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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

2017-01-21 01:43韓盼盼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

韓盼盼

摘 要:在經濟發展的帶動下,我國市場化建立越來越完善,經濟法呈現出一派生機盎然的景象,提高了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是民商法生存和發展基礎,主要取決于經濟法的功能特性,可以簡單理解為,經濟法對民商法具有價值超越。本文主要詳細探討了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從不同方面分析了經濟和民商法的價值,可以幫助人們更好的認識經濟法價值,區分了我國經濟法和民商法之間的聯系,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分析。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價值超越

國家干預是維持社會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前提。民商法是我國初期形成的基礎法律,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和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不符合當前社會主義建設要求。目前很多國家都已經結合本國特點,制定了各種各樣的經濟計劃,并將其成功應用到社會民生保障中,滿足了經濟法的需求,可以解決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很大的應用意義。

1 分析經濟法和民商法存在的差異

(一)調整對象

不同法律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所作的調整都是有限的,此種有限性反映了不同法律的價值,只有明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才能認識到兩種法律所制定的標準,進而體現出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經過分析發現,經濟法主要對國家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處理,可以將其簡單理解為國家進行的經濟調節,在社會經濟調節中會隨著國家調節方式而變化,屬于國家調節與被調節,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經濟法中包含了大量的經濟調節內容,涵蓋大量的經濟調節關系,具有較強的特定性。民商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民間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主要對民間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在社會組織經濟中發生的各種經濟活動進行調節,發生或進行的全部內容,都是產生的經濟社會關系,可以簡單將其理解為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系。

(二)目標內容

民商法主要由方法論和個體觀念組成,可以在此種基礎上顯示出個人本位的特點,而且其在發展中非常重視短期個人利益,鼓勵個體積極追求自己的發展,不斷追求自我財富最大化。個人主義認為,人是一種高級的動物,自身利益可以由自己決定,社會本身就是由不同個人組成的,所以民商法要保護個人利益。鼓勵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經濟法側重于整體經濟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協調,可以實現利益的統籌規劃。經濟法認為個人屬于集體中的一員,必須為社會的長期發展承擔應有的責任,其側重于在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等的協調,主要為人類的發展而實現目標,而且經常將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協調作為目標,調整了社會經濟關系,協調了整體經濟利益,實現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共同發展。

2 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

進行實際分析時,可以將法的價值理解為,法的類型決定了法的價值。經過分析發現,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經濟法實現對社會關系的綜合調整

社會是一個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集體,在長期發展中形成了復雜的經濟關系。只有商品法進行市場經濟自我調節,會導致社會出現盲目性調整和壟斷問題,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改變了經濟結構平穩狀況,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問題。如果利用從個人利益出發的民商法進行分析,只能在微觀角度上,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細微調整,但是不能從社會經濟問題產生的本質上解決問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不能解決社會經濟整體運行和結構變化所產生的問題,沒有全方位調整社會經濟。隨著現代化經濟市場的和社會大生產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中產生了復雜的經濟關系,各種關系相互影響、相互貫穿,已經形成了較全面綜合發展趨勢。使用綜合全局觀念進行綜合調整已經成為經濟法的功能。在實際應用中,經濟法既想利用眾多部門經濟法如消費者權益法、反壟斷等各項法積極調整社會中出現的各種關系;另外,使用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產業結構調整等綜合全面的調整各項經濟關系。目前經濟法已經實現了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的有機結合。

(二)經濟法體現了社會公平

民商法的公平性主要表現在實現了人格平等,賦予了每個獨立個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從社會活動上體現了個體機會的均等性,如果每個人起跑線相同,那么結果差異主要受個人先天性因素和后天努力的影響。民商法滿足了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主體平等需求,鼓勵個體積極參與到市場競爭中,提高了社會生產力。但是由于實際生活中,每個個體不可能在家庭背景、地理位置等因素上保持一致,所以個體主義依然存在較大局限性,體現了不公平。與民商法相對的經濟法主要以不平等為基礎,強調真正公平,體現了市場主體資源的差異性,可以讓個體合理對待。經濟法認為單個個體即使起跑線相同,依然會出現差異性,而且每個個體在生存權、安全權和財產權等方面具有平等性,創造財富者得到保護的同時,弱者也應該被保護。與民商法相比,經濟法強調實際的公平,而民商法側重于形式上公平,經濟法更超越民商法,兩者可以在發展中進行結合,如合同法,在實際交易中,首先保證公平形式合格,然后在其基礎上實現內容公平。如果僅僅實現形式公平,交易雙方依然存在較大很大差異,所以實質性公平非常重要,國家可以利用宏觀干預調節經營私有權利,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理念。

(三)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的直接影響

民商法給市場經濟運行產生的保護都是通過間接性或者消極的。其主要結合社會與個人之間的矛盾沖突為出發點,維持了個人利益、個人與集體利益之間的均衡發展,但不是直接對個人、國家和社會之間產生的矛盾進行調節。民商法的特點決定了民商法不能不能直接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作用,為了維持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協調好個人和社會的關系,必須超越民商法界限。與不介入私人經濟活動的民商法相比,經濟法賦予了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利,可以利用國家及經濟主體的調整,維持社會關系的穩定,實現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經濟法有效彌補了民商只能利用調整個人經濟的方式,維持了社會各項活動的有序進展,克服了民商法不能對社會經濟整體結構和關系進行調整的缺陷,具有較強應用意義。

(四)經濟法維持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進行市場經濟實際活動時,民商法側重與個人主體公平,不愿意進行社會經濟中的共同活動,不愿意給社會公共事業和福利投入。因此,必須利用國家經濟政策鼓勵并引導市場注意,加強公共和公益性組織的投入,此種方式為宏觀調控,國家可以直接參與到投資經濟中,形成的法律可以表示為國家投資經營法。經濟法克服了決策盲目、被動等問題,維持了社會總需求和供給平衡,可以使用采購法、預算法等宏觀調整經濟,使用強制性措施糾正不正當競爭。同時還規定了市場調控方法,使用法律形式加強了市場保護時解決了整個社會經濟中不能進展的調整狀況。

3 結束語

不同法律的調整對象不同,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發揮的作用也不相同。受經濟危機和市場經濟環境的影響,導致民商法無法解決社會經濟中出現各種問題,為了實現經濟平穩發展,經濟法在民商法基礎上順利發展起來,超越了民商法價值,維持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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