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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輿論監督節目如何防范和規避法律風險

2017-01-21 18:46梁鎮云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采訪者右腎輿論監督

梁鎮云

近年來,隨著媒體新聞侵權案件的不斷增多,媒體記者如何應對因采訪活動而產生的法律風險,成了新聞界、法律界不斷探討的話題。據了解,上世紀八十年代,上海某公司業務經理杜某一紙訴狀將《民主與法制》雜志兩名記者以涉嫌誹謗罪告上法庭,開啟了全國訴訟媒體案的先河。自此,全國對某些新聞報道有異議而追究新聞媒體法律責任的新聞訴訟屢屢發生。

由于我國新聞立法滯后,法院審理新聞侵權案件往往采用民事審判規則,使得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在目前的新聞侵權案件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在日常新聞采訪活動中,如何避免法律風險又是新聞媒體和記者難以把握的業務難點。媒體記者一方面要實現憲法賦予新聞工作者的言論自由、輿論監督自由,實現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權、報道權,維護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另一方面,又要確保公民和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新聞的侵害,這已成為當前新聞傳播活動必須面對的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因此,新聞工作者特別是在做輿論監督報道中的記者有必要了解如何在新聞活動中盡量避免和減少“新聞官司”,以規避法律風險。本文就輿論監督節目在新聞采訪中如何防范和規避法律風險談點粗淺認識。

1 隱性采訪

隱性采訪是新聞輿論監督記者在采訪中常用的一種方式。恰當地運用隱性采訪,可以提高新聞調查的質量,加強輿論監督的力度。但如果隱性采訪使用失當,會給媒介及整個社會帶來許多的不利影響,并產生新聞越權、侵權等諸多法律問題。

隱性采訪有兩點基本特征:一是隱瞞記者身份,二是隱瞞采訪目的。新聞媒體通過記者進行的隱性采訪,可以獲取其他采訪手段難以獲取的新聞事實,可以更好地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是“公開采訪”的重要補充。

2011年10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1時許,央視記者搭乘一輛運煤車行至山西嵐縣和盂縣境內時分別被攔下,交警分別收取司機100元和50元后,未開任何單據便放行。此時,記者就進行了隱形采訪,將全過程一一真實地記錄下來。后來,雖然被當地交警發現記者拍攝后搶奪攝像機,并以 “設備損壞補償”名義強塞給記者2萬元,但是記者處理得當,將這兩萬元交由當地紀檢部門處理。11月21日,央視播出該報道后,公安部派出督察組趕赴當地展開調查。如果不是隱形采訪,記者就不會做出如此擲地有聲的報道,就不會讓人清晰地記得戴著墨鏡、指手畫腳、索要罰款的“野蠻警察”形象。

但是,隱性采訪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容易引發法律沖突,導致法律問題出現。因此,在肯定隱性采訪的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要對隱性采訪進行法律制衡。

(一)、采訪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公共利益原則。世界各國對于隱性采訪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大多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為衡量標準。這就是著名的公共利益原則。該原則一般認為應當符合以下先決條件:第一,其針對的,必須是已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嚴重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第二,采用隱性采訪手段實為不得已而為之;第三,已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授權。

隱性采訪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該定位于維護公眾利益。它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是社會和公眾認可其合理性的基礎。這也是記者和媒體基本的價值取向,是確定是否有必要用隱性采訪手段和把握新聞事實的標準。在對以往的許多地方重大事故的報道中,我們能強烈地感受到地方官員出于地方保護主義或者出于私利,有意隱瞞事態真相和編織地方保護網。這給記者的采訪帶來很大的困難,從而使得公眾無法獲取真實的情況。在這樣的背景下,隱性采訪是新聞記者揭露和批評丑惡現象、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方法。因此,隱性采訪的合法合理使用,必須以維護社會公眾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知情權為出發點,而不能是為了滿足公眾的好奇心而采用。

2.公正原則。在隱性采訪中,采訪者應當以觀察者或一般性的身份介入,不應成為新聞事件的決定性力量,不能主觀的去干涉事件的發展,影響其進程和結果。應全面客觀地看待社會事件要尊重被采訪者的正當要求和權利,不能侵害其合法權益,對涉及的當事各方要平等視之。

3.被動介入原則。在隱性采訪中,采訪者的目的是采集新聞事實,而不是收集犯罪的證據。采訪者應該是該事件的觀察者、記錄者,而不應該是事件的制造者或引導者。因而,隱性采訪中,采訪者應當是被動的介入事件當中,而不能主動的誘導對方引發或制造所謂的“新聞”。

(二)、隱形采訪時要注意度的掌握

1.進行隱性采訪時采用的工具應合法。我國《刑法》第283條也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兩年以上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說,隱性采訪使用的工具是有限制的,如果打破這個限制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所以隱性采訪,也不可以使用專用間諜器材范圍的偷拍偷錄設備。

