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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市場監管法”定性

2017-01-21 00:41陳慕周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法律監管定性經濟法

陳慕周

摘 要: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資本市場波動性的逐漸加大,為了更好的保證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以法律的形式對市場的運作進行監督是非常有必要的。這就是“市場監管法”的誕生背景,而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市場監管法的合理性是市場的運作不可避免的需要外在因素的矯正。因此市場監管的過程更像是一種法律的監督,而市場監管法的重要作用是調整市場結構利益關系。但是市場監管法對于市場的意義究竟在哪里,政府究竟該如何讓其發揮預定的作用這都是需要我們認真分析研究的,本文主要是分析了經濟法“市場監管法”定性相關問題的。

關鍵詞:定性;經濟法;法律監管;市場監管法

人們對于監管的理解通常是通過制定一定的規則對目標事物進行干預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于維持事物最穩定的狀態。而現在法學界對于市場監管的重點通常是集中在對于市場監管體制的制定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當性以及監管內容的合法性。但是行政法當中其實是有對這部分內容做出界定的,因此通常意義上的市場監管法自然也就包括這部分內容了。而對于這部分內容的認識和判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來執行的,這才能夠讓“市場監管法”發揮它預定的效果,下文對這些內容做出了簡要的分析和總結。

1 市場監管法的理論概述

其實市場監管法是具有很明顯的經濟法的特征的,大概的意思是“以國家干預為核心,以保證社會利益為優先,在政府監管部門的主體作用之下,主要對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監督”。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個過程中其實國有企業有著被監管的對象以及監管過程的收益者這“雙重身份”的。

國內有少數學者其實是比較推崇將“市場監管法”劃歸行政法內容里面的,他們看到了市場監管過程當中行政管理部分發揮的作用,但是這一種分類方式卻并沒有得到國內外專業的從事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人員的認同。因為如果按照這種劃分方式的話,比如說宏觀調控法、軍事法和婚姻法是都可以劃歸到行政法的范疇之內的,而且市場監管法強調的更多是涉及到了交易所的管理職能,以及經營者和投資者的內部控制等等,其實這些內容都已經超出了行政法的界定范圍。

另外,還有一部分學者會覺得市場監管法和商法之間的概念存在界定模糊的問題,這種看法的依據是因為市場監管法當中的很多內容都能夠在商法當中找到相近的定義。但是商法是從商人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活動入手,對這些社會關系和活動進行調節和規范的總稱,其本質上是一種私法,是以個人角度來進行運作的。它并沒有將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雖然其中也有維護資本市場安定的功能,但是其本質還是為了維護商人的利益,這和我們進行市場監管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其實從市場監管法能夠非常直接的對交易的過程進行監管和控制來看,是符合經濟法的立法原則的。另外,它比商法對于市場運作的維護更為直接,盡管有時候兩者的內容是有相似性的,但是市場監管法還包括對專門的監管內容進行了界定,因此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曉,市場監管法應該算做經濟法范疇之內的。

2 以“法律制度”治理市場的重要意義

用市場監督法來對經濟活動進行監管,能夠穩定國內的經濟狀況,也體現了我國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重要立場。更重要的相比較市場的自我調節而言,這種方式能夠使得我們集中優勢資源,去解決國內經濟建設事業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事業,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有重要的意義的,讓我們集中力量去發展我們的優勢產業,也能夠促進國內各項優勢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3 讓“法律權威”介入市場

3.1 讓“法律權威”介入市場的原因

其實市場監管的意義更多的是讓“法律權威”介入市場,要說到其中的原因首先應該從“市場監管的正當性”基礎來看的。雖然當下國內倡導在經濟領域內的自由競爭,并且也有商法這樣的法律規范在保障商人合法經營的權利,但是市場的自我調控其實是有一定缺陷性的。如果放棄政府的干預是沒有辦法克服這種自身缺陷的——其自身因為無法克服的自然原因以及外部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市場失衡”,而一旦出現這種狀況是很容易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此這個時候為了保證國內經濟的平穩運行我們就必須通過國家干預來對進行監管以及調控了。

