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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7-01-21 02:09徐祎旸
卷宗 2016年10期

徐祎旸

摘 要:本文分析了跨過證券投資的法律沖突,并就跨過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中的適用規則、適用性質與特點以及證券跨國間持有的法律適用做出了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跨過證券投資;證券發行與投資;證券投資的法律沖突;證券關系的法律沖突

國際投資浪潮已經來臨,國際并購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跨國并購的出現為跨過證券投資提供了交易平臺。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有大量的國內企業在掛牌上市,跨國證券交易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在不斷增加,國際證券市場也在逐步開放,全球一體式的國際證券市場正在形成??鐕髽I在逐步走向國際市場,發行證券也就是證券融資的過程,因此,跨國證券投資與證券融資是密切相關的。

1 跨國證券投資法律沖突

1.1 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律沖突

證券發行對交易的行為有嚴格的限制,主要有這些:各國對于本國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會引發法律沖突,尤其是同樣一家公司在不同國家上市時,發行證券的條件極為不一樣很容易引發沖突;有的國家在公司上市時,甚至出現披露的信息出現紕漏引起賠償糾紛產生法律沖突;內幕交易行為的存在在法律上有失公允也會引起法律沖突;證券操縱行為的存在也影響了法律公平。

1.2 股份轉讓受限的法律沖突

每個國家對公司股份的條文都會因為本國的情況略有不同,但大體上都顯現在下面這些方面:持有公司股東的發起人在一年內不得轉讓所占有的股份;公開發行股份之前,公司不能在證券交易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股份轉讓;公司董事、監事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在任是時間不能轉讓自身對應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公司上市的一年內不能轉讓任何股份。

1.3 跨國并購沖突

通常,信息公開是由明文規定的只能有上市目標公司發起人進行,但現在有很多的國家將信息公開的業務傳達給了上市公司的投資人,也就意味著上市的股東都有信息公開的義務,這樣直接會導致沖突的產生。

1.4 股東利益保護法律沖突

涉及到的股東保護的法律沖突有股票權利、股東表決權、股東大會法定人數,這都是發行與交易之間存在的法律沖突。對于少數股東利益的法律保護沖突,我們國家的司法對少數股東保護的相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兩年沒有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公司營業困難的股東們都能申請解散公司的訴求;股東董事們出現重大沖突,無法進行股東大會或者解決公司問題,公司出現嚴重虧損的,少數股東也有權解散公司。對于股東表決權也會存在法律沖突,跨國公司發行證券中,針對要對多國進行發行證券或者公司上市的表決時,每個股民都可以參與表決,并且每一股就是票數。

1.5 證券民事責任法律沖突

各國或多會少都會出現相關的證券民事責任法律沖突,這些沖突大多體現在證券虛假陳述、證券內幕交易、證券操縱行為三方面。

證券虛假陳述所受的責任大致有這些:由于虛假陳訴造成證券停發,投資人有權利放還股份;投資人在虛假陳訴中以實際損失為限;投資中基于股東所獲得的收益不能抵充虛假陳訴的賠償金額。

內幕交易與損害結果需要探求因果,在內幕交易中,原告方僅僅需要證明交易信息在接受人指定期間交易,不需要陳訴在于被告進行交易,或者需要證明是被告方強迫或者引誘自己進行交易。

證券操縱賠償責任是從民事責任理論上進行責任劃分的,一般都類似于有意左右證券交易價格,造成操縱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不符,以不合理的價格出售給投資者,最終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操縱造成的損害以原告遭受的實際損失為標準,以被告知實際的收益為上限為參考進行賠償。

2 跨國證券投資的法律適用規則

2.1 證券發行的法律適用

證券發行過程中,證券的發起人、投資人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要受之前簽約的合同進行約束。證券發行的發行方式有兩種,私募和公募,根據發行的方式不一樣,證券法的規制方法也不相同。私募發行要通過要約人和發行人協商簽署的合同進行,對于公司在國外進行的私募產生的行為同樣適用,主要是前期簽署的合同來約束公司證券發行。而對于公募來說,當出現虛假陳訴、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時,主要是通過當地的交易法進行責任認定。

2.2 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

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一般是這樣安排的,證券轉讓適用證券所在地法,證券所在地法律通常解決證券轉讓地、抵押的效力、證券轉讓與涉事人之間的財產權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國家將證券視為動產物權,然而它實質上還是產權交易行為。我們國家在證券法中采用類似原則,明確了中國境內證券的交易適用范圍??鐕C券物權關系大多主張連結點所在地作為實物證券記錄。

3 跨國證券法律適用的性質與特點

3.1 證券雙重法律屬性

各國在證券管理方面屬于“直接適用的法”或者“強制性規范”,為了保障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統一,國家行政特此對證券管理進行合理的干預,證券法在法律上具有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縱觀證券市場的歷史,國家對證券市場的干預比較晚才有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普通的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公平秩序,實現證券市場的繁榮,美國政府率先啟用了干預。

證券在體現平等主體的證券法律關系上擁有一定的私法性,具體法律關系有:證券發起人與經銷商的協商形成的合約關系;一級和二級市場投資者進行的交易活動關系;證券登記保管機構存在的清算交割、證券保管、登記過戶等服務事項的合同關系。上述的關系性質上都屬于平等主體下的民事關系,因此,在跨國證券交易和發行的背景下,難免會因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同而引起國際私法中存在的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和法律的使用問題,不僅擁有建立在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私法關系,而且還包括證券管理具有的公正性質規則。在傳統國際私法理論中,應完全排除公法領域適用外國法的可能性。在符合一定限制的前提下,要跟據適用于本國的公約,對法律進行有效性認定。

3.2 證券法的直接適用問題

證券市場管理制度都屬于公法領域,在規制范圍內應當不局限于傳統私法意義上存在的法律沖突。證券法要從證券發行制度、證券上市申請程序、證券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的時間和程序要求等進行證券監管。值的注意的是,證券法直接適用領域中不存在當事人自我選擇適用的法律沖突,如果違反了該條例,法院會依據公法作為審理的依據。

3.3 證券法的域外適用問題

國家和地區對域外發生有影響本國利益的一切行為以本國法作為判定依據,從每個國家解決證券法律沖突的案例來看,證券發行有向適用證券發行與交易地法為主要趨勢。有關適用結果或者影響原則的以往案例來看,大部分的法律沖突都涉及到了美國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東爭議,對于境外證券投資的法律適用境外法律問題。

4 證券跨國間接持有的法律適用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證券交易也出現了證券中介機構持有外購上市公司的股權的問題,在新一輪的融資中,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要通過證券托管所實現證券的轉讓、交易、抵押。從法律形式上看,證券間接所持的實際股份是證券權益不能兌換成證券本身,證券間接持有的體系中,證券的所有人實際上就是證券權益的收益人。一般地,名義持有人對證券權益的處置要經過實際持有人的同意,不能擅自轉讓或者抵押。

5 結束語

發《卷宗》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是證券發行與交易的保護線,了解和學習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能有效的避免在上市公司在國際證券中的沖突,從而保障證券公司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孫南申-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4(2):12-13

[2]劉博文-關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證券金融》-2015(4):21-22

[3]蘭長俊-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規則與發展-《社會科學》-2016(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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