2.采訪時偽裝的身份應合法。在采訪中記者為深入了解事實真相往往以替代身份進行隱性采訪。但這并不意味著采訪者可以假扮任何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采訪者不能扮演以下兩類人:(1)具有法定身份和特定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采訪者不能冒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官員、警察等具有特種權力或特殊身份的角色進行隱性采訪。否則極易涉及招搖撞騙罪等法律問題。(2)違法犯罪者。即隱性采訪者在針對社會的陰暗面或違反社會公德的人或事進行采訪時,不能裝扮成違法犯罪之徒?;驗榱恕安邉澬侣劇倍白詫ё匝荨钡碾[性采訪,這樣既違反了新聞真實性原則,又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

在我國媒體使用隱性采訪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這一采訪方式在倫理道德、法律規范上的缺失。由于我國法律對隱性采訪并無明確規定,這種采訪方式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任何支持。隱性采訪的濫用,非常容易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因而,我們很有必要在法律上正確認識隱性采訪可能帶來的法律沖突,并且在隱性采訪時應該積極采取措施盡量防范其侵權行為的發生。

2 公開采訪

1、避免新聞誹謗

報道者在采訪時應盡量親臨現場,實地調查,認真核對新聞點中涉及的人名、地名、時間等,防止報道失實。在新聞采寫中必須用客觀事實少用自己的評論或合理的想象。采訪報道爭議性事件,應盡可能采訪各方當事人,盡可能錄音或做好筆錄,并讓被采訪人簽名。

2、避免新聞內容失實

作為黨和政府的喉舌,我國新聞媒體擔負著向社會提供重要信息、協助黨和政府管理國家事務的任務。因此,新聞媒體客觀、準確地報道有關黨和國家機關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事務,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予以特別保護。只要新聞單位和記者是根據黨和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文件、行為、事務進行客觀引用和描述,據實撰寫、發表客觀的報道,就不必承擔對內容真實性的審查核實責任,即使內容出現差錯造成對特定人名譽的損害,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也不必承擔侵權責任,而應由相關的黨和國家機關承擔責任。同時,由于我國新華通訊社性質的特殊性,對新華社消息的轉載、傳播一般也可以免除責任。隨著法制的健全,越來越多的結論必須由專門機關作出,如:認定犯罪和侵權行為必須由法院以判決宣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必須有相應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決定;企業法人的成立和撤消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告;交通、醫療、生產等事故的責任應由有關部門鑒定;假冒偽劣產品,應由技術監督部門鑒定,等等。新聞擅自播出這類結論,就有可能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新聞媒體對于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應核實消息來源的權威性,如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正。對于權威消息來源以外的消息來源應予以認真審核。2016年5月5日,安徽一家新聞媒體以《我的右腎去哪了》為題,報道了宿州男子劉某某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做完胸腔手術后右腎離奇失蹤的消息。當天下午,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就發表聲明,表示《我的右腎去哪了》報道嚴重失實,并貼出術后2次CT復查圖片,均顯示右腎存在。該事件劇情幾經反轉后,5月10日,解放軍南京軍區總醫院的檢查報告公布最終結果:劉某某右腎未丟失,目前呈現為外傷性移位、變形、萎縮。與此同時,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表示對相關新聞媒體及記者保留追責的權利。至此,“右腎失蹤”事件雖然告一段落,但醫院與新聞媒體矛盾卻引發輿論紛爭,呈現出截然相反的觀點:一部分人認為新聞媒體的報道能對醫療衛生界的不良現象進行抨擊,劉某某討要了大半年的說法,在眾多新聞媒體的關注下,一個星期事情就得到了解決,新聞媒體起到輿論監督作用;而另一部分人認為新聞媒體為了吸引大眾的眼球,不惜扭曲事實加劇醫患矛盾。雖然兩種觀點各執一詞,但都不排除新聞媒體在該事件中所起的推波助瀾作用。

3、新聞報道避免披露隱私或商業秘密

當報道涉及個人隱私及企業商業機密時,應征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此外,對于新聞材料雖然屬實但無法舉證、有些問題雖然涉及他人隱私但又有報道價值,為避免可能引起的糾紛,可采取適當的技術處理措施,如使用“某某” 或化名等方式報道。

4、避免新聞侮辱

新聞報道用語最好少用形容詞,絕對不能使用侮辱、謾罵、歧視或其他具有人身攻擊型的語言,尤其是對一些不太理解其語意的成語,運用時一定要弄清其具體含義;評論應盡量不使用可能貶低當事人的社會評價的語言,盡量做到用事實說話。

最后,在新聞采訪中還應注意保留證據,采訪記錄或錄音資料中應有“是否同意刊播”的明確提問,并應逐頁讓被采訪人簽字。若新聞報道源自他人主動提供的新聞材料,涉及第三人的相關情況,則應讓材料提供者簽字,并對材料中涉及第三人的相關情況予以必要的核實。

綜上所述,只要新聞工作者注意把握方法,力求做到依據事實、尊重法律、樹立清晰的侵權風險防范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慎用黨和人民賦予的輿論監督權,在工作中強化責任心,牢記自己的職責與使命,做好輿論監督報道,新聞官司還是可以減少甚至避免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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