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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探究

2017-01-21 02:43孫予飛
卷宗 2016年10期

孫予飛

摘 要: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發展至今,成果顯著,并且已經建立基本的教育法律體系。但目前因為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已有的實定法也對教育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難以適應,解釋力較弱,實效性不強,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發展的現實國情尚不能很好地適應,因此,對依法治教的現實要求難以滿足?;诖?,我們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推進教育法制建設。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內容,就是理清體系構建的基本邏輯。

關鍵詞:教育法律體系;依法治教;構建邏輯;現實選擇

我國教育法律從而改革開放以來從無到有,已對教育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但現有的教育法律體系從整體上看,還對國家整體法治推進和教育改革發展的步伐和需要不能完全適應。使教育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對于實現依法治教、推進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1 我國目前教育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比較我國臺灣地區教育法律體系,可看出我國教育法律體系具有如下差異:第一,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我國教育法律并不具有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第二,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對整體設計和系統性缺乏。第三,由于沒有明確的立法分類標準,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覆蓋周延性差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從而使的教育實踐中很多問題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難以實現依法治教。第四,在縱向上,我國的教育法律對“法律—施行令—施行規則”這樣的配套實施規則較為缺乏,使的教育法律難以得到徹底落實。同時在立法技術上由于法律用語空泛,進一步削減教育法律的實效性。

2 對教育法律體系構建邏輯的思考

2.1 受教育權的實現與保護———現代教育法律體系構建的邏輯起點

實現個人的發展、自由和尊嚴的前提就是教育,而現代社會中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受教育權。實體性的受教育權從世界各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來看,主要是指各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必須實質性地平等享有;形式上的受教育權,則表現為非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機會的平等享有。而構建各國教育法律體系的基石和邏輯起點就是實現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2.2 教育權的區分與設定———現代教育法律體系的規范邏輯

現代社會的法定教育權包括家庭教育權、社會教育權和國家教育權。家庭教育權主要指由法律所確認和維護的父母對其子女在教育問題上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社會教育權則是指法定的社會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所行使的教育權利,它主要指各社會主體依法享有的教育舉辦權和對教育活動進行參與、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教育權是指國家依法履行教育職能的資格及依法行使的公權力,它包括國家的施教權和對教育的管理權,是國家統治權力的一部分。在這三種教育權中,國家教育權是現代社會教育權的主體。

2.3 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邏輯定位

教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體現著國家對教育的重視程度,也體現著教育這項社會活動區別于其他社會活動的特殊性。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學者的學術研究,還是國家的法制實踐,教育法都被視為行政法的子部門,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這種歸類方式隱含的邏輯是:教育管理隸屬于行政管理,教育法依循行政法的法理邏輯。這是我國傳統的教育管理理念在立法領域的反映,不能體現教育活動的特殊性和現代教育的發展規律,不符合教育的改革發展趨勢。在教育法律實踐中,這種立法歸類方式所帶來的行政法思維邏輯,難免導致教育管理者用行政思維替代教育思維、用行政邏輯替代教育邏輯的思想和行為傾向。

2.4 立法分類維度———教育法律體系隱含的邏輯結構

所謂立法的分類維度,在教育立法中是指制定一部教育法律時首先要考慮該法律所針對的是教育體系中哪一維度或哪一層面的問題。不同的教育法律面向教育體系的不同維度或不同層面。教育立法分類維度,體現著一國教育法律體系隱含的邏輯結構,縱向上使《憲法》、《教育法》與具體的教育法律相銜接,橫向上體現著教育法律體系的覆蓋范圍。教育立法分類維度決定著教育法律體系的邏輯自洽性和結構的科學性。

3 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現實選擇

3.1 把握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契機

當前,國家教育法制發展有三個重要契機所面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按照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使教育法制建設進程加快,同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高度重視教育法制建設,為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這為從體系的形成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提出了要求;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 提出,對教育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推進依法治教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 提升教育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如前文所述,教育法在我國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行政法之下的一個子部門,這既影響了教育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利于在司法實踐中對教育領域一些法律糾紛的實際解決,還不利于教育法律體系的發展和完善。關于教育法是否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問題,在學界尚存爭議。

3.3 以填補立法空白為重點,促進教育法律體系邏輯結構的完善

我國現行教育法律體系的形成是一個歷史的過程,每一部教育法律的制定都有其具體的、特殊的時代背景。我們應當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來認識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雖然已有的教育法律體系尚不完善,與理想的邏輯框架有較大差距,但也要承認這是由我國的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決定的,是我國教育法制發展的現實寫照,是歷史的產物。歷史不容許我們先設定一個理論框架、明確立法分類維度,逐一制定各項教育法律,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律體系。

3.4 不斷優化教育法治實踐,積極回應教育法律體系建設的現實需求

第一,當前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所缺失的教育法律在緊迫性上存在差異,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立法過程中,應當注意待出臺法律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應當把國家的教育發展戰略、人民群眾的熱切關注作為重要的依據,以確定在不同時間不同法律的重要性排序。第二,在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避免片面追求法律的高位階傾向。我國的法律體系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規章等幾個層面。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制度都要追求較高的立法層次。第三,在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加大法律借鑒、法律移植的力度。所謂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國外已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我所用。

4 結束語

總的來說,我們要在現實層面上,對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有利契機進行把握,從而使教育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提升,將填補立法空白作為重點,從而對教育法治實踐不斷優化,使教育法律體系建設的現實需求得到積極回應。實現教育法律體系,對于實現依法治教、推進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來說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l]余能斌、王中義、梅復英:《論教育合同》,《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6期

[2]李龍主編:《法理學》,式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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