當下我們提倡的是法治經濟,而其中能夠依靠的國家力量也是通過法律政策的制定來對“失衡的市場”進行控制的過程。而且完善這方面的工作也能夠避免大公司和社會上的少數人奴役勞動人民的情況發生,這對于推進我們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是有非常重要意義的。當前不管是現代法律體系當中經濟法亦或者是市場監督法都是為了滿足這一目標而設立的,而且出發點也不是用嚴苛的法律制度來監管環境,而是讓法律權威對于市場的穩定起到一定的規范和督導作用。

3.2 讓“法律權威”介入市場的重要意義

當處在現代社會中的某些人服從于一些權威的時候,其實那正是滿足了自己內心的一種價值追求,因為內心的認同才會在行為上遵從,因此任何一種意識形態如果說存在“權威”那肯定不是在外力的作用附加上的。例如:韋伯就把法律看做了一種秩序性的制度,而法律的權威性可以說是公認最高的,在很多方面它都擁有其他因素無可比擬的強制性??v觀世界各國的歷史來看,不管是經濟層面還是政治層面,法律或者是政府的權威性也是有“失衡”的一天。因為古往今來不管是任何個人對于權力的追求都會使他們墮入深淵,因此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經濟的穩定,我們就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來對市場的運行進行監督。這樣一來能夠滿足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且也能夠來彌補市場調節機制的不足,避免其因為“失衡”而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利益。最為主要的是與粗暴的“權力治理”方式相比,法律對市場的監管更具有正當性,通過這種方式來分散社會矛盾也能夠在最大限度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對于市場的監管當中,傳統的集權型等級體制是不適合的,因此用法律監管市場方法的同時還要確立監管理念。

3.3 政府在市場監管法當中的地位

政府在市場監管法中主要扮演著法律監管的角色,旨在保證法律的有效落實和正確合理的應用。在市場監管法的落實當中,必須引入政府來作為執法的機關,因為這能夠提高辦事的效率,保證工作的公正化、高效化。由于經濟市場出現波動就會造成巨大的混亂,因此需要政府的行政權力來進行宏觀調控。例如:無法解決的大規模的民事訴訟,在個人的訴訟中在搜集資料、控告訴訟的成本費用較高等現狀,如果引用政府監管執法的話,可以依法懲治違法行為,節省了上訴時間,也保證了裁決的真實性。權力的實施需要法律的保護,也是法律得以實施的重要保證,政府實施市場監管,堅決維護了我國的法律制度和相關規定。

4 市場監管法的監管對象

市場監管法的監管對象是市場結構利益關系,這一點在監管法的很多規定當中都能夠看出來。當下國家干預經濟市場的方式主要是調控、規制和監管這三種,而且這三部分分別從屬的法律規范也構成了國內的經濟法律體系。因此市場監管法的總體精神也要和經濟法的總體精神相一致,這才能夠真正的為國內的經濟環境保駕護航。

經濟法的觀念認為,其彌補市場自我調整的缺陷的作用作用到具體的經濟活動之中是一種調整和被調整的關系。雖然經濟法能夠調整國家通過調控、規制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但是歸根到底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是處于一個相對主體的地位,是處在一個干預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經濟市場中的經營者只能處在一個被管理的地位。而為了和這條理念相適應,市場監管法的作用是“調整經濟市場運行過程中市場主體對于客體的制約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就說明市場監管法的監管對象正是市場結構的利益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監管法在監管市場結構利益關系的過程中,政府只是經濟法的執行者而不是這個法律關系的具體參與者。而市場運作過程中的利益結構關系是各種生產要素在當下市場環境的作用之下形成的,是始終存在競爭和壟斷以及供求與需求的,這種矛盾自從經濟市場的產生開始就是始終存在的,所以它也需要這樣一種外部力量來進行矯正。這對于強質主體損害弱質主體利益的情況也會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

綜上所述,市場監管法對維護國內經濟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法律概念的提出也標志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成熟。但是要讓市場監管法更好的發揮其作用,還要去深究其內涵,能夠時刻應對經濟波動帶來的各種問題,更好地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宏觀調控作用,保證市場經濟的相對穩定性和公正性,能夠利用政府的權利更好更快的解決一些糾紛,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本文針對市場監管法的定性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希望能給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一些建議和思考,也希望能夠推進該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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