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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吉林邊疆實行的“噶珊”制度

2017-01-21 17:30劉戰
卷宗 2016年10期

劉戰

摘 要:清朝政府對居住著眾多漁獵民族的吉林邊疆地區實行“噶珊”制度,建立起噶珊地方政權行政機構,加強對吉林邊民的管轄;與邊民實行聯姻結親,實行貢貂賞烏林制度,密切了吉林少數民族與內地人民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聯系與交往。對噶珊制度在歷史上曾起過的積極作用,應予以充分的肯定。

關鍵詞:噶珊制度;聯姻制度;貢貂賞烏林

清朝時期,在吉林將軍轄下的邊疆遼闊地區,赫哲、費雅喀、奇勒爾、庫頁、鄂倫春等眾多的漁獵少數民族在此分布居住,清朝統稱之為“吉林邊民”。對于吉林邊民,清政府依據他們自身的風俗習慣特點,“因俗施治”,實行了一種獨特的管理體制即“噶珊”制度,以加強對吉林邊疆地區的有效治理。

1 噶珊制度行政體系的建立

清朝初年,吉林邊疆少數民族除赫哲外,都沒有固定的族稱,只是以血緣姓氏相區別,計有56個氏族部落。清政府對他們實行編戶,“邊民計以戶”,一年“每戶納貂皮一張”,[1]在當地原有社會基層組織的基礎上,“各設姓長、鄉長,分戶管轄”,[2]建立起“噶珊”行政管理系統。

順治初年起,清朝開始對沒有編入八旗的吉林邊民的編戶工作??滴?、雍正年間,清政府繼續派遣官兵,多次深入到吉林邊疆遼遠地區,進一步開展對吉林邊民的招撫編戶工作。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正式完成了對吉林邊民的招撫編戶工作,總計邊民貢貂者二千三百九十八戶。編成當年,清廷即決定以此戶數作“為定額,嗣后不準增加。如有減丁,其缺由彼之子弟替補,照納貢貂”。[3]P460這既是對康熙五十年(1711)“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在吉林邊民身上的具體體現;同時又是清政府為了穩定每年對貢貂者的回賞烏林所需款項,不致因貢貂者人數增加而使清政府財政支出逐漸加重所采取的措施。今后無論邊民戶數增加多少,也都照此定額貢貂賞烏林。清代吉林邊民,最初歸寧古塔昂邦章京統轄??滴跄觊g清廷設立了寧古塔副都統,具體管理吉林邊疆各族,而統之以寧古塔(吉林)將軍。雍正十年(1732),清朝又設立了三姓副都統,專門統轄庫頁島上之邊民,吉林邊民從此由寧古塔副都統與三姓副都統分別管理。乾隆四十五年(1780),清政府鑒于寧古塔副都統與三姓副都統分轄邊民的諸多不便之處,最后規定吉林邊民統由三姓副都統治理,寧古塔副都統不再管轄邊民之事。將軍、都統之下,清朝對當地原有的社會地方組織“噶珊”與“哈喇”進行了改造,使之成為清政府在吉林邊疆地區的基層政權機構,以進行統治。

噶珊為滿語鄉村、屯落的意思,是吉林邊疆各族固有的地域聚落形態,屬于地域組織;哈喇,為“姓”的意思,是當地原有的具有血緣關系的氏族部落組織單位,屬于血緣組織,為噶珊的上一層組織。清政府充分地考慮到了當地固有的血緣與地域組織,以吉林邊民原來的血緣姓氏為主,并結合其所居住的地域村屯,建立起一整套以血緣與地域相結合的噶珊地方政權行政機構。清朝在吉林邊民所居住的252個村屯(噶珊)中,先后設置了22名哈喇達(姓長)、188名噶珊達(鄉長)以及107名子弟,作為地方基層政權官吏。此外還有2081戶白人,又稱白丁,為普通平民百姓。姓長、鄉長、子弟和白人,組成了吉林邊民當中四種固定的社會階層。盡管此后人口不斷增加,但他們的戶數以及姓長、鄉長和子弟的人數,因為貢貂賞烏林實行限額的緣故,同樣成為定額而穩定不變。姓長和鄉長的設置,根據吉林邊疆當地原有哈喇和噶珊組織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比較大的姓氏,設有一個或幾個姓長,每個姓長負責管轄幾個村屯。其下的村屯,則設有鄉長,管理本村屯的各項事務。一般比較小的姓氏則不設有姓長,而只設有鄉長。也有個別比較大的姓氏不設姓長,而是設置幾個鄉長來進行分別治理。姓長和鄉長的選拔,均在各個哈喇和噶珊系統中產生,一般是在清政府實行編戶以后而完成的。選拔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在各個氏族組織內部通過選舉產生,通常是選擇德高望重之人擔任;另外一種是由前任姓長、鄉長的子孫來繼承;還有一種是由上屬的副都統衙門直接派官員參加,在氏族內部物色合適的人選擔任。無論是經由哪種方式產生的姓長、鄉長,最后都需要經過清朝中央政府的批準。姓長、鄉長的任命儀式十分隆重,“充鄉長、姓長官給頂戴文憑”,[4]P118并要按等級賞給不同規格的官服,作為他們任職時的憑證依據。姓長、鄉長的任命一經產生,便長期世襲不變,慣例是由姓長、鄉長的長子來繼承。如長子過早去世,就由次子來承襲。子弟,全稱為“姓長、鄉長之子弟”,多是姓長、鄉長的直系親屬,一般是從姓長、鄉長的長子之外的其他子弟中選拔任職,因此而得名。子弟是協助姓長、鄉長辦理貢貂等各項公務的公差,其職位不是世襲的,隨著姓長、鄉長職務的變動而有所更換。因每年貢貂時朝廷要賞賜給他們四等“緞袍”一套,故又稱為穿袍人(滿語音譯為西集堅)。

