文首先對被害人參與量刑進行解釋,又通過對域外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不足,最后完善我國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

關鍵詞:刑事訴訟;被害人;量刑程序

一、被害人參與量刑

所謂被害人參與量刑,即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綜合考量了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傷害和影響、相關的其他量刑情節及相類似案例的基礎上,針對被告人是否應當受刑法處罰、受到何種刑罰、刑罰的幅度大小及怎樣的執行方式等方面向法庭發表自己的見解和意見,且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與理由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舉證、質證并展開辯論,由審判機關對控辯雙方和被害人發表的量刑意見進行整體分析后作出適當公正的量刑判決。

二、域外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相關成果

二十世紀以來,伴隨著歐美國家的人權運動在司法領域內的日益高漲,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起了保護與救助被害人的組織與機構,而被害人學也就隨之產生。美國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了被害人影響陳述制度。在日本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地位,且明確規定了被害人可以對自身受害的經過和情況作出陳述并對犯罪事實發表其他不同意見。

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在相當多的法治國家中已經得到承認,并且也通過各種途徑使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得以實現。所以,我國現如今正在推進量刑程序改革,可以引入和借鑒域外國家的法律制度,但是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使其適應中國的國情,而具有中國特色。

三、我國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的不足

1、我國有關法律中并沒有對被害人參與量刑的制度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在我國的立法上,法律規定了被害人有權參與刑事審判活動,即法律規定了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權利,但沒有對量刑參與的具體細則作出規定。

2、被害人可參與量刑的領域過窄。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參與量刑的主體受到限制,法院僅將被害人的主體范圍限定為被害人自身;被害人可參加量刑的案件受到限制,在爆炸罪和強奸罪等非常惡劣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出庭的概率很低;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方式比較單一,被害人多是通過和解的方式來參與量刑;被害人參與到量刑中,僅表達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的影響,卻對具體的量刑意見等內容缺乏完整的表達。

3、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渠道不通暢。一方面在我國被害人即使出席庭審發表量刑意見,能否被采用完全取決于公訴機關,這就難以保證被害人的獨立性及發揮其主體性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受到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限制,即使被害人參與量刑程序中來,其所提出的量刑意見通常質量不高。

四、完善我國的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

(一)在法律中要對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進行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首先,在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司法文件中對被害人參與量刑的具體程序、參與原則、主體、時間、方式以及提出量刑意見的刑罰范圍等具體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同時也要明確規定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詳細的實施細則。其次,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裁量刑罰時要聽取被害人對量刑的看法;在程序上加強對被害人的量刑參與權的保障和規范。

(二)明確被害人參與量刑的相關范圍

1.被害人參與量的主體范圍:原則上應該由被害人親自來行使,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來行使;若被害人已死亡,可以由被害人或被害方的近親屬來代為行使;在被害人是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參與量刑的主體,代替被害人提出對被告人量刑的建議、參加對量刑意見的辯論、充分行使量刑參與權。

2.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案件范圍。除了一般輕微刑事案件以外,應該擴大被害人參與量刑的案件范圍,即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二度傷害并尊重被害人的隱私死的前提下準許被害人參與爆炸罪、強奸罪等惡性案件庭審過程;準許被害人參與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3.被害人參與量刑時間和方式。被害人參與量刑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方式包括通過和解方式來參與量刑和通過參與法庭審理來參與量刑。

4.被害人參與量刑的內容。一、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所帶來的各種影響。二、期望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三、若對公訴人量刑建議有異議,應當說明原因。

(三)保障被害人參與量刑道路的通暢

1.保障被害人享有的對參與量刑的知情權。人民檢察院應聽取被害人所提出的量刑意見,并將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告知給被害人,確保被害人在開庭前對相關量刑的信息有所了解,進而保障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權。

2.確立被害人保護制度。由于被害人擔心自己在出席庭審,參與量刑,會遭到犯罪人的打擊報復,受到二度傷害,以及被害人的隱私受到威脅等問題,而不參與量刑,所以為了保障被害人出席庭審以及參與量刑得到實現,應在法律中確定對被害人的保護制度。

3.建立相對分離的量刑模式和量刑說理機制。相對分離的量刑模式,為被害人提供提出量刑意見的可能和機會,并且通過量刑辯論可以使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以及能夠被法官了解,為法官作出合理的量刑提供參考。量刑說理是要求國家有關機關在作出某些能夠影響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共裁判時都必須作出相應的解釋與說明。這就使量刑越發趨向理性化,同時也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限制,使當事人雙方對司法予以認同,進而使得量刑更加公平與正義。

4.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律援助。量刑建議是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特點的訴訟活動,這就要求參與量刑的人能夠對法律專業知識有所掌握。因此,為了保障被害人有效行使量刑建議權,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參考文獻:

[1]趙其林.公訴案件被害人量刑參與權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4

[2]章守天.論被害人的量刑參與權[J].法律雜談.2013,5(中):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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