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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完善

2017-01-21 18:34李敏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撫養費權益財產

李敏

據民政部門統計,2014年我國共依法辦理離婚登記363.7萬對,自2003年以來,我國離婚率已連續12年呈遞增狀態。1992年,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調查結果顯示,違法犯罪子女中父母離異、分居、再婚、喪偶的合計為24.1%。上述兩組數據顯示,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離婚案件呈遞增狀態已經成為不容小覷的事實,同時與離婚案件密切相關的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單親家庭給子女和社會帶來的問題引人深思。鑒于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社會群體,如何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成為當前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本文針對離婚案件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現狀,提出相應的可操作建議,旨在從法律上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

1 離婚案件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們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基本法與之相呼應,對未成年人的撫養、受教育、生存、發展的基本權利作出相應規定;此外,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一些針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上述法律法規與其它的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體系。

(二)從立法設計上,未成年子女權益未實現優先保

護。

從上述法律體系的組成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相關規定,原則性規定較大,給實踐運作帶來困難。例如《婚姻法》第36條中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彪x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是對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做出的原則性規定,但現實生活中部分離婚夫妻急于求成離婚事實,有的甚至隱瞞育有子女事實逃避子女撫養責任,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商解決,解決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第三方不知情;二是雖經訴訟程序離婚,但離婚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未提出爭議,法院依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審理原則不予審查。上述兩種情形雖使得離婚問題迅速解決,但是從未成年子女成長的長期利益來看是極為不利的,事后一旦出現爭議,須另行訴訟解決,程序繁瑣,使未成年子女本該平靜的生活卷入訴訟紛爭。

(三)從操作程序上,未成年子女意見未予充分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

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考慮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顯然,十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意見沒有參考價值。實際案件審判中,離婚問題被認為是夫妻雙方的糾紛,子女撫養問題往往被忽視,顯有法官會主動審問子女的意愿,常規的做法是充分考慮離婚雙方的意見,根據撫養能力和經濟條件來判定撫養權歸屬,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未被充分尊重。

(四)從財產分配上,未成年子女財產未確認歸屬。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判決?!边@是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子女獲得一定撫養保障財產的規定。實踐中,受傳統思想觀念影響,撫養費理應由撫養子女的一方負責管理,但囿于部分家庭的經濟狀況,判決用于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的財產是否物盡其用,不易考量,且這筆撫養費支出的監督問題也處于真空狀態。

2 離婚案件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確立“未成年子女利益優先”原則。

“兒童利益優先原則”,是聯合國在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提出的,我國也十分重視保護兒童利益,1992年發布了《90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2001年國務院發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均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堅持“兒童優先原則”。相比政府部門的做法,雖然《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體現了這一精神,但并未明確確立“兒童利益優先原則”。為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我國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有必要盡快確立這一原則,將“兒童利益優先原則”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并將此原則作為健全完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指導性原則,設計可操作性強的實體、訴訟保護條款,使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健康成長。

(二)嚴格離婚程序的適用。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程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行政程序和起訴離婚訴訟程序。寬松法律條件的適用必然引來日趨增長的離婚率,因此要繼續完善離婚法律程序,建立相對嚴格的離婚法律程序。一是要嚴格限制協議離婚的適用范圍,只允許未育有子女的夫妻適用,從程序上切斷育有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的道路;二是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婚,必須經法院訴訟解決,且將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作為法院依職權審查事項,離婚判決必須明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解決問題。三是出現特殊情形,禁止夫妻任何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例如法律規定明確未成年子女患有嚴重疾病、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的成長時期禁止離婚訴訟的提起,為特殊未成年群體或處于成長的關鍵時期的未成年人多增加一道保護屏障。

(三)確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接受獎勵、贈與、報酬、賠償費或者進行對其本人有利而不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一是法律應當確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不少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混入夫妻共同財產,財產權屬不清,必然導致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的情出現形。另建議以子女成長基金的名義,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財產,用于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教育等支出,實現??顚S?,避免撫養人濫用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二是要建立相應的撫養費管理制度。未成年子女依法取得的撫養費用,建議參照代理制度設計,委托撫養人代為管理,撫養人要妥善保管、使用、處分,以未成年人利益為導向,勤勉、誠實的履行管理義務。該項費用的日常管理情況,未成年子女本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四)設立獨立的兒童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機構。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希望,國家的棟梁,國家和政府部門給予其全面的保護是義不容辭的責任。設立獨立機構的作用,一是對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給予充分關注,跟蹤健康成長狀況,監督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受保護狀況,必要時可以賦予這一獨立機構訴權,保障其代為實現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目的;二是對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給予綜合救助,對于部分經濟條件有限的離異父母,增加撫養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請求需訴訟解決,周期長,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政府部門的救助,解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問題。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本就是弱勢群體,而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更是可能遇到自身難以解決的生存、教育等問題,需要更多的社會關注和關懷,因此我們從法律設計、程序操作、機構設置等方面提出上述具體的建議,希望為這一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盡微薄之力。

參考文獻

[1]民政部,《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7月5日。

[2]王海華,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情況調查分析(J).子女犯罪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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