姓長、鄉長的主要職責范圍,首先要管理好本姓、本鄉的戶籍人口,組織本區域內的經濟生產等活動。其次是辦理貢貂的所有事宜,每年都要向屬下各戶征收貂皮一張,按期率領所屬邊民到指定地點,向國家交納貢貂,并接受朝廷的回賜賞烏林,如有缺額要督促并保證補交。再次為調解各自所管哈喇和噶珊內部的各種民事糾紛,處理各類刑事案件,承應各項公差事務等。吉林邊民若“有不法不平諸事,則投姓長、鄉長,集干證公議處置”。[4]P120但如牽涉到與其他噶珊或哈喇之間所產生的重大糾紛,則要由上邊的副都統或吉林將軍直接來予以審理。當地各種民事糾紛、案件的處斷,主要依據各族邊民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習慣法”。

2 與吉林邊民的聯姻結親制度

清政府為了加強與吉林邊民的感情聯絡,沿用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對于邊疆少數民族的“和親”政策,對吉林邊民實行聯姻制度,作為對噶珊行政管理體系的重要補充,“康熙中,以魚皮(赫哲)等部俗荒陋,令其世娶宗室女以化導之”。[5]

這種聯姻活動,清朝入關之前既已開始??滴跄觊g起,清廷規定吉林邊民不論什么等級,只要備足一份高昂聘禮即可呈請結親,與清宗室聯姻。從此,吉林邊民迎娶清廷宗室之女形成為一種完善的制度,長期相沿不變。按照清廷的規定,聘禮為各種數量眾多的珍貴毛皮,包括有:“黑狐皮二張、九張元狐皮之褥子二、九張黃狐皮之褥子四、十七張貂皮之皮筒子十二、貂皮一百張?!?[3]P398聘禮之高,是為了突顯皇室宗女的尊貴地位。至于“宗女”,則多為民女所充替,“歲時納聘,吉林將軍預購民女代宗女,乘以彩輿嫁之”。[5]這些以清室“宗女”身份下嫁到吉林邊陲地區的女子,被稱作“薩爾罕錐”,即滿語“姑娘”的意思;迎娶的邊民被稱作“霍集琿”,滿語“女婿”之意?;艏q當中,既有吉林邊疆當地的頭面人物,也有家道殷實的白丁。

清廷將與吉林邊民的聯姻視為安撫邊疆的重要舉措,所以娶親儀式非常隆重,要經過一番十分嚴格的程序。想要娶婦的邊民要首先提出申請,經當地的副都統上報,再由吉林將軍向皇帝題奏,經過清朝皇帝的欽準之后,才能在北京舉行婚禮,由禮部具體主持操辦。娶親的邊民,攜帶聘禮,經由驛站趕到北京完婚。邊民到京后,由“禮部筵宴一次”,[3]P403舉行隆重的婚禮儀式。清政府并為婚禮準備了一份十分豐厚的嫁妝,其中賞賜給霍集琿的僅生活日用品就有“蟒緞無扇肩朝衣、緞袍及大緞褂各一,綢襯衣一套,毛青布襯衣一套,插有弓矢之股子皮撒袋一,系有嵌銀垂飾及有手帕荷包之腰帶一,涼帽一”,[3]P402賞給薩爾罕錐的嫁妝則更多。值得一提的是,嫁妝中還包括有“人二對,牛二,犁鏵及犁鏡一副”,[3]36-37提供了從事農業生產所必需的勞動力、耕牛和工具,對于當地農業生產的發展略有裨益。清朝宗室與吉林邊民的聯姻活動,每次都要轟動霍集琿所在的當地邊疆地區,“娥娥紅粉映邊霜,細馬豐貂滿路光。朱幕漫傳翁主號,黃眉爭識內家妝”,[6]就是對邊民娶回薩爾罕錐時生動熱鬧情景的真實寫照。

