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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中國古代法中的地位和發展歷程研究

2017-01-21 17:08于穎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民商事民商法法律

于穎

摘 要:民商法在中國古代法中早就已經存在,只是古代法是以刑法為主,而民商法始終無法脫離出來,一直處于古代法律體系的從屬地位。通常情況下,民商法包括民法、商法兩個部分,但是古代民商法并未將兩種法律區分開,而是混合為一體。中國古代社會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民商法之所以在古代法中處于次要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社會關系的混亂。維持社會秩序,氏族部落首領的威信,諸侯爭霸等都需要依靠軍事戰爭來維系,因此刑法就占據了古代法律體系的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民商法從少到多、由簡到繁、從分散到集中的過程,對民商法在我國古代法中的地位和發展歷程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民商法;古代法;地位;發展歷程

民商法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在秦朝統一中國前,中國的法律幾乎是不成文的,在秦統一中國后法律制度才逐漸的健全起來。然而,拓展疆土依靠的是武力,所以,在中國古代史上,刑法一直處于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民商法始終無法獨立出來。民商法雖然在古代法中的地位不夠突出,但是到了明朝尤其是清朝,民商法已漸成體系。民商法在朝代更替中能夠得以生存并發展,其在古代法中的地位是不可小覷的。

1 萌芽階段的民商法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統一的朝代,作為周朝諸侯國的先秦,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已經開始流行。以物易物涉及到財物的交換,民商法在此基礎上開始萌芽,“金文名商法”就出現在有些出土的青銅器上,這就是民商法的雛形。周天子是周朝時期的最高統治者,周天子時期實行分封制,這一時期的民商法被宗法制度所主導,周天子有權對土地所有權及一切民商事糾紛進行干預。從夏朝就建立起來的父權家長制,以及被歷朝歷代沿用的嫡長子繼承制都是在宗法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這兩種制度在中國古代的婚姻和繼承法中起著重大作用。由此可見,周王朝時期的禮法在當時起到的作用就相當于民商法。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一次成功的變革,其對中國古代法的影響具有深遠的影響。公元前365年和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國前后兩次實行變法,其內容主要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斗,實行連坐之法”。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秦國的小農經濟由此發展起來。商鞅變法改變了秦國的生產關系,從根本上確立了土地私有制,伴隨著地主階級法制建設經驗的增加,人們對法的執行性要求越來越高。為了滿足社會需求,商鞅不斷充實法律內容,隨著秦朝對全國的大統一,封建制度已經逐漸形成并發展,許多社會關系用刑事法律已經無法得到調整,因此,許多非刑事法律在這時出現并起到了民商法的作用。

2 初步發展階段的民商法

(一)漢朝的民商法

秦末農民大起義,推翻秦朝建立了漢王朝,漢王朝經歷了400多年的發展,封建經濟得到了大力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封建制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漢朝法律制度是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與秦律相比,其有了顯著的發展。漢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春秋》。律是基本法律,是法典,《春秋》即為當時的“憲法”, 具有凌駕于各種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秦律《法經》總共六篇,包含的內容比較局限,而漢朝的《九章律》是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而成的,《九章律》是漢朝的主要法律。前六篇與秦律差別不大,主要是刑律方面的內容,而后三篇主要是關于戶口、賦役、畜產等方面的規定,包含了民商事等方面的法規。到漢朝時期,民商法已經開始被統治王朝所重視,開始有了初步的發展。

(二)唐朝的民商法

在漢朝之后唐朝之前,中國歷史還經歷了三國、兩晉、南北朝以及隋朝。隋朝的《開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大業律》是隋朝的另一部法典,在《開皇律》的基礎上對刑罰有所減輕,但基本沒什么變化。隋朝的暴政導致了這個朝代的滅亡,取而代之的唐朝統治者吸取隋朝滅亡的原因,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建立了唐律。

唐朝不僅政治、經濟都得到了高度的發展,其在法制上的成就在中國歷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唐律的制定標志著中國封建法制已經發展成熟。唐朝是一個非常重視法制的朝代,唐朝修訂的《唐律疏議》是唐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短坡墒枳h》總共12篇,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戶婚律》,主要是關于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唐律中的婚姻制度規定,婚配應該門當戶對,禁止近親結婚,子女在父母亡后守孝期間不能嫁娶,允許寡婦再婚,可以一夫多妻,但不能一妻多夫,并且妻妾地位有懸殊。除了《戶婚律》,還有第十篇的《雜律》也是關于民商事的規定。例如:國忌作樂,私鑄錢幣,城內走馬,負債不償,錯認良人為奴婢,侵街巷道路,犯夜,奸罪,私造度量衡器等,皆受相應刑罰。這些都是對交通、市場等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的出現都意味著民商法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大,也受到唐朝統治者的重視。

3 快速發展階段的民商法

宋朝在中國歷史上有著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公元963年,宋太祖頒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統》,其中《宋刑統·戶婚律》與唐律中《戶婚律》相比較有了顯著的改變。宋代《戶婚律》在該朝代的婚姻律法中占據著十分權威的地位,不僅延續了漢朝、唐朝的禮、法合一,還展現了宋代封建禮教對刑罰的重大影響。中國古代女性地位十分地下,在宋朝時期,男尊女卑的思想尤為嚴重,這一思想也是宋代婚姻制度中最顯著的特征?!稇艋槁伞烦霈F了歷代民商事法規中所沒有的“死商錢物”等規定。在宋代關于民商事的新法律中,確立了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對死者財物的處理,對交易中的不公平現象等等都做了明確規定。宋代的《雜律》在唐代《雜律》的基礎上也增加了許多內容,如:兄弟分家時財物應該如何分配,財物住宅的繼承權應該是遵循什么樣的原則;契約類似于當今的合同,其具有法律效力;對私有權及權力轉移等都有明確的法規。宋代名商法已經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其地位顯而易見。

4 完備階段的民商法

明朝和清朝時期的民商法已經發展得相對比較成熟了,明朝的《大明律》已經體現出了民商法的獨立地位,結束了歷代“民刑不分”的局面?!稇袈伞肥谴砻穹ǖ闹匾蓷l文,其內容占據了《大明律》全部內容的百分之二十,這代表著民法的次要地位已經得到了改善。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往來在社會中也愈加頻繁,商法勢必做出調整并增加新的內容,以此來維護商人之間的利益。

《大清律例》是以明朝的《大明律》為藍本制定的,由于經濟的發展,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調整民事權利,民法就會介入到這些經濟關系中,在新的領域起到調節作用,從而引導社會和平發展,經濟不至于停滯不前甚至落后。但是,清朝采取閉關鎖國的政策,在與國外的貿易往來中處于被動地位,從而限制了民間工商業的發展,貿易往來也沒得得到發展。在此期間,民商法雖然已經處于比較完備的階段,其發展仍然受到了許多限制,沒有得到大力的發展,但是民商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磨滅的。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在古代法中一直處于次要和從屬地位,在以刑為主的古代法律體系中得以生存和發展,民商法隨著各朝代的更替不斷發展,一步步得到了充實和完善。雖然民商法典在古代法典中并沒有獨立出來,但是在中國近代史初期,民商法已經初步具備了獨立化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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