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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2017-01-21 18:31肖宇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滯后性電信業完善

肖宇

摘 要:中國本身就是個大市場并且潛力很大,最近幾年來電信行業的發展十分的快速,但是中國的電信方面的法制建設已經跟不上這個行業的發展了,電信法在很長的時間里都是出于缺失的狀態。目前國內的經濟形勢需要更加完善合理的電信法制的出臺,只有這樣才能讓電信行業更健康的發展。

關鍵詞:電信業;滯后性;完善

1 電信市場準入制度

(一)現狀

電信業的特點是:固定成本很高,邊際成本比較低,從技術方面來說,有自然壟斷的存在,規制也是處于自然壟斷的狀態,所以就需要競爭的主體多元化,同時也要市場準入更加的完善。通過引進市場準入機制,同時要把市場競爭效率與規模經濟兼顧到,最大化的讓資源能夠得到最佳的配置,它包含有兩個方面的含義。通過研究法規的細則,可知現行法規存在沖突的地方,。

(二)立法建議

因電信行業十分的特殊,所以在市場的準入上主要是為了有利于競爭,電信業務中有的自身沒什么壟斷性、門檻相對小,比如電信的增值業務方面,需要在引入多元化市場的參與者方面來加大力度,降低市場準入的門檻,經過市場的準入和稀缺的資源來進行配置與環境相分離,讓有一定規模的經營者也可以參與其中,在資本的使用方面應該放棄狹隘的觀念,讓各路資本無論是國外的資本還是國內的資本都可以參與其中,進行相關的經營,讓電信業可以更好的進行健康持續的發展。

2 我國電信普遍服務機制

“電信普遍服務”這種業務現階段完全通過市場機制或純粹由政府來提供目前都存在障礙。

(一)現狀

現如今,在我國的電信方面慢慢的使多個基礎電信運營商共存的新局面,由于電信的市場中的競爭日益的加劇,而電信企業又同時將發展方向對準一些一線城市,影響我國電信業的整體發展。在2015年,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工信部的新聞發言人總工程師張峰以及商務部的部長助理王炳南詳細的介紹了電信普遍服務中的補償機制、推進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且快速的推進快遞業的發展,等方面的政策情況。

(二)立法建議

建立起普遍服務補償機制的目的是把過去企業的補貼是針對內部變為在政府管理和協調之下開展的外部補貼形式。政企分開、市場競爭格局基本形成后,需要有新的普遍服務制度與成本補償機制與新的市場環境相適應,我們通過調查得出普遍服務這種形式的基金很適合現在中國電信行業的未來發展。

要靠市場調節與法律保證的雙重力量來保證電信服務普及與供給。在實際的操作中,為確保普遍服務的工作能健康,規范和有序的發展,所以要符合以下幾個原則,保證原則可以更加的公平和高效,同時普遍服務機制進行確立一定要達到促進發展,破除壟斷、保護競爭的目的,讓監督管理更加的有利,讓基金進行運作可以更透明,公開、公正,讓公眾的福利逐步的提高,確保國民經濟能夠可持續發展,同時要權利和義務的原則要明確,讓所有人普遍服務這樣的基本權利可以得到實現,但每一個電信企業全要擔負普遍服務這樣的義務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普遍服務這樣的目標會隨著經濟技術的不斷發展進行不斷的更新。

3 建立有效的互聯互通制度

電信業的規模經濟特性,決定了只有充分的互聯互通才能實際公眾利益的最大化。

(一)我國電信業目前互聯與互通實際情況

互聯互通,指的是讓不同電信運營企業各自的用戶進行互相的通信,也可以得到另外一個電信運營企業所提供所有的電信業務。

互聯互通國內的主要體現是在專用網和絡公用網絡二者間的相互聯接。因為公用網絡與專用網絡進行相互聯同之后,會分出一部分中國電信的利潤,就造成了很多基層的電信企業和專用網二者間的關系很緊張,沒到聯網這個問題的時候就產生抵觸情緒和不作為。這一問題一直延續了很長時間。早在1999年,過去的郵電部就發布了《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因當時的電信處于壟斷狀態,同時當時的管理體制是政企合一,許多問題都無法進行實質的解決。在2001年的時候,信息產業部依據新的《電信條例》,同時根據我國即將加入WTO的當時情況,出臺兩個法律條文((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到2001年底,國內的幾個大的運營商間簽訂了網間互聯及結算的協議。自從我國的電信行業打破壟斷后,我國監督互聯互通方面用傾斜性的政策,同時還強制使的主導的電信企業進行網間互聯,可是因結算機制的不健全,讓主導電信企業之間的網絡互聯的成本十分的高、導致收入很低:直接打擊了互聯企業的積極性。雖然相關方面的法律已經有很多,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立法建議

《電信法》應該把互聯互通的管理引導至法制化的道路上,使得電信企業間以資費作為基礎的網絡之間的互聯結算標準核定原則可以改變,重新估算互聯的成本來制定出合理的結算的標準。經過對監管部門的明確、對電信企業間互聯互通的作用與責任進行主導,解決糾紛的機制能夠建立起來,使得電信企業間的合理利益得到保護,使得電信企業積極性得到提高,使得網間互聯能夠順利的進行實施。

第一,把長期增量的成本的接入定價法來作為網間互聯成本核算的依據由于不同國家所使用的成本法有代理成本法、平均成本原則、長期增量成本原則。

國內因無法界定歷史成本,所以要明確的規定主導運營商其長期的增量成本①以此來做網間互聯成本進行核算的依據,主要是方便新興的運營商能進到市場中去。因長期增量成本下互聯價格比較偏低一是使得主導企業網絡投資的收益降低,讓電信企業網絡建設缺乏積極性另一原因是讓主導企業大力成本,不斷的提高效率。

第二,針對不同管制對象,實施不對稱互聯管制

電信市場的經營者一般可分兩類,一類是競爭性經營者,另一類是主導經營者。原則上,主導經營者具有建立獨立于競爭的互聯條件,非主導經營者很難或不可能保持過高的互聯價或提出歧視性的條件。因此,在互聯管制中,許多國家采用非對稱管制方式,特別是在目前的電信市場有利于主導經營者的環境和條件下,對于主導經營者制訂的管制辦法十分的苛刻,對于非主導經營者則不制訂比較過分的管制。

第三,實施優勢互補,混合互聯管制

世界上互聯互通的管制方法,共有兩種事前管制與事后管制這兩種。實際中,很多國家用混合模式管制來進行互聯互通。為什么這么受到青睞,因為在現實社會中實現充分完全的市場競爭無法做到,事后管制無現實性,最致命的缺點是滯后性,過程漫長通常要幾個月以至幾年的時間,互聯的延遲的就導致喪失競爭的機會,無法實現自由競爭。兩種方式的互補性與差異性,直接導致混用能夠產生優勢互補。

4 結語

電信體制的改革對電信業不僅帶來了活力同時凸顯了過去的電信體制的滯后性,電信法的立法過程很漫長,現在仍處于起草階段,國家應借鑒它國電信法的經驗,讓我國未來的電信法十分的健全,保證我國的電信業能夠健康穩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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