薩爾罕錐下嫁到吉林東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以后,受到特別的禮遇,被當地邊民尊稱為“皇姑”,“其部落甚尊奉”。薩爾罕錐與霍集琿在邊民中的地位很高,說話舉足輕重。姓長、鄉長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往往要請霍集琿來參加,征求霍集琿的意見。薩爾罕錐與霍集琿也要從俗遵照清政府的規定,每年向朝廷貢納貂皮一張,清廷對他們的回賞烏林則高于其他邊民。薩爾罕錐下嫁的具體地點,僅據乾隆五十六年(1791)《三姓檔》的記載,所在地域范圍幾乎涵蓋了整個黑龍江下游地區。聯姻結親制度的實行,對于促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融合,穩固吉林邊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嘉道以后,由于清朝的衰落,清室就再也沒有“宗女”下嫁到吉林邊疆各族。道光二十一年(1841),吉林邊疆地區尚存有此前下嫁的薩爾罕錐三名。此后隨著她們的相繼去世,清廷與吉林邊民的聯姻活動也就走到了盡頭。

3 貢貂與賞烏林制度

吉林邊疆各族人民都擅長捕貂,貂皮是他們的主要特產之一。每年吉林邊民都要按戶,在姓長、鄉長的統率下貢納貂皮,盡納稅之義務;同時清政府對交納貂皮的各族邊民按戶頒賞烏林(也作烏綾、烏淩,即滿語財帛之意),對他們給予豐厚的回賞。貢貂與頒賞烏林制度作為吉林邊疆各族居民隸屬于清政府管轄的政治關系的體現,同時又是聯系內地與吉林邊疆地區人民的一條重要紐帶。

順治時期,吉林東部邊民需要直接去北京入貢貂皮領賞烏林??滴跄觊g設立寧古塔將軍以后,將邊民納貢領賞的地點改在了寧古塔。雍正六年(1728),清廷考慮到居住在遼遠地區的邊民“間隔崇山峻嶺,進城維艱”,前來納貂領賞甚為不便,遂對邊民入貢領賞的地點做出了適當的調整。清廷根據邊民所居住的區域,規定距離寧古塔、三姓城較近的居民可就近到此貢貂領賞;遠者由朝廷指定對他們而言相對比較近便的地點,屆時清廷將派遣官員前往,設立臨時衙門,收取貢貂并頒賞烏林,以減少邊民路途之辛苦。嘉慶年間在德楞,道光年間在下江卡倫,清廷相繼增設了兩處收納貂皮頒賞烏林的地點,吉林邊民納貢領賞遂更加方便。

清朝政府對貢貂賞烏林的活動十分重視,在每年吉林邊民納貂領賞時都要舉行十分隆重的儀式。每年的夏季,清廷都要派人前往指定之地點,建立專供納貂賞烏林的木城,為清朝官員的臨時行署。邊民到來后,就于木城周圍搭設帳篷,做為棲息之所。清朝地方官員當場驗收邊民繳納的貂皮,然后按照貢貂者本身的等級頒賞與之相配套的烏林。在貢賞活動的同時,清廷還另外組織進行用毛青布與邊民易換貂皮的交易。此外,還有與邊民進行的以物易物的皮毛、活獸交易等,屬于不定期的貿易。這些豐富多彩的活動,使得貢貂賞烏林成為吉林邊民每年一度的盛會。清廷通過貢貂賞烏林活動,加強了吉林邊民與清政府和內地人民的友好往來,提高了邊民的生活水準。

綜上所述,清朝對于吉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建立起了一整套互相關聯卓有成效的統治制度,密切了邊疆各族與內地的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的聯系與交往。對于“噶珊”制度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所曾起到過的積極作用,應予以充分的肯定。

參考文獻

1.長順.吉林通志(卷二十八)[M]

2.清朝文獻通考(卷二七一)[M]

3.遼寧省檔案館、遼寧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沈陽故宮博物館.三姓副都統衙門滿文檔案譯編[M].沈陽:遼沈書社,1984

4.曹廷杰集(上)[M].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5.魏源.圣武記(卷一)[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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