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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2017-01-21 01:27劉娜娜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理論體系上市公司

劉娜娜

摘 要: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國家對于法律法規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各項法律法規的內容正在不斷的進行修正和細化,對于其中不科學的因素也在逐漸的取締。我國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朝著國家化方向邁進。文章主要是從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入手點,進行分析,提出了存在的不足之處,然后分析原因提出一些改進措施,從而不斷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

關鍵詞:上市公司;收購法律;理論體系

1 制度背景

各國證券市場不斷發展進化的必然產物就是公司建的收購。隨著企業之間并購現象的不斷加劇,我國現行的法律已經無法起到全面性的制約作用。所以為了更好的營造出一個良好的企業并購環境,確保交易過程更加公平和公正,英美國家先后都出臺了相關的細則,來更好的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與和諧。中國為了更好的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也開始不斷的改進和規范證券法,從而更好的規范市場秩序。公司的收購實質上就是企業的股東將自己手中的股份出讓給收購人,雙方通過各自的利益達成共識,從而促成了企業的收購。但是我國證券法對于收購人也有著特殊的要求,那就是收購人必須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這樣才可以從其他股東手中收購股份。首先要想其他的股東進行要約,達成共識之后就可以支付款項給其他投資者,其他投資者將手中的股份進行出讓。股票的交易屬于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公司收購制度從本質上不排斥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但是要對買賣的行為進行更好的規范,從而穩定市場秩序,保護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 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定位

為了更好的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事宜,我國先后出臺了《公司法》、《證券法》等專項的法律來個更好的對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約束。同時結合其他方面的法律來對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市場秩序更加需要嚴格和規范的立法程序來進行維護,所以在法律的制定和調整過程中要結合具體的國情,從而起到了最終的制約性目的。

(一)《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行為的約束

我國最早關于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法律出臺于二零零六年五月份,它是由中國證券管委會會議上制定出來的,同時經過會議的反復討論,不斷調整,最終一致通過的。它的大致內容可以概括為六個重要的原則。第一,誠實守信原則。這就要求作為收購方或者出讓方要有誠信意識,遵守社會行為準則。第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上市公司的整個收購過程當中,必須要透明化,保證正常交易的公平進行。保障雙方地位的平等。第三,保密原則。絕對不允許出現私自造價公司收購的事實,通過由于收購活動本身屬于企業的商業機密,所以相關的責任人具有保密的義務,不得私自泄露公司的相關商業機密。對于工作要有強烈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第四,不能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上市公司在收購的過程當中一定要堅持以國家和集體的利益為前提,如果與個人利益出現沖突,要以國家利益為準。第五,不能有損他們的利益。在收購過程中要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性,不能以犧牲他們利益為前提來達到自身的目的。第六,合理監督原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過程當中作為重要監督部門的證監會有義務對活動行使監督權,從而保證收購活動的有序進行。

(二)我國公司法對相關收購活動的具體規定

我國的《公司法》對于上市公司的收購活動也就具體的規定,通過相關規定來更好的約束上市公司收購過程當中的一些列行為。同時對于公司的破產程序都有明確的說明和規定。這些規定不僅僅是針對企業的經營者,同時也是針對收購的第三方,從不同的角度來更好的保護雙方的利益。對于收購事宜有很多明確的條款。對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及上市的條件等等都有具體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者,才可以申請上市。同時對于收購方式等等都有明確的說明,從而更好的規范收購活動。

3 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構成要素

對于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是一種正常的商業活動,它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監督。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對于一些發展態勢不好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也是一種必然的趨勢。由于中國的經濟體制上存在著很多的弊端。所以需要不斷的完善相關的立法來進行約束和監督,從而更好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收購人

對于收購者具有以下情況的是不允許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的。主要包括企業法人和其他的自然人兩個層面進行論述。第一,如果企業法人具有較多的債務,并且沒有還清,則不允許其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即便不存著上述行為,但是擁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都是不允許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第二,自然人在收購上市公司時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監視以及高管。

(二)收購方式

我國對于上市公司的收購大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要約收購,另一種就是協議收購。要約收購所指的就是投資者可以向上市公司的其他股東發出收購申請,收購人可以收購股東的全部股份或者一部分股份。協議收購指的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共識,收購人務必在三天之內向相關的管理監督部門提交收購協議書,并且經過公告之后才可以生效。

(三)相關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就是對外發行的股票,對于上市公司自身持有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債權,不在收購的范圍之內。

4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方面的欠缺

(一)間接收購的立法不完備

在簡介收購上,我國的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有些法律當中雖然有涉及得到,但是都不夠全面。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對于股權的出讓只涉及到自身持有的股票,對于股權變動情況有一些的規定。但是對其他的方式進行明確說明。

(二)對于保護對象的立法不完善

我國對于上市公司的收購方面的立法,基本上都是義務性的規定,包括企業的管理者,企業內部股東以及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對于這幾者的義務的解釋比較詳盡。對于幾者的權利保護方面的立法并不多。所以在今后的立法過程當中應該注重利益上的保護。典型的可以通過勞動法來保護企業員工的基本權利。同時通過民法來保護債權人的相關權利。

5 提高我國公司收購法律監督的相關舉措

(一)加強對間接收購的相關立法

我國法律對于上市公司的間接收購沒有特別的立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直接收購來約束,在公司的收購上,一般都是隨著收購者對收購公司的權益的不斷增加而逐步達成的。達成之后收購人就會擁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我國一般都是將間接收購者看成是直接收購者來達成收購目的。

(二)增強對收購雙方利益的保護

在收購過程當中實質上就是利益雙方之間關于彼此利益的不斷商討過程,通過協商不斷進行調整,最后符合雙方的愿望,達成共識。其實在收購過程當中利益的相關方也是很多的,包括企業的股東,企業的高管,下至企業普通員工,有時候消費者也是利益的相關方。

6 總結

我國上市公司的收購過程中,要想使得收購更加順利進行,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所以,作為立法機關要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更好的促進收購的完成,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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