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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思考研究

2017-01-21 01:41李珂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信用體系民商法實施策略

李珂

摘 要: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合理構建,在促進社會健康、穩定發展上有著極大作用。根據民商法信用體系的現行情況來看,其有著多種特征,必須堅持相關原則、條例,才能更好的發揮其民商法的作用。本文就民商法信用體系進行概述,對民商法信用體系的主要特征、構建現狀進行分析,提出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實施策略,以全面提升我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踐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實施策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民商法信譽信用體系的合理構建,不但可以為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重要保障,還能有效解決當前存在的相關問題,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快、更好發展。

1 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概述

在國家不斷加大公民信用建設力度的情況下,公民需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其體現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首先,通過書面、口頭的方式簽訂相關協議,他們需要履行自己義務責任、賠償責任等。其次,為了進一步提高公民的信用,采用書面合同等方式保證約定的專業性,并全面性的了解公民的信用情況。通常情況下,采用上述方式體現公民的信用,主要是依靠償債責任來約束公民。但是,我國當前的民商法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并沒有一個比較完善的定義標準,而只是民事行為單方面的經濟賠償,并且,公民的責任履行情況沒有得到可靠研究、總結。目前,信用主要指的兩個方面:一是,事實方面的合理判斷;二是,價值的合理判斷,因此,民商法信用指的是社會、其他人對民事主體義務的如下能力進行的綜合評價與信賴程度:第一,實行;第二,債務能力,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健康發展有著極大意義。

2 民商法信用體系的主要特征

根據相關研究和分析來看,民商法信用體系具有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信用信息可以量化。某一方民事主體判斷另一方民事主體的重要依據,也是民事主體判斷風險的重要依據,以確實是否履行相關民事行為。第二,民事主體擁有的資格,即擁有民事權利、行為的能力。如果民事主體不擁有上述能力,則其信用評價不具備任何意義。第三,財產方面的資格,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企業想要獲得較高的利益,需要其擁有很好的信用,是獲得更多貸款、擁有穩定客源的重要基礎;二是,有形的資產。通過金錢的方式評估信用,并且,公司在買賣時可以作為一部分資產,從而成為新公司的一部分資產;三是,在企業信用保護上,我國制定有相關法律條例,如果侵犯他人的信用,則可能產生財產責任,并使受傷害民事主體的信用受到影響。因此,民事主體產生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受到罰款的懲處。

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人們的收入、工作要非常穩定,才能確保信用比較良好。同時,在上述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更好的承擔自己的信貸額度,并提前進行繳費,甚至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而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其擁有的信用如果比較良好,則內部控制的實際效用會更好,企業發展也會更加穩定。另外,從政府的角度來看,信息系統比較健全,政府的形象會更加良好,并為政府進一步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提供大力支持,從而避免腐敗問題市場出現。由此可見,民商法信用系統的合理構建有著重要現實意義,是實現各種公平性交易的重要保障。

3 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現狀

對當前我國實施的信息體系進行分析發現,其建設時間還不夠長,因此,信用分析形式還沒有得到統一,因而公民信用分析的科學性、合理性等還得不到可靠保證。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合理構建,對于促進我國信用體系更加完善有著極大作用。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制定統一性的信用原則標準,因而很多市場活動都不能采用一樣的信用標準去評判,并且,部分地域性的信用評價體系擁有的說服力不強,從而極大的影響了我國信用體系構建。

在實踐過程中,民商法的有效實施,需要遵守的第一原則是信用原則,但我國法律系統的部分觀點與其存在有一定分歧,從而無法確保信用原則能夠作為第一原則。所以,我國相關部門、機構必須對民商法、信用體系之間存在的差異進行有效處理,及時解決當前存在的相關問題,才能更好的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最終推動我國信用系統更加完善。

4 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實施策略

(一)注重民商法誠信地位的有效提升

在各種民商活動中,想要獲得較好的誠信,則需要加強債權法規建設,并注重相關條例的完善、實踐等,才能真正促進社會穩定、健康發展。因此,注重民商法誠信地位的有效提升,需要進一步優化信用原則,以充分體現信用原則在我國法律系統的重要地位。首先,有效明確民事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義務;其次,對地方保護主義進行嚴厲打擊,嚴禁政府干預民事主體的各種民商活動,并注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從而遏制投機行為;最后,加強司法救濟系統的構建、完善,不但要提升政府政策的公開程度,還要鼓勵民眾參與各種民商活動,從而促進各地區經濟水平不斷提升。由此可見,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必須將誠實信用作為第一原則,并注重物權、債權等相關內容的進一步落實和觀測,才能在統一性量化評價標準嚴格執行的基礎上,全面提高民商法信用體系中各種法律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注重民商法信用權的進一步提升

在不斷加強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過程中,不但要注重民商法誠信地位的提升,還要對民商法信用權進一步提升給予高度重視,才能更好的降低各種非市場因素給市場經濟發生帶來的影響,從而真正實現民眾的司法救濟。在實踐過程中,需要完善的內容是:首先,信用權的有效規定,需要采用專門的法律法律來完成,是有效建設信用權的重要基礎;其次,信用權應獨立出來,以形成新的人格權。根據社會中每一個個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只有享受到比較全面的權利,其才能充分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體現出來;最后,信用權的有效構建,對于促進我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有著極大意義。因此,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約束、發展民眾的信用,不但能維護個人、企業的合法權益,還能促進我國市場經濟更快、更好發展。

(三)構建市場主體為重心的信用體系

首先,給企業信用體系完善提供可靠支持。雖然我國各種機制還不夠完善,并且,信用缺失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也很多,但企業想要進一步發展,就必須注重信用系統的有效完善,充分體現自身的償還能力、實際資本等,才能獲得銀行、員工等的支持;其次,注重個人誠信系統的構建。只有個人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才能享有某些權利。因此,民事主體必須遵紀守法、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與責任等;最后,增強政府信用體系的引導作用。在社會發展中,政府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只有政府擁有良好的信用形象,建立科學的信用制度,才能獲得民眾的認可和支持,對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為了更好的保證市場運行的公平化,對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重視程度在不斷增大,因此,加強民商法信用系統構建,對于促進市場經濟運行更加自由化、透明化